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主体责任,规范药品网络经营和服务行为,保障公众用药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主体责任清单》《药品批发企业(含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网络销售主体责任清单》《药品零售企业网络销售主体责任清单》,现予以发布。特此公告。附件:1.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主体责任清单 2. 药品批发企业(含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网络销售主体责任清单 3. 药品零售企业网络销售主体责任清单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5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主体责任清单序号分类主体责任法律法规依据1诚信要求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诚信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2企业资质应当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以及域名等信息向平台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3制度管理应当配备药学技术人员承担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检查监控、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处方药实名购买、药品配送、交易记录保存、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应当对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4平台管理应当对入驻企业资质、质量安全保证能力等进行审核,建立入驻企业登记档案,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确保符合法定要求。《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应当与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药品质量安全责任。《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应当加强检查,对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药品销售和配送等相关行为进行管理,督促其严格履行法定义务。《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停止展示药品相关信息。《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承接电子处方的,应对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签订协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5信息管理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等相关行政许可和备案、联系方式、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展示药品信息应当遵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易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遵守国家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应当保存药品展示、交易记录与投诉举报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1年。确保有关资料、信息和数据的真实、完整,并为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自行保存数据提供便利。《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6配送管理应当为接入的药品零售配送相关单位,按照药品信息化追溯要求,提供配送过程中有关信息数据共享的条件。应当对相关配送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审,评审内容至少包括配送设备设施、人员资质、质量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等,对评审结果不符合要求的配送企业应停止合作。《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7风险管理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应急处置规定,依法采取相应的控制和处置措施。《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8药品召回管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召回药品的,应当积极予以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9接受监督管理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案件查办、事件处置等工作,并依法依规及时提供有关平台内销售者、销售记录、药学服务以及追溯等信息。对药品监管部门发现网售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按要求采取措施制止。积极与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附件2药品批发企业(含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网络销售主体责任清单序号分类责任事项法律法规依据1诚信要求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诚信守信,保障药品质量安全。《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2资质要求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批准的经营方式和范围经营。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3报告要求应当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应用程序名称、IP地址、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4制度管理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管理、风险控制、药品追溯、储存配送管理、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5信息管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易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遵守国家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展示的药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药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信息,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应当完整保存供货企业资质文件、电子交易等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1年。《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6销售管理严禁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中所列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7风险管理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对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的药品,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及时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公开相应信息。《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应急处置规定,依法采取相应的控制和处置措施。《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8药品召回管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召回药品的,应当积极予以配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9接受监督管理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附件3药品零售企业网络销售主体责任清单序号类别主体责任法律法规依据1诚信要求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诚信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2资质要求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批准的经营方式和范围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3报告要求应当向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应用程序名称、IP地址、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4制度管理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管理、风险控制、药品追溯、储存配送管理、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在线药学服务制度。《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5药学服务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开展处方审核调配、指导合理用药等工作;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数量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6信息管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易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遵守国家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依法配备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等信息。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网页展示的药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应当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区分展示,并在相关网页上显著标示处方药、非处方药。《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应当在每个药品展示页面下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处方药销售前,应当向消费者充分告知相关风险警示信息,并经消费者确认知情。《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销售处方药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还应当保存处方、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以及供货企业资质文件、电子交易等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1年。《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销售凭证可以以电子形式出具,药品最小销售单元的销售记录应当清晰留存,确保可追溯。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1年。《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款7销售管理应当是具备保证网络销售药品安全能力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向个人销售药品,应当按照规定出具销售凭证。《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严禁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中所列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六十一条第二款,《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不得违反规定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个人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对已经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接收的处方为纸质处方影印版本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处方重复使用。《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四款8配送管理应当对药品配送的质量与安全负责,在药品配送过程中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满足药品信息化追溯要求,实现药品配送全过程质量可控、可追溯。《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第三条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药品配送质量管理,相关人员应当熟悉有关药品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在药品配送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独立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从事冷藏、冷冻药品配送等工作的人员,还应当按照《规范》的相关规定,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应当加强员工个人卫生管理,对员工每年进行健康体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第五条。应当建立制定药品配送质量管理制度及药品配送质量评审管理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药品配送环节质量管理运行情况内审,将本企业日常收集和配送环节反馈的质量问题及意见作为实施评审的相关依据,并根据评审结果及时完善相关体系文件,培训相关岗位人员,提升药品配送质量管理水平。《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第六条、第七条应当根据距离、路况等因素评估和确定送达期限,配备和选择合适的配送工具、配送设备和包装;冷藏、冷冻药品的配送过程应防止脱离冷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企业使用车辆或配送箱配送的,应符合相关条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第九条、第十条、十六条。8配送管理配送药品的包装物、填充材料、制作寄递配送单和配送包装封签材料材料,应符合相关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配送设备应当定期检查、清洁和维护,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记录和档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第十三条应当对照消费者购买记录进行拣选、复核、包装和配送,包装和配送过程,操作应符合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第十四条应当对配送的药品进行妥善包装,操作中应当符合相关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第十五条应当在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减少配送的在途时间。在配送过程中确需暂时储存的,储存场所应当具有与配送规模相适应的仓储空间,并符合药品贮藏规定的相关条件。冷藏、冷冻药品禁止暂时储存。《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第十七条药品送达后,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通过有效方式提示消费者确认药品的配送信息以及配送包装内药品有无破损或差错等情况。《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第十八条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委托配送的,应当将其配送活动纳入本企业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委托配送过程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要求,对受托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与受托企业签订质量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委托其他单位配送冷藏、冷冻药品的,还应当对配送单位冷藏、冷冻的配送设施设备、温度自动监测系统等进行验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9风险管理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药品,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及时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公开相应信息。《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时,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应急处置规定,依法采取相应的控制和处置措施。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10药品召回管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召回药品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积极予以配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11接受监督管理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相关处室、各分局:为进一步做好全省药品网络销售备案和报告工作,规范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备案和报告流程,优化药品网络销售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8号)和《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备案和报告工作的公告》(2022年 第112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一)备案审核: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按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审批处申请备案,如实填写《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表》(附件1),并提交相关材料(附件2)。具体申报流程详见省局官网“办事服务"栏目。省局行政审批处对平台企业提交材料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在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附件3)。平台企业所在地省局分局在平台企业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对其开展现场检查,监督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合法有序开展经营。(二)备案变更: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公示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相关信息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局行政审批处办理变更备案;其他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更新。(三)取消备案: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不再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在平台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主动向省局行政审批处办理取消备案。取消备案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内容应当包括拟取消的备案信息、未取得备案前不再开展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的承诺声明等。已办理取消备案的企业拟重新开展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的,应当重新向省局行政审批处办理备案。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实际情况与备案信息不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经省局公示10个工作日后,仍无法取得联系或无法开展现场检查的,予以取消备案。省局发现企业备案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处理;情形严重的,向社会公示,并向省通信管理局通报。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如实填写提交《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信息表》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纸质版(附件4)。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告。药品网络销售企业通过多个自建网站、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含小程序)等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报告内容中逐个列明;入驻同个或多个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将第三方平台名称、店铺名称、店铺首页链接在报告内容中逐个列明。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向所在地省局分局报告;药品零售药店向所在地市或县(区)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在“湖北药品网络销售监测系统”开通前,请省局各分局和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每月末向省局药品经营处报送辖区内《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统计表》(附件5)。系统平台开通后,所有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实行在线报告。三、加强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省局分局负责对本辖区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药品网络销售的零售药店监督管理工作。省局分局和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细化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措施,完善有关监督检查要求或标准,督促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依法依规履行备案或报告义务,做好备案和报告信息的归集整理,及时掌握本辖区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情况,严把资质能力审核关,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纳入日常监管,结合线下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企业持续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未按要求备案或报告的,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省局将药品网络销售监管情况纳入各单位年度药品安全考核内容。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开展业务的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分别按照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在2023年7月31日之前提交备案或报告。本通知下发之后,新开办的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须经省局备案后方可开展业务;拟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业务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零售药店,应当在开展业务后1个月内按照第二条规定主动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附件:1.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表 2.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材料清单 3.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信息 4.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信息表 5.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统计表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6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附件1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表联系人*姓 名电 话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传 真电子邮箱备案主体信息企业名称*住 所*办公场所*社会信用代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法定代表人姓 名*联系电话*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主要负责人姓 名*联系电话*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网站信息网站名称*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站域名*(网站主页面域名)网站IP地址*(网站主页面IP地址)服务器存放地址*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本单位承诺备案填报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全部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同时,保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一、本表按照实际内容填写,*号内容为必填项目。其中,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按营业执照内容填写。二、本表填报内容应使用A4纸双面打印,不得手写。附件2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材料清单1.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原件或电子扫描版;2.营业执照原件扫描版;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扫描版;4.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药学技术人员身份证明、专业水平认定证明;5.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6.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扫描版,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说明;7.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原件扫描版;8.药品网络交易服务质量管理等制度文件目录;9.网站或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10.其它相关证明材料。附件3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信息备案编号:(鄂)网药平台备字〔 〕第 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网站名称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站域名网站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填表说明:一、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编号中,( )内填写省份简称,〔 〕内填写年份,“第 号”填写6位数流水号和3位数变更号。二、办理备案,如:(鄂)网药平台备字〔2023〕第000001-000号、(鄂)网药平台备字〔2023〕第000023-000号。三、变更备案,按照平台变更次数进行编号,如是第一次变更的:(鄂)网药平台备字〔2023〕第000001-001号,如是第二十次变更的:(鄂)网药平台备字〔2023〕第000001-020号。四、备案信息中包含多个网站名称、多个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多个网站域名的可并列填写,使用 / 进行分隔。备案部门(公章)备案日期: 年 月 日附件4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信息表药品网络销售类型*□ 自建类 □ 入驻类 □ 自建+入驻联系人*姓 名电 话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传 真电子邮箱主体信息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主体业态(可多选)*□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 药品生产企业 □ 药品批发企业 □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自建类必填)网站信息(自建类)网站名称*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站域名*网站IP地址*服务器存放地址*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入驻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信息(入驻类)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名称*入驻店铺名称*入驻店铺主页链接*本单位承诺填报信息全部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同时,保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填表说明:一、本表按照实际内容填写,*号内容为必填项目。其中,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等按照营业执照内容填写;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按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内容填写。二、涉及多个自建网站、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含小程序)的,应当在报告内容中逐个列明;入驻同个或多个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店铺名称、店铺首页链接在报告内容中逐个列明。所填栏目不够填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行数填写。三、本表填报内容应使用A4纸双面打印,不得手写。附件5湖北省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统计表 市(州)市场药品监督管理局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主体信息销售类型企业联系方式序号报告编号报告日期企业名称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自建类必填)网站名称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自建类入驻类自建+入驻联系人联系方式邮编备注1暂不填23456789101112131415填报人: 联系方式: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保障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质量安全,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中药科学监管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药监药注〔2023〕1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有关要求,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邮箱 gsmpazcc@163.com,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15日。附件:《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6日附件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中药院内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保障传统中药院内制剂质量安全,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中药科学监管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药监药注〔2023〕1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 第19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工作程序(一)医疗机构登录“甘肃政务服务网”官方网站(https://zwfw.gansu.gov.cn/),选择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服务窗口“其他行政权利”中“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事项,在线填写备案信息,并按照材料清单的要求,提交PDF格式的电子申请材料。(二)省政府政务大厅药品监管分中心自签收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或者医疗机构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备案,并于备案当日将电子备案材料移交省药监局审核查验中心。(三)对已备案的传统中药院内制剂,省药监局审核查验中心自收到电子备案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核查,并组织备案后首次现场检查,必要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抽样检验。技术核查重点审查《公告》第七条所列的资料内容,现场检查重点核查备案资料真实性、与实际一致性,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情况。被核查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药监局区域性执法检查局应当选派一名观察员,协助现场检查和抽样工作,监督医疗机构按照样品储运条件完成送检(须附有经医疗机构确认的质量标准等检验所需资料)。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的时间,不计入技术核查时限。(四)经技术核查、现场检查、抽样检验,省药监局审核查验中心形成综合审查意见报省药监局药品注册管理处。省药监局药品注册管理处自收到综合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工作程序作出审查结论,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予以撤销备案决定,并推送省药监局行政许可处按有关规定处理。二、加强质量管理医疗机构对传统中药制剂的安全、有效、质量负总责。接受委托配制的受托方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履行与委托医疗机构依法约定的义务,并且承担相应合同责任和法律责任。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依职责加强对备案品种的事中事后监管,纳入监督检查计划,以备案信息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对所用药材来源、饮片炮制、配制、使用等环节进行严格检查,对备案资料与实际配制过程的一致性予以认真核实,保障传统中药院内制剂质量安全。省药监局各区域性执法检查局应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于每年1月10日前通过备案信息平台向省药监局提交已备案品种上一年度的总结报告,年度报告包括变更情形、临床使用数据、质量状况、不良反应监测等信息。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公告》十六条、十七条有关情形的,省药监局依法依规作出处理。三、其他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备案品种的技术核查、现场检查等工作,结合对医疗机构制剂开展的有关专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一并实施。特此通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各检查分局、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在总结前期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审批经验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创新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局2023年第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6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创新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优化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在总结前期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审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措施。一、企业申请B类药品生产许可证用于境内持有人变更的,可免于提交受托方所在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受托生产意见。二、已上市药品省内委托生产,委托方已通过相应剂型委托生产情形GMP符合性检查的,且受托方相应剂型生产线已通过GMP符合性检查并处于正常生产状态(高风险品种、特殊复杂剂型、国家政策明确要求的品种除外),基于风险管理原则,经综合评定后,可免于现场检查。三、已上市药品跨省委托生产,我省受托方企业在办理C证或增加受托品种时,受托生产线已通过同剂型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且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的(高风险品种、特殊复杂剂型、国家政策明确要求的品种除外),基于风险管理原则,经综合评定后,可免于现场检查。四、药品企业高风险药品生产线1年内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一般风险药品生产线3年内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且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的,《药品生产许可证》重新发放时免于相应生产线的现场检查。五、药品企业相应生产范围对应品种尚未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准的,或者对应的品种为长期不生产的,《药品生产许可证》重新发放时免于检查相应生产范围。六、委托双方均为省内企业的,持有人办理B类药品生产许可证时,免于提交省药监局出具的同意受托意见。接受委托生产办理C类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无需提交申请资料,通过与委托方申请资料自动关联的方式,实行委托双方药品生产许可同步办理、同时变更。七、允许集团内部新开办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药品批发企业不设库房,直接委托具备第三方物流条件的本集团总部药品批发企业储存配送。八.以下事项实行关联审批:(一)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委托同一法定代表人的药品批发企业储存配送,因药品批发企业仓库地址发生变更,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仓库地址变更时,无需提交申请资料,通过与同一法定代表人的药品批发企业申请资料自动关联的方式,实行同步办理、同时变更。(二)委托省内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的药品批发企业,因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仓库地址发生变更,药品批发企业仓库地址变更时,无需提交申请资料,通过与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申请资料自动关联的方式,实行同步办理、同时变更。(三)同一法定代表人的药品批发企业总公司、分公司,因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时,无需提交申请资料,通过与总公司申请资料自动关联的方式,实行同步办理、同时变更。九、对临床急需和创新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实行专人负责,提前会商沟通,研审联动,全程辅导,对临床试验方案提供前置咨询服务,优先安排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和技术审评。十、鼓励外省已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来晋注册、生产。对隶属同一集团或跨省兼并、重组的医疗器械注册人来晋进行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时可使用原产品注册时的有关申报材料,对产品分类明确、临床评价证据充分的,技术审评时可仅对产品执行标准、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技术审评工作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产品涉及国家政策、指导原则和相关标准发生变化的除外。十一、建立省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制度,构建主文档登记平台与数据库。制定注册申请人使用主文档信息指南,对首次注册、变更注册适用主文档登记,审评部门收到关联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后,对主文档资料一并审评,减少对原材料和关键元器件的重复审评。十二、优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现场检查。企业已通过医疗器械首次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1年内在原地址申请变更相应生产范围可免于现场检查。1年内通过省级及以上全项目检查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延续可免于现场检查。对于核减生产地址且不涉及生产工艺变化的,在生产许可证审批过程中可免于现场检查。十三、优化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方式。企业通过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并取得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后,1年内在原生产地址再次申请相同生产范围产品注册的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可免于现场核查。十四、实施快速审评。对于采用传统和成熟工艺生产的第二类定制式固定义齿、定制式活动义齿和第二类无源医疗器械产品增加生产许可证中同类型产品的型号规格(仅限于尺寸和装量的变更)等情形采取快速审评形式,技术审评工作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十五、按照风险管控原则,对完成自查且连续5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延续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十六、建立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和清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运用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以案普法等方式进行教育引导,促进诚信守法经营。十七、积极推行智慧审批。对于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精简申报资料,逐步实现“智慧办-机器审、秒办理”,提升审批效能,缩短办件时长。十八、该措施自2023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5日。实施期间,法律法规及政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省局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确保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医疗器械尽快完成审批,我局制定了《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注册程序(试行)》,2023年4月28日,经省局2023年第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8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注册程序(试行)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确保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医疗器械尽快完成审批,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国药监械注〔2021〕54号)等法规和规章文件,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程序。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且在本省尚无同类产品上市,或虽在本省已有同类产品上市,但产品供应不能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注册。纳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及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急生产许可参照本程序实施。第三条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严重程度、医疗器械储备供应实际,按照本省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有关要求适时启动应急注册程序,开通应急审批通道,并向社会公告。第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省局按照“统一指挥、早期介入、随到随审、科学审批”的原则,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第二类医疗器械实施应急注册。第五条 省局主管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注册。省局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注册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省药品审评中心、省药品检查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具体工作。第六条 应急注册程序启动后,省局应确定并动态调整列入第二类应急注册医疗器械品种在省局网站上公示,并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快开展产品检验、现场检查、技术审评、行政审批等工作,推动应急注册医疗器械快速上市。第七条 对属于第二类应急注册医疗器械的品种(以下简称应急注册医疗器械),申请人可在申报产品注册时同步申请产品检验、生产许可。第八条 应急注册医疗器械申请人应按照法规要求提交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省局行政审批管理处根据主要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当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必要时可商省药品审评中心。第九条 已受理的应急医疗器械注册材料,省局行政审批管理处应当注明应急审批,当日转交省药品审评中心和省药品检查中心。第十条 省药品检查中心应当于接到资料后2日内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并及时出具检查结果。必要时,可视情况结合风险研判覆盖或优化现场检查。生产许可现场检查与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合并进行。第十一条 省药品审评中心对在技术审评阶段需要召开专家评审会的,需立即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工作,专家评审、注册核查及企业补充资料时间均不计算在内。应急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委托省检验检测中心的,省局行政审批管理处应协调省检验检测中心在接收样品后24小时内组织开展检验,并尽快出具检验报告。第十二条 应急医疗器械注册通过技术审评后,省局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审批工作,作出是否准予核发或变更《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决定,24小时内将结果送达注册申请人。第十三条 对于纳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 省药品检查中心应在接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后2日内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要求及时出具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报告。第十四条 申请第二类应急医疗器械注册的申请人可同时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或变更。应急医疗器械注册材料进入行政审批流程同时启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或变更审批流程,在核发或变更《医疗器械注册证》决定的同时签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省局行政审批管理处24小时内将结果送达申请人。第十五条 对于应急审批医疗器械,附条件批准注册的,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注栏中明确相关要求和有效期,并标注“应急审批”字样,原则上《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不超过1年。已获医疗器械应急审批注册证的注册人,应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省局申请延续注册。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或未补齐相关资料的,省局行政审批管理处将作出不予延续注册的决定。第十六条 省局应当遵循产品满足市场实际需求原则,结合本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态势、医疗器械储备供应实际等情况适时终止应急注册程序,关闭应急审批通道,并向社会公告。已经进入应急审批通道尚未批准的产品按照应急注册程序执行。未按照规定时限要求提交相关注册资料的,不再按照应急注册程序执行,予以优先办理。第十七条 省局应当公示应急审批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信息和生产许可信息,并及时更新。第十八条 应急医疗器械注册人应主动依法依规落实主体责任,持续对产品的受益和风险开展监测与评估,完成需完善的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主动管控风险,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第十九条 对于应急审批医疗器械,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相关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条件审批要求,加强对应急审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第二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注册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 应急注册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原则上不收费。第二十二条 本程序自2023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7日。《山西省新冠肺炎疫情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和《关于调整疫情防控用医疗器械应急审批工作的通告》同时废止。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省局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了鼓励山西省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我省医疗器械产业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程序(试行)》,2023年4月28日经省局2023年第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8日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程序(试行)第一条 为了鼓励山西省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我省医疗器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42号)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公告》(2018年第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省内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申请的界定审查及其注册。已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认定的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直接适用本程序。第三条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主管山西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界定审查及其注册。省局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界定审查及其注册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省局设立创新医疗器械服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药品审评中心,负责创新界定审查申请的初审、组织专家审查、异议处理等具体工作。第四条 省局及相关技术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和本程序规定,按照早期介入、专人负责、科学审查的原则,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前提下,对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办理,并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第五条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审查同意进行特别审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项目,可直接按本程序执行。第六条 省局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医疗器械实施创新界定审查:(一)申报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申请人住所在我省辖区内。(二)申报产品具有如下知识产权或获奖证明之一:1.国家级发明奖、科技进步奖;2.省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3.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4.核心技术发明专利;5.实用新型专利(与临床应用相关)。(三)申报产品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产品技术为国内领先,或可填补省内该品种医疗器械的空白,或可替代同类进口产品。(四)申请人已完成申报产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研究过程真实和受控,研究数据完整和可溯源。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该产品具有技术创新领先优势:(一)申请人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并在专利保护期限内;(二)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创新医疗器械界定审查申请时间距专利授权公告日不超过5年;(三)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检索报告,报告载明产品核心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四)医疗器械技术为国内领先,且填补了我省空白。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在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界定审查申请前填写《山西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界定审查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支持拟申报产品符合本程序第六条、第七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文件编写规范参见附件2《山西省创新医疗器械界定审查申报资料编写指南》)及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包括但不限于:(一)申请人企业法人资质证明文件。(二)产品知识产权或获奖证明文件。对于提交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还应提供以下之一:1.依法取得发明专利权或者其使用权;2.发明专利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检索报告或由具备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查新报告,报告载明产品核心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三)产品作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分类依据。(四)产品研发过程及结果的综述。(五)产品技术文件,至少应当包括:1.产品的适用范围或者预期用途;2.产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3.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及确定依据,主要原材料、关键元器件的指标要求,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流程图,主要技术指标的检验方法。(六)产品创新的证明性文件,至少应当包括:1.产品的创新内容及在临床应用的显著价值;2.核心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临床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专著及文件综述,如原文为外文应提供中文版全文(如有);3.省内外已上市同类产品应用情况的分析及对比。(七)产品风险分析资料。(八)产品说明书(样稿)。第九条 省局行政审批管理处收到创新医疗器械界定审查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对符合本程序第六条规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转交省药品审评中心。省药品审评中心收到创新医疗器械界定审查申请后,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给出审查意见。其中,补充资料、异议处理时间不计算在内。3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局主管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将理由及延长期限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十条 省药品审评中心对拟界定为创新产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报省局行政审批管理处同意后,在省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受理号、申请人。第十一条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异议人可在公示期内提交《山西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界定审查异议表》(见附件3)并说明理由。省局行政审批管理处应在收到异议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省药品审评中心对收到的相关意见进行研究,出具最终界定审查意见。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局作出审查决定,将审查结果(《山西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界定审查通知单》见附件4)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 界定审查结果告知后,对于界定为创新医疗器械的,申请人应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法律法规要求申报注册,进入快速审评审批绿色通道。第十三条 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前提下,省局对于界定为创新的医疗器械,在产品检验、现场检查、技术审评等环节,予以优先办理并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相关指导原则对临床试验全程给予监督指导。第十四条 对于创新医疗器械,申请人可在产品注册申请受理前以及技术审评过程中填写《山西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沟通交流申请表》(见附件5),就下列问题与省药品审评中心沟通交流:(一)重大技术问题;(二)重大安全性问题;(三)临床试验方案;(四)阶段性临床试验结果的总结与评价;(五)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重要问题。第十五条 省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沟通交流申请及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山西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沟通交流申请回复单》见附件6)告知申请人。省药品审评中心同意进行沟通交流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拟讨论的问题,与申请人商定沟通交流的形式、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安排与申请人沟通交流。沟通交流应形成记录,记录需经双方签字确认,供该产品的后续研究及审评工作参考。第十六条 省局行政审批管理处应主动协调省检验检测中心为创新医疗器械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对其检验申请单独排序、优先检验、优先出具检验报告,在满足必需检验时间的前提下,检验时限较现有检验周期缩减20%及以上。第十七条 对创新医疗器械的注册申请,省局行政审批管理处优先受理,并将该注册申请项目标记为“创新医疗器械”,当日流转。第十八条 省药品审评中心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创新医疗器械的技术审评。特殊情况经省药品审评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将理由及延长期限告知申请人。第十九条 省药品检查中心应对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予以沟通辅导,并优先检查,检查时限较现有常规产品检查所用时限缩减50%及以上。特殊情况经省药品检查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二十条 创新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时限较现有常规产品审批所用时限缩减50%及以上。特殊情况经省局主管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将理由及延长期限告知申请人。创新医疗器械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后,省局对其相关的生产许可申请事项予以优先受理、优先审批,当场办结。第二十一条 纳入创新产品注册程序的医疗器械,申请人在审查结果告知之日起2年内,未申报注册的,不再享有本程序规定的优先事项。2年后,申请人可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的审查认定及其注册。第二十二条 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临床研究工作需进行重大变更的,如临床试验方案修订、使用方法、规格型号、预期用途、适用范围或人群的调整等,申请人应评估变更对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第二十三条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局审查纳入创新注册程序并获准上市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在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注册的,省局予以优先办理。第二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可终止本程序并告知申请人:(一)申请人主动要求终止的;(二)申请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三)申请人提供伪造和虚假资料的;(四)全部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视为撤回的;(五)失去产品全部核心技术发明专利专利权或者使用权的;(六)申请产品不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七)经专家评审会议讨论确定不宜再按照本程序管理的。第二十五条 本程序对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未作规定的,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程序自2023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7日。附件:1.山西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界定审查申请表2.山西省创新医疗器械界定审查申报资料编写指南3.山西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界定审查异议表4.山西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界定审查通知单5.山西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沟通交流申请表6.山西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沟通交流申请回复单附件2创新医疗器械界定审查申报资料编写指南为规范山西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界定审查,提高申报资料质量,促进医疗器械创新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公告》(2018年第83号),特制定本指南。本指南对我省申请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界定审查的申报资料准备和撰写进行了规范,旨在使申请人明确在申报过程中应予关注的重点内容,以期解决申报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共性问题。一、申报资料内容(一)山西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界定审查申请表产品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等文件相关规定。性能结构及组成、主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分类依据、预期用途部分填写的内容应可反映产品特性的全部重要信息,简明扼要,用语规范、专业,不易产生歧义。(二)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三)产品知识产权情况及证明文件1.提供产品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情况说明。如存在多项发明专利,建议以列表方式展示发明专利名称、专利权人、专利状态等信息。2.提供相关知识产权情况证明文件(1)申请人已获取中国发明专利权的,需提供经申请人签章的专利授权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复印件和专利主管部门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2)申请人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使用权的,除提交专利权人持有的专利授权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外,还需提供经专利主管部门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原件。(3)发明专利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未获得授权的,需提供经申请人签章的发明专利已公开证明文件(如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等)复印件和公布版本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复印件。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应专利审查部门要求发生修改的,需提交修改文本;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提交专利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文件,如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四)产品研发过程及结果的综述综述产品研发的立题依据及已开展的实验室研究、动物实验研究(如有)、临床研究及结果(如有),提交包括设计输入、设计验证及设计输出在内的产品研发情况综合报告。(五)产品技术文件,至少应当包括1.产品的预期用途。(1)应当明确产品预期提供的治疗、诊断等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定义的目的,并可描述其适用的医疗阶段(如治疗后的监测、康复等);(2)说明产品是一次性使用还是重复使用;(3)说明预期与其组合使用的器械(如适用);(4)目标患者人群的信息(如成人、儿童或新生儿),患者选择标准的信息,以及使用过程中需要监测的参数、考虑的因素。2.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详述产品实现其预期用途的工作原理/作用机理,提供相关基础研究资料。3.明确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及确定依据,主要原材料、关键元器件的指标要求,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流程图,主要技术指标的检验方法。(六)产品创新的证明性文件,至少应当包括1.信息或者专利检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应为中国境内信息检索机构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或专利检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报告内容应可证明产品的创新点、创新水平及理由。查新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2.国内核心刊物或国外权威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临床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专著及文件综述(如有)。可提供本产品的文献资料,亦可提供境外同类产品的文献资料。3.国内外已上市同类产品应用情况的分析及对比。(1)提供境内已上市同类产品检索情况说明。一般应包括检索数据库、检索日期、检索关键字及各检索关键字检索到的结果,分析所申请医疗器械与已上市同类产品(如有)在工作原理/作用机理方面的不同之处。(2)提供境外已上市同类产品应用情况的说明。如有,提供支持产品在技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的对比分析资料。4.产品的创新内容及在临床应用的显著价值。(1)产品创新性综述。阐述产品的创新内容,论述通过创新使所申请医疗器械较现有产品或治疗手段在安全、有效、节约等方面发生根本性改进和具有显著临床应用价值。(2)支持产品具备创新性的相关技术资料。(七)产品安全风险管理报告1.基于产品已开展的风险管理过程研究结果;2.参照GB/T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标准相关要求编写。(八)产品说明书(样稿)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中的相关要求。(九)其他证明产品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公告》第四条及《山西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程序》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资料如产品或其核心技术曾经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奖励,请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十)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包括所提交资料的清单以及申请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承诺。二、申报资料格式(一)申报资料应按本说明第一部分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二)应有所提交资料目录,包括申报资料的一级和二级标题。每项二级标题对应的资料应单独编制页码。(三)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字体大小适于阅读。(四)申报资料使用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彩色图片、图表应提供彩色副件。三、其他(一)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山西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界定审查申请表》的全部内容。(二)申报资料若无特别说明,均应为原件,并由申请人签章。“签章”是指:企业盖章,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企业盖章。(三)对于再次申请的创新医疗器械,需提供历次《创新医疗器械界定审查通知单》复印件,并提交产品变化情况及申报资料完善情况说明。若有申报材料原件已在历次创新医疗器械界定审查申请时提交,可提供经申请人签章的复印件,同时申请人出具文件声明该申报材料原件所在申请资料的受理号及位置。(四)申请人申报时还需同时提交以下文件的电子文档:1.山西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界定审查申请表;2.所申请医疗器械创新性综述;3.产品技术文件。电子文档应为PDF等不可编辑文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省局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保障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需求,满足公众用械需要,推动我省医疗器械产业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注册程序(试行)》,2023年4月28日,经省局2023年第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8日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注册程序(试行)第一条 为保障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需求,满足公众用械需要,推动我省医疗器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以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公告》(2016年第1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省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注册程序申请的审核及其注册。第三条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主管山西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注册。省局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注册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省药品审评中心负责对优先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决定、异议处理等具体工作。省局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省辖区内第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按照受理时间单独排序,优先进行技术审评和审批,优先开展注册质量体系核查:(一)临床急需且在本省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二)诊断或者治疗罕见病、恶性肿瘤,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医疗器械;(三)诊断或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治疗手段的医疗器械;(四)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医疗器械;(五)列入国家或山西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的。(六)属于山西省内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人才创办企业项目的,且医疗器械产品填补我省空白,具有重大临床应用价值。(七)对隶属同一集团或跨省兼并、重组的医疗器械注册人来晋进行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生产。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前提交优先审批申请表(见附件1)、相关证明文件及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第六条 对于符合本程序第四条第(一)项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该产品适应证的临床治疗现状综述,说明临床急需的理由;(二)该产品和同类产品在省外批准和临床使用情况;(三)提供检索情况说明,证明目前省内无相关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且目前尚无同等替代诊断或者治疗方法。第七条 对于符合本程序第四条第(二)项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一)该产品适应证的发病率数据及相关支持性资料;(二)证明该适应证属于罕见病的支持性资料;(三)该适应证的临床治疗现状综述;(四)该产品较现有产品或治疗手段具有明显临床优势说明及相关支持性资料。第八条 对于符合本程序第四条第(三)项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一)该产品适应证属于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的支持性资料;(二)该适应证的临床治疗现状综述;(三)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治疗手段的说明及相关支持性资料。第九条 对于符合本程序第四条第(四)项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1. 该产品适应证属于儿童疾病的支持性资料;2. 该适应证的临床治疗现状综述;3. 证明该产品专用于诊断或治疗儿童疾病,较现有产品或治疗手段具有明显临床优势说明及相关支持性资料。第十条 对于符合本程序第四条第(五)项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该产品属于列入国家、山西省科技重大专项或国家、山西省重点研发计划的医疗器械的说明及相关支持性材料,如项目任务书等。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程序第四条第(六)项情形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省政府、太忻一体化经济区以及综改示范区相关部门重点扶持的通知、批复或名单。(二)提供检索情况说明,证明目前省内无相关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具有重大临床应用价值的数据支持。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本程序第四条第(七)项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外省核发的该产品的注册证复印件、注册时提交的申报资料及转移生产的佐证材料。(二)隶属同一集团或跨省兼并、重组的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对于本程序第四条第(六)、(七)项情形的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省局行政审批管理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优先审批情形的,拟定予以优先审批。对于本程序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情形的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省局行政审批管理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交省药品审评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优先注册申请材料进行论证审核,省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论证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应积极与申请人开展沟通交流,必要时可安排专项交流并形成纪要。符合优先注册情形的,拟定予以优先审批。第十四条 省局行政审批管理处将拟定优先审批项目的申请人、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在政务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向申请人发出审核通知单(格式见附件2)。第十五条 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省局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异议表见附件3)。省局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意见进行研究,并将研究意见告知申请人和提出异议方。第十六条 经省局行政审批管理处和省药品审评中心论证审核不予优先注册的,将不予优先注册的意见和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格式见附件2),并按常规审批程序办理。第十七条 对纳入优先注册程序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省药品审评中心予以优先审评,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申请人补正资料时间不计算在内)。省局行政审批管理处优先安排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临床试验核查。第十八条 对于纳入优先注册程序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如在省检验检测中心开展补充注册检验的,省局行政审批管理处应协调省检验检测中心优先检验、加强技术服务和指导,并优先出具检验报告。第十九条 对纳入优先注册程序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省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第二十条 经省局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纳入优先注册程序并获准上市的医疗器械,省局对其相关的生产许可申请予以优先办理。第二十一条 在日常监管、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的企业,其产品注册申请不得纳入优先审批程序。第二十二条 已经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山西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程序(试行)》及《山西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注册程序(试行)》进行审批的注册申请项目,不执行本程序。第二十三条 本程序自2023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7日。附件:1.山西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注册申请表2.山西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注册程序审核通知书3.山西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项目异议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省局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质量,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审评审批体系,鼓励创新,方便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选择原材料和关键元器件,简化注册申报,避免重复审评,省局制定了《第二类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制度(试行)》,2023年4月28日,经省局2023年第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8日第二类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质量,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审评审批体系,鼓励创新,方便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选择原材料和关键元器件,简化注册申报,避免重复审评,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事项的公告》,结合我省医疗器械产业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在山西省内提出的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变更、临床试验审批等申请事项中所引用主文档的登记。 第三条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山西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主文档相关管理工作。省局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牵头第二类医疗器械主文档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省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为审评中心)具体负责第二类医疗器械主文档的管理、使用等具体工作。第四条 审评中心建立山西省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平台(以下简称为登记平台)与数据库。主文档所有者可通过登记平台按本制度要求提交主文档登记资料,登记后获得主文档登记编号。审评中心待关联医疗器械提出注册相关申请后对主文档资料一并审评。第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指导并协助主文档所有者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相关要求建立主文档。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对其申报的医疗器械负全部责任。第六条 医疗器械主文档的登记为自愿行为。主文档所有者可自行申请登记。主文档登记资料均需经过主文档所有者签章,包括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更新)申请表及其随附登记资料和技术资料。第七条 主文档登记资料及签章等内容适用于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相关要求。主文档所有者提交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申请表(附件1)或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更新申请表(附件2)、申请表随附登记资料、技术资料等登记资料。资料提交成功后,审评中心向主文档所有者或其代理机构发送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回执(附件3)。登记回执仅证明主文档存档待查,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等申报事项引用。审评中心将适时在山西省药监局官方网站公开主文档登记相关信息(附件4),以便于公众查询。第八条 申请登记的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资料形式要求见附件5。已登记的医疗器械主文档内容发生变化时,主文档所有者可申请登记资料的更新。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更新申请表见附件2。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具体要求详见《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相关事项说明》(附件6)。第九条 主文档所有者可申请退出主文档登记,审评中心接到退出申请后应及时从登记平台撤销该文档,但必须留存相关备份资料(附件7)。第十条 本制度自2023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7日。附件:1.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申请表2.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更新申请表3.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回执4.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相关信息5.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资料形式要求6.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相关事项说明7.第二类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退出申请表第二类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申请表填写及随附登记资料说明1.登记事项名称:指登记事项的主要关键词。若登记事项为医疗器械原材料,则登记事项名称应包含具体的原材料名称,如:“硅橡胶原材料主文档”。2.登记事项描述:指登记事项的简单描述,此内容为公开内容。3.质量标准:指本项登记申请所提交标准的来源或执行依据。如有适用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国内标准、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标准等,需写明版次;来源于境外药典的,需注明药典名称及版次;“其他”是指非以上来源的,应该写明具体来源,如自行研究等情况。4.登记主文档所有者:是指提供主文档资料并提出主文档资料登记申请的组织机构。5.各申请机构栏内:“名称”,应当填写其经过法定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名称。“所在省份/直辖市/自治区”是指登记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等所在的省份/直辖市/自治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指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机构发给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申请机构免填。“申请负责人”,是指本项登记申请的项目负责人。电话、手机、传真和电子信箱,确保能及时取得联系。填写时须包含区号,经总机接转的须提供分机编号。“联系人”应当填写具体办理申请事务的工作人员姓名,以便联系。6.填表应当使用中文简体字,必要的原文除外。文字陈述应简明、准确。选择性项目中,除明确规定为单选外,可以选择多项或者全部不选择。7.本申请表随附的登记资料(均应经过签章):境内主文档所有者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8.本申请表随附真实性声明,声明所提交登记资料真实性。第二类医疗器械主文档更新登记申请表填写及随附登记资料说明1.原登记号:需填写已登记所获得的登记编号。2.拟更新内容较多的,可以采用列表的方式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应详实、全面、准确。3.涉及更新登记事项质量标准的,建议提交标准的来源或执行依据。如有适用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国内标准、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标准等,需写明版次;来源于境外药典的,需注明药典名称及版次;“其他”是指非以上来源的,应该写明具体来源,如自行研究等情况。4.填表应当使用中文简体字,必要的原文除外。文字陈述应简明、准确。5.本申请表随附的登记资料(均应经过签章):5.1医疗器械主文档原登记回执原件。5.2更新登记的境内主文档所有者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6.本申请表随附真实性声明,声明所提交登记资料真实性。注:登记事项关联审评情况包括:A. 待关联医疗器械审评B. 关联医疗器械已审评并发出补正资料通知单C. 关联医疗器械已审结(合格)D. 关联医疗器械已审结(终止审查)E. 关联医疗器械已审结(自动撤销)F. 关联医疗器械已审结(不予注册)附件5第二类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资料形式要求一、登记资料完整齐备。登记所涉及表格应填写完整,所填写各项内容应与所提交登记资料内容相对应。对于主文档所有者、地址等,应填写主文档所有者营业执照等相关登记资料上载明的信息。二、各项文件除登记资料外均需以中文形式提供。如登记资料为外文形式,还需提供中文翻译件。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登记资料,需同时提供原文文件。三、主文档登记资料如无特殊说明的,需由主文档所有者签章。主文档登记资料以电子版形式提交。四、登记资料需具有所提交资料的目录,包括整个申报资料的1级和2级标题,并以表格形式说明每项的卷和页码。五、主文档所有者需对各自提交的文件出具真实性声明。附件6第二类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相关事项说明一、编制目的医疗器械主文档是技术资料的一种形式。该类资料由其所有者提交给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用于授权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在申报医疗器械注册等事项时引用其作为注册申报资料的一部分。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不会向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披露主文档资料内容。本说明旨在指导主文档所有者进行医疗器械主文档的登记及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的授权引用。二、主要法规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三、适用范围本说明适用于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在山西省内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包括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变更、临床试验审批等申请事项中引用的主文档。四、基本原则在医疗器械审评审批的过程中,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有可能需要将第三方企业(如:原材料供应商)的技术保密资料提交给技术审评机构以支持相关注册申请。部分第三方企业可以接受监管机构对其技术资料进行保密审阅,却不希望将其技术资料直接披露给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主文档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主文档所有者的商业秘密,此外也避免不同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重复提交相同技术资料。主文档由其所有者自愿提交登记申请,监管机构对主文档进行登记。五、主文档内容主文档的内容可以涉及医疗器械多个方面,包括原材料等。医疗器械主文档需要包括具体技术内容,如原材料主文档可以包括原材料组成成分描述、物理性能研究资料、化学性能研究资料、生物学评价资料/毒理学风险分析资料等。但是对于一些明确要求在医疗器械申报资料中提交的内容,并不适合采用主文档的形式提交,如体外诊断试剂原材料信息等。主文档的形式要求详见本公告附件5《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资料形式要求》,以电子文档形式提交。如果所提交的主文档资料内容不符合主文档登记的要求,则无法作为主文档进行登记。主文档的技术内容建议参照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以及相关指导原则的适用要求提供。六、主文档更新相关要求主文档所有者可以通过医疗器械监管机构对主文档进行更新,包括授权情况的变化以及主文档资料的任何变化。更新相关资料需提交更新后的全套主文档资料,并附与前一版本主文档内容的变化情况说明。主文档完成登记后,若主文档内容发生变化,则有可能对相关医疗器械产生影响,进而造成医疗器械发生实质性改变,导致生产企业无法保障产品质量的稳定性或不能满足相关法规要求。因此,被授权引用主文档的医疗器械注册人需与主文档所有者以协议的方式规定,主文档所有者有义务在主文档内容发生变化之前主动告知医疗器械注册人所有相关变化内容。告知的内容应尽可能详尽,使得被授权企业可以合理评估主文档的更新对相关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有效性的影响,以便采取措施以满足相关法规要求,必要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注册变更。七、主文档授权相关要求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可以引用已登记的主文档支持医疗器械注册、变更、临床试验审批等申请事项。对主文档的引用必须获得主文档所有者的书面授权。授权书中应包括引用主文档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申请事项、已登记的主文档编号、授权引用的主文档页码/章节信息等内容,授权书需由主文档所有者签章,授权书样式可参考后附《医疗器械主文档授权书样本》。主文档所有者直接向医疗器械申请人提供授权书,无需单独提交给监管机构。授权书经主文档所有者签章的原件应随附在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的注册申报资料中。一旦引用该主文档的医疗器械申请事项得到受理,则该授权不得撤销。当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发现医疗器械的受理补正资料或注册补正资料涉及主文档内容的更新时,需通知主文档所有者提交更新主文档,并向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出具新的授权书(注明新的主文档登记编号),授权书原件应随附在补正资料中。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按照《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江西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及《江西省中药材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要求,我局对炆玉竹等6个中药标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示期15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6月21日前反馈我局中药监督管理处。联系人:赵雯联系电话:0791-86176095电子邮箱:zhaowen0791@sina.com通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监督管理处附件:炆玉竹等6个中药标准(征求意见稿)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进一步规范医用无针注射器等4项医疗器械的管理,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订了《医用无针注射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等4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1.医用无针注射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一次性使用人体动脉血样采集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3.一次性使用静脉营养输液袋注册审查指导原则4.经皮肠营养导管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3年6月2日医用无针注射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旨在帮助和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医用无针注射器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准备,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医用无针注射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可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分说明和细化。注册申请人还可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详细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 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 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着法规和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依靠压力发挥无针注射功能的医用无针注射器产品的注册。医用无针注射器用于药物的注射,通过机械动能(如活塞的运动,不排除其他运动方式)将动态能量分配传递至药物,使药物穿透皮肤表面,将药物输送入体内。机械动能通常通过压缩弹簧获得。医用无针注射器产品通常由推动器、药管和取药接口组成。推动器通常可重复使用,药管和取药接口是一次性使用的产品,不含药物。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预充有药物的无针注射器、依靠电能或其他能源发挥作用的无针注射器。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需准确填写申报产品申请表、产品列表、既往沟通记录、主文档授权信以及其它管理信息等。(二)综述资料1.概述描述申报产品的管理类别、分类编码及名称的确定依据。产品应符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目录下01 注射、穿刺器械项下的03无针注射器。管理类别为第三类。不同工作原理的产品建议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2.产品描述产品描述应全面、详细,需包括但不局限于申报产品名称、结构组成(包括相应图示及尺寸,如液体路径、药管、剂量设定装置等)、工作原理、产品各部件发挥的功能、各部件所用原材料、技术性能指标、使用方法、适用的注射部位及组织深度(例如皮下注射、肌肉注射、皮内注射)、预期用途、灭菌方式、有效期、区别于已上市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明确产品原材料的化学名称、商品名/材料代号、化学结构式/分子式、供应商名称、生产商名称等信息。需结合医用无针注射器产品的具体性能、临床应用等说明各部件所用原材料的选择依据。需提供所用原材料适合用于产品预期临床用途的相关研究资料,如材料安全性数据表、相关毒理学数据、临床应用史等以说明各原材料的安全性、有效性。原材料需具有稳定的供货渠道以保证产品质量,需提供所用原材料符合质量控制标准的研究资料。3.规格型号说明产品的规格型号及划分依据,明确各规格型号之间的区别。可采用列表形式对不同规格型号的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加以描述,必要时应提供差异部分的图示说明。4.包装说明需包括产品各层次包装信息,提供产品实物照片或示意图。明确说明产品各层次包装所用原材料信息。对于无菌医疗器械,应当明确与其灭菌方法相适应的无菌屏障系统信息。5.研发历程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6.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比较需综述同类和/或前代产品国内外研究、上市情况、临床使用现状及发展趋势。描述本次申报器械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相似点和不同点,建议以列表方式表述,比较的项目包括产品名称、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适用的注射部位及组织深度(例如皮下注射、肌肉注射、皮内注射)、适用范围等方面。同类和/或前代产品需符合本指导原则的定义范畴,可为本企业或其他企业同类和/或前代产品。7.适用范围和禁忌证7.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需明确预期与其配合使用的药品、产品预期注射的组织深度。例如,产品用于胰岛素皮下注射。明确目标用户及其操作或使用该产品应当具备的技能/知识/培训。说明产品是一次性使用还是重复使用。7.2预期使用环境明确该产品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家庭等。明确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压力、移动、振动、海拔等。7.3适用人群明确目标患者人群的信息,患者选择标准的信息,以及使用过程中需要监测的参数、考虑的因素。7.4禁忌证如适用,应当明确说明该器械不适宜应用的特定的人群或特定情况等信息。(三)非临床资料需包含但不局限于如下内容: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按照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对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实施风险管理。在产品准备注册上市前,需对风险管理过程进行评审。评审需至少确保:风险管理计划已被适当地实施;综合剩余风险是可接受的;已建立产品上市后的追溯与临床应用信息收集制度。风险管理资料需重点关注以下信息:1.1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的特征问题清单建议申请人参考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附录C的要求判定医疗器械与安全性有关特征的问题。申请人需对该类产品进行充分的风险识别,风险识别的信息来源需要具体列出,可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途径:类似产品的投诉/抱怨数据、医学文献、实验室检测、动物试验数据、产品标签标识、专家观点等。对于风险识别信息的来源企业需具体说明,并提交有关支持文件或文献。1.2产品可预见的危险(源)及危险(源)分析清单申请人需详细列出与产品有关的已知和可预见危险(源)的清单,以及对每个危险(源)如何造成伤害的分析(包括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危险(源)处境和可能发生的伤害)。对该类产品进行危险(源)判定时,需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2.1原材料的生物学和化学危险,如材料与药物的相互作用、材料变更等产生的风险。1.2.2生产加工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包括生物学、化学、使用功能、信息等方面的危险。如:微粒污染、热原反应、漏液、功能失效、标识不清等。1.2.3产品包装可能产生的危害,如包装破损、标识不清等。1.2.4灭菌过程可能产生危险,如灭菌方式对产品不适宜、产品未完全灭菌、灭菌过程产生的有害物质(如环氧乙烷)等。1.2.5产品的不正确使用所产生的可能的危险,如不正确保存可能造成的产品损坏、未按照说明书中操作方法或使用次数要求进行操作造成的器械故障、未更换药管造成的微生物污染风险等。1.2.6未充分考虑产品作为家用医疗器械使用时可能带来的危险。如物理危险(如锐化边角或锐利边缘),力学危险(例如来自移动物体的动能或势能),预期使用环境影响注射剂量精度所带来的危险,预期使用者无法识别或理解产品使用环境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影响的危险,产品使用超出用户能力的身体、感知或认知能力等危险。与说明书及标签中的警告、注意事项和禁忌证相关的所有风险均需包括在风险评定中。需尽可能地对可合理预见的误用(包括由非预期但可预见用户使用器械)进行评价,以确保在家用环境下的所有使用者可以读懂并正确理解说明书,以便安全有效地使用产品。1.3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剩余风险评价汇总估计每一危险情况下的风险,并对照风险可接受准则做出风险评价,对于风险管理报告及提交的风险管理资料的要求可参考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附件。1.4风险控制措施及剩余风险评价描述每一不可接受的风险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的方案及相关文档(如:设计图纸、工艺文件、管理规定等)清单。申请人需在产品生命全周期中对风险进行管理控制,以使剩余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申请者可通过产品设计控制、产品原材料选择、产品技术性能指标的制定、动物试验、临床试验、正确的标签标识、灭菌等多项措施以降低风险至可接受水平,但不局限于以上所述。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说明医用无针注射器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理由。3.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的制定需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需根据产品的技术特征和临床使用情况来确定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技术指标与检验方法。对宣称的产品的技术参数和功能,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予以规定。技术指标需不低于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如YY/T 0907《医用无针注射器 要求及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宜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方法,若采用其他方法则需说明合理性原因并在研究资料中提供验证资料。对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不适用的条款,需说明不适用的原因。常见的技术指标需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此:3.1根据YY/T 0907《医用无针注射器 要求及试验方法》制定的技术指标,如通用要求、噪声要求、剂量刻度要求、性能要求(如压力、速度、注射所需时间、注射深度和偏差、机械力、机械动能、射流冲击力等)、测试要求等。3.2产品尺寸要求如推动器尺寸、药管及药管喷孔直径、药管公称容量、取药接口尺寸等。3.3药管耐压性、密合性、药液残留量、润滑剂残留量。3.4各组件间的适配性如药管、取药接口与推动器的适配性等。 3.5化学性能如可萃取金属含量、酸碱度、易氧化物、环氧乙烷残留等。3.6其他性能如无菌、细菌内毒素等。申请人还可根据产品具体特点及在临床上所需达到的性能,制订其他相应的技术指标要求。4.产品检验报告申请人应当按照产品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并提交检验报告。申请人需提供检验样品型号规格的选择依据,所检验型号应当是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型号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产品。申请人需充分考虑产品在原材料、结构形式、组成、包装材料、灭菌方式等方面的不同,针对产品的差异性进行检测。5.研究资料5.1产品性能研究需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包括有效性、安全性指标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理由及理论基础。需根据产品的性能特点和临床应用,制定适合产品的技术指标并说明依据。产品的性能指标主要包括产品设计、物理性能、化学性能、其他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建议包括YY/T 0907《医用无针注射器要求及方法》中所述的各项适用要求并提交验证资料。此外,还需至少包括以下性能的研究。5.1.1物理性能5.1.1.1机械力需对医用无针注射器的机械力进行研究,如弹簧触发力、推进器加压力、解除药管护帽或其它安全机制所需的力。需阐明机械力的控制范围,提交其确定依据。机械力的设定需充分考虑不同使用人群的个体差异。5.1.1.2机械动能需阐明申报产品机械动能产生的原理及实现机制,对医用无针注射器的机械动能进行研究,说明机械动能的范围值,提交设定依据及设计验证研究报告。5.1.1.3射流冲击力该性能反应出医用无针注射器驱动药物穿透表皮组织的能力,直接影响给药的深度。需阐明射流冲击力的控制范围,充分考虑其与压力(药管内部压强)、喷孔直径的相关性。该性能可以使用高速测力传感器测量,但测量值往往是射流冲击力的峰值,需提供整个注射周期中的射流冲击力变化曲线。5.1.1.4药管内部压强药管内部压强是直接驱动药液由药管的喷孔射出,将药物注射入人体的性能指标,因此该项指标对无针注射的安全性、有效性具有很大影响。需阐明其控制范围并明确其控制范围的制定依据。研究验证方法可直接测量药管内部压强或测量无针注射的推动力和药管横截面积进行换算。研究时需考虑充液比(v/v)可能对无针注射推动力的影响。充液比定义为充液量(v)与药管注射室总容量(v)的比值。验证选择样品的数量需具有统计学意义。5.1.1.5射流速度需说明射流速度的控制范围及其制定依据。研究验证时需考虑其与药管喷孔直径,药管内部压力的相关性,同时需考虑拟注射药物的性质如药液粘度、粉末粒径大小等对射流速度的影响等。可以通过高速影像或高速位移等测量方法进行测量。需对申报产品整个注射过程的射流速度进行研究。建议对药管内部压强、注射时间、射流速度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并提供特征图。5.1.1.6注射深度和偏差、液流的横截面或轮廓医用无针注射器注射的深度和偏差、液流的横截面积或轮廓体现了医用无针注射器给药的效果,这些性能指标会影响无针注射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医用无针注射器的注射角度需与产品预期用途规定相一致。研究设计需充分考虑到药管的喷孔直径及注射压力(药管内部压强)的变化对注射效果的影响。研究验证可使用染色的药液或替代药液对人体组织及其替代物(包括但不限于人体、猪、尸体模型等)进行模拟无针注射操作,研究无针注射的深度和偏差、液流的横截面积或轮廓。选择替代物时需充分考虑产品应用于临床时可能适用的不同人群(性别、体重、年龄、皮肤问题等)解剖生理的差异,如皮肤和皮下组织的厚薄程度等。5.1.1.7药管喷孔直径药管喷孔直径的大小会影响射流速度、注射深度、射流冲击力等注射性能,因此需阐明药管喷孔直径的范围,提交设计验证资料,以保证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直径可通过显微镜等通用测量仪器进行检测。5.1.1.8药管耐压性需考虑医用无针注射器最大药管内部压强对药管完整性的影响。研究可通过施加无针注射器可能产生的最大机械动能到药管的活塞上,要求药管外壳不发生破裂、泄漏。5.1.1.9药管与取药接口的适配性需对药管和取药接口临床应用时连接的稳定性和密封性进行研究,提交相关研究报告。要求药管与取药接口连接具有稳定性并且不漏液。5.1.1.10医用无针注射器对拟注射药物性能影响的研究研究需考察医用无针注射器的机械动能是否会对拟注射的药物产生影响以及拟注射药物与药管、取药接口的相容性。需根据风险分析评估出产品正常操作取药注射过程(包括将药物吸入药管并高压打出)对药物质量(可参照药典标准)产生的影响、取药注射前后与药物接触的部件是对药物质量产生的影响。5.1.2化学性能与医用无针注射器配套使用的一次性使用耗材如药管、取药接口等,需对化学性能进行研究,如酸碱度、还原物质(易氧化物)、可萃取金属含量、环氧乙烷残留量等。5.1.3其他性能与医用无针注射器配套使用的一次性使用耗材如药管、取药接口等,需对其他性能进行研究,如无菌、细菌内毒素等。对于申请人采用新材料制造或具有其他特殊性能的产品,申请人需根据产品具体特点对相应的性能进行研究。5.2生物学特性研究生物学评价需符合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评价与试验》对相关用途、使用部位及接触时间的具体要求。产品接触时间是该产品与人体的最大累积作用时间。建议按照产品与人体的接触方式和累积接触时间来选择合适的生物学试验方法。对于一次性使用耗材如进行生物学试验,建议评价项目包括:热原、细胞毒性、致敏、皮内反应、急性全身毒性、血液相容性等。生物学特性研究建议按照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和《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相关要求进行。5.3灭菌研究参考GB 1828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系列标准、GB 18279《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环氧乙烷》系列标准、GB 18278.1《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湿热 第1部分 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和GB/T 16886.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等相应标准规定,提交产品包装及灭菌方法选择的依据,经过确认并进行常规控制,并需开展以下方面的确认:5.3.1产品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需考察灭菌工艺过程对于产品的影响。5.3.2包装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5.3.3需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无菌保证水平(SAL)应达到1×10-6。5.3.4残留毒性:若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如环氧乙烷灭菌,应当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研究资料。6.稳定性研究需提交货架有效期、使用稳定性、运输稳定性研究资料。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6.1一次性使用耗材货架有效期有效期包括产品有效期和包装有效期。产品有效期是指产品在一定的温度、湿度、光线等条件的影响下保持其物理、化学、生物学和微生物学性质的期限。有效期的研究需贯穿于产品研究与开发的全过程,在产品上市后还需继续进行有效期的研究。产品有效期验证可采用加速老化或实时老化的研究。在有效期研究中需监测整个有效期内确保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性能指标,并提交所选择测试方法的验证资料。在进行加速老化试验研究时需注意:产品选择的环境条件的老化机制需与在实时正常使用环境老化条件下真实发生产品老化的机制一致。产品包装验证可依据有关国内、国际标准进行(如GB/T 1963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系列标准、YY/T 068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系列标准等),提交产品的包装验证报告。一次性使用耗材的包装一旦被打开,则不能再密封,并且显示包装已被打开。货架有效期研究资料可参照《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提交。6.2使用稳定性提供推动器使用稳定性研究资料,以证明推动器在规定的使用寿命内性能满足使用要求。使用寿命是指推动器在说明书推荐的正常使用方法下发挥功能,以相同的剂量准确度可靠且可重复使用的注射次数。申请人需模拟临床实际使用对宣称的推动器注射次数进行验证。验证次数一般为宣称次数的1.5倍。6.3运输稳定性应当提供运输稳定性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生产企业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四)临床评价资料该类产品不属于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目录内产品。在满足注册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进行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数据对比、分析、评价,并按照该指导原则要求的项目和格式出具评价报告,或通过临床试验来论证产品临床应用的安全有效性。(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产品说明书、标签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要求,同时,还需满足以下要求:1.应明确“仅供单人专用,禁止多人混用”。2.无菌包装的产品需明确产品灭菌方法及有效期,推动器需明确注射次数。3.语言需清晰、准确,需提供关于使用环境、使用限制、不良反应、禁忌证的完整信息。4.需详细说明所申报产品的技术特征及产品实际应用时具体的操作步骤、图示说明。5.警示信息需写明所有导致产品功能不良或对使用者或患者造成危害的已知情形或事件,并提供警告、限制和预防措施。6.应提供产品在家用环境下使用时的详细说明及潜在后果的具体警告。7.一般性故障排除。8.明确药管与推动器适配使用的相关要求。9.明确产品使用必须符合医疗部门相关操作规范及相关法规的要求,仅限于医护人员或经培训后使用。10.提供产品使用后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处理说明。11.其他应载明的内容。(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需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要求提交资料,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1.生产工艺及控制申请人需提交产品的生产工艺管理控制文件,详细说明产品的生产工艺和步骤,列出工艺图表。需要提交产品生产工艺确定的依据、生产工艺过程中需要进行控制和测试的环节及相关证明性资料。确认关键工艺点及控制指标,并阐明其对产品物理性能、化学性能、使用性能和其他性能的影响。对生产工艺的可控性、稳定性需进行确认。申请人需对无菌耗材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助剂,如润滑剂、粘接剂等,说明残留量的控制标准和接受标准以及安全性分析验证报告。建议申请人提供能够证明助剂使用量安全性的支持证据,或国内外文献资料,或验证性资料。2.生产场地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三、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21号[Z].[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第28号[Z].[5]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6]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104号[Z].[7]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Z].[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73号[Z].[9]GB/T 42062-202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10]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械[2007]345号[Z].[11]GB/T 16886.1-2022,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12]YY/T 0907-2013,医用无针注射器 要求及试验方法,[S].[13]GB 18278.1-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湿热 第1部分 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S].[14]GB 18280.1-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S].[15]GB 18279.1-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环氧乙烷灭菌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的要求[S].[16]GB/T 16886.7-201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S].[17]GB/T 19633.1-2015,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 第1部分:材料、无菌屏障系统和包装系统的要求[S].[18]YY/T 0681.1-2018,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S].[1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8号[S].[2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第12号[Z].一次性使用人体动脉血样采集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旨在帮助和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一次性使用人体动脉血样采集器产品的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准备,以满足技术审评的基本要求。同时有助于审评机构对该类产品进行科学规范的审评,提高审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本指导原则是对一次性使用人体动脉血样采集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还可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一次性使用人体动脉血样采集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产品技术审评的参考。本指导原则规定的一次性使用人体动脉血样采集器为无源医疗器械,通常由贮样器、采血针、护套、密封件和添加剂等部件组成。动脉血样采集器贮样器内的添加剂一般为肝素类物质。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管理类别为第三类医疗器械。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包括申请表、术语和缩写词列表(如适用)、产品列表、既往沟通记录(如适用)、主文档授权信(如适用)以及符合性声明等,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的要求。按照填表要求填写申请表,以表格形式列出拟申报产品的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附件,以及每个型号规格的标识。(二)综述资料1.概述描述申报产品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管理类别、分类编码、适用范围等。该产品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22临床检验器械目录下11采样设备和器具项下01动静脉采血针及连接件,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产品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临床检验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及有关规定。依据《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等文件,主要原材料或添加剂不同、采样原理不同等,建议区分不同注册单元,提供各自完整的注册申报资料。2.产品描述产品描述应全面、详细,至少应包括申报产品名称、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及相应图示、规格型号的划分及依据、尺寸、各组件原材料(如化学名称、金属牌号等)、添加成分(如润滑剂、添加剂等)、技术性能指标、灭菌方式、预期用途、适用部位、配合使用的产品信息、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等。人体动脉血样采集器示例如图1所示:图1.人体动脉血样采集器示意图3.型号规格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说明型号规格表述方式中每一字母、数字或符号的代表含义。应当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功能、产品特征、性能指标等加以描述。4.包装说明说明产品的包装层次,明确产品各层次包装(初包装、二级包装、三级包装)的材料信息;特别应当说明其无菌屏障系统(包括与灭菌方法相适应的初包装)的材料信息。5.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作用方式,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6.适用范围和禁忌证可根据申报产品的具体预期用途及研究资料,参考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要求,进一步确认申报产品具体的适用范围及禁忌证,描述其为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并说明预期与其配合使用的产品。(1)适用范围:应当明确具体的适用范围。(2)预期使用环境:明确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说明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3)适用人群:说明该器械目标患者人群信息,以及不适宜应用的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人群(如适用)。(4)禁忌证(如适用)。7.申报产品上市历史如适用,提交申报产品在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批准时间、销售情况。如有不良事件和召回,分别对申报产品上市后发生的不良事件、召回的发生时间、申请人采取的处理和解决方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等进行描述。(三)非临床资料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按照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标准的要求,对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实施风险管理。制定该文件时,应充分考虑动脉血样采集器产品的组件、临床使用方式等因素。应当提供产品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任何一个或多个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定,以及与产品受益相比综合评价套包风险可接受的文件,并说明对于每项已判定危害的下列各个过程的可追溯性。常见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的生物学和化学危害(如材料或材料来源变化、原材料纯度变化)、生产加工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如不期望的加工助剂残留、生产环境洁净度)、产品使用风险因素(如未按照产品说明书使用、采血部位选择不当、排气操作不规范、采样后保存时间过长、误采静脉血、出现动脉痉挛、血肿等并发症)、灭菌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如灭菌方式对产品不适宜、灭菌不完全)、产品包装可能产生的危害(如包装破损、标识不清)等。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说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中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理由。3.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的制定应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应根据产品的技术特征和临床使用情况来确定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性能指标与检验方法。对宣称的所有与产品安全有效性相关、可以客观判断的技术参数和功能,以及特殊设计、性能和结构,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予以规定。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性能指标应不低于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检验方法均应为已验证的方法。对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不适用的推荐要求条款,应说明不适用的原因。产品技术要求中应明确产品型号规格并阐明各型号规格之间的区别和划分依据,提供产品结构及示意图。明确产品各组件的原材料及相应润滑剂、添加剂,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部件,应写明其原材料牌号或者应符合的国家/行业标准。描述产品灭菌方法、有效期等信息。常见的通用技术指标包括以下项目:物理和使用性能:贮样器:洁净度、刻度标尺、外套、容量允差、圆锥接头、器身密合性(抽血型血样采集器的贮样器适用)、排气性和密合性(预设型血样采集器的贮样器适用);采血针:清洁、正直、针座与针管连接牢固度、畅通性、针座与护套配合性、针尖锋利无缺陷、针管(润滑剂残留、清洁无异物、长度)、针座外观及接头类型、防针刺保护装置(激发力、破坏力、抗跌落)(如适用);其他:密封件密合性;化学性能:重金属含量、酸碱度、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生物性能:无菌、细菌内毒素;添加剂性能:标识、含量。4.产品检验注册申请人应提供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法规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若申报的产品包括多个型号,选取检验的典型性型号应当能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如被检型号产品无法覆盖本注册单元,应进行差异性检验。5.研究资料根据申报产品适用范围和技术特征,提供非临床研究综述,逐项描述所开展的研究,概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应当从技术层面论述申报产品的设计、技术特征、性能指标及制定依据、生物学特性研究、灭菌研究等,内容至少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5.1设计特征应列明产品各组件的名称、材料、结构和功能,提交各部件功能与实现功能的工作原理、途径。5.2产品性能研究注册申请人应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包括有效性、安全性指标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理由及理论基础。产品各部件的使用性能均应进行研究和验证,其结果应能证明符合临床使用要求。常见性能研究指标可参考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要求。以下对性能研究中的关注点予以说明:5.2.1预设型血样采集器的采血性能预设型动脉采血器在临床使用时将针栓拉到预设位置后实施动脉血样采集,待动脉血自动充盈采血器至预设位置时结束采集。排气装置发挥排出空气、遇血液封闭作用。应首先明确排气装置的材料及工作原理,如尺寸(直径、厚度)、孔径、吸液性等。其次结合产品自身特性和临床使用特点,开展排气性能和密合性能研究,建议考虑静压头、压力值、模拟血液等因素的影响。5.2.2添加剂对样本分析结果的干扰应考虑添加剂对样本分析结果的干扰,目前使用的抗凝剂为肝素。目前已知的肝素对结果的干扰包括稀释作用、肝素钠导致钠离子检测结果偏高、肝素锂结合钙离子导致钙离子检测结果偏低、影响酸碱度等情形。对于标称可用于检验血液中相应项目(如酸碱度、钾、钠、钙、氯等电解质、血红蛋白、红细胞压积、葡萄糖和乳酸等)的产品,应提交申报产品不对血液中的这些成分的检验带来影响、或影响可接受的研究资料。5.2.3采血针结构及性能采血针是用于刺入动脉并经过它使动脉血样流入贮样器的部件。若有,采血针应符合 GB 15811的规定。针尖第一斜面角宜采用短斜面角,若申报产品使用特殊设计的针尖结构,应提供结构示意图、必要时提供穿刺性能研究资料。为防止采血针的规格色标与添加剂色标相混淆,不推荐采血针规格的色标。明确针管管壁类型,提交针管刚性、韧性、耐腐蚀性等研究资料。5.2.4密封件结构及性能密封件用于将采血后的贮样器密封,使采集的动脉血样与空气隔绝。若申报产品带有密封件,应明确其接头种类,提供密封性能研究资料。若密封件含有其他特殊设计,应提供相关研究资料,如排气功能。5.2.5防针刺装置防针刺装置(若有)不应对器械预期的性能和特征及正常使用后的处理产生负面影响,不应妨碍或者影响对器械预期的临床使用性能,在预期的使用环境中应该能预防误激活。建议提供防针刺装置的激活力(如拉力、压力、扭力)、破坏力、抗跌落等性能研究资料。一旦器械进入安全模式,意外接触锐器的风险应被降低到最低限度,提供安全模式下的针尖接触测试评价资料。应提供防针刺装置模拟临床使用测试的研究资料,提供样本量确定依据、对模拟临床使用测试结果的分析以及结果和结论的总结。5.2.6特殊设计、功能和结构如果产品具有特殊设计、性能和结构,针对特殊之处提供对应研究和验证资料。若有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情形,应说明原因,提交特殊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验证资料。5.3原材料控制原材料特性是产品最终质量控制的重要因素。应说明原材料的选择依据,列明生产过程中所需全部材料(包括润滑剂、添加剂、粘接剂及相应加工助剂)的化学名称、商品名/材料代号、化学结构式/分子式、不锈钢或合金牌号、符合的标准等基本信息,建议以列表的形式提供。注册申请人应提供产品全部原材料符合相应标准的质量控制资料,对于首次用于医疗器械方面的新材料,应提供该材料适合用于人体的预期使用部位的相关研究资料。5.4生物学特性研究生物学评价资料应当包括:生物相容性评价的依据、项目和方法;产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与人体接触的性质;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对于现有数据或试验结果的评价。建议按照GB/T 16886.1标准,以及产品与人体接触方式、接触时间等,提供生物学评价文件。通常情况下,应评价的项目包括细胞毒性、致敏反应、皮内反应、急性全身毒性、溶血、热原。5.5灭菌研究参考GB 1828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系列标准、GB 18279《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环氧乙烷》系列标准和GB/T 16886.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等相应标准规定,提交产品包装及灭菌方法选择的依据,经过确认并进行常规控制,开展以下方面的确认:5.5.1产品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应考察灭菌工艺过程对于产品的影响。5.5.2包装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5.5.3应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无菌保证水平(SAL)应达到1×10-6。5.5.4残留毒性:若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如环氧乙烷灭菌,应当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其解析的研究资料。5.6其他资料结合申报产品的特点,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资料。对于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提供证明其无法重复使用的支持性资料。6.稳定性研究提供产品稳定性验证资料,包括货架有效期、运输稳定性等。提供货架有效期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货架有效期内,在生产企业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可保持性能满足使用要求,以无菌状态交付的产品还应保持无菌状态。本产品的货架有效期验证试验可采用加速稳定性试验、实时稳定性试验等。必要时考虑湿度等因素对产品稳定性的影响。提供运输稳定性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生产企业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不会对产品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响。产品包装验证可根据有关标准进行,如GB/T 1963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系列标准、YY/T 068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系列标准、YY/T 0698《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系列标准等,提交产品的包装验证报告。申报产品的初包装材料应能保证产品在灭菌、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对产品性能和安全性不产生不利影响。提供初包装材料的质量控制标准及验证数据资料。7.其他资料一次性使用人体动脉血样采集器已经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从基本原理、结构组成、产品制造材料、性能要求、灭菌方式、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方面,证明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四)临床评价资料对于不符合豁免临床评价目录的产品,注册申请人应按照临床评价指导原则的要求通过开展临床试验,或者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文献资料、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证明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提交相应的临床评价资料。(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产品说明书、标签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要求。语言应清晰、准确,应提供关于使用步骤、使用环境、禁忌证、注意事项的完整信息。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产品一般信息及结构示意图,包括产品结构及组成、产品主要原材料等。2.进口产品说明书中内容应忠实于原文,提交产品随附的完整版原文说明书、标签及中文翻译件。3.产品适用范围及相关性能介绍所宣称内容应有充分的支持资料,不能夸大。4.应详细说明所申报产品实际应用时具体的操作步骤,可以提供图示。5.在说明书中明确产品的禁忌证、针对产品特点的特殊注意事项、警示信息、可能的不良事件及处理措施等。6.运输和储存条件。企业确定的运输和储存条件均应经过验证,特别是储存的温度和湿度,应被产品有效期验证的条件所覆盖。7.建议注明“本产品的使用应符合医疗部门相关操作规范及相关法规的要求,仅限于经培训的医护人员使用”或类似的警示性语言。8.建议注明添加剂类型,并说明其对何种分析结果产生影响。9.其他应载明的内容。(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提供确保产品和质量管理体系符合相关要求文件。说明生产工艺和步骤,列出工艺图表,对生产工艺的可控性、稳定性应进行确认。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添加剂、助剂等应说明对残留量的控制标准、毒性信息,并提供安全性评价报告;应提供产品加工过程中以及终产品的质量控制要求。若产品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三、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21号附件5[Z].[4]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5]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Z].[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8号[Z].[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临床检验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26号[Z].[1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1号[Z].[1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12]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13]GB/T 16886.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S].[14]GB/T 1963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S].[15]YY/T 0681.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S].[16]GB 1828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S].[17]GB 18279,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环氧乙烷[S].[18]YY/T 0698,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S].[19]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20]YY/T 0612,一次性使用人体动脉血样采集器(动脉血气针)[S].[21]Blood Gas and pH Analysis and RelatedMeasurements; Approved Guideline-Second Edition[M].[22]WHO guidelines on drawing blood: best practices in phlebotomy[Z].一次性使用静脉营养输液袋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一次性使用静脉营养输液袋(以下简称“静脉营养袋”)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静脉营养袋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注册申请人还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本指导原则的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与静脉输液器具配合使用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营养袋。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1.申请表1.1确认产品的类别及分类编码,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静脉营养袋的管理类别为III类医疗器械,分类编码14-02-11。1.2关注产品中文名称,其命名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及《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医疗器械命名有关指南的规定,宜命名为“一次性使用静脉营养输液袋”。对于进口注册产品,静脉营养袋的原文名称应与原产国的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及原产国说明书中的相应内容一致。2.产品列表2.1对于进口注册产品,静脉营养袋的各型号规格、结构组成应与原产国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及原产国说明书中的相应内容一致。2.2产品的注册单元划分原则上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主要材质不同的静脉营养袋建议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进行申报。(二)综述资料1.静脉营养袋的基本结构2.概述产品描述应全面、详细,至少应包括申报产品名称、结构组成及图示、各组件的原材料、工作原理、灭菌方法、预期用途、技术性能指标及其制定依据,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3.型号规格说明产品的型号规格及划分依据,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如公称容量的不同,是否含进气器件、注射件、瓶塞穿刺器等),可列表对不同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加以描述,也可采用示意图进行表述。4.包装说明提供无菌初包装的信息,包括初包装的原材料、包装形式等。5.适用范围和禁忌证5.1适用范围:用于医疗机构中,使用前充入营养液或药液,再与输液器和静脉内器械(如中心静脉导管)连接向体内输注。申报产品如含分离式输液管路,应注明申报产品是采用压力输注还是重力输注。5.2禁忌证:说明该器械不适用的人群或情形。6.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提供同类产品(国内外已上市)或前代产品(如有)的信息,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对于同类产品,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注册申请人需列表比较说明本次申报产品与已上市同类或前代产品(如有)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比较的项目包括产品名称、工作原理、原材料、结构特点、性能指标、适用范围、生产工艺(如有)、灭菌方式、有效期,以及与市场上同类产品在技术设计和应用方面的比较资料等。(三)非临床资料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1.产品的风险分析资料按照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标准的要求,对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实施风险管理。注册申请人在产品注册上市前,应对风险管理过程进行评审。应当提供产品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任何一个或多个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定,以及与产品受益相比,综合评价静脉营养袋风险可接受的文件,并说明对于每项已判定危害的下列各个过程的可追溯性。注册申请人应详细列出与产品有关的已知和可预见危险(源)的清单,以及对每个危险(源)如何造成伤害的分析(包括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危险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伤害。注册申请人应指出拟申报产品所特有的任何额外风险,说明风险分析的方法。已识别的风险因素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方面:1.1原材料的生物学和化学危害热原材料或材料来源变化原材料纯度和可沥滤物原材料的生物相容性1.2生产加工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添加剂、助剂、辅剂的残留生产环境洁净度微粒污染内毒素1.3产品使用风险因素泄漏连接件脱落或断裂染菌1.4灭菌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灭菌方式对产品不适宜,灭菌不完全、灭菌过程产生的有害物质(如环氧乙烷)等。1.5不正确使用产生的危害未按照说明书中操作方法操作,使用过程中产品被微生物、微粒侵入等;重复使用造成患者感染;输注与产品不相容的营养液或药液。1.6产品包装可能产生的危害包装破损、标识不清等注册申请人应对所识别的风险提出具体的降低风险的措施,降低所申报产品的风险应依据GB/T 42062要求从设计方法、防护措施、安全性信息等进行考虑。注册申请人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中对风险进行管理控制,以使剩余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2.产品技术要求注册申请人应结合产品的技术特征和临床使用情况来编制技术要求,对宣称的技术参数和功能,若适宜,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予以规定;产品技术要求中的内容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保证其适用性。产品技术要求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2.1产品型号规格及划分说明应列明申报型号规格及其划分依据,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可列表对不同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加以描述。2.2产品的基本信息2.2.1产品各组件及对应原材料的列表;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组件需明确原材料牌号或符合的医用级国行标。2.2.2产品结构示意图。2.2.3产品灭菌方式、有效期等。2.3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2.3.1物理性能应包含YY/T 0611《一次性使用静脉营养输液袋》适用的相关性能,申报产品的结构非YY/T 0611的设计结构,或在YY/T 0611给出的结构基础上还有其它设计元素的,应制订与之相关的性能要求,如进液管路上装配的药液过滤器等。2.3.2化学性能应包含YY/T 0611适用的化学要求。2.3.3其他无菌、细菌内毒素。产品性能指标和试验方法若不适用于YY/T 0611的相关要求,需具体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性能要求的试验方法采用注册申请人自行制定方法的,应在研究资料中补充方法学验证报告。3.产品检验报告注册申请人应提供产品检验报告,其可以是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委托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注册申请人应提供典型性检验样品的选择说明,所检验型号产品应当是本注册单元内能够代表申报的其他型号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产品。若一个型号规格不能覆盖,应选择不同型号规格进行差异性检验,如注射件、药液过滤器、进气器件的性能要求。4.原材料控制常见的静脉营养袋的贮液袋的原材料为以乙烯单体和乙酸乙烯为主要原料聚合而成的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EVA),贮液袋为EVA材质的,申请人应提交EVA的成分及占比信息、残留单体的控制信息以及原材料的质控标准。采用其他高分子材料制成的静脉营养袋,应说明原材料的选择依据及来源,建议选用已有相关人类临床应用史的原材料,说明原材料与已上市同类产品原材料的异同及性能对比情况。列明产品部件所用材料的化学名称、商品名/牌号、化学结构式/分子式、供应商名称、符合的标准等基本信息,建议以列表的形式提供。应明确所用原材料的质控标准,提交原材料符合相应标准的检验报告和相关验证报告(若适用)。对于首次应用于医疗器械的新材料,应提供该材料适合用于人体预期使用部位的相关研究资料。产品初包装采用的材料应能保证产品在灭菌、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对产品性能和安全性不产生不利影响。应提供初包装材料的来源、质量控制标准及验证数据的资料。5.产品性能研究应当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包括有效性、安全性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5.1物理性能研究至少包括:产品的微粒污染指数、瓶塞穿刺器的性能、可拆开式管路连接件的性能、泄漏性能、各连接件之间的连接牢固度、止液夹的止液性能、进气器件(若有)的性能、贮液袋的性能、注射件(若有)的性能、防重开启截留装置的性能(若有)、输液器插口的性能等。5.2化学性能研究:对与营养液直接接触部分的聚合物建议根据材料特性,开展申报产品的化学性能研究,至少包括浸提液还原物质、金属离子、酸碱度、蒸发残渣、紫外吸光度、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等。6.生物相容性研究按GB/T 16886系列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评价,本产品为外部接入器械,与人体接触部位为血路间接接触,接触时间为不大于24h的短期接触,应评价的项目包括:热原、细胞毒性、致敏反应、皮内反应、急性全身毒性、血液相容性。7.灭菌工艺研究7.1应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及其选择依据,并附产品灭菌方法适宜性的验证报告,同时提供选用的灭菌方法可以使产品达到的无菌保证水平(SAL)的灭菌确认报告,产品的无菌保证水平(SAL)应不低于10-6。7.2残留毒性:若产品灭菌采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如环氧乙烷灭菌,应当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研究资料。8.产品货架有效期和包装研究8.1货架有效期 产品货架有效期的注册申报资料可参照《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按照产品实际情况执行。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包括产品有效期和包装有效期,货架有效期的验证试验类型通常可分为加速稳定性试验和实时稳定性试验两类。加速稳定性试验的具体要求可参考YY/T 0681系列标准,在进行加速稳定性试验研究时应注意:产品选择的环境条件的老化机制应与宣称的运输储存条件下真实发生的产品老化的机制相匹配。对于在加速稳定性试验研究中可能导致产品变性而不适于选择加速老化试验方法的,应以实时稳定性试验进行测定和验证。实时稳定性试验中,注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的实际生产、运输和储存情况确定适当的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在设定的时间间隔内对产品进行检测。8.2包装及包装完整性在宣称的有效期内以及运输储存条件下,保持包装完整性的依据。企业应提交产品有效期内的包装验证和运输验证资料。产品包装验证可依据有关国内外标准(如GB/T 19633系列标准等)进行,提交产品的包装验证报告。9.产品的药物相容性评价静脉营养袋与药物的相容性试验应考察其与药物之间是否会引起相互的或单方面的迁移、吸附以及质量的变化,包括物理相容性、化学相容性等多方面内容。本试验应在较恶劣的或模拟临床使用条件下进行,以研究药物与静脉营养袋之间的影响。9.1药物相容性试验应考虑以下方面:9.1.1生产所用材料;9.1.2添加剂、加工过程的残留物、单体、起始物质;9.1.3降解产物;9.1.4药物与营养袋的相互作用;9.1.5试验用药物的物理和化学性质。9.2药物相容性试验的要求:9.2.1药物试验 本试验考察药物通过营养袋前后质量的变化情况和营养袋对药物的吸附作用,建议选择预期拟输注的药物分别进行研究。9.2.1.1试验用药物溶液的浓度应采用与临床使用浓度一致或使用更高浓度的药物溶液,并保证药物溶液与营养袋有足够的接触时间。按照试验药物的质量标准检测通过营养袋前后药物溶液的理化指标,综合考察药物通过营养袋前后的质量变化。9.2.1.2药物吸附试验应考察营养袋内相同体积的药物溶液,在不同时间周期药物溶液被营养袋吸附的情况。9.2.2添加剂、残留单体、降解产物等的溶出和迁移建议选用可代表临床营养成分配方的营养液开展迁移研究。通过模拟临床实际使用状况,考察在规定温度条件下,经过一定的时间周期接触后,通过光谱法、色谱法等可行的测定方法测定样品中添加剂、残留单体、降解产物等的溶出和迁移情况,并对溶出物质进行毒理学评估。测定方法需进行方法学验证。9.2.3温度由于物质在高温状态下的迁移速度要高于常温或低温状态,药物试验和迁移试验可考虑在40℃±1℃温度条件下,考察药物溶液与营养袋接触后的相互变化及营养袋添加剂的迁移情况;若用于验证的药物溶液不耐高温,可考虑在常温(25℃±1℃)下试验。研究需采用经过方法学验证的方法进行。10.其他静脉营养袋已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于符合《目录》中分类编码为14-02-11的,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和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表,具体提交资料的要求可参照《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四)临床评价资料对于不符合豁免临床评价目录的产品,申请人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通过开展临床试验,或者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文献资料、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证明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提交相应的临床评价资料。(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使用方式明确产品的使用方式,如配置分离式输液管路申报产品则需注明是重力输注还是压力输注。2.说明书中应包含以下内容产品描述;型号规格;静脉营养袋无热原或细菌内毒素限量的说明;静脉营养袋仅供一次性使用或等同说明,或使用符合YY/T 0446.1给出的图形符号;使用说明,包括检查关于保护套脱落、充装营养液前旋紧进液管路上的连接件,充液后去除进液管路的方法;对营养液充入后使用时限的警示说明;推荐的贮存条件(如有);器械不适用的输注方式(如有);临床使用方法和步骤。3.禁忌证应列出产品禁忌证。4.警示信息和预防措施应列出适用于静脉营养袋的警告,警告中包括器械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或潜在的安全危害,并且还应包含可能的后果。5.灭菌方式应标明产品的灭菌方式。6.应标示药物相容性相关的警示信息。(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需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要求提交资料,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1.生产加工工艺生产制造信息,应当明确产品生产加工工艺,注明关键工艺和特殊工艺,并阐明其过程控制点及控制参数。对生产工艺的可控性、稳定性应进行确认。明确生产过程中加工助剂、粘合剂等添加物质的使用情况及对杂质(如残留单体、小分子残留物等)的控制情况,并提交安全性分析验证报告。2.生产场地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三、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3]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21号[Z].[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71号[Z].[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73号[Z].[7]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104号[Z].[8]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Z].[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73号[Z].[1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通告2022年第12号[Z].[11]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1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26号[Z].[13]GB/T 16886.1-2022,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14]YY/T 0611-2020一次性使用静脉营养输液袋[S].[15] GB/T 42062-202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经皮肠营养导管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旨在帮助和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经皮肠营养导管产品的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准备,以满足技术审评的基本要求。同时有助于审评机构对该类产品进行科学规范的审评,提高审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本指导原则是对经皮肠营养导管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还可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 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 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经皮肠营养导管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产品技术审评的参考。本指导原则规定的经皮肠营养导管为无源医疗器械,通常由导管、头端固定装置、连接件等部件组成,在体内留置时间大于等于30天。导管一般采用硅橡胶或聚氨酯等材质制成。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管理类别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经皮肠营养导管用于为不能经鼻肠营养的患者输送营养物质。经皮肠内营养临床管饲途径分为经皮内镜下胃造口术、经皮内镜下空肠造口术、空肠造口术等,临床上通常与内窥镜、腹腔镜、导引系统、导丝、穿刺针、圈套器等配合使用。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包括申请表、术语和缩写词列表(如适用)、产品列表、既往沟通记录(如适用)、主文档授权信(如适用)以及符合性声明等,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的要求。按照填表要求填写申请表,以表格形式列出拟申报产品的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附件,以及每个型号规格的标识。(二)综述资料1.概述描述申报产品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管理类别、分类编码、适用范围等。该产品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目录下05非血管内导(插)管项下01经皮肠营养导管。产品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及有关规定。注册单元划分依据《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等文件进行,主要原材料不同建议区分不同注册单元,提供各自完整的注册申报资料。2.产品描述产品描述应全面、详细,至少应包括申报产品名称、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及相应图示、规格型号的划分及依据、尺寸、各组件原材料(规范的化学名称、金属牌号)、技术性能指标、灭菌方式、预期用途、适用部位、配合使用的产品信息、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等。3.型号规格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说明型号规格表述方式中每一字母、数字或符号的代表含义。应当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功能、产品特征、性能指标等加以描述。4.包装说明说明产品的包装层次,明确产品各层次包装(初包装、中包装、大包装)的材料信息;特别应当说明其无菌屏障系统(包括与灭菌方法相适应的初包装)的材料信息。5.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作用方式,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6.适用范围和禁忌证可根据申报产品的具体预期用途及研究资料,参考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要求,进一步确认申报产品具体的适用范围及禁忌证,描述其为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并说明预期与其配合使用的产品。6.1适用范围:应当明确具体的适用范围。6.2预期使用环境:明确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说明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6.3适用人群:说明该器械目标患者人群信息,以及不适宜应用的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人群(如适用)。6.4禁忌证(如适用)。7.申报产品上市历史如适用,提交申报产品在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批准时间、销售情况。如有不良事件和召回,分别对申报产品上市后发生的不良事件、召回的发生时间、申请人采取的处理和解决方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等进行描述。(三)非临床研究资料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是对产品的风险管理过程及其评审的结果予以记录所形成的资料。制定该文件时,应充分考虑经皮肠营养导管的组件、临床使用方式、可能的临床风险等,如,原材料的生物学和化学危害(如材料或材料来源变化)、生产加工过程单体、添加剂等的残留、产品使用风险因素(如产品连接错误、球囊泄露、球囊破裂、导管堵塞、导管或连接件断裂、导管移位/脱出、感染等)、灭菌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如灭菌方式对产品不适宜、灭菌不完全)、产品包装可能产生的危害(如包装破损、标识不清)等。应提供下列内容,并说明对于每项已判定危害的下列各个过程的可追溯性。1.1风险分析:包括医疗器械适用范围和与安全性有关特征的识别、危害的识别、估计每个危害处境的风险。1.2风险评价:对于每个已识别的危害处境,评价和决定是否需要降低风险,若需要,描述如何进行相应风险控制。1.3风险控制:描述为降低风险所执行风险控制的相关内容。1.4任何一个或多个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定。1.5与产品受益相比,综合评价产品风险可接受。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说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中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理由。3.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的制定应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应根据产品的技术特征和临床使用情况来确定产品可进行客观判定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和检测方法。对宣称的所有与产品安全有效性相关、可以客观判断的技术参数和功能,以及特殊设计、性能和结构,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予以规定。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性能指标应不低于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检验方法均应为已验证的方法。对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不适用的推荐要求条款,应说明不适用的原因。产品技术要求中应明确产品型号规格并阐明各型号规格之间的区别和划分依据,列明产品结构及示意图,产品各组件的原材料及相应添加剂(如适用),与人体或进入人体液体接触的部件,应写明其原材料牌号,或者应符合的国家/行业标准。描述产品灭菌方法、有效期等信息。常见的通用技术指标包括以下几点(不限于此):物理和使用性能:规格尺寸、微粒污染、连接件、拉伸性能、抗弯曲性、射线可探测性、耐腐蚀性(如适用);对于带定位球囊的肠营养导管,除满足通用要求外,技术指标还应包括以下几点(不限于此):营养腔流量、球囊的爆裂体积、球囊的体积保持性、球囊的偏心度、管身规格、球囊的完整性、球囊在模拟胃液中的完整性;化学性能:酸碱度、蒸发残渣、紫外吸光度、重金属含量、还原物质、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其他性能:无菌。4.产品检验注册申请人应提供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法规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若申报的产品包括多个型号,选取检验的典型性型号应当能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如被检型号产品无法覆盖本注册单元,应进行差异性检验。5.研究资料根据申报产品适用范围和技术特征,提供非临床研究综述,逐项描述所开展的研究,概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应当从技术层面论述申报产品的设计、技术特征、性能指标及制定依据、生物学特性研究、灭菌研究等,内容至少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5.1设计特征应列明产品各组件的名称、材料、结构和功能,提交各部件功能与实现功能的工作原理、途径。5.2产品性能研究注册申请人应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包括有效性、安全性指标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理由及理论基础。产品各部件的使用性能均应进行研究和验证,其结果应能证明符合临床使用要求。描述不同外径、长度的制定依据和理由。常见性能研究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外观、规格尺寸、微粒污染、流速(如适用)、侧孔、刻度线、连接件、拉伸性能、抗弯曲性、射线可探测性、耐腐蚀性(如适用)、其他组件使用性能、酸碱度、蒸发残渣、还原物质、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重金属含量、紫外吸光度、无菌、细菌内毒素等,对于带定位球囊的肠营养导管,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营养腔流量、球囊的爆裂体积、球囊的体积保持性、球囊的偏心度、管身规格、球囊的完整性、球囊在模拟胃液中的完整性。5.2.1连接件结构及性能连接件是用于胃肠道输液装置、胃肠道注射器等与经皮肠营养导管连接的装置。若连接件设计为胃肠道应用连接件,应给出小孔径连接件使用的材料弯曲弹性模量或拉伸弹性模量,应提供其连接件的尺寸、流体泄漏、应力开裂、抗轴向负载分离、抗旋开扭矩分离、抗过载、旋开分离以及非相互连接特性等性能研究资料;如连接件具有多个接头,应详述其不同的接口的用途,预期配合使用的产品等信息。5.2.2头部固定装置头部固定装置是用于将经皮肠营养导管在胃内留置固定的部件,一般为内垫片或球囊形式。应明确头部固定装置的材质、结构、与导管之间的连接牢固度及模拟临床使用条件下的使用情况等信息,其设计应能保证临床护理时可以顺利旋转,避免发生导管移位、包埋综合征等并发证。5.2.3抗弯曲性验证经皮肠营养导管在临床使用最恶劣情况下的抗弯曲性能,如产品在临床使用方式下不会发生扭结、折断或开裂。验证不同弯曲状态下的液体流量,并分析临床使用的适用性。5.2.4导管设计对于不同导管设计应有依据和理由,如导管顶端带有涂层、导管头端为螺旋形、导管带有腹壁固定装置等,应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说明其机理并进行验证。如果产品具有特殊设计、性能和结构,应提供相应研究和验证资料。5.3毒性物质残留研究经皮肠营养导管各组件的原材料不得人为添加已列入相关法规及指令禁止的、或未经毒理学评估的物质,如荧光增白剂。如果与进入人体液体接触部件中包含残留单体、增塑剂、抗氧剂、催化剂、着色剂等物质,为保证产品使用的安全性,建议针对不同人群生理特点分别进行安全性评价。5.4原材料控制原材料特性是产品最终质量控制的重要因素。应说明原材料的选择依据,列明生产过程中所需全部材料(包括粘接剂、添加剂及相应加工助剂)的化学名称、商品名/材料代号(若有)、化学结构式/分子式、不锈钢或合金牌号、符合的标准等基本信息,建议以列表的形式提供。注册申请人应提供产品全部原材料符合相应标准的质量控制资料,对于首次用于医疗器械方面的新材料,应提供该材料适合用于人体的预期使用部位的相关研究资料。5.5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生物相容性评价资料应当包括:生物相容性评价的依据、项目和方法;产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与人体接触的性质;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对于现有数据或试验结果的评价。建议按照GB/T 16886.1标准,以及产品与组织接触方式、累积接触时间等,提供生物学评价文件。通常情况下,应评价的项目包括细胞毒性、致敏、刺激、急性全身毒性、亚慢性毒性、遗传毒性、植入、热原。5.6灭菌工艺研究参考GB 1828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系列标准、GB 18279《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环氧乙烷》系列标准和GB/T 16886.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等相应标准规定,提交产品包装及灭菌方法选择的依据,经过确认并进行常规控制,开展以下方面的确认:5.6.1产品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应考察灭菌工艺过程对于产品的影响。5.6.2包装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5.6.3应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无菌保证水平(SAL)应达到1×10-6。5.6.4残留毒性:若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如环氧乙烷灭菌,应当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其解析的研究资料。5.7其他资料结合申报产品的特点,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资料。6.稳定性和包装研究应提供有效期的验证资料,包括货架有效期、运输稳定性等。在有效期研究中应监测整个有效期内确保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关键参数,如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所描述的参数,并提交所选择测试方法的验证资料。考虑加速/实时老化对于终产品的影响。提供运输稳定性研究资料,证明在生产企业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不会对产品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响。产品包装验证可根据有关标准进行,如GB/T 1963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系列标准、YY/T 068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系列标准、YY/T 0698《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系列标准等,提交产品的包装验证报告。申报产品的初包装材料应能保证产品在灭菌、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对产品性能和安全性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提供初包装材料的质量控制标准及相关验证数据。7.其他资料经皮肠营养导管已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从基本原理、结构组成、产品制造材料、性能要求、灭菌方式、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方面,证明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四)临床评价资料对于不符合豁免临床评价目录的产品,注册申请人应按照临床评价指导原则的要求通过开展临床试验,或者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文献资料、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证明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提交相应的临床评价资料。(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产品说明书、标签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要求。语言应清晰、准确,应提供关于使用步骤、使用环境、禁忌证、注意事项的完整信息。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产品一般信息及结构示意图,包括产品结构及组成、产品主要原材料等。2.进口产品说明书中内容应忠实于原文,提交产品随附的完整版原文说明书、标签及中文翻译件。3.产品适用范围及相关性能介绍所宣称内容应有充分的支持资料,不能夸大。4.应详细说明所申报产品实际应用时具体的操作步骤,可以提供图示。5.在说明书中明确产品的禁忌证、针对产品特点的特殊注意事项、警示信息、可能的不良事件及处理措施等。如注意事项应提示各接口用途、产品的冲洗方式及次数、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强行冲洗、疏通管腔以及产品为一次性使用等。警示信息应写明所有导致产品功能不良或对使用者或患者造成危害的已知情形或事件,例如连接错误风险、伤口感染、包埋综合征等。6.运输和储存条件。企业确定的运输和储存条件均应经过验证,特别是储存的温度和湿度,应被产品有效期验证的条件所覆盖。7.建议注明“本产品的使用应符合医疗部门相关操作规范及相关法规的要求,仅限于经培训的医护人员使用”或类似的警示性语言。8.其他应载明的内容。(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提供确保产品和质量管理体系符合相关要求文件。说明生产工艺和步骤,列出工艺图表,对生产工艺的可控性、稳定性应进行确认。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添加剂、助剂等(如润滑剂,光/热固化胶等粘合剂)应说明对残留量的控制标准、毒性信息,并提供安全性评价报告;应提供产品加工过程中以及终产品的质量控制要求。若产品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三、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8号[Z].[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1号[Z].[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1号[Z].[1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11]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12]GB 1828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S].[13]GB 18279,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环氧乙烷[S].[14]GB/T 16886.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S].[15]GB/T 1963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S].[16]YY/T 0681.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S].[17]YY/T 0698,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S].[18]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S].[19]YY/T 0483,一次性使用肠营养导管、肠给养器及其连接件 设计与试验方法[S].[20]YY/T 0817,带定位球囊的肠营养导管物理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S].[2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Z].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