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主体名称 | 宁海县得生堂药店(普通合伙)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市监处罚﹝2024﹞119号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1-30 |
处罚内容 | 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 |
罚款金额(万元) | 3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22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海县得生堂药店(普通合伙)销售劣药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得生堂药店(普通合伙)于2022年4月8日,从X以X价格购进了连花清瘟胶囊(国药准字Z20040063,【上市许可持有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每粒装0.35克,【包装】铝塑板装,3×12粒/板/盒,生产日期:2020年11月30日,生产批号:B2011229,有效期至2023年04月)X盒,以X的价格予以销售。在前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后,当事人继续放置于经营场所货架上予以销售。至被查获时,已销售X盒,赠送X盒,库存X盒。因当事人未保留销货票据、未建立财务账册,故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根据库存及检查情况,已查清货值金额44元,违法所得22元。2023年10月11日,被本局查获。另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得生堂药店(普通合伙)在购进前述药品连花清瘟胶囊时,未依照规定对购进的药品进行验收并作记录。2023年10月9日当事人销售前述连花清瘟胶囊时,未依照规定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的销售凭证,且未做销售记录。当事人自购进前述药品连花清瘟胶囊以来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2023年10月11日,被本局查获。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宁海县得生堂药店(普通合伙)经营的超过有效期的连花清瘟胶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的劣药。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坚持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连花清瘟胶囊1盒;没收违法所得22元;罚款30000元。当事人宁海县得生堂药店(普通合伙)未依照规定对购进的药品进行验收并作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当事人宁海县得生堂药店(普通合伙)销售药品未依照规定开具销售凭证,且未做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当事人宁海县得生堂药店(普通合伙)未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连花清瘟胶囊1盒;(三)没收违法所得22元;(四)罚款30000元。罚没款总计3002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2263090630184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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