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未按要求开展2025年度普通化妆品备案年报相关企业进行限期整改有关事宜的通告》(通告〔2026〕17号)的要求,我局拟注销广西辖区内截至2026年6月30日,未在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2025年度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年报产品(名单详见附件1)。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6年8月6日至2026年8月21日止。公示期届满未收到异议,或经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将对上述国产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上述相关产品备案人对被取消产品备案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2)、个人身份证,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咨询联系人:唐 文咨询联系电话:0771-5896280咨询联系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32号。特此通告。附件:1.广西辖区国产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名单(未提交年度报告的备案产品)2.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6日
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各直属单位:为做好2026年度我省制药工程、医疗器械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职称评审工作,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20〕4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权限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170号)、《关于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函〔2018〕417号)和有关规定,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药工程、医疗器械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申报和评审工作,三亚崖州湾科技管理局负责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各层级制药工程、医疗器械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职称认定、流动确认等工作。二、申报条件(一)制药工程专业职称申报条件按《关于印发海南省制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琼药监综人〔2022〕15号)规定执行。通知链接:https://amr.hainan.gov.cn/himpa/xxgk/tzgg/202301/t20230113_3345947.html医疗器械专业职称申报条件按《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器械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琼药监〔2026〕12号)规定执行。通知链接:https://amr.hainan.gov.cn/himpa/xxgk/tzgg/202604/t20260424_4065051.html(二)根据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聘工作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3〕5号)要求,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科技领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可推荐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直接评定相应层级职称。取得境外专业资格的人员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后,可根据其专业水平和国内外工作业绩,直接申报相应职称。(三)根据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优化流动人员职称确认工作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5〕1号)规定,流动人员自聘任之日起工作满一年,符合晋升我省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办理职称确认后可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不受确认满一年后申报职称评审的限制。流动人员转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申请转评或晋升评审,其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通知链接:https://www.zmgrc.gov.cn/show-28754.html(四)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和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381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于持有职业资格证且符合制药工程或医疗器械专业职称评审条件的专技人员,须先转评为同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一年后方可再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转评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更,且变更前后的岗位属不同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申报评审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岗位未变更的,不实行转评;工作岗位变更的,转岗一年后可申请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一年后可按规定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不同系列不同专业职称要实行转评,不得直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五)根据《实施意见》精神,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评聘结合”方式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六)个人在申报制药工程或医疗器械专业技术资格的同时,不得跨专业、跨系列多头报送。申报人员的任职资历截止时间为2026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学术成果、学历(学位)证等其他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用人单位公示之日前。(七)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继续教育条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规定执行。(八)为做好医疗器械新旧评审条件的衔接过渡,按以下方式执行:1.新制药工程职称评审条件实施前(2022年12月23日),以从事医疗器械专业技术工作,取得我省制药工程职称,职称资格取得时间截至2022年度及以前的专业技术人员,且现在职在岗的医疗器械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医疗器械专业职称时,其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可直接申报上一层级医疗器械职称。2.新医疗器械职称评审条件实施前(2026年3月31日),以从事医疗器械专业技术工作,取得我省工程系列专业职称,职称资格取得时间为2022年12月23日至2026年3月30日之间,且现在职在岗的医疗器械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医疗器械专业职称时,其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可直接申报上一层级医疗器械职称。三、申报方式职称申报实行以线下加线上的方式同时受理,即申报人线下提交纸质材料审核通过后,线上填报信息和提交电子材料。四、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要求(一)申报程序按《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关于印发海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5〕4号)和《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琼府办〔2008〕184号)有关要求执行。(二)评定高级专技人员的申报材料须经工作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当天)。凡未按要求公示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经公示无异议后的申报材料,不得更改。对申报材料不齐全又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的,一律按自动放弃申报处理,在召开评审会期间,不得补充报送申报材料。(三)申报认定高级职称所需材料1.申报人员花名册(见附件1)。2.单位代办委托书。3.单位公示无异议证明材料。包括公示的时间、形式、内容、地点、公示结果及公示截图。4.《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呈报表》(填写内容要求见附件2)一式二份,双面打印装订,加附1寸彩色免冠照2张。5.身份证或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个人征信证明截图。个人征信查询:登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官网→失信被执行人。7.博士学位证明材料。国内2008年9月1日以来获得的学位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的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未能提供的,需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证明。学位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证明。8.博士后进站申请表、人社部门(或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同意招收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文件、博士后进站审核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博士后证书。9.企业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岗位任职证明及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单。事业单位人员提供聘用合同、专业技术岗位聘书、技广达系统个人基本情况项和工作简历项证明截图。10.单位资质证明(例: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个人业绩。11.继续教育材料(2026年)。12.申报材料有外文的须提供中文译文及检索中文译文。(四)申报评审、转评高级职称所需材料1.申报人员花名册(见附件1)。2.单位代办委托书。3.《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填写内容要求见附件3)。一式二份,双面打印装订,加附1寸彩色免冠照2张。封面“申评专业技术资格”栏,选填:评审/首次直接申报/直接评定/转评/破格,副高或正高。4.年度考核证明。按符合申报年限提供证明材料。5.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按下列顺序排序,线下预审通过后再装订成册提交。(1)封面(申报职称、单位、姓名、联系电话)。(2)目录(须附页码)。(3)单位公示无异议证明材料。包括公示的时间、形式、内容、地点、公示结果及公示截图。(4)身份证或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个人征信证明截图。个人征信查询:登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官网→失信被执行人。(6)学位证明材料。国内2008年9月1日以来获得的学位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的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未能提供的,需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证明。学位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证明。(7)副高级或中级职称资格呈报表或评审表、证书。转评人员需加附原职称资格呈报表或评审表、证书。流动专业技术确认人员需加附流动人员职称确认申报表。(8)企业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岗位任职证明及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单。事业单位人员提供聘用合同、专业技术岗位聘书、技广达系统个人基本情况项和工作简历项证明截图。(9)专业技术工作能力(经历)。对照条件逐项阐述说明,与后附的代表性成果、业绩成果、学术成果、施教证明材料一致。(10)代表性成果。医疗器械专业有符合附则第十七条代表性成果条件的,按条件顺序附总目录页和相关佐证材料。制药工程专业若有与医疗器械专业相符的代表性成果,亦可参照提供。(11)业绩成果。附总目录页,格式参照评审表→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栏填写。对照条件及附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外,另附单位资质证明(例: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仅需提供符合业绩成果条件的材料,业绩成果谁提供谁盖章。(12)学术成果。附总目录页,格式参照评审表→著作、论文及重要技术报告登记栏填写。对照条件及附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外,发表的专著另附封面、版权页、目录或摘录页、编委会名单页、标有著作字数页、正文等,专业学术期刊另附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的查询截图(登陆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办事服务→从业机构和产品查询中的相关栏目进行查询)。发表的技术性论文另附刊物的封面、主办单位页、目录页、正文,经新华网、知网等网站的论文查重报告等,在核心期刊发表的还需提供省部级单位出具的查新证明。技术性论文是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正规专业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涉及具体的实验技能、新技术应用开发,强调实验设计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创新性。能够解决专业技术问题,必须有自己观点并附以具体技术实例的处理分析。(13)继续教育材料(含2026年)。按符合申报年限分年度排序,每一年度附总目录页,格式参照评审表→学习培训经历栏填写,后附参训证明材料。(14)指导相关技术人员施教证明材料。附总目录页,格式参照评审表→任现职以来完成教学工作情况栏填写,比照条件附施教证明材料和施教对象的相关资格证书。五、线上申报相关事宜(一)系统填报的内容、上传材料的命名必须与纸质申报内容一致,不一致的将影响预审通过。线下提交的所有材料申报人需另留存1份,便于线上填报。(二)线上申报流程互联网访问https://202.100.247.254:8001/zcps/logonDialog.jsp即可登陆海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申报人选择个人注册,申报单位选择单位注册。(申报系统操作指南见附件4)申报人:个人注册后→在维护所属单位信息栏目填写并保存→申报单位在用户管理栏目审核个人注册信息通过后→个人才可以在个人申报栏目,填写申报信息和上传相关电子支撑材料,确认无误后一键提交所有信息→申报单位在个人申报审核栏目审核申报单位:单位注册后→在临时单位信息管理栏目填写相关信息保存并上报→上级单位(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才可以在个人申报审核栏目,审核本单位申报人员信息,本单位申报人员审核通过后→在单位内部公示栏目填写信息,公示期无异议,公示期结束后→在单位上报栏目上报上级单位审核六、有关要求(一)申报人仅需提供符合条件的材料,并要如实填写。各单位在申报前要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填写要真实、完整、清楚,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要严格把好推荐关,坚持德才兼备,把品德作为人才评价的首要条件,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申报人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对品德有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同时,坚持“谁受理、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做到逐级推荐审核、逐级签字盖章。未按规定程序开展申报的,其推荐、评审结果一律无效。继续实行评审通过比例与职数控制。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推荐申报评审,暂不作通过率限制,但应确保评审质量,宁缺毋滥;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采取评聘分开的方式在通过率内开展职称评审,采取评聘分开的,原则上送评通过率正高级不超过60%,副高级不超过70%。(二)单位和个人在职称申报评审中违纪违法的,依据《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关于印发海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5〕4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三)各申报人申报材料必须由单位派专人统一审核报送,个人报送的不予受理。申报材料应提供原件,原件经审核后按原申报渠道退还。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须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领取职称证书时,经办人将申报材料一同取回。七、申报时间、地点、方式(一)制药工程专业线下申报时间:2026年9月1日—9月9日(工作时间),线上申报时间:2026年9月1日—9月14日,线上预审截至9月14日17:30。医疗器械专业线下申报时间:2026年9月16日—9月23日(工作时间),线上申报时间:2026年9月16日—9月29日,线上预审截至9月29日17:30。各单位须按受理时间申报,逾期不予受理,请申报人合理安排时间,提前完成申报,避免临近截止日期扎堆提交,确保申报工作顺利推进。(二)申报地点:海口市南海大道53号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楼。咨询电话:66820713、66832675。(三)参加制药工程、医疗器械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职称评审人员,将通过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和面试答辩,评审及面试答辩的具体时间另行以短信或电话方式告知。附件:1.申报人员花名册2.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呈报表3.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4.申报系统操作指南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3日
各医疗机构,各药品企业:根据企业在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提交的药品降价申请,拟调低部分药品的联动参考价格,现将降价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2026年8月6日至2026年8月10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医疗机构、企业及公众均可实名提出,按质疑函件规范模板线上提交(模板见系统内质疑投诉模块)。不满足质疑函件规范形式要件、证明材料无相关佐证资料等情况不予受理。线上质疑链接:https://www.scyxzbcg.cn/std/login.html公示期截止后,中心将对无异议的药品价格信息进行调整。联系电话: 028-85151912附件:产品列表 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6年8月6日
为进一步夯实全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省药监局依据法规规章的变化修订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清单》,现予以发布。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务必严格落实清单内容,并对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全面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特此通告。附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清单.doc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4日
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规定,经国家药监局组织论证和审核,藿香清胃胶囊、虚汗停胶囊和消食理气颗粒由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品种名单(见附件1)及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见附件2)一并发布。请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于2027年4月28日前,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7号)等有关规定,就修订说明书事项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将说明书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规定内容之外的说明书其他内容,按原批准证明文件执行。药品标签涉及相关内容的,应当一并修订。自补充申请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特此公告。附件:1.品种名单2.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国家药监局2026年7月29日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感冒灵口服制剂(颗粒、胶囊、片、茶)说明书中的【警示语】、【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等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所有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当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于2026年10月15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将更新信息告知患者。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或者患者合理用药。三、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当严格遵医嘱用药。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及说明书更新信息的告知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特此公告。附件:感冒灵口服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国家药监局2026年7月16日
2021年11月1日《贵州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试行)》开始实施,我局陆续发布了400余个贵州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在全面梳理和核对的基础上,结合生产企业反馈的意见建议,对部分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进行勘误。现将荭草等3个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勘误表予以发布(详见附件)。各相关单位在贵州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实施过程中,请及时将相关问题反馈我局。特此公告。附件:贵州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勘误表.xls
2023年5月4日,我局发布第十六批贵州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对煅牡蛎(近江牡蛎)配方颗粒质量标准中“检查项”的修订申请,经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后,对煅牡蛎(近江牡蛎)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进行修订(详见附件)。特此公告。附件:煅牡蛎(近江牡蛎)配方颗粒质量标准(修订).pdf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服务我市内陆开放综合枢纽建设大局,提升临床急需药品和医疗器械供应保障能力,满足人民群众特定用药用械需求,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制定了《重庆市临床急需药械临时进口服务指导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2026年7月31日重庆市临床急需药械临时进口服务指导工作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服务我市内陆开放综合枢纽建设大局,优化我市临床急需药品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药械)临时进口及供应保障,满足人民群众特定用药用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建立以临床需求为导向、以政府部门统筹联动的临床急需药械临时进口工作服务机制,通过实施前置指导和评估、简化非首次进口评估、通关便利化等举措,进一步优化我市临床急需药械临时进口服务指导工作流程,统筹做好临床供应保障与风险防控,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临床治疗需求,推动医药健康产业协同发展。二、工作举措(一)建立临床需求收集服务机制1.市药监局、市卫生健康委指导我市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对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印发的《临床急需药品临时进口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和《医疗机构临床急需医疗器械临时进口使用管理要求》(以下简称《管理要求》),结合临床实际情况梳理用药用械需求。医疗机构可依据临床需求向市药监局(咨询电话:60353690)和市卫生健康委(咨询电话:67706399)提出临床急需药品临时进口需求、进行材料申报咨询,向市药监局(咨询电话:60353789)提出临床急需医疗器械临时进口需求、进行材料申报咨询。2.市药监局、市卫生健康委建立临床急需药械临时进口申请服务指导机制,依职责指导医疗机构准备申报材料。(二)建立提前评估服务机制3.市药监局、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医疗机构根据《工作方案》和《管理要求》向国家药监局提出申请,并同步掌握相关情况。4.收到医疗机构申报临床急需药品临时进口资料后,市药监局就相应药品是否属于国内无注册上市、无企业生产或短时期内无法恢复生产的境外已上市药品等情况开展前置审核;市卫生健康委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指导下组织论证,就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是否具备专科诊疗能力、使用管理能力、药品是否临床急需、需求量是否合理等内容进行提前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意见报国家卫生健康委。(三)简化非首次进口评估5.对于同一医疗机构再次申请临床急需药品临时进口的,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可简化评估流程,如申请品种、使用医疗机构未发生变化,可沿用首次评估意见,重点对申报数量进行评估。如申请品种不变,仅为不同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时,重点对新申请的医疗机构是否具备专科诊疗能力、使用管理能力、品种需求数量等进行评估。(四)建立通关便利化绿色通道6.医疗机构依据国家药监局复函进口临床急需药品时,市药监局优化办理流程,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进口药品通关单》,重庆海关协助加快办理通关手续。对于在重庆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备货的,进口单位可凭《进口药品通关单》核定的药品批次和数量多次出区。此类进口药品,无需进行口岸检验。7.进口药品若属于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市药监局做好政策告知,提醒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公布的供临床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口审批办事指南,自行向国家药监局申请进口准许证。8.医疗机构通过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买相应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凭国家药监局复函一次性申请进口临床急需医疗器械报关,重庆海关加快办理通关手续、依法对进口临床急需医疗器械实施检验。(五)强化全链条协同监管服务9.市药监局依托“渝药安”数字化监管平台,指导药品进口企业、医疗机构落实全流程追溯管理要求。引导药品进口企业对进口的临床急需药品赋码、扫码入仓、上架,督促指导药品进口企业、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及时上传追溯数据至“渝药安”,实现临床急需药品从入境至药品进口企业、配送至医疗机构以及患者使用全过程追溯。10.市药监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指导医疗机构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等相关规定对临床急需临时进口药械使用的不良反应/事件开展监测和报告。市药监局与市卫生健康委共同研判临床用药用械风险,必要时采取停止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分别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制定临床技术规范,做好药械使用管理,防止流弊。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市药监局牵头建立由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工作机制,负责总体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药监局、市卫生健康委要加强与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的请示汇报与沟通衔接,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联动、高效协同推进;依职责督促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进口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二)完善政策协同,拓宽保障渠道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明确临床急需临时进口药械不纳入药品和医疗器械相关考核,支持临床急需药械的合理使用。市医保局支持指导进口药械在重庆交易采购。鼓励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进口企业、保险机构通过商业保险提供医责险、临床急需药械风险补偿等保险服务。(三)细化配套指导,规范使用管理各单位按职责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工作方案》和《管理要求》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制定临床技术规范,明确临时进口药械的临床诊治用途、患者群体、使用科室及医生名单。做好充分告知和书面知情同意,规范医师用药用械行为;二是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和风险监控处置预案,按要求做好药械使用的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三是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并纳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等管理范畴,配备符合临时进口药械储存要求的设施;四是规范保存使用药械相关的病历及其他有关数据和资料,做好评估评价工作。(四)鼓励创新研发,支持产业发展依托国家药监局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检查西南分中心,为境外已上市药械的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重庆)在国内注册上市提供政策指导,对符合条件的品种,推动纳入我市重点项目,优先给予指导服务,支持引导境外已上市临床急需药械在我国注册上市及转化应用。(五)加强宣传力度,满足临床需求各单位要加强临床急需临时进口药械政策宣传及经验总结,及时收集医疗机构临时进口需求,做好临时进口品种清单汇总更新。持续优化服务流程,不断提升临床急需药械可及性,切实满足人民群众诊疗需求。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试行期满后,市级相关责任部门将及时总结、评价方案运行情况,有序组织推进后续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经企业申请,本机关拟注销成都昇源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川AA0280928;经营方式:批发;注册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9号2栋1单元7层701号A区;法定代表人:工力;企业负责人:鹿纯;经营范围:生物制品(限诊断药品)、化学药制剂(限诊断药品))]。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无单位、个人提出异议,本机关将依法注销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特此公示。联系电话:028-86912503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