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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高新区2023年食品销售和特殊食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将《重庆高新区2023年食品销售和特殊食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重庆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31日重庆高新区2023年食品销售和特殊食品经营监督检查计划为做好2023年度食品销售和特殊食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关于印发特殊食品经营环节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要求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市监办发〔2020〕163号)、《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监督检查要点表及监督检查指南的通知》(渝市监办发〔2022〕60号)、以及市局2023年食品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计划。一、工作目标通过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督促食品销售和特殊食品经营者以及食品销售相关责任主体规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顽疾问题和突出隐患,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二、检查对象检查对象包括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经营者,以及与食品销售活动密切相关的集中交易市场(含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经营者等责任主体。对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的检查按有关规定进行。三、检查内容检查内容包括食品经营许可及备案、食品购销贮存运输等过程控制、索证索票和进(销)货查验记录、食品追溯、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自查、问题食品处理或食品召回处置、特殊食品经营、进口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网络食品销售等情况。四、检查重点以米面油、果蔬蛋、乳制品、食用盐、进口冷链食品、生鲜畜禽肉及肉制品、调味面制品、白酒(散装)、现制现售食品、儿童食品、网络热销食品、节令食品等食品为重点检查品种,重点检查校园周边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大中型商场超市、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及其入场销售经营者、连锁食品销售企业及其配送中心和门店、农村地区食品销售经营者、与食品销售活动密切相关的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经营者,以及重大节假日的消费重点区域如旅游景区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等。五、检查频次按照每两年对本辖区内所有食品销售经营主体进行一次全覆盖监督检查的规定,今年需要对2022年未开展两年全覆盖监督检查的食品销售和特殊食品经营主体进行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已评定风险等级的食品销售和特殊食品经营主体按相关规定实施频次化日常监督检查,市局组织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入当地监管机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六、工作要求(一)认真落实监管责任。日常监督检查可结合专项检查、投诉举报、监督抽样、示范创建等工作进行。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镇街食品销售和特殊食品经营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落实辖区食品销售经营主体年度风险分级评定工作,要确保监督检查工作按周、按月、按季推进,切实做到监督检查责任到人、措施到位,要及时依法处置各类问题,认真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监督检查计划于2023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二)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应由2名及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采用纸质文书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时,应使用市局已经统一的监督检查文书,真实记录有关情况,并及时将纸质文书记录情况补录至“智慧食品安全监管平台”。应将《检查结果记录表》及时交与被检查主体张贴公示。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按规定公开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等信息,存档保管有关检查资料。(三)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原则上应当使用市局“智慧食品安全监管平台”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熟悉掌握“智慧食品安全监管服务平台”各板块操作流程,经常性查阅监管工作推进情况,使用“日常巡查APP”录入或补录日常监督频次检查、双随机抽查、两年全覆盖监督检查等检查情况。努力做到监督检查全过程电子化,实现检查数据实时上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特殊食品 重庆市
  • 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正清风痛宁口服制和新生化制剂说明书的公告(2023年第40号)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安全性评价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监局决定对正清风痛宁口服制剂和新生化制剂说明书中的【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项进行统一修订。一、所有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当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相应附件要求修订说明书,于2023年7月6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自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和患者合理用药。三、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当严格遵医嘱用药。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特此公告。附件:1.正清风痛宁口服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2.新生化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国家药监局2023年4月7日正清风痛宁口服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一、【不良反应】项应当增加:监测数据显示,正清风痛宁口服制剂有以下不良反应报告:皮肤及皮下组织:皮疹、瘙痒、红斑、发热、多汗等。另有过敏性紫癜个例报告。消化系统:恶心、呕吐、腹痛、腹胀、腹部不适、腹泻、食欲减退、呃逆、口干、肝功能异常、肝生化指标异常等。神经系统:头晕、头痛、嗜睡等。全身性反应:发热、乏力、胸部不适、过敏反应等。血液系统:白细胞及血小板计数降低等。其他:心悸、呼吸困难等。二、【禁忌】项应当增加:1.孕妇或哺乳期妇女禁用。2.有哮喘病史或有支气管哮喘者禁用。3.白细胞减少、肝功能不全者禁用。4.对本品及所含成分或青藤碱过敏者禁用。三、【注意事项】项应当增加:1.定期复查血常规、肝功能等。2.如出现皮疹、血小板减少、白细胞减少、肝功能异常、严重过敏等不良反应时,应立即停药。新生化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一、【不良反应】项应当增加:监测数据显示,新生化制剂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报告:恶心、腹泻、呕吐、腹痛、腹部不适、腹胀、口干、瘙痒、皮疹、头晕、心悸、胸闷、过敏反应等。二、【禁忌】项应当增加:对本品及所含成分过敏者禁用。三、【注意事项】因本品系列制剂辅料中含有红糖、蔗糖、赤砂糖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根据各自具体品种按规定需使用的辅料种类,增加相关内容。增加内容示例如下:本品辅料含有红糖,糖尿病人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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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金莲清热制剂、接骨七厘制剂、尪痹制剂、通窍鼻炎制剂说明书的公告(2023年第39号)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安全性评价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监局决定对金莲清热制剂、接骨七厘制剂、尪痹制剂、通窍鼻炎制剂说明书中的【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相应附件要求修订说明书,于2023年7月6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或患者合理用药。三、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当严格遵医嘱用药。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特此公告。附件:1.金莲清热泡腾片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2.金莲清热颗粒(胶囊)非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3.接骨七厘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4.尪痹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5.通窍鼻炎制剂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6.通窍鼻炎制剂非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国家药监局2023年4月7日金莲清热泡腾片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一、【不良反应】项应当增加: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恶心、呕吐、腹胀、腹痛、腹部不适、腹泻、大便频率增多、口干、皮疹、瘙痒、潮红、过敏反应等。二、【禁忌】项应当增加: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三、【注意事项】项应当增加:虚寒泄泻者不宜用。金莲清热颗粒(胶囊)非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一、【不良反应】项应当增加: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恶心、呕吐、腹胀、腹痛、腹部不适、腹泻、大便频率增多、口干、皮疹、瘙痒、潮红、过敏反应等。二、【禁忌】项应当增加: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三、【注意事项】项应当增加:1.忌烟、酒及辛辣、生冷、油腻食物。2.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滋补性中药。3.虚寒泄泻者不宜用。4.发热体温超过38.5℃的患者,应去医院就诊。5.高血压、心脏病、肝病、糖尿病、肾病等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6.婴儿、哺乳期妇女、老年体弱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7.服药3天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8.过敏体质者慎用。9.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10.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11.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12.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接骨七厘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一、【不良反应】项应当增加: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恶心、呕吐、腹胀、腹痛、腹泻、腹部不适、皮疹、瘙痒、头晕、胸闷、乏力、食欲减退、心悸、过敏反应等,有肝功能异常个例报告。二、【禁忌】项应当增加:1.孕妇禁服。2.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三、【注意事项】项应当增加:1.过敏体质者慎用。2.脾胃虚弱者慎用。3.本品含大黄,月经期、哺乳期慎用。4.本品不可过量、长期使用。5.备孕妇女慎用,使用前请咨询医师。6.儿童、老年患者慎用或加强监测。7.饭后使用,以减少消化道刺激。8.上市后临床使用过程中观察到肝功能不全者使用本品后出现肝损害加重的个案,肝功能不全者慎用。用药期间加强监测,如果出现全身乏力、食欲不振、恶心、上腹胀痛、尿黄、目黄、皮肤黄染等可能与肝损伤有关的临床表现时,应当停药并到医院就诊。9.不宜在服用本品期间同时服用含有相同药物组成的中药。尪痹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一、【不良反应】项应当增加: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恶心、呕吐、腹痛、腹泻、腹胀、腹部不适、反酸、口干、食欲减退、皮疹、瘙痒、头晕、头痛、乏力、胸部不适、心悸、过敏反应等,有肝功能生化指标异常个案报告。二、【禁忌】项应当增加: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通窍鼻炎制剂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一、【不良反应】项应当增加: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恶心、呕吐、腹痛、腹泻、腹部不适、口干、皮疹、瘙痒、头晕、头痛、嗜睡、乏力、心悸、过敏反应等,有过敏性紫癜个案报告。二、【禁忌】项应当增加: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三、【注意事项】项应当增加:1.忌烟酒、辛辣、鱼腥食物。2.过敏体质者慎用。通窍鼻炎制剂非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一、【不良反应】项应当增加: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恶心、呕吐、腹痛、腹泻、腹部不适、口干、皮疹、瘙痒、头晕、头痛、嗜睡、乏力、心悸、过敏反应等,有过敏性紫癜个案报告。二、【禁忌】项应当增加: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三、【注意事项】项应当增加:1.高血压、心脏病、肝病、糖尿病、肾病等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2.鼻部其他器质性病变或伴有发热等全身症状者应去医院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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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小儿肺咳颗粒、生血宝制剂、血塞通口服制剂说明书的公告(2023年第38号)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安全性评价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监局决定对小儿肺咳颗粒、生血宝制剂、血塞通口服制剂说明书中的【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当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相应附件要求修订说明书,于2023年7月6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或患者合理用药。三、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当严格遵医嘱用药。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特此公告。附件:1.小儿肺咳颗粒说明书修订要求2.生血宝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3.血塞通口服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国家药监局2023年4月7日小儿肺咳颗粒说明书修订要求一、【不良反应】项应当增加: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腹泻、呕吐、恶心、腹痛、腹部不适、皮疹、瘙痒、潮红等。二、【禁忌】项应当增加: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生血宝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一、【不良反应】项应当增加: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恶心、呕吐、胃不适、腹泻、腹痛、腹胀、腹部不适、便秘、皮疹、瘙痒等,有肝功能生化指标异常病例报告。二、【禁忌】项应当增加: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三、【注意事项】项应当增加:1.当使用本品出现不良反应时,应停药并及时就医。2.应避免与其他有肝毒性的药物联合使用。3.严重肝损伤者不宜使用。已有本品或组方药物肝损害个人史的患者不宜使用。血塞通口服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一、【不良反应】项应当增加: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消化系统:恶心、呕吐、腹部不适、腹泻、腹痛、腹泻、口干、便秘等,有肝功能异常等个案报告。神经系统及精神类反应:头晕、头痛、头昏、头胀、失眠或嗜睡等。皮肤及皮下组织:皮疹、红斑、瘙痒等。全身性反应:潮红、发热、胸闷、乏力、水肿、过敏反应等。心血管系统:心悸、心率失常、血压升高等。其他:有耳鸣、视觉损害、咳嗽、呼吸困难、鼻出血、血尿等病例报告。二、【禁忌】项应当增加:1.人参和三七过敏者禁用。2.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3.出血性疾病急性期禁用。三、【注意事项】项应当增加:1.有出血倾向者及有凝血功能障碍患者慎用。2.产妇、经期妇女慎用。2.过敏体质者、肝肾功能异常者应谨慎使用。4.药品说明书无孕妇安全性提示内容者,应当增加:孕妇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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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创新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在总结前期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审批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创新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4月20日前将《征求意见反馈表》反馈至邮箱:sxsylqxc@126.com。联系人:行政审批管理处 梁炜联系电话:0351-8383598附件:1.《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创新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2. 征求意见反馈表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12日附件1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创新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优化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在总结前期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审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持续优化审批服务的若干举措,现通告如下:1.对临床急需和创新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实行专人负责,提前会商沟通,研审联动,全程辅导,对临床试验方案提供前置咨询服务,优先安排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和技术审评。2.支持外省已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转移至我省注册、生产。对属同一集团或跨省兼并、重组的医疗器械注册人注册产品转移至我省进行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可使用原产品注册时的有关申报材料,对产品分类明确、临床评价证据充分的,技术审评时可仅对产品执行标准、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技术审评工作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移产品涉及国家政策、指导原则和相关标准发生变化的除外。3.建立省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制度,构建主文档登记平台与数据库。制定注册申请人使用主文档信息指南,简化申报资料,规范申报行为。对首次注册、变更注册适用主文档登记,审评部门收到关联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后,对主文档资料一并审评,减少对原材料和关键元器件的重复审评。4.企业申请B类药品生产许可证用于境内持有人变更或在研品种注册的,可免于提交受托方所在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受托生产意见。5.优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现场检查。企业已通过医疗器械首次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一年内在原地址申请变更生产范围可免于现场检查。两年内通过省级及以上全项目检查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延续可免于现场检查。对于减少生产地址的,且不涉及生产工艺变化的,在生产许可证审批过程中可免于现场检查。6.优化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方式。企业通过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并取得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后,一年内在原生产地址再次申请相同生产范围产品注册的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可免于现场核查。7.已上市药品省内委托生产,委托方已通过相应剂型委托生产情形GMP符合性检查的,且受托方相应剂型生产线已通过GMP符合性检查并处于正常生产状态(高风险品种、特殊复杂剂型、国家政策明确要求的品种除外),基于风险管理原则,经综合评定后,可免于现场检查。8.已上市药品跨省委托生产,我省受托方企业在办理C证或增加受托品种时,受托生产线已通过同剂型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且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的(高风险品种、特殊复杂剂型、国家政策明确要求的品种除外),基于风险管理原则,经综合评定后,可免于现场检查。9.药品生产企业通过本年度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且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的,生产许可证重新发证时可免于相应生产范围的现场检查。10.药品企业相应生产范围对应品种尚未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准的,或者对应的品种为长期不生产的,生产许可重新发证时免于检查相应生产范围。11.委托双方均为省内企业的,持有人办理B类药品生产许可证时,免于提交省药监局出具的同意受托意见,由省药监局通过内部确认获取。接受委托生产办理C类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无需提交申请资料,通过与委托方申请资料自动关联的方式,实行委托双方药品生产许可同步办理、同时变更。12.允许集团内部新开办(全资)控股分、子公司药品批发企业不设库房,直接委托具备第三方物流条件的集团总部药品批发企业储存配送)13.按照风险管控原则,对完成自查且连续5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延续事项实行告知承诺。14.以下事项实行告知承诺:(一)同一法定代表人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共享仓储配送,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仓库地址变更完成后,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申请仓库地址变更。(二)不同药品批发企业委托省内同一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因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仓库地址发生变更,导致多个药品经营企业申请仓库地址变更。(三)药品批发企业因总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导致同一法定代表人分公司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15.积极推行智慧审批。对于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精简申报资料,利用RPA+AI技术,逐步实现“智慧办-机器审、秒办理”,提升审批效能,缩短办件时长。16.提高专业咨询服务能力。梳理咨询常见问题和难点问题,配备对许可和备案事项业务熟练工作人员提供咨询服务,条件成熟的,可以通过抽调专门人员或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增强咨询服务力量。提供多种咨询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咨询服务效果,将申请人遇到的问题有效解决在咨询阶段。17.实施快速审评。对于采用传统和成熟工艺生产的第二类定制式固定义齿、定制式活动义齿;第二类无源医疗器械产品增加生产许可证中同类型产品的型号规格(仅限于尺寸和装量的变更)等情形采取快速审评形式,审评工作原则上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18.建立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和清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运用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以案普法等方式进行教育引导,促进诚信守法经营。19.加强普法宣传和政策解读,采取集中培训、专题讲解、上门辅导等多种方式,宣讲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提升企业的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 月 日附件2《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创新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征求意见反馈表单位名称: 序号建议修订的位置(条款序号、名称)修订的内容(原文)修订的建议理由或依据1234567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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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等6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3年第9号)

    为进一步规范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等医疗器械的管理,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修订了《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等6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1.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血管内回收装置注册审查指导原则3.疝修补补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4.接触镜护理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5.软性亲水接触镜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6.硬性角膜接触镜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3年4月1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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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28天/90天重复剂量吸入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及新原料的安全评价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配套文件要求,起草了《28天/90天重复剂量吸入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附件1-2),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反馈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3),于2023年5月6日前发送电子邮件至hzppjzx@nifdc.org.cn。附件:1.28天90天重复剂量吸入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28天90天重复剂量吸入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3.意见反馈表中检院2023年4月13日《28天/90天重复剂量吸入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规范开展化妆品原料的安全评价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组织起草了《28天/90天重复剂量吸入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现将起草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的必要性化妆品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由于部分剂型、使用方法或者原料本身特性的影响,部分化妆品原料可能存在吸入暴露风险。根据《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可能有吸入暴露风险的化妆品产品,应评估其吸入暴露对人体可能产生的健康危害效应”“化妆品原料和/或风险物质有经呼吸道吸收可能时,需提供吸入毒性试验资料”“如果化妆品原料在有吸入暴露风险的产品中使用,应该明确提及吸入暴露的可能,并且应考虑吸入暴露的健康危害效应”以及对新原料的注册备案资料中要求提供的毒理学试验资料中包含“吸入毒性试验(原料有可能吸入暴露时须做该项试验)”。因此,有必要对相关技术问题开展系统性研究、讨论,制定相应的技术指导原则,以规范和指导化妆品重复吸入毒性研究和评价。二、制定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遵循依法依规原则,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法规文件中关于化妆品和新原料的法规要求,研究重复吸入毒性试验的具体要求,切实为化妆品和新原料的安全评价提供技术指导,也为技术审评以及安全监管提供依据。(二)公开透明原则。《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坚持“公开透明、广泛参与”原则,充分参考国内外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积极征求监管部门、专家、行业协会意见,同时根据意见反馈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修改完善。三、主要内容《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概述;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受试物、实验动物、暴露方法、暴露条件的监测、检测指标),结果分析与评价;名词解释;参考文献;注释。在附录中,还提供了具体检测指标以及28天和90天重复剂量吸入毒性试验的具体试验方法。四、需要说明的问题(一)关于指导原则定位该指导原则目的在于为化妆品原料重复吸入毒性试验研究提出科学性建议。试验结果可以为化妆品重复吸入毒性评价、确定吸入LOAEL和(或)NOAEL以及化妆品吸入安全评估提供依据。(二)关于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可能存在吸入暴露风险的化妆品原料的重复吸入毒性试验研究。(三)关于具体方法的选择在《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中,提供了两种不同染毒期限的试验方法:28天重复剂量吸入毒性试验和90天重复剂量吸入毒性试验。应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根据受试物预期使用期限,短期暴露的选择28天重复剂量吸入毒性试验,长期暴露的选择90天重复剂量吸入毒性试验,设计适宜的试验方法,并结合其他毒理研究信息对试验结果进行全面的评价。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化妆品 全国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修订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版) 》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修订版)》《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版)》.pdf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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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监督管理细则》经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14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拟申请和已通过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LP)认证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是指为评价药物安全性,在实验室条件下用实验系统进行的试验,包括安全药理学试验、单次给药毒性试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致癌性试验、局部毒性试验、免疫原性试验、依赖性试验、毒代动力学试验以及与评价药物安全性有关的其他试验。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监督管理,是指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药物非临床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不良行为处理、违法行为查处等监督管理活动的过程。第五条 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应当遵守GLP等有关规定,保证研究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第二章 监督检查第六条 依法取得GLP认证批件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跟踪相关情况,将通过认证的机构纳入年度监督管理。第七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对行政区域内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开展监督检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日常监督检查和有因检查等方式,监督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必要时可以对委托方、供应商等开展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第八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认证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情况、项目数量、风险程度、自我评估情况等制定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对于辖区内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检查频次一般不少于每年一次,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以下情形调整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调整为半年或每季度检查一次:1.上一年度,研究机构存在被行政处罚的药物研究违法违规行为;2.上一年度,注册检查或其他有因检查中,发现研究机构存在需要跟踪检查情形或督促整改问题的;3.无合理理由,不配合、规避、拒绝日常监督检查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当年度日常监督检查:1.本年度已接受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现场核查,未发现真实性或其他严重违规问题的;2.本年度已接受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检查、随机检查,未发现真实性或其他严重违规问题的。第九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监督检查程序组成检查组并指定组长,检查组一般由2名及以上检查员组成,必要时选派相关领域专家参与检查。第十条 药物非临床研究检查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洁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管理涉密资料,严防泄密事件发生,不得泄露检查相关信息及被检查单位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等信息。第十一条 被检查机构应配合检查组开展检查,指派熟悉业务的人员协助检查组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数据及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在接受现场检查时自觉维护检查工作的严肃性、廉洁性和公正性,不向检查机构和检查员赠送礼品、礼金等,不组织有可能影响检查廉洁性、公正性的活动;与检查员有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说明并申请利益相关人员回避。第十二条 被检查单位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检查结论判定为不符合。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向被检查机构反馈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机构对发现问题有异议的,检查组应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被检查机构对检查组核实的情况有异议的,需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交由检查组组长递交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组织部门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沟通核实,以达成一致意见。被检查机构对检查组织部门核实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第十四条 检查报告由检查组成员、被检查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被检查单位公章。被检查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书面整改报告或整改计划。第十五条 已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GLP认证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应于每年12月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年度执行GLP的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开展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工作情况、人员和培训情况、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和实验设施变更、计算机化系统运行情况、实施GLP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等。第十六条 通过GLP认证后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发生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组织机构、主要人员、实验设施变更,或者出现影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变更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20日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机构限期改正。出现可能严重影响GLP实施的情况时,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三章 检查结果处理第十七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中发现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未遵守GLP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和行政处理措施。发现严重问题的同时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十八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和已通过GLP认证的机构年度报告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九条 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过程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举行听证。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日常监督检查,指对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例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机构在运行中对GLP的遵守情况,重点对项目管理、人员履职、培训、主要人员及实验设施的变更报备等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一条 有因监督检查,指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对研究机构、研究人员的投诉、举报,且对社会造成一定不良后果和影响,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查明事件真相原因而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因监督检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检查重点内容实施。第二十二条 国家有相关规定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附件:云南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监督检查程序附件云南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监督检查程序一、范围本细则规定了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对行政区域内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监管计划的制定、实施的工作程序及要求。二、引用文件《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2017)《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7)《云南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监督管理细则》(2022)三、术语和定义无术语和定义,保留此条款是便于今后的修订。四、职责和权限(一)分管局长负责审批《年度检查计划》。(二)省局责任部门负责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负责成立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负责监督检查结果的综合评定及检查结果的处理。(三)办公室负责公文格式审核、公文分发工作。(四)检查组组长负责制定《检查方案》;负责现场检查工作安排;负责组织首末次会议;负责汇报监督检查情况并组织撰写《检查报告》。五、工作内容及要求(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1.省局责任部门每年一季度根据被检查机构上年度的运行及报备情况,按照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统筹兼顾、有效覆盖的要求,制定《年度检查计划》。2.《年度检查计划》经省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转交办公室,办公室依据《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云药监办〔2020〕25号)进行公文格式审核,通过后由分管局长审批。(二)监督检查方式、时限省局按照制定的《年度检查计划》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如遇特殊情况导致检查无法按计划开展的,省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检查方式和检查时间。(三)监督检查准备1.省局责任部门根据《年度检查计划》、日常管理及报备情况,确定被检查的研究机构,参照《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监督管理细则》(2022),组成检查组并指定组长,监督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2.检查组组长组织检查组成员,根据《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上年度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及被检方资料,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日期,并对检查组成员进行廉政教育。3.省局责任部门在检查的前3个工作日通知研究机构准备相关资料,包括不限于SOP台账、仪器台账、机构平面图、机构设置图、人员清单、在研项目清单、近一年完成项目清单等。(四)监督检查实施1.检查组到达现场后召开首次会议,明确检查内容、检查范围、检查要求、检查时间及需要配合的事项。2.检查组向被检查机构发放《检查单位承诺书》,并由被检查机构宣读。3.检查组组长安排检查方式及人员分工,进行现场检查。4.检查过程中,检查组长可以组织检查人员召开综合分析会,对检查情况进行阶段性分析。5.检查人员需将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按现场记录要求,真实、全面、准确的记录,并在检查结束后交还检查组长,由检查组长随同检查报告一并递交省局责任部门。6.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和被检查机构召开末次会议,由检查组长将检查情况通报被检查机构,双方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达成一致后,由检查组长形成《检查报告》,双方确认后,检查组全体人员和被检查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并加盖被检查机构公章。如被检查机构有异议不签字,需书面说明理由,加盖被检查机构公章后,由检查组长将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的《检查报告》及被检查机构的书面说明文件带回并递交责任部门。(五)监督检查报告省局责任部门收到检查组签字的《检查报告》后(如可能,含被检机构异议说明书面文件),对《检查报告》进行审批,如被检查机构对检查报告无异议,省局责任部门审核后正式形成监督检查的综合评定结果;如被检查机构对检查组报告有异议,省局责任部门可与其沟通尽量达成一致并形成监督检查的综合评定结果;如沟通仍未达成一致,被检查机构可向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根据复议决议结果形成监督检查的综合评定结果。(六)检查结果处理被检查机构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书面整改报告或整改计划。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七)沟通与传达省局责任部门作出监督检查的综合评定结论后,按程序进行公示。附录:云南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监督检查流程图附录云南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监督检查流程图《云南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监督管理细则》政策解读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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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云南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管理细则》经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 年第14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1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指导原则(试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备案号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三条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负责全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日常监管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伦理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申办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指导原则(试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职能职责、强化质量控制及质量管理。第三章 基本要求第五条 伦理委员会负责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受理受试者诉求。开展持续性的相关培训,定期进行伦理审查,确保受试者安全与权益得到保护。第六条 从事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应当建立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风险控制体系,具备国家规定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所需条件,开展持续性的相关培训。确保临床试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规范及技术指导原则等要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在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上一年度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工作总结报告。第七条 研究者应熟悉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规范及操作规程等,熟悉药物临床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和试验药物相关信息,其中主要研究者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并参与过3个以上药物临床试验。研究者应遵循药物临床试验方案,确保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和相关操作规程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对任何偏离试验方案的行为都应及时记录并给予合理解释,按要求及时告知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确保药物临床试验符合科学、伦理和规范。第八条 申办者发现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照临床试验方案执行,情节严重要求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的,应及时将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省药监局和省卫生健康委。第九条 申办者应当建立药物临床试验安全监测与评估体系,及时收集所有涉及试验药物的安全性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在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新的安全性风险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加强安全监测、修改药物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终止药物临床试验等,及时报告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省药监局和省卫生健康委。第十条 疫苗临床试验的申办者应定期(至少每年一次)汇总试验中发生的不良事件(AE)以及国内外同类疫苗试验已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SAE)等安全信息,进行安全性分析以及临床试验风险评估,并向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省药监局以及所有参与该临床试验的机构/主要研究者提交定期安全报告。第十一条 新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者增加临床试验专业、地址变更的,备案前,申请机构应当自行或者聘请第三方对其临床试验机构及专业的人员资质、质量体系、设施条件及特点进行客观、充分评估,评估符合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专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后,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备案材料。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省药监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首次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和有因检查等方式,对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现场监督检查应不少于每年一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调整为半年或每季度检查一次:1.上一年度,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存在被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2.上一年度,注册检查或其他有因检查中,发现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存在需要跟踪检查情形或督促整改问题的;3.无合理理由,不配合、规避、拒绝日常监督检查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当年度日常监督检查:1.本年度已接受过国家局注册现场核查,未发现真实性或其他严重违规问题的;2.本年度接受过省药监局组织开展的首次监督检查,未发现真实性或其他严重违规问题的;3.省药监局连续两年日常监督检查,未提出整改要求的。第十三条 省药监局应根据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备案情况、日常监管情况、项目数量、风险程度、自我评估情况、研究者的资质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标准。按照《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程序》(附件1)要求组成检查组,检查组一般由2名及以上检查员组成。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在被检查机构提交整改报告(涉及多次整改情况,以最后一次提交整改报告时间计)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备案平台,发现重大问题的及时向国家局报告。第十四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在开展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未按照GCP规定运行的,省药监局视情节给予指导、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处理。第十五条 药物临床试验中出现大范围、非预期的严重不良反应,或者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药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申办者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主动立即停止药物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的,申办者应当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并向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报告。第十六条 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过程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风险评估,必要时可举行听证。第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隐瞒真实情况、存在重大遗漏、提供误导性或者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的,以及存在缺陷不适宜继续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者相关临床试验专业的备案,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首次监督检查,指对于新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者增加临床试验专业、地址变更的检查。首次监督检查内容主要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是否具备药物临床试验相应条件、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备案过程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省药监局应当在备案后6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首次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日常监督检查,指按年度计划对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在运行中对GCP的执行情况,重点对项目的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培训、重要岗位人员及重要设备的变更报备等情况进行检查。药物临床试验专业连续3年未开展临床试验项目的,在拟准备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前须向省药监局提出监督检查申请,监督检查标准参照首次监督检查,必须在通过监督检查后,才能正式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第二十条 有因监督检查,指国家局安排的有因检查或省药监局收到对研究机构、研究人员的投诉、举报、且对受试群体和社会造成一定不良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省药监局需查明事件真相原因而实施的检查。有因监督检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检查重点内容实施检查,必要时可以对试验药物、供试品研制、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第二十一条 药物临床试验是指以人体(患者或健康受试者)为对象的试验,意在发现或验证某种试验药物的临床医学、药理学以及其他药效学作用、不良反应,或者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以确定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的系统性试验。第二十二条 研究者是指实施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质量及受试者权益和安全负责的试验现场负责人。申办者是指负责临床试验的发起、管理和提供临床试验经费的个人、组织或者机构。第二十三条 国家有相关规定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附件:1.云南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程序.docx 2.云南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和判定标准.docx《云南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管理细则》政策解读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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