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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嘉处〔2024〕14202300729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复美澄桥大药房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4768770010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杏弟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0.014578万元,罚款0.030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1-23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8072452690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嘉处〔2024〕142023007294号
当事人:上海复美澄桥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687700101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裕民南路1673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杏弟
2023年9月5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在出售西药时多收费。2023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2023年9月25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04年11月8日,主要从事药品零售业务。自2018年1月起,当事人使用的医保结算软件系统价格默认四舍五入,逆向取整,导致消费者实际支付超出药品标价的金额合计145.78元。案发前,当事人已自行修复医保结算软件系统,停止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现场照片、举报单、询问笔录、当事人出具的收银单、“顾客消费汇总统计”电子表格、情况说明、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3年12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嘉罚告〔2023〕142023007294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我局于2024年1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多收价款。难以查找多付价款消费者的,应当公告查找。经核实,当事人已自2024年1月8日起在店门口显著位置张贴公告,为消费者办理退差价手续。截至2024年1月16日,当事人应退多收价款145.78元,实退多收价款0元,未退多收价款145.78元。
当事人在向消费者收取药品款项时四舍五入、逆向取整的行为,属于在标价外加价出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肆拾伍元柒角捌分;
2、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肆佰肆拾伍元柒角捌分。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各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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