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崇处〔2023〕30202300477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优锐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000312257139F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MARKGAVINLOTTER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3.00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2-28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机构代码:8942743650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崇处〔2023〕302023004772号
银行输入码:0123004772
当事人:优锐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12257139F
住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圆公路1385号10幢3层309、311、313室
法定代表人:MARK GAVIN LOTTER
2023年3月12日,本局长兴所接市民举报,反映优锐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通过“优铁能医”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药品广告涉及表示功效、保证安全性的断言(广告内容:吸收率高安全性好无铁锈味工艺先进品质更佳;力蜚能是国内外指南一致推荐的优选口服铁剂),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要求查处。2023年3月21日,本局批准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优锐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12日,主要从事医药领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交流和技术推广等经营活动,也包括向股东Nuance Pharma Limited提供创新药物领域的技术咨询服务。微信公众号“优铁能医”(微信号:gh_8fadbc140f1e)系当事人认证,主要由其公司员工负责管理运营。2023年3月8日、2月28日、2月21日当事人分别在标题为“慢性肾病患者红细胞生成刺激剂低反应有哪些原因”“慢性肾病患者缺铁性贫血的治疗”“为什么糖尿病和糖尿病肾病患者比其他慢性肾病患者更早出现贫血”文章中宣称力蜚能多糖铁复合物胶囊“吸收率高,安全性好”“工艺先进,品质更佳”“力蜚能是国内外指南一致推荐的优选口服铁剂”。
另查,力蜚能多糖铁复合物胶囊系非处方药品,在中国境内的商业化运营权益主体及注册商标持有主体均为当事人的股东Nuance Pharma Limited。当事人为了向医学专业人士推广宣介上述力蜚能多糖铁复合物胶囊,通过微信公众号“优铁能医”(微信号:gh_8fadbc140f1e)发布上述药品广告未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因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并对外发布上述违法广告,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2023年5月10日,当事人提供整改截图,已将涉案广告的文章删除,不再对外展示有关违法广告内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23年5月10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2、2023年5月10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受委托处理本案件的事实;
3、2023年5月10日、9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通过其微信公众号“优铁能医”(微信号:gh_8fadbc140f1e)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事实;
4、2023年3月20日,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的微信公众号“优铁能医”(微信号:gh_8fadbc140f1e)截取并于2023年5月10日经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的截图9页,证明当事人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事实;
5、2023年5月10日,由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微信公众号“优铁能医”(微信号:gh_8fadbc140f1e)整改截图打印件2页,证明当事人已积极整改宣传内容的事实;
6、其他证据材料。
本局于2023年12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崇罚告〔2023〕30202300477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宣称力蜚能多糖铁复合物胶囊“吸收率高,安全性好”“工艺先进,品质更佳”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宣称“力蜚能是国内外指南一致推荐的优选口服铁剂”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未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同一行为违反了多个法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
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构成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当事人作为医药咨询领域的广告主,在从事广告活动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当事人通过其认证的微信公众号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虽及时进行改正,但在客观上已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鉴于违法广告的发布载体为自媒体账号,浏览量较少、影响范围小;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积极主动整改广告内容,消除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叁万(大写)元、违法所得 无 (大写)元交至本市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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