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二氟乙咪酯等16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自7月1日起施行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有关规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二氟乙咪酯等16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公告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任何纳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管制的物质,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毒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买卖、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出口。相关链接:关于将二氟乙咪酯等16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中药说明书【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中任何一项在申请药品再注册时仍为“尚不明确”的,7月1日起依法不予再注册《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已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持有人应当加强对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加强对安全性风险的监测、评价和分析,应当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及时对中药说明书【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进行完善。中药说明书【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中任何一项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满3年后(即2026年7月1日)申请药品再注册时仍为“尚不明确”的,依法不予再注册。7月1日起,这8种药品医保不再报销根据国家医保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对于2025年目录调整中未成功续约被调出目录的贝那鲁肽注射液、甘露特钠胶囊等8种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6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过渡期结束后(2026年7月1日起),上述8种药品将不再纳入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相关链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2026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的《汞及其化合物》标准自7月1日起实施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的《邻苯基苯酚及其盐类》《汞及其化合物》等3项标准,经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查通过,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相应章节。其中,《汞及其化合物》为修订标准,替换《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原有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在上述标准实施前,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可以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提前实施上述标准。相关链接:国家药监局关于将《邻苯基苯酚及其盐类》等3项标准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2026年第48号)地方新规7月1日起,上海市药品批发企业、连锁总部、零售药店等将实现全品种扫码追溯根据上海市药监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上海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的《上海市药品全品种全环节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及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工作方案》,7月1日起,全市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零售药店、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率先实现全品种扫码追溯,并完成数据上传与校验。相关链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药品全品种全环节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及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沪药监药管〔2026〕45号)《江西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7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药监局出台的《江西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通过细化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要求,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规范行业经营秩序,提高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水平,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共五章三十七条,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相关链接: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中药保护品种公告》(第37号)(2026年第57号),我省同溢堂药业有限公司益安宁丸(国药准字Z20063087)成功获批国家二级中药保护品种,保护编号:ZYB2072026016,保护期限7年。该品种是我省近年来唯一获批国家中药二级保护品种,此次获批标志我省特色中药品种核心竞争力持续提升,是全省中医药传承创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成果。中药二级保护品种的获批,意味着该药品在临床应用中表现出显著疗效,且具有独特的组方和工艺,在保护期内,将受到严格的市场保护,其他企业未经许可不得生产同品种药品。此次获批将有效保护企业知识产权,规避同质化竞争,进一步提升产品品牌影响力与市场竞争力。下一步,省药监局将持续强化中药全生命周期监管,加大特色品种培育扶持力度,鼓励中药创新提质,推动更多优质品种入选国家中药保护名录,助力全省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1-
序号申请事项品种名称剂型生产企业受理日期1初保小儿柴桂退热颗粒颗粒剂葵花药业集团(襄阳)隆中有限公司2026.6.30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5〕40号)及《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办药店“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药监发〔2026〕20号)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更大程度方便企业群众办事,自2026年6月30日起,四川省开办药店“一件事”上线运行。申请企业可登录四川省政务服务网,进入“一件事”服务专区,查询开办药店“一件事”申请办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开办药店“一件事”企业端操作手册》(附件)。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可致电咨询。业务申报问题:杨老师,028-86918305;系统技术问题:白老师,028-86956301,86915802。特此公告。附件:开办药店“一件事”企业端操作手册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6月30日
省局受理与举报中心、省药品检查员中心、樟树药监局,全省各药品经营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药品经营环节“清源”巩固提升行动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6〕22号)提出的“严格药品经营许可审批”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我省药品批发企业准入管理,严厉打击虚假申报、挂靠经营、租借设施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现就进一步严格药品经营企业许可审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严格材料实质审查,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合规省局受理与举报中心、省药品检查员中心应依法依规对企业提交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申请材料开展实质性审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1.材料真实性与逻辑一致性:全面比对申请材料中的企业基本信息、人员资质、设施设备清单、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确保各项信息相互印证、逻辑自洽,严禁出现矛盾或明显异常情形。2.设施设备合规性:重点审查企业关键仓储物流设施设备(如AGV自动导引搬运车、自动化立体库、温控系统、托盘等)是否符合《江西省药品现代物流条件》相关技术标准,核验设备购置合同、发票等权属证明文件,确认其实际配置与申报材料一致。3.质量管理体系适配性:核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与其实际经营模式、经营范围及组织架构相匹配。严查是否存在“挂靠”“代办”“代运营”,或通过租赁、借用等方式虚报关键设备等规避监管的行为。对存在材料不实、关键信息缺失、逻辑矛盾或无法提供有效佐证的情形,一律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可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二、强化现场检查核验,严把市场准入关口省药品检查员中心应严格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及我省药品批发企业许可标准,组织开展高标准、全覆盖的现场检查:1.验证体系运行实效: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并有效实施覆盖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及追溯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履职能力并实际在岗。2.核实关键设施设备:对AGV自动导引搬运车、冷库温控系统、托盘等关键设备,须逐项核对设备名称、型号、数量、购置凭证及唯一识别信息(如设备ID、序列号等)。现场验证其实际运行状态,并留存书面记录,确保设备为企业自有且投入药品经营实际使用。3.检验信息化追溯能力:企业须具备全品种、全过程的药品信息化追溯能力,能够实时采集、上传并准确核销药品追溯码信息,确保追溯数据真实、完整、准确。严禁委托第三方机构或技术服务方代为刷码、批量导入、伪造或篡改追溯数据。4.考核关键岗位人员:现场抽查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重点考核其对法律法规、GSP规范及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的掌握情况,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履职水平。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成员应当熟练掌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检查标准与程序,统一检查尺度和要求。对现场检查发现与药品GSP要求有较大偏离的缺陷,应当依据《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检查后行政处理措施暂行规定》(赣药监规〔2025〕11号)现场采取告诫、约谈等风险控制措施。省局药品经营监管处将对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开展随机抽查和复核。对检查结果存疑、问题突出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必要时,依法撤销已核发许可。三、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惩弄虚作假行为药品批发企业是许可申请的责任主体,须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1.严惩虚假申报:对以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申请药品经营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10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10年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2.严打设备造假:对通过租赁、借用、虚构等方式虚报AGV、托盘等关键仓储物流设备骗取许可资质的,一经查实,立即暂停其药品经营活动,并依法撤销许可资质。3.严查违规出借:对为他人提供租赁或借用的AGV自动导引搬运车、托盘等关键设施设备用于虚假申报的药品批发企业,一经发现,暂停其药品经营活动并立案调查。4.强化行刑衔接: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严守廉洁纪律,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各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将廉洁自律贯穿许可审批全过程,严格执行国家药监局和省局关于行政审批的“十条禁令”“十个严禁”等纪律要求。1.现场检查组组长要带头接受党风政风监督,严格落实检查纪律。2.审批过程要坚持依法审批、程序规范、标准统一、过程透明。严禁“吃拿卡要”、徇私舞弊、降低准入门槛、选择性执法或违规干预审批。3.对在许可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公平、公正、高效的行政许可环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学习,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严把药品批发企业许可准入关,全力促进我省药品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6月30日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服务、提升沟通效率,广州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平台对相关业务咨询电话进行了调整。现将变更后的电话号码予以公布。药品联系电话:020-87155327、87150121耗材联系电话:020-87150112、87150119技术联系电话:020-87155328(药品、耗材)投诉举报电话:020-87150105新的业务联系电话自2026年7月1日起启用,原号码同日停止使用。如您有业务咨询、事项办理等需求,请拨打新的联系电话,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6月30日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根据企业申请,现注销河南健和实业有限公司电动综合检查床(注册证号:豫械注准20232150765)、电动产床(注册证号:豫械注准20232180756)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特此公告。2026年6月30日
国家医保局组织编写的《国家医保基金智能监管知识库、规则库(2025年版)》已于近日出版发行,以帮助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熟悉掌握医保基金监管规则,通过智能化方式主动合规、持续合规,实现监管关口前移。现按计划将“药品限适应症”规则有关抗肿瘤药及免疫调节剂、肌肉-骨骼系统药物对应知识点明细面向社会公开。各省级医保部门要及时根据最新知识点明细及代码对省级医保信息平台智能监管子系统“两库”进行动态更新。定点医药机构可以将智能监管“两库”置于本机构智能提醒等信息化系统中,也可以对接医保部门智能监管系统事前提醒功能模块,对医保基金使用行为开展自动提醒和自查自纠,将不合规的行为消除在“萌芽”阶段,从源头上减少使用医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各级医保部门和定点医药机构在使用“两库”规则和知识点过程中的意见建议,欢迎及时向我们反馈。联系人邮箱:jjjgs522@nhsa.gov.cn。附件:第十七批“药品限适应症”规则对应部分知识点明细.pdf
为进一步规范长期未生产药品再注册恢复生产管理流程,实现药品再注册恢复生产申请全流程线上规范化办理,现就启用再注册恢复生产线上办理系统,明确相关办理流程及职责事宜通告如下:一、线上申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所有药品再注册恢复生产申请,统一通过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平台线上申报办理,不再接受通过邮箱或者线下纸质资料申报。二、办理流程(一)申请申请人通过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平台的药品再注册恢复生产入口在线提交全套相关申报资料,并确保申报资料真实、完整、合规、有效。(二)现场核查和抽样各检查分局接到现场核查和抽样的申请后,按照要求开展药品再注册恢复生产的现场检查和抽样工作,重点核对品种关联的变更是否按要求履行批准、备案或年度报告等程序,并出具检查报告。关联生产场地等中等变更需要发起检查、检验的,原则上与恢复生产的检查、检验合并开展。(三)样品检验省食药检院接收到注册检验通知后,按要求开展样品的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四)出具办理结论注册处结合变更审评、现场检查、样品检验结果,作出审核通过或不予通过的结论。附件:药品再注册恢复生产申报资料要求.docx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6月26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附件药品再注册恢复生产申报资料要求完成三批工艺验证后提交以下资料并加盖公章:1.药品再注册恢复生产申请2.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3.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4.企业有效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等)5.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附件载明需后续完成相关工作的,应当提交相关工作完成情况的资料6.核定的处方工艺及真实性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药品网络销售安全监管,规范药品网络抽样工作,近日,自治区药监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网络抽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网抽依据,药品网抽“有法可依” 《办法》明确,全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药品网络抽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对抽检不合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网络经营企业和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第三方平台依法依规查处。明确网抽重点,药品网抽“有的放矢” 《办法》明确,自治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对网上在售的自治区生产的药品和自治区药品网络经营企业经营的药品开展抽检。重点关注销量较高、群众关注度高的药品;售价畸高、畸低、特价促销的价格异常药品;用户评价较差、舆情关注度高、存在消费投诉的药品以及涉嫌虚假宣传、夸大功效的违规宣传药品。明确网抽流程,药品网抽“有章可循” 《办法》对抽样前准备、购样、支付、收样、报销、档案管理等全过程进行详细规定,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构建起流程清晰、权责明确、闭环管理的工作体系,进一步健全药品网络监管体系。下一步,自治区药监局将稳步推进《办法》落地实施,指导各地依规开展网络抽样工作,持续提升线上药品监管能力,守牢群众用药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