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海市监处罚〔2024〕2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诺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500015778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文峰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1月0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海市监处罚〔2024〕20号当事人名称:广州诺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5721948834;法定代表人:张文峰;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171号10栋205室(仅限办公);经营范围: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2023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将其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存在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的经营行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于2023年10月30日决定立案调查。本案无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持有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所核准的经营方式为“批发”;然而当事人于2023年2月10日至2月20日期间,擅自变更《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方式,将第三类医疗器械“软性亲水接触镜(国械注进***********,规格型号:连续配戴型;注册人名称:博士伦有限公司)”零售给个人消费者(陈光林1盒、刘静静2盒),每盒售价200元。调查同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上述医疗器械时的销售记录上未按规定记录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注册号、批号、有效期、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600元。以上事实有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得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所有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均经你公司的授权代理人确认属实,你公司的授权代理人无异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2023年12月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海市监罚告〔2023〕66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将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给消费者个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违反了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擅自变更医疗器械许可经营方式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2、罚款10000元。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1月0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案件名称樊城区燕子饰品精品店经营未备案国产普通化妆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襄阳市监处罚〔2024〕2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樊城区燕子饰品精品店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2420600MA4CA6JR8Y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周圣军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未备案国产普通化妆品以及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处罚内容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崇处〔2023〕30202300477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优锐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000312257139F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MARKGAVINLOTTER违法行为类型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行政处罚内容罚款3.00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12-28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942743650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崇处〔2023〕302023004772号银行输入码:0123004772当事人:优锐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12257139F住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圆公路1385号10幢3层309、311、313室法定代表人:MARK GAVIN LOTTER2023年3月12日,本局长兴所接市民举报,反映优锐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通过“优铁能医”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药品广告涉及表示功效、保证安全性的断言(广告内容:吸收率高安全性好无铁锈味工艺先进品质更佳;力蜚能是国内外指南一致推荐的优选口服铁剂),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要求查处。2023年3月21日,本局批准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优锐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12日,主要从事医药领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交流和技术推广等经营活动,也包括向股东Nuance PharmaLimited提供创新药物领域的技术咨询服务。微信公众号“优铁能医”(微信号:gh_8fadbc140f1e)系当事人认证,主要由其公司员工负责管理运营。2023年3月8日、2月28日、2月21日当事人分别在标题为“慢性肾病患者红细胞生成刺激剂低反应有哪些原因”“慢性肾病患者缺铁性贫血的治疗”“为什么糖尿病和糖尿病肾病患者比其他慢性肾病患者更早出现贫血”文章中宣称力蜚能多糖铁复合物胶囊“吸收率高,安全性好”“工艺先进,品质更佳”“力蜚能是国内外指南一致推荐的优选口服铁剂”。另查,力蜚能多糖铁复合物胶囊系非处方药品,在中国境内的商业化运营权益主体及注册商标持有主体均为当事人的股东NuancePharmaLimited。当事人为了向医学专业人士推广宣介上述力蜚能多糖铁复合物胶囊,通过微信公众号“优铁能医”(微信号:gh_8fadbc140f1e)发布上述药品广告未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因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并对外发布上述违法广告,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2023年5月10日,当事人提供整改截图,已将涉案广告的文章删除,不再对外展示有关违法广告内容。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2023年5月10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2、2023年5月10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受委托处理本案件的事实;3、2023年5月10日、9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通过其微信公众号“优铁能医”(微信号:gh_8fadbc140f1e)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事实;4、2023年3月20日,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的微信公众号“优铁能医”(微信号:gh_8fadbc140f1e)截取并于2023年5月10日经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的截图9页,证明当事人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事实;5、2023年5月10日,由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微信公众号“优铁能医”(微信号:gh_8fadbc140f1e)整改截图打印件2页,证明当事人已积极整改宣传内容的事实;6、其他证据材料。本局于2023年12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崇罚告〔2023〕30202300477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宣称力蜚能多糖铁复合物胶囊“吸收率高,安全性好”“工艺先进,品质更佳”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当事人宣称“力蜚能是国内外指南一致推荐的优选口服铁剂”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当事人未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当事人同一行为违反了多个法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构成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当事人作为医药咨询领域的广告主,在从事广告活动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当事人通过其认证的微信公众号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虽及时进行改正,但在客观上已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鉴于违法广告的发布载体为自媒体账号,浏览量较少、影响范围小;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积极主动整改广告内容,消除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叁万(大写)元、违法所得无(大写)元交至本市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 月 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虹处〔2023〕09202300271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吟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20320817810K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久幸违法行为类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000000万元,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12-29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131951620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虹处〔2023〕092023002713号当事人:上海吟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320817810K住所: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大道1599号1号楼二层西侧法定代表人:陈久幸2023年12月19日,本局对当事人上海吟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立案调查,调查期间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书证等证据。经查明,当事人主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持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为沪奉药监械经营许20170186号,经营地址和库房地址均为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大道1599号1号楼二层西侧。当事人为方便业务开展,于2022年2月租用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1901B单位用于办公,并于同年10月正式搬入办公,作为当事人的实际经营场所,当事人的人事、财务、市场等员工均在此地办公,当事人的合同、出库单、发票也在此地签订或开具。当事人变更经营场所未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大道1599号1号楼二层西侧的地址目前仅用于医疗器械库房,无常驻办公人员。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我局于2023年12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虹罚告〔2023〕09202300271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期间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29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崇处〔2023〕30202300585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郑明明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000607256520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郑皓明违法行为类型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00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12-29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942743650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崇处〔2023〕302023005854号银行输入码:0123005854当事人:上海郑明明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565201住所: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9004室法定代表人:郑皓明2023年10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有关上海郑明明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在其淘宝店铺中发布虚假广告的举报。2023年10月26日横沙市场所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报本局申请立案,2023年10月27日本局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上海郑明明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日在其公司淘宝APP上的店铺“郑明明旗舰店”上架销售“郑明明净颜洁面乳10g体验装氨基酸洗面奶保湿温和控油女男士学生”,为了能够让消费者更精准地搜索匹配到该商品,当事人在该产品的标题中宣传了“保湿”、“温和”及“控油”的功效。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上述宣传中的“保湿”、“温和”及“控油”的功效均未备案且无法提供相关规范性评价文件,没有依据,为虚假广告。另查明,2023年10月24日,当事人对上述宣传页面进行了整改,删除了相关用语。上述广告为当事人自行设计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2023年10月24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被本局查获。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3年10月24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一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和一份法定代表人郑皓明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2023年10月24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一份授权委托书,证明其接受委托的时间及受委托事项等事实;3.2023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打印并经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的产品详情截图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证明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内容的事实;4.2023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相关内容广告的事实;5.2023年10月24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并由执法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后的一页网页截图打印件,证明案发后已将违法广告进行整改的事实;7.2023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打印并签字确认的基层所综合监管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一页截图打印件,证明当事人三年内暂无行政处罚信息的事实;8.2023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打印并签字确认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一页截图打印件,证明当事人未对“保湿”、“温和”及“控油”功效进行备案的事实;9.其他证据材料。本局于2023年12月21日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了沪市监崇罚告〔2023〕30202300585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并且由于当事人为了能够让消费者更精准地搜索匹配到该商品,在产品标题中宣传了“保湿”、“温和”及“控油”的功效,但无法提供功效备案信息与相关规范性评价文件,没有依据。这种行为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解,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在一定程度影响了公平的市场竞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六个月,且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够及时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工作,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规定的情形,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 月 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信用主体名称:呼和浩特市美兰德山义齿制作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790176325R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4〕102号处罚名称:呼和浩特市美兰德山义齿制作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二类医疗器械定制式固定义齿案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处罚事由:当事人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处罚结果: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847万元,罚款人民币5.1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4-01-10处罚生效期: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6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奥兰芝(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515391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阿伟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1月0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4〕62号当事人:奥兰芝(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0DBQ0T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启德路20号1910房法定代表人:李阿伟2023年8月15日,我局依法对奥兰芝(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由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AOLANZHI奥兰芝鲜茶蜜萃晶润面膜”(批号:SJE150C)的抽检《检验报告》(No:2023A07742),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收确认。上述《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AOLANZHI奥兰芝鲜茶蜜萃晶润面膜”(批号:SJE150C)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8日委托广州品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AOLANZHI奥兰芝鲜茶蜜萃晶润面膜”25000瓶。上述化妆品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已于2022年9月21日备案,备案编号是:粤G妆网备字2022276466。广州品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将该订单分为19个批次进行生产,并于2023年6月12日实际交付当事人24326盒“AOLANZHI奥兰芝鲜茶蜜萃晶润面膜”,其中批号为SJE150C的“AOLANZHI奥兰芝鲜茶蜜萃晶润面膜”数量为1275盒,价格为4.14元/盒。当事人收到上述“AOLANZHI奥兰芝鲜茶蜜萃晶润面膜”(批号:SJE150C)后未实际销售,即于2023年8月3日收到广州品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召回通知,并于2023年8月8日将全部1275盒“AOLANZHI奥兰芝鲜茶蜜萃晶润面膜”(批号:SJE150C)退回到广州品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述“AOLANZHI奥兰芝鲜茶蜜萃晶润面膜”(批号:SJE150C)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综上,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5278.5元(1275盒×4.14元/瓶=5278.5元),违法所得0元。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从事化妆品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涉案物品经营信息等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待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规定从轻级别进行处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1000元。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1月0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信用主体名称:内蒙古千草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2MA0MWY3DXE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4〕501号处罚名称:内蒙古千草药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经营毒性药品生草乌案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罚事由:当事人未经批准经营毒性药品生草乌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处罚依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处罚结果:依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毒性药品生草乌12.3kg,罚款人民币0.4122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4-01-10处罚生效期: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芒果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555610267A441900********4法人代表姓名:郭金响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4〕2001090401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法事实:经查明,自2021年07月24日至2021年09月24日期间,当事人未经审查擅自在拼多多网店“京本堂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一款金戈枸橼酸可地那非片的药品广告中,并在广告中使用“延时持久”的广告词,及其在拼多多网店“芒果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一款“脚气灵软膏”的标题广告使用“脚气克星”广告词。上述广告是当事人设计、制作、发布的,没有产生广告费,当事人于2021年09月24日停止使用“延时持久”“脚气克星”,在发布上述广告期间,当事人一共销售了2盒金戈枸橼酸可地那非片和1盒脚气灵软膏,合计经济收入70.6元。金戈枸橼酸可地那非片的功效说明没有标明“延时持久”,以及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脚气克星”夸大“脚气灵软膏”功效,涉案广告宣传产品功效与实际不一致。综上,当事人涉嫌构成了布虚假广告、未经审查擅自发布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年09月24日立案查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1)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2)对当事人未经审查擅自发布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罚款金额(万元):2.6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9公示截止期:2027-1-9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芒果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555610267A441900********4法人代表姓名:郭金响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4〕2001090402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法事实:经查明,自2020年12月20日至2021年02月25日期间,当事人未经审查擅自在拼多多网店“芒果大药房旗舰店”对外发布“北京同仁堂生脉饮(党参方)10支补血补气益气养阴生津心悸药cc”的药品广告,及当事人自2021年03月01日至2021年03月29日期间在拼多多网店“御医堂大药房旗舰店”对外发布“薰衣草祛痕霜祛痘印坑一抺消剖腹产疤刀疤烧伤疤膏神器”的化妆品广告。上述两个广告是当事人委托东莞市亿久广告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发布的,经当事人查看同意后再对外发布的,其双方虽签订了广告发布协议,但协议上没有列明广告内容、发布时间、广告费用,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正规的发票证明广告费的真实性,因此无法计算上述广告的广告费。当事人在发布上述广告期间,通过上述广告链接销售了56盒北京同仁堂生脉饮(党参方),获取经济收入1052.8元,及销售了2支薰衣草祛痕霜,获取经济收入29.2元,合计获取经济收入1082元。北京同仁堂生脉饮(党参方)的说明书没有标明补血功能,薰衣草祛痕霜为非特殊化妆品,没有任何功能说明,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北京同仁堂生脉饮(党参方)具有补血功能及薰衣草祛痕霜具有祛痘印坑、一抺消剖腹产疤刀疤烧伤疤的有效证明材料,当事人在上述广告中所宣传商品功能为虚构的,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另查明,当事人在销售北京同仁堂生脉饮(党参方)期间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其无法提供完整的销售记录,其构成了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年03月03日立案查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拟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2)对当事人未经审查擅自发布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3)对当事人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2.3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9公示截止期:2027-1-9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