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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州市精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过期药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3年8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药房拆零柜中发现1瓶复方氢氧化铝片(批号:E200201、有效期至:20230206)和1瓶氢氯噻嗉片(批号:D200404、有效期至:20230402)均已超过有效期。上述药品复方氢氧化铝片(有效期至:20230206)是2021年2月28日从辽宁某某有限公司采购20瓶,采购单价5.53元;氢氯噻嗉片(批号:D200404、有效期至:20230402)是2020年07月20日从浙江某某有限公司采购5瓶,采购单价1.776元。合计货值7.306元,违法所得不清。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药品的安全、有效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在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中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属经营过程中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超过有效期的1瓶复方氢氧化铝片和1瓶氢氯噻嗉片;二、处以罚款2100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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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胡作慧销售假药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2日至2022年3月29日期间,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王某文、郭某喜生产的“祖传鼻炎药水”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仍从其处购进该“祖传鼻炎药水”销售给他人,共售出29瓶,销售金额4582元,非法获利1682元,上述“祖传鼻炎药水”经检测含有地塞米松成分。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没收4582元,并处罚款9164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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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健一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强制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23年1月4日,当事人从某公司进购热敷贴(批号:20220908)816袋,单价9.9元/袋,计8078.4元;2023年1月15日,当事人从某公司进购热敷贴(批号:20220908)240袋,单价9.9元/袋,计2376元。合计进购热敷贴(批号:20220908)1056袋,金额计10454.4元。上述热敷贴(批号:20220908)系生产企业:某公司,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津械注准2**********1,规格:内装5片(130mm×95mm)。进购时,当事人查看了供货方和生产企业的相关资质、销售清单、该批次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并检查了该批次产品的外包装及标签,后在电脑上建立了验收记录。后当事人开始销售热敷贴(批号:20220908),共实际销售798袋热敷贴(批号:20220908),销售价为10.5元/袋,计8379元。另外240袋热敷贴(批号:20220908)由于滞销,已于2023年4月27日退回到某公司,此外,还有18袋还未销售,其中8袋用于抽样检验(省级监督抽查检验);10袋在当事人仓库,后被本局执法人员扣押。2023年4月21日,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仓库合格品区的热敷贴(批号:20220908)进行抽样,后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20231372)内容有“样品名称:热敷贴,型号规格:130mm×95mm,检验类别:省级监督抽查检验,受检单位名称:浙江健一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单位名称:某公司,抽样地点:企业医疗器械仓库合格品区,抽样日期:2023-04-21,样品批号:2022.09.08,检验依据:浙药监械【2023】1号文中《2023年浙江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检工作计划》附件2《2023年浙江省医疗器械监督抽检和检验方案》中热敷贴产品抽检方案,检验结论:被检样品所检项目按浙药监械【2023】1号文中《2023年浙江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检工作计划》附件2《2023年浙江省医疗器械监督抽检和检验方案》中热敷贴产品抽检方案的规定判定,结论为不合格(检测项目:温度特性,标准要求:符合表2的要求(最高温度,允差±5℃:53),实测结果:44,判定结论:不合格)”。某公司在收到该检验报告后,于2023年6月20日向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后经江苏省医疗器械检验所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FY0021)内容有“样品名称:热敷贴,型号规格:130mm×95mm,委托方:天津市山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检验类别:省级监督复检,受检单位:浙江健一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9.08,检验依据:浙药监械【2023】1号《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津械注准2**********1《热敷贴》,检验结论:样品经检验,不符合上述检验依据规定的总要求(检验项目:温度特性,要求:最高温度额定值(平均值):53℃±5℃,检验结果:44.4,单项结论:不符合)”。另,当事人对热敷贴(批号:20220908)进行医疗器械召回,共召回366袋热敷贴(批号:20220908)。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收缴热敷贴(批号:20220908)376袋,免除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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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淳安县延康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主要违法事实:淳安县延康药店成立于2021年08月02日,注册登记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临岐镇复兴街**号,主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2023年09月24日,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对经营场所的心脑血管处方药货架随机抽取了两款药品进行检查,药品具体信息如下:1、乐药师头孢克肟分散片;国药准字H20120027;净含量:0.1g9片/盒;贮藏:遮光、密封、在阴凉(不超过20℃)处保存;生产企业: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口国家高新区药谷工业园二期药谷四路8号;数量:15盒。2、莎普爱思头孢克肟分散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0655;净含量:100mg*12片/盒;贮藏:遮光、密封、在阴凉(不超过20℃)处保存;生产企业: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平湖市经济开发区新明路1588号,数量:1盒。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两款处方药品的购进记录,销售记录以及销售处方。当事人提供了“乐药师头孢克肟分散片”同批次的随货同行单(出库销售单号S**************7),随货同行单上显示的进货数量为20盒,“莎普爱思头孢克肟分散片”同批次的随货同行单(出库销售单号:S*************1,S*************2),随货同行单上显示的进货数量为20盒,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两款处方药品的销售凭证和销售处方。经执法人员现场查询,在“中宝云药店”系统里未查到“乐药师头孢克肟分散片”入库和销售记录,“莎普爱思头孢克肟分散片”库存数量为17盒,销售记录为0。另查明,2023年09月07日,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已依法对淳安县延康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销售药品过程中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属于药品零售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领域不属于首次违法,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综合其违法情节,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结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裁量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般行政处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处以当事人罚款伍佰元(5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浙江省杭州市
  • 予光医疗(杭州)有限公司生产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9月起,当事人在未取得电钩、单极电凝线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情况下,在其生产车间内,生产电钩(Φ5*330mm)10支、单极电凝线(3000mm)10支。上述电钩和单级电凝线管理类别为第三类医疗器械,至案发时尚未售出,货值金额1700元,无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未取得电钩和单极电凝线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情况下,生产管理类别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电钩、单极电凝线,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对10支电钩、10支单极电凝线予以没收;二、处以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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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婷心意懂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0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件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耀顺江东金座20幢1-6号的杭州婷心意懂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楼梯旁货架上发现4批次共计14件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本局执法人员当场依法予以扣押且当事人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2023年11月6日,经领导审批对其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5日从宁波某某恒业商贸有限公司购进3盒S*******************n™,进货价格:42.90元/盒;于2023年2月28日从宁波某某恒业商贸有限公司购进3盒V****************n™,进货价格:42.90元/盒;于2023年6月30日从阿里巴巴1688平台购进8瓶j"adore,进货价格:8元/瓶;于2023年9月30日从拼多多海外日货代购店铺购进5支Perfect,进货价格:27.9元/支。本局依法扣押的4批次共计14件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明细如下:(1)V****************n™,M*********a,25g/0.88oz.×5Masks,数量:1盒;(2)S*******************n™,M*********a,25g/0.88oz.×5Masks,数量:2盒;(3)Perfect,M*********N,120g,数量:3支;(4)j"adore,M**********E,2ml-0.06FL.OZ,数量:8瓶。至查获时止,V****************n™销售2盒,S*******************n™销售1盒,销售价格均为69元/盒;Perfect销售2支,销售价格:58元/支。故涉案货值金额为784元,违法所得138.5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4批次共计14件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2.没收违法所得138.5元,处罚款10000元。罚没共计10138.5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浙江省杭州市
  • 杭州市上城区艺界贸易商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2年3月8日成立,并在美团平台上注册登记名称为“TT全球美妆集合店(西湖店)”的网上店铺,在其经营场所从事网上化妆品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从网上采购案涉进口化妆品共10件,摆放在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其中,美团平台店铺商品名称为“资生堂悦薇亮肤乳100ml/瓶”的进口化妆品2瓶,销售价格为646元/瓶;美团平台店铺商品名称为“安热沙安耐晒蓝瓶儿童防晒霜60ml/瓶”的进口化妆品2瓶,销售价格为226元/瓶;美团平台店铺商品名称为“JM防晒喷雾180ml/瓶”的进口化妆品4瓶,销售价格为75元/瓶;美团平台店铺商品名称为“迪奥香水小样5ml*3三件套装”2盒,销售价格为228元/盒,该批次进口化妆品的外包装上均没有中文标签,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进口化妆品的进货凭证,截至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尚未对外销售该批次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故无违法所得,其案涉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2500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资生堂悦薇亮肤乳100ml/瓶”进口化妆品2瓶、“安热沙安耐晒蓝瓶儿童防晒霜60ml/瓶”进口化妆品2瓶、“JM防晒喷雾180ml/瓶”进口化妆品4瓶、“迪奥香水小样5ml*3三件套装"进口化妆品2盒;2.罚款人民币11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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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汇诚汇捷影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系一家从事胶片机器生产和胶片销售的公司。2022年1月1日,当事人与江苏普仁新材料有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普仁公司)签订委托生产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委托普仁公司生产医用X射线胶片。当事人2022年委托普仁公司共生产294500张热敏胶片(规格14*17),2023年2月委托普仁公司共生产33箱共计16500张热敏胶片(规格14*17),胶片外包装产品信息上未印有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另当事人未对热敏胶片产品做第一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2023年3月1日,当事人与南京江亚板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亚公司)签订委托生产合同,合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当事人于2023年4月20日完成与江亚公司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委托江亚公司生产医用X射线胶片。2023年3月,江亚公司开始为当事人生产医用X射线胶片。截至检查之日,当事人委托江亚公司共生产1331700张医用X射线胶片(规格14*17),胶片外包装产品信息上未印有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信息上未印有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标签未标明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的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销售标签未标明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以罚款1万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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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门县丽七禾化妆品经营部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菲诗蔻生姜巴毫丰盈洗发水的经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没收6瓶菲诗蔻生姜巴毫丰盈洗发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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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陆港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碳酸钙D₃颗粒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药处罚﹝2023﹞1-7号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日期2023-12-15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金额(万元)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7.46387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销售劣药违法事实河南陆港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碳酸钙D₃颗粒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MB1912669P数据来源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MB1912669P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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