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4〕8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唯纳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44865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黄法雄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1月0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罚〔2024〕85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于2023年8月29日对当事人进行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监督检查并给予评定存在如下问题:①、企业于 2022年9月27日获知本企业注册的“黛尔熙隔离防晒乳 SPF50+”国抽结果不合格后,未及时开展自查(22*);②、企业未执行留样管理制度,未对产品“椰子泡泡浴”进行留样(27*);③、企业未按照“莱也纳黛尔熙隔离防晒乳 SPF50+”(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61324,批号:230204A1)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建立产品生产工艺规程,现场未能提供(61**);④、现场正在乳化的“VINCERE贵妇膏”的《料体生产工艺指令》中未记录产品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且投料未复核(68*);⑤、产品“莱也纳黛尔熙隔离防晒乳 SPF50+”(批号:230204A1)的销售记录未载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使用期限等信息(76*)。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确认上述《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记录》等资料,表示无异议;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02月04日生产“莱也纳黛尔熙隔离防晒乳 SPF50+”(批号:230204A1)共10000盒(其中检验、留样共6盒,出入库9994盒)。2023年08月29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涉案产品进行飞行检查,发现涉案产品未按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建立产品生产工艺规程,现场未能提供(61**),至案发时,当事人销售9994盒,销售价格为0.9元/盒。我局认定涉案产品货值为9000元。另:当事人未对产品“椰子泡泡浴”进行留样,未执行留样管理制度,案发后,当事人已进行及时整改。当事人对未按照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建立产品生产工艺规程的违法行为认定无异议。上述事实,主要有《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复制)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书》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2023年12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执行留样管理制度和未执行生产记录制度、未按照已注册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综合本案实际情况,结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一般处罚幅度,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1月0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7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九弘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16422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黄文欣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1月0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4〕72号2023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广州市白云区新石路901号B栋301室的广州九弘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址为一化妆品生产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文欣陪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由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CKH0925)的检验结论显示:菌落总数超过标准限值,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月5日生产“好帮护橄榄油”(批号:20220105;规格:120ml/瓶)共1000瓶,其中2瓶用于工厂自检,4瓶用于留样,其余994瓶产品于2022年1月20日销售给了广州市海康百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价格是1元/瓶。2023年10月20日送达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3CKH0925)的检验结论显示:菌落总数超过标准限值,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当事人承认上述该批号的产品是其公司生产的产品,已告知当事人根据《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的要求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不予复检。上述批次产品共4瓶已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实际销售总额为994元,故认定违法所得为994元,总货值10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2、现场照片、产品实物照片、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未按照化妆品技术规范要求生产;3、询问笔录、生产记录、销售单据等证明: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化妆品技术规范要求生产的化妆品的生产数量、货值金额。我局于2023年12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因生产菌落超标的化妆品于2021年1月21日被我局处罚,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决定给予一般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994元;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3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1月0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7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蒙妮坦日化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35310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周强强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1月0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4〕74号当事人:广州市蒙妮坦日化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26807727H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罗岗村企路中段自编4号法定代表人: 周强强根据《检验报告》(№:2023B-00123C)、《检验报告》(№HZ2023CJ0774)、《检验报告》(№:HL2023HC0648)、《检验报告》(№:HZ2023A01986)、《检验报告》(No:HZ23-ZJ0102),报告均显示:广州市蒙妮坦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被检出菌落总数超出标准限值。经查明,当事人共生产了5批次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分别是:“怡康清护龈+固齿+修护清新薄荷香型三七牙膏(20260205AB01)”,“星达人清吙护龈牙膏(原味米香薄荷)(20241008XJ05)”,“星达人大米养护祛渍锁白牙膏(生产批号:20241025XA03)”,“第7味觉小苏打+茶多酚牙膏(清新口气/绿茶薄荷香)(生产批号:LE13)”,“雍然小苏打亮白牙膏(批号:YA01,限用日期:20251024)”,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产品货值共计14533.98元,违法所得共计7756.975元。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召回产品,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原料、包装材料已使用完毕,故不对工具、设备等物品进行没收。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1013盒“星达人清吙护龈牙膏(原味米香薄荷) ”(批次: 20241008XJ05 )牙膏、20盒“怡康清护龈 +固齿+修护清新薄荷香型三七牙膏” (批次:20260205AB01)牙膏和360支“雍然小苏打亮白牙膏”(批号:YA01)牙膏;二、没收违法所得7756.975元;三、罚款72670.025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接到答复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1月0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7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蒙妮坦日化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35310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周强强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1月0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4〕75号2022年8月5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我局对广州市蒙妮坦日化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牙膏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当事人未妥善保管留样产品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广州市蒙妮坦日化有限公司生产菌落总数超标的第7味觉小苏打牙膏(口气清新)(批号:20230715KG12)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没收违法所得8020元;3.罚款10067.76元。广州市蒙妮坦日化有限公司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金齿健云南三七牙膏(清口气)(批号:23020008)10支;2.没收违法所得24339元;3.罚款320256.4元。广州市蒙妮坦日化有限公司生产菌落总数超标的非凡小象儿童护龈健齿牙膏(草莓香型)(批号:20250510FE07)、小蝌蚪婴童健齿护龈牙膏(草莓味)(批号:20260325H118)、第7味觉小苏打珍珠牙膏(批号:20250704DA02)、莱也纳双重净白小苏打牙膏(批号:20250822LA01)等4批次产品的行为,构成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第7味觉小苏打珍珠牙膏(批号:20250704DA02)3240支;2.没收违法所得20176.2元;3.罚款194138.4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金齿健云南三七牙膏(清口气)(批号:23020008)10支、第7味觉小苏打珍珠牙膏(批号:20250704DA02)3240支;三、没收违法所得52535.2元;四、罚款524462.56元。罚没共计576997.7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合格牙膏、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等违法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1月0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7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新琪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72639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何军琪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1月0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4〕77号当事人:广州新琪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10129775接上级机关交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JP2302441),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XINQI老姜防脱育发控油洗发乳”(生产日期:2021/12/15、包装规格:320ml/盒,保质期:三年)经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检出菌落总数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现场签收上述《检验报告》,确认所检产品是其生产,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进行检查,在其留样室发现上述同名称同批次的产品成品留样6盒,我局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因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我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生产“XINQI老姜防脱育发控油洗发乳”共1512盒,其中留样6盒,销售1506盒,单价2.8元/盒,销售总额4216.8元,召回0盒。当事人提供上述产品的批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召回记录。当事人生产的产品菌落总数不符合规定。综上,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总涉案货值4233.6元,违法所得4216.8元。当事人用于生产上述产品的工具、设备也用于其他正常产品的生产,没有专门的工具、设备。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剩余的原料、包材已清理。我局于2023年12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XINQI老姜防脱育发控油洗发乳”(生产日期:2021/12/15、包装规格:320ml/盒,保质期:三年)共6盒;二、没收违法所得4216.8元;三、罚款16000元。罚没款合计20216.8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1月0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7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12552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孙建琼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1月0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4〕78号当事人: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未经注册的“MOIKA SUNSCREEN70倍防晒霜”,涉事产品货值1216.48元,违法所得1180元。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未经备案的“朵莱朵瑾DOLANJN苹果紧致提拉面膜”、“MOIKA 石榴面膜Pomegranate mask”、“MOIKA-MANGO ANTI-AGING MASK芒果紧致面膜”、“MOIKA橙子VC面膜Orange VC mask”、“MOIKA-STRAWBERRY MOISTURIZING MASK草莓保湿面膜”、“MOIKA椰子面膜Coconut mask”、“MOIKA粉玫瑰面膜Rose powder mask”、“MOIKA绿茶面膜Green tea mask”、“MOIKA-CHERRY WHITENING MASK 樱桃舒缓修护面膜”、“MOIKA梨子面膜Pear mask”,涉事产品货值791.12元,违法所得785.94元。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名称:蓝尼芳可鱼子酱玻尿酸焕颜润肤水、批号:CE06X51B”、“名称:蓝尼芳可鱼子酱玻尿酸焕颜润肤水、批号:CC05X51B”,涉事产品货值8546.24元,违法所得3652元。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碧然堂草本祛痘膏”(生产批号:CG21X41B)、“碧然堂草本祛痘膏”生产批号:CG06X23B),涉事产品货值4342.83元,违法所得4277.85元。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当事人未保留化妆品留样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建立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标识“名称:蓝尼芳可鱼子酱玻尿酸焕颜润肤水、批号:CE06X51B”的产品6瓶、“碧然堂草本祛痘膏”(生产批号:CG21X41B)6瓶、“碧然堂草本祛痘膏”(生产批号:CG06X23B)6瓶;三、没收违法所得9895.79元;四、罚款138889.89元。罚没款合计148785.68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1月0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底从汕头市雅露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一批产品名称为“ROTO单色腮红#07”的化妆品,2022年12月初上述化妆品到货之后,当事人将该化妆品上架阿里巴巴店铺“义乌市柔颖贸易有限公司”进行销售。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上述“ROTO单色腮红#07”化妆品未备案,为未备案化妆品。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未备案化妆品35个,进货价格是4元/个,销售价格均是6元/个,已全部销售。计货值金额210元,违法所得是70元。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浙江省市场监管案件管理系统查询,当事人没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15日,从广州市元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进一批未备经案化妆品“Naxin娜馨海藻颗粒面膜”,尔后通过互联网京东商城对外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购进未经备案化妆品“Naxin娜馨海藻颗粒面膜”有30包,进价是25元/包,全部销售,销售价格是38.8元/包。计货值是1164元,违法所得是414元。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浙江省市场监管案件管理系统查询,当事人没有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1、没收在案违法化妆品;2、没收违法所得414元;3、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北京市药监局在2023年度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抽样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平台的淘宝商铺“淘宝西安馨馨化妆品”的标签标示名称为娇肤多效祛痘露、标示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为北京博爱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样品(标示化妆品备案编号:京G妆网备字2019002755,标示批号:BA20211126,标示限期使用日期:20241126),经检验不符合规定。北京博爱化妆品有限公司声称未生产过上述抽检的不符合规定产品。因网络经营者“淘宝西安馨馨化妆品”已在淘宝平台注销,无法获取实际经营地址。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净化化妆品市场环境,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违法化妆品,我局将加强化妆品经营环节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特此公告。(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陕西华瑞邦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回公告,由于该公司生产的医用隔离鞋套(生产批号22031)外观不符合注册技术要求,陕西华瑞邦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医用隔离鞋套(生产批号22031)主动召回(详见附表),召回级别为三级。特此公告。(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附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