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盐城市广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320913MA20186R7U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盐市监处罚﹝2024﹞00016号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4/1/11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60元;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金额(万元)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药品管理法(新)》规定行为及其从属违法事实2023年10月9日,本局收到《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违法线索移送函》(苏药监盐检移函字〔2023〕1号),显示国药控股盐城有限公司销售的血府逐瘀片(规格:每片重0.42g,批号:220702,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暨药品生产企业:陕西海天制药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由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抽样,经海南省药品检验所按国家药品标准YBZ02442006-2010Z检验,并出具《药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C20230394),检验结论【鉴别】(3)薄层色谱“未检出与橙皮苷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根据陕西海天制药有限公司的复验申请,2023年7月18日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复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F202309763),检验结论【鉴别】(3)薄层色谱“未检出与橙皮苷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根据国药控股盐城有限公司提供的《血府逐瘀片采销记录》,国药控股盐城有限公司曾向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血府逐瘀片2盒。因当事人涉嫌销售假药,本局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31日从国药控股盐城有限公司购进血府逐瘀片(规格:每片重0.42g,批号:220702,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暨药品生产企业:陕西海天制药有限公司)2盒,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发票、随货同行单、法人委托书等材料齐全。购进价格为12.80元/盒,合计购进费用25.60元,销售价格为30.00元/盒,截止2023年6月6日,上述2盒血府逐瘀片已全部售出。本案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60.00元,违法所得为60.0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机关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9000143552163数据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MB151840XJ数据来源地方报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盐城市盐都区泽丰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320903MA27RYW43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盐市监处罚﹝2024﹞00015号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4-01-11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325元;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金额(万元)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32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药品管理法(新)》规定行为及其从属违法事实2023年10月9日,本局收到《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违法线索移送函》(苏药监盐检移函字〔2023〕1号),显示国药控股盐城有限公司销售的血府逐瘀片(规格:每片重0.42g,批号:220702,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暨药品生产企业:陕西海天制药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由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抽样,经海南省药品检验所按国家药品标准YBZ02442006-2010Z检验,并出具《药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C20230394),检验结论【鉴别】(3)薄层色谱“未检出与橙皮苷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根据陕西海天制药有限公司的复验申请,2023年7月18日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复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F202309763),检验结论【鉴别】(3)薄层色谱“未检出与橙皮苷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根据国药控股盐城有限公司提供的《血府逐瘀片采销记录》,国药控股盐城有限公司曾向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血府逐瘀片19盒。因当事人涉嫌销售假药,本局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15日从国药控股盐城有限公司购进血府逐瘀片(规格:每片重0.42g,批号:220702,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暨药品生产企业:陕西海天制药有限公司)19盒,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法人委托书、质量保证协议书、发票、随货同行单等材料齐全。根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严洲提供的《情况说明》、凌韦兰的身份证,所购上述药品中其中的6盒血府逐瘀片为“自用为本人奶奶(姓名:凌韦兰 身份证:3*****************3)使用未入库验收”,其余的13盒上述批次药品经验收合格后入库。涉案药品购进价格为12.80元/盒,合计购进费用为243.20元,销售价格为25.00元/盒,截止2023年4月30日,上述13盒上述批次药品已全部售出,销售收入为325.00元。本案涉案药品按已入库验收的13盒计算,其货值金额为325.00元,违法所得为325.0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处罚机关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9000143552163数据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MB151840XJ数据来源地方报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金处〔2024〕28202300847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久本医疗科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6MA1JB6HD7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淑文违法行为类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000000万元,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1-02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862351631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金处〔2024〕282023008474号(银行缴款码:2823008474)当事人:上海久本医疗科技中心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91310116MA1JB6HD73住所(住址):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夏宁路818弄70号4851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淑文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证号:沪金食药监械经营许20180528号,发证时间:2023年02月09日,有效期限:至2023年12月12日,经营场所:金山区金山工业区揽工路389号6幢307室,库房地址:金山区金山工业区揽工路389号6幢307室,经营范围:(原《分类目录》分类编码区):三类: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区):三类:13无源植入器械;***。另查见当事人2018年12月13日取得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为(原《分类目录》分类编码区):三类: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6863口腔科材料;6865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区):/。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8月10日期间向大连水元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佰华利医疗美容整形诊所及北京东方和谐医疗美容门诊部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可吸收性外科缝线(国械注准20203020610),共计156包、销售金额共计8400元。上述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可吸收性外科缝线(国械注准20203020610)按照医疗器械原《分类目录》分类编码区属于6865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按照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区属于02无源手术器械,该产品未在当事人2023年02月09日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之内。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销售发票复印件、销售记录复印件等予以证明。2023年12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的查处,且涉案医疗器械金额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 月 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附相关法律条款:《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变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其他事项变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变更。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黄处〔2024〕01202300156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000134552599R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应磊违法行为类型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行政处罚内容罚款0.08164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1-02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351243552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黄处〔2024〕012023001562号当事人:上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552599R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517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应磊2023年8月26日,我局接举报反映上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上海大药房旗舰店”销售刮痧板,涉嫌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要求查处。经初查,当事人在其天猫平台“上海大药房旗舰店”网络店铺销售“泗滨宝泗滨砭石刮痧板”。当事人在上述商品的销售详情页发布有产品参数、消费提醒、产品信息、资质报告和消费者评价等内容,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许可资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嫌疑。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4日、2023年12月7日询问了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并制作询问笔录,通过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当事人提供的电子商务合作协议、网络店铺后台数据截屏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相关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进行证据固定。经查明,当事人上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在其天猫平台“上海大药房旗舰店”网络店铺上架并销售“泗滨报泗滨砭石刮痧板砭石刮痧板刮痧器拨筋板全身通用玄黄砭石”的医疗器械产品,该产品为砭石刮痧板,医疗器械备案号为:京平械备20150005号,生产企业为:北京泗滨康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述产品的销售价格为每件人民币128元。当事人已于2023年11月20日下架并停止销售上述产品,销售期间共计销售上述产品9件。当事人在上述产品的“宝贝详情”区域发布含有“泗滨宝1997年始创,2000年同仁堂专销,2010年至今天猫正品砭石销量超过同业第二名真相全在评价里为何好评如潮?讲诚信不刷单,用户真实评价”的内容,并引用若干消费者评价,即当事人在上述产品销售页面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另查明,当事人与北京砭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电子商务合作协议,协议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0日止。协议约定由北京砭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泗滨宝”砭石类商品提供图片拍摄、后期编排、上传到合作平台,并发布商品信息、商品广告。当事人每季度支付北京砭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元用于支付上述服务费用。其中涉案产品“泗滨宝”品牌刮痧板的广告费用为每季度人民币500元。故认定本案广告主为上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为北京砭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当事人于2023年6月25日至2023年11月20日期间销售涉案“泗滨宝”品牌刮痧板产品并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广告发布前当事人未将发布的广告内容交由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故认定本案广告费用为人民币816.43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当事人提供的网络店铺后台数据截屏打印件,当事人提供的电子商务合作协议,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器械备案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相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我局于2023年12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黄罚告〔2023〕012023001562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1年;在执法机关介入后主动整改;无社会影响且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涉案广告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但涉及发布媒体不超过3家;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故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二、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三、罚款人民币816.4元。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人民币捌佰壹拾陆元肆角交至本市各大国内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于2024年1月13日前履行第一、二项的行政处罚。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1月02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金处〔2023〕28202300869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辉笙医疗器械销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6MA1JEAT12E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臧恒花违法行为类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000000万元,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1-02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862351631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金处〔2023〕282023008695号(银行缴款码:2823008695)当事人:上海辉笙医疗器械销售中心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91310116MA1JEAT12E住所(住址):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天工路285弄1号2036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臧恒花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证号:沪金食药监械经营许20210090号,发证时间:2021年10月09日,有效期限:至2026年02月04日,经营场所:金山区金山工业区天工路285弄1号3FA1015区,库房地址:金山区金山工业区天工路285弄1号3FB1015区,经营范围:(原《分类目录》分类编码区):三类:6815注射穿刺器械(不含一次性重点监管);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不含一次性重点监管);6877介入器材;***(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区):三类:01有源手术器械;03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13无源植入器械;***。至案发,当事人未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进行过变更。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1月2日至2023年3月7日期间向戈鲁巴(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外科胶GLUBRAN2(国械注进20183021743)共计90件,采购金额共计90000元;并于2022年1月4日至2023年4月13日期间销售给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41件,销售金额共计118900元。上述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外科胶GLUBRAN2(国械注进20183021743)按照医疗器械原《分类目录》分类编码区属于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按照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区属于02无源手术器械,该产品未在当事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之内。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经营发票复印件、采购销售记录复印件等予以证明。2023年12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的查处,且涉案医疗器械金额较小,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 月 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附相关法律条款:《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变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其他事项变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变更。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3﹞5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4-1-4处罚内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金额(万元)3.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事实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医用防护口罩)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MB1912669P数据来源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MB1912669P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3﹞6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4-1-4处罚内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53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事实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六条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MB1912669P数据来源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MB1912669P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药处罚﹝2024﹞1号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4-1-8处罚内容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金额(万元)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8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事实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处罚依据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502.5元。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MB1912669P数据来源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MB1912669P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3﹞4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3-12-29处罚内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37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事实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案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9.1.6对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认定为“一般”的,裁量基准:“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9.5倍以上15.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1.11倍以上2.19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承办人员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叁仟陆佰柒拾贰元(3672元);2、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罚没款合计为叁万叁仟陆佰柒拾贰元(33672元)。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MB1912669P数据来源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MB1912669P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3﹞3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3-12-29处罚内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金额(万元)2.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7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事实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医用棉签)案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对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认定为“从轻”的,裁量基准:“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9.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1.11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承办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柒佰肆拾元(1740元);2、罚款贰万壹仟元(21000元)。罚没款合计为贰万贰仟柒佰肆拾元整(22740元)。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MB1912669P数据来源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MB1912669P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