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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奥林巴斯医疗株式会社对电子支气管内窥镜主动召回

    奥林巴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报告,由于涉事产品操作手册中缺少产品规格图表等原因,生产商奥林巴斯医疗株式会社对其生产的电子支气管内窥镜(国械注进20153223034、国械注进20172066061、国械注进20182062271)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二级召回。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3年12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产品 全国
  • 重庆德视佳眼科门诊有限公司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3〕646号)

    当事人:重庆德视佳眼科门诊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0*******L71住所(住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号*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JORN**** ******SEN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1******9(护照号)联系电话:185******98   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号*幢2023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号*幢的重庆德视佳眼科门诊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经营场所一楼治疗室的抢救车中发现有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尼可刹米注射液,15ml,0.375g,产品批号30200203,有效期至2023/02/20,数量1支,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实施了扣押的强制措施,当事人对扣押的强制措施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不得继续从事违法行为。2023年11月10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重庆德视佳眼科门诊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由第三监管所傅*、任**承办。经查,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尼可刹米注射液,15ml,0.375g,产品批号30200203,有效期至2023/02/20,数量1支。)已过有效期和在有效期内的药品混放,且上述药品存放位置未有“不合格”、“失效”等标识标牌。尼可刹米注射液的供货商是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进价是6.8元/支。综上,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为6.8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且属于本局监管区域,本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并受当事人委托配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和配合调查,并在《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3、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和货值金额。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物品货值金额较少(6.8元)。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文书编号:渝两江市监强清单三所〔2023〕10-23-1号序号1物品;2、处罚款30000元。本局于2023年11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账号:510*********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重庆市
  • 史赛克神经介入公司Stryker Neurovascular对微导管主动召回

    史赛克(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报告,由于部分配置的Trevo微导管产品批次被错误发往美国客户,生产商史赛克神经介入公司Stryker Neurovascular对其生产的微导管(国械注进20153033916、国械注进20223030396)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召回。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本次召回不影响中国。2023年12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产品 全国
  • 重庆北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3〕633号)

    当事人:重庆北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0*******07F住所(住址):重庆市渝北区人和镇龙寿路***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熊**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834联系电话:139*****199   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人和镇龙寿路***号2023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人和镇龙寿路***号的重庆北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医院一楼换药室内铁皮柜内发现有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执法人员对上述过期医疗器械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对扣押的强制措施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不得继续从事违法行为。2023年10月25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重庆北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由第三监管所傅*、任**承办。经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上述过期医疗器械的供货商相关资质和购进票据(上述过期医疗器械购买记录由于时间太久了无法提供,当事人提供了同种产品近期的购进票据),备皮刀(生产日期20210906,失效日期20230905)的购进价格是1.00元/把,一次性使用帽(生产日期2017年7月24日,失效日期2019年7月24日)的购进价格是0.35元/包。上述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当事人仍将其存放于医院一楼换药室铁皮柜内,与其他效期内产品放在一起,且无任何不合格或过期字样的标识。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属实。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包含有上述产品批号的使用记录,当事人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应按照现场检查发现的过期医疗器械数量计算,分别为备皮刀27把(27*1.00元/把=27元)和一次性使用帽4包(4*0.35元/包=1.4元),共计28.4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且属于本局监管区域,本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并受当事人委托配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和配合调查,并在《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3、现场笔录1份,调查笔录2份,当事人提供的涉案医疗器械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包括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等资料,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属实。本局认为:1、当事人将过期医疗器械存放在换药室,未作任何“不合格”、“失效”等标识,且与有效期内其他医疗器械放在一起,存在随时使用于患者的使用准备状态,应认定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应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2、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涉案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较少(共计28.4元)。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综上所述,1、当事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详见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渝两江市监强清单三所〔2023〕10-24-1序号1-2物品);(2)、处罚款20000元。2、当事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本局于2023年11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账号:510*********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重庆市
  • 郡是医疗株式会社对可吸收性敷料使用人工皮膚主动召回

    郡是医疗器材(深圳)有限公司报告,由于境外的说明书标签错误原因,生产商郡是医疗株式会社对其生产的可吸收性敷料使用人工皮膚(国械注进20163142717)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召回。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3年12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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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博莱口腔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案(渝两江市监处字〔2023〕630号)

    当事人:重庆博莱口腔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XP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礼慈路*号*号商业附*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金身份证号码:500226********31112023年9月7日,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两江新区礼慈路*号*号商业附*号的重庆博莱口腔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当事人诊所的办公室、诊室2和清洗打包室发现下列医疗器械:1.聚羧酸锌水门汀一盒,已开封,规格为粉:30g/瓶、液:15ml/瓶,其中粉已使用剩余约1/10瓶(3g左右),液已使用剩余约2/5瓶(约6ml),生产批号:20210601,生产日期202106,有效期至202305;2.“比乐喜”玻璃纤维桩1盒,规格:1.0mm,黑色、10支,生产日期:2020.8.21,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63631858,已开封,剩余8支;有效期:2023.8.20;3.“康田正”调拌头1包,规格50个/袋,型号:蓝-3.2mm,有效期3年,生产批号:KT181201,生产日期:20181201;4.“康田正”口腔材料注射头1包,规格:50个/袋,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冀沧械备20180055号,有效期3年,生产批号:KT190805,生产日期:20190805,已开封使用,剩余38个;5.牙科分离剂1瓶,规格/型号:150ml/瓶,生产日期:20200426,使用期限:20220425,备案编号:沪嘉食药监械生产备20000356,已使用,剩余约2/3(约100ml);6.“圣光”一次性使用口腔输水管3袋,注册证编号:预械注准20182170831,批次:20201123,失效日期:20221122;7.“井蓝”一次性使用冲洗管1袋,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92020692,规格/型号:IA型,3.3mm(F10),生产日期20210108,失效日期20230107,生产批号21A01082;8.“康田正”调拌头2包,生产备案证编号:冀沧食药监械生产备20150005号,有效期3年,其中2包的生产日期:20181201,9.“康田正”口腔材料注射头1包,规格:50个/袋HP04蓝,生产日期:20190108,有效期3年;9.“康田正”口腔材料注射头2包,规格:50个/袋,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冀沧食药监械生产备20150005号,有效期3年,生产日期:20190805;10.“钻霸”金刚砂车针,注册证编号:粤械注准20152550076,生产批号:20171201,生产日期:2017.12.25,有效期至2020.12.24,已开封使用,剩余3根;11.“康田正”口腔材料注射头1包,规格:50个/袋,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冀沧食药监械生产备20150005号,有效期3年,生产批号:KT190725,生产日期:20190725。根据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上述医疗器械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4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XP,经营范围:医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相关证据,我局查明当事人上述十一种过期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321.4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扣押清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10页,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3.价目表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金额。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罚告(2023)号)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给予处罚。由于当事人涉案财物较少,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1)“聚羧酸锌水门汀”1盒(已开封);(2)“玻璃纤维桩”8支(已开封);(3)“牙科分离剂”1瓶(已开封);(4)“一次性使用冲洗管”1袋;(5)“一次性使用口腔输水管”3袋;(6)“调拌头”3袋(已开封);(7)“注射头HP03黄”138个(已开封);(8)“注射头HP04蓝”1袋(已开封);(9)“注射头HP06棕”1袋(已开封);(10)“调拌头”3袋(已开封);(11)“金刚砂车针”3根(已开封);2.罚款20000元。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重庆市
  • 重庆智雅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对经营活动中提供的服务进行明码标价案(渝两江市监处字〔2023〕305号)

    当事人:重庆智雅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0MA******8B住所(住址):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东段*号附*号法定代表人:高*阳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00************572联系电话:183****8970   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回龙路*号*幢*2023年8月23日,我局接市局执法总队移交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综合治理和源头监管的提示函,称其在侦办九龙坡区徐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过程中,发现重庆卡婕宁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医疗美容机构存在价格违法等现象,望严厉查处涉医美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当事人曾用名为重庆卡婕宁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该名称于2022年8月变更为重庆智雅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现用名),办理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23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在现场,我局未发现当事人有价格公示牌,未发现当事人电脑内有价格公示文档记录,未发现当事人对服务价格进行明码标价,现场工作人员对服务价格表示不知晓。经调查了解,当事人因公安部门和药品监督部门调查重庆婕熹卡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和提取证据等原因,遗失了服务价格明码标价的展示牌。经我局8月31日现场检查后知晓了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重新制作了项目价格表,并放置公示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当事人新制作的价目表下方印有最终解释权归重庆智雅整形所有,重庆智雅整形美容的字样。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 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第一次)等,证明我局2023年8月31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且当事人未对经营活动中提供的服务进行明码标价的事实。3. 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二次)、当事人提交的其经营场所放置项目价格表的图片等,证明当事人新制作的价目表下方印有“最终解释权归重庆智雅整形所有”字样的事实。4. 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二次)等,证明当事人印有“最终解释权归重庆智雅整形所有”字样的新价目表(店堂告示)行为,未因该行为导致损害结果而产生违法所得,符合违法所得较少的从轻情节的事实。2023年11月30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告字〔2023〕305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当事人从事医疗美容服务,应当依法公开标示服务价格、服务项目等信息,应当明码标价。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对其提供服务公开标示项目名称及收费标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改正,处罚款3000元。2.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当事人在整改过程中,制作了新的价目表公示在经营场所内,上有 “最终解释权归重庆智雅整形所有”的字样,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使用店堂告示含有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无违法所得,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三)项违法所得较少的从轻情节,我局决定对该行为从轻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改正,处警告。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提供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使用店堂告示含有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2行为有违法所得较少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1. 警告;2. 处罚款3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重庆市
  • 贺州市中医医院未经审查发布包含禁止情形的医疗广告案(贺市监处罚〔2023〕57号)

    当事人:贺州市中医医院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1100499309313M住所:贺州市龙山路法定代表人:宁*龙我局接举报后核查发现,当事人在“贺州市中医医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有介绍医疗机构及医疗服务的广告推文,当事人未能提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涉嫌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我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0日、5月5日、5月21日在“贺州市中医医院”微信公众号分别发布了以下广告推文:一、《杏林关注|预防流感,贺州市中医医院瑶医瑶药有妙招》广告推文。其中内容包含有“瑶药抗感药浴包 配方组成:一技黄花、桑叶……功效:祛风解表,化湿解毒,调整机体盈亏平衡。主治:用于流感及普通感冒的预防和治疗。适用人群:体质虚弱者、亚健康人群及普通人群预防流行性外感疾病。瑶药抗感香囊 中药中含有丰富植物挥发油,散发出的气味经口鼻吸入,具有芳香避秽、醒脑开窍、防蚊驱蚊、避免时疫、预防保健等多种功效,还能提振食欲,增强人体抵抗力。”。二、《杏林动态|疼痛!畸形!无法走路!折磨他们几十年的踝关节有救了--贺州市中医医院成功开展多例高难度关节融合术》广告推文,其中内容包含有“贺州市中医医院骨一科团队同一天开展两台高难度关节融合术……57岁的李阿姨……58岁的廖先生,曾多处就医无有效治疗方案。邀请了广东省足踝专家谢*伟来贺指导。术后李阿姨的左脚和廖先生的右脚关节畸形矫正接近正常。……主要业务1、四肢骨折及脱位的保守诊疗:以传统中医手法正骨复位骨折,辅以小夹板或石膏固定骨折端,自制中药药膏外敷促进骨折愈合。……6、各种自制药膏诊疗四肢各部位骨折、脱位、骨不连、骨感染。李*德 副院长 主任医师 专家介绍……诊疗特长……,杨*敏 骨一科副主任 主治医师专家介绍……诊疗特长…… ”。三、《世界脊柱健康日|贺州市中医医院带你了解如何保护脊柱》广告推文,其中内容包含“专家介绍黄*峰,贺州市中医医院脊柱骨科主任,贺州市微创脊柱外科质量控制中心主任委员、副主任医师,专业特长:……开展腰椎内镜手术、胸椎内镜手术、颈椎内镜手术。”。以上广告推文由当事人制作发布,未经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宣传内容表现形式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诊疗效果及利用卫生技术人员形象作证明的情形,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贺州市中医医院”微信公众号广告推文截图纸质版2份、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有禁止情形的医疗广告的事实。3、现场笔录2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为自行制作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2023年12月13日,本局直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广告推文属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所称的医疗广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第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介绍医院医疗服务信息违反了以上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包含禁止情形的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及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给予减轻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60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开户名全称: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2109380029100343210,开户行:工商银行贺州市建设路支行),或者通过网上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网银转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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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省中药材GAP符合性检查结果的公告(2023年第79号)

    根据《甘肃省〈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示范建设实施方案》,2023年12月6日至9日,省药监局联合省农业农村厅对甘肃九州天润中药产业有限公司、礼县春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健康产业分公司中药材GAP基地进行符合性检查(延伸检查),检查结果符合要求,现予以公告。附件:中药材GAP符合性检查结果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19日中药材GAP符合性检查结果被检查主体中药材品种中药材生产企业基地面积(亩)基地地址检查结果甘肃九州天润中药产业有限公司当归甘肃九州天润中药产业有限公司1971甘肃省定西市岷县麻子川乡麻子川村、上沟村符合要求黄芪1442甘肃省定西市岷县梅川镇车路村、宁宁村党参1602甘肃省定西市岷县梅川镇车路村、宁宁村礼县春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健康产业分公司大黄礼县春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健康产业分公司2000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白河镇上文村符合要求900甘肃省陇南市礼县草坪乡中山村、后山村200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上坪乡青林村、蔡家村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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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未提交2023年度报告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2023年 第15号)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有关规定,我局于2023年12月12日发布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2023年度报告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公告》(2023年第64号)。公告期内,相关化妆品备案人或其境内责任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定,现依法对我省未按规定提交2023年度报告的进口普通化妆品(产品清单见附件)予以取消备案。特此通告。附件:湖北省未提交2023年度报告的进口普通化妆品清单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20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附件湖北省未提交2023年度报告的进口普通化妆品清单产品名称备案号企业名称乐凡黎高保湿修护精华液国妆网备进字(鄂)2021000002武汉恒创奥美商贸有限公司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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