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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雅美芳颜化妆品店牌匾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案(京密市监处罚〔2023〕307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市监处罚〔2023〕3070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雅美芳颜化妆品店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228MA00G0TE3J工商注册号110228600387638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王廷玉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十七条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2月找到某人(查无下落)设计、制作了写有“雅美芳颜 美容减肥艾灸养生馆 主治:祛斑 祛痘 经络疏通 颈椎病 老寒腿”内容的牌匾,并于2023年2月底开始将该牌匾展示在经营场所入口上方。当事人展示的上述牌匾内“主治:颈椎病”的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但当事人开展的经营活动不涉及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领域。广告费用30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600元;罚款金额(万元)0.0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2/20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4/3/20处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3/12/20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北京市县密云县
  • 扬州俊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一次性使用吸痰管主动召回

    扬州俊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报告,该企业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吸痰管在省抽检测中,出现机器端的内径等于或大于与之连接的管身内径,现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涉及产品的具体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产品 江苏省
  • 扬州美德莱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医用防护口罩主动召回

    扬州美德莱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报告,该企业生产的医用防护口罩在省抽检测中,出现密合性不符合要求,现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涉及产品的具体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产品 江苏省
  • 广西玉林市珍草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柴胡(北柴胡)(批号200401)案(桂药监生罚〔2023〕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药监生罚〔2023〕9号案件名称广西玉林市珍草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柴胡(北柴胡)(批号200401)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广西玉林市珍草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50900MA5KE9CD8C法定代表人姓名张增主要违法事实广西玉林市珍草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柴胡(北柴胡)(批号200401)[性状]项为“外表皮灰黄色,具明显深纵皱纹,支根痕少。切面略显纤维性,皮部较厚,呈黑棕色环;木部淡黄色。质柔软。气香,较浓郁”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于2020年4月10日生产柴胡(北柴胡)(批号200401)392.70kg(其中0.50kg为留样数量,0.20kg为成品检验数量),违法所得为13957.91元。该批次柴胡(北柴胡)的货值金额73092.26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生产销售假药柴胡(北柴胡)(批号:200401)违法所得壹万叁仟玖佰伍拾柒元玖角壹分(¥13957.91);2.并处生产销售假药柴胡(北柴胡)(批号:200401)货值金额(73092.26元,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3.5倍罚款,即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以上罚没款合计:叁拾陆万叁仟玖佰伍拾柒元玖角壹分(¥363957.91)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5日备注附件桂药监生罚〔2023〕9号-广西玉林市珍草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公示版)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2023年第66号)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安全有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呼吸道用吸引导管(吸痰管)、生物反馈治疗设备等11个品种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发现16批(台)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具体情况如下:一、 被抽检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产品(一) 呼吸道用吸引导管(吸痰管)2批次:分别为海南一剂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太平洋医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涉及吸引导管的管身外径和管身最小内径、真空控制装置性能不符合标准规定。(二) 贴敷类医疗器械(远红外治疗贴、磁疗贴、穴位磁疗贴)2批次:分别为武汉华卫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南雪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涉及检出“按照补充检验方法要求不得检出的相关药物成分”。(三) 一次性使用活组织检查针1批次:GALLINIS.R.L.嘉利有限公司生产,涉及尺寸公差不符合标准规定。(四) 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膜1批次:淄博创奇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涉及剥离强度不符合标准规定。(五) 医用射线防护用具3批次:分别为济南优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山东大华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生产,涉及材料不符合标准规定。(六) Nd:YAG激光治疗机1台:武汉镭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涉及控制器件和仪表的准确性不符合标准规定。(七) 生物反馈治疗设备1台:力康华耀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生产,涉及“保护接地、功能接地和电位均衡”不符合标准规定。(八) 心电图机2台:分别为河南云心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沙一诺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涉及连续漏电流和患者辅助电流(正常工作温度下)、所有心电图机均必须具备对除颤效应防护的功能不符合标准规定。(九) 医用氧气浓缩器(医用制氧机)1台:Nidek Medical Products,Inc.生产,涉及出口压力不符合标准规定。(十) 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试剂盒(免疫层析法)1批次:Abbott Diagnostics Medical Co., Ltd.雅培诊断(日本)医疗有限公司生产,涉及最低检出限、重复性不符合标准规定。(十一) 同型半胱氨酸检测试剂(盒)1批次: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涉及样品在正常检验过程中不能正常使用。以上抽检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具体情况见附件。二、对抽检中发现的上述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等要求,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对抽检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产品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医疗器械缺陷严重程度确定召回级别,主动召回产品并公开召回信息;督促企业尽快查明产品不合格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按期整改到位。特此通告。附件:抽检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名单国家药监局2023年12月18日抽检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名单序号标示产品名称被抽查单位标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出厂编号抽样单位检验单位不符合标准规定项1一次性使用吸痰管海南一剂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海南一剂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YJT-X-F182021年11月30日20211103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吸引导管的管身外径和管身最小内径2抽痰包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太平洋医材股份有限公司规格:4.00mm(12Fr)×460mm型号:I210122022-08-0122012748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真空控制装置性能3远红外线治疗贴武汉华卫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华卫科技有限公司100mm×70mm2023020720230207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药物添加4远红外磁疗贴武汉南雪药业有限公司武汉南雪药业有限公司150mm*120mm2023032020230320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药物添加5穿刺活检针什邡市人民医院GALLINIS.R.L.嘉利有限公司NS18/1618G×16cm2021.09.03DSN4652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尺寸公差6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膜淄博创奇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淄博创奇医疗用品有限公司G3045E30cm×45cm2023/03/0220230302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剥离强度7防辐射衣济南优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济南优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YJ1042023年6月16日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院材料8防辐射衣山东大华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大华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S型2023年06月20231208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院材料9医用射线防护手套山东大华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大华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S型2023年06月20231208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院材料10眼科Nd:YAG激光治疗机武汉镭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镭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HGL-MYK82022.09.05MYK8220003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控制器件和仪表的准确性11肌电生物反馈仪力康华耀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力康华耀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HF30002023年03月HF0802810002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医疗器械质量检验院保护接地、功能接地和电位均衡12便携式心电图机河南云心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云心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80ECG-i122022年06月24日ecgi126432ecgi126432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药品仪器监督检验总站所有心电图机均必须具备对除颤效应防护的功能13数字心电图机长沙一诺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长沙一诺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ECGA2022.11.17SN0201Br0020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药品仪器监督检验总站1.连续漏电流和患者辅助电流(正常工作温度下);2.所有心电图机均必须具备对除颤效应防护的功能14制氧机上海崇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Nidek Medical Products,Inc.Mark 5 Nuvo Lite OCSI23-01-2022214409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药品仪器监督检验总站出口压力15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硒法)Determine Syphilis TP雅培(上海)诊断产品销售有限公司Abbott Diagnostics Medical Co.,Ltd.雅培诊断(日本)医疗有限公司100个测试/包装袋2022-12-070000658568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1.最低检出限;2.重复性16同型半胱氨酸测定试剂盒(循环酶法)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1:2×48mL R2:2×13mL20220918A2022003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样品在正常检验过程中不能正常使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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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药济安好药师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网络零售药品违规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2〕19号案件名称福建药济安好药师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网络零售药品,违规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逾期不改正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福建药济安好药师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8TERQG4R法定代表人姓名黄志福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所属的天猫平台网络零售枸橼酸西地那非片、他达拉非片等处方药违规展示药品包装、标签等信息。在我办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药品网络零售违规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的行为,逾期不改正,依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处罚如下:罚款65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3年12月4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3〕19号当事人:福建药济安好药师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50300MA8TERQG4R住所(住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园东路2169号新日财富广场1号楼2404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志福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园东路2169号新日财富广场1号楼2404室根据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线索移送函(莆市监执函〔2023〕323号),我办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在所属的天猫平台网络零售枸橼酸西地那非片、他达拉非片等处方药违规展示药品包装、标签等信息。在我办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2023年11月21日,我办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11月27日,我办收到当事人书面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经复核,我办不采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资质证明材料、线索移送函、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当事人药品网络零售违规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逾期不改正,依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处罚如下:罚款6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具的缴款通知书,依法缴纳罚没款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3年12月4日(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福建省
  •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抽检通告(2023第37号)

    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全省药品抽检工作计划》,我局组织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进行了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现将抽检中发现的6批次不符合规定产品予以通告(见附件)。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予以整改。我省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法对本通告所涉及的企业和单位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规定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特此通告。附件:6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15日6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序号药品通用名被抽样单位(检品来源)检品标示的生产单位批号承检机构检验依据检验结论不合格项目1红花黑龙江连喜骨关节病中医院河北全泰药业有限公司2203001哈尔滨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检查】(水分)2白芍黑龙江省天润百姓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祥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21001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院《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检查】(二氧化硫残留量)3北沙参庆安县建民乡卫生院黑龙江省济世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00403绥化市检验检测中心《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性状】4通脑络丸白宗道中医门诊部(原乐善堂中医门诊部)乐善堂中医门诊部20220503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院通脑络水蜜丸标准不符合规定【检查】(重量差异)5莲子饮片齐齐哈尔大时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兴达店哈尔滨市润禾中药饮片加工厂22060701齐齐哈尔市药品检验中心《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性状】6天麻鸡西市大参林灵峰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黑龙江蔺氏盛泰药业有限公司2209003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院《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检查】(二氧化硫残留量)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产品 黑龙江省
  • 上海戴邹胡超市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闵处〔2023〕12202300623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戴邹胡超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2MA1GEKMB4L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邹来全违法行为类型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0.085641万元,罚款0.05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12-04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882632652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闵处〔2023〕122023006233号当事人:上海戴邹胡超市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EKMB4L住所:上海市闵行区龙茗路2726号一层法定代表人:邹来全2023年3月17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证,涉案“杰士邦”牌黄金持久避孕套的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为国械注进20173666944,产品名称为天然乳胶橡胶避孕套Naturallatexrubbercondom,管理类别为第三类,注册人名称为雷蒙德健康护理有限公司RaymondConsumerCareLimited,代理人名称为武汉杰士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审批部门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日期为2017年10月30日。2021年5月12日,当事人上海戴邹胡超市有限公司设立,店招为“世纪华联”,法定代表人为邹来全,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龙茗路2726号一层,主要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和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等。截至案发,当事人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许可,但在“美团”外卖平台内开设网店“世纪华联ENTURY(龙茗路店)”并在售涉案“杰士邦”牌黄金持久避孕套。2022年7月2日,当事人自天津巨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采购了24盒涉案产品,实付款477.2元,即进货单价为19.88元;2023年2月13日,当事人再次采购了24盒涉案产品,实付款320.2元,即进货单价为13.34元。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了当事人自2023年1月7日至2023年2月28日的交易流水,销售数量为30盒,销售单价分为46.55元和49元,销售额为1413.65元。现场查见涉案产品18盒,故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杰士邦”牌黄金持久避孕套的第一批次数量为24盒,货值金额为1134.35元,违法所得为657.15元;第二批次数量为24盒,货值金额为1117.2元,违法所得为199.26元;违法所得合计为人民币856.41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及本局具有管辖权;证据二: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证据三:由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涉案产品的数据查询结果,证明当事人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违法事实;证据四:由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分析证书(检验报告)和进货订单截图,证明当事人的供货来源和进货成本;证据五:由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关于世纪华联ENTURY(龙茗路店)的回复》,证明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内经营“杰士邦”牌黄金持久避孕套的货值金额;证据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行政处罚与执法监督系统有关当事人的案件查询结果,证明当事人有初次违法的情形;证据七:其他涉及案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上书证、物证等材料均由当事人或相关主体签字确认,具备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已构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处罚情节。涉案“杰士邦”牌黄金持久避孕套的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为国械注进20173666944,管理类别为第三类。当事人未经许可在“美团”外卖平台内销售涉案“杰士邦”牌黄金持久避孕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是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或者办理备案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许可或者备案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从事网络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的行为。2023年11月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闵罚告〔2023〕1220230062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首违要求;当事人销售数量较少,且涉案产品来源合法,有相关索证索票和检验报告,违法情节轻微;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案件的查处,并于2023年3月1日执法人员检查后即从网店下架了涉案商品并不再销售,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执法人员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从事网络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伍拾陆元肆角壹分;二、没收违法经营的“杰士邦”牌黄金持久避孕套拾捌盒;三、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以上没收和罚款合计为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陆元肆角壹分(¥1356.41)。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伍拾陆元肆角壹分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04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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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州市白象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温州市白象大药房,成立于2004年11月08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1月29日期间无处方单销售12盒甲磺酸左氧氟沙星片,以上药品为需凭处方单销售的处方药,当事人表示无处方单便进行销售,且当事人表示近半年店内存在无处方单销售其他处方药品的情况,无法提供近半年处方药销售的处方单。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无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调查,当事人无处方销售处方药事实存在,证据确凿,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无异议。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温州市白象大药房无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浙江省温州市
  • 苍南县藻溪群信药品零售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但始终无法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从医药代表购买第三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共11支,购进价格0.5元/支,货值金额5.5元,尚未销售就被我局扣押,故本案无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之规定,属于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改正,属于首次违法,且货值金额小尚未销售,未造成社会危害,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建议予以减轻处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共11支;二、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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