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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越市监处罚〔2024〕15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升民环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4000389028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肖雯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3月14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越市监处罚〔2024〕150号
当事人:广州升民环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074633695C
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115号1613房
2023年12月14日,我局收到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举报材料,具体内容为: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广州升民环贝”上,发布一款清咽滴丸的药品广告,其中有“疗效显著 26秒快速崩解 118秒极速起效快速 无糖滴丸制剂 剂型独特 副作用小...”等描述,属于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嫌违反广告法,要求我局查处。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与某药厂达成口头协议,为其推广清咽滴丸,收取药厂3000元。当事人将药厂提供的资料,交给微信公众号的运营维护商整理制作为《独家基药丨清咽滴丸,速效救心丸同系之作,咽病利器!》推文,于2022年3月24日发布了这篇广告文章。当事人支付500元设计制作费,另,根据当事人签订的《服务合同》和发票,当事人2021年10月15日至2022年10月14日期间的广告发布费用2000元,共计发布10篇文章,故涉嫌违法的文章广告发布费用为2000元÷10篇=200元。当事人称清咽滴丸宣传材料和《中国误诊学杂志》2009年7月第9卷第21期中的《清咽滴丸临床应用分析》文章,其中有清咽滴丸对各年龄段咽痛缓解时间的比较实验数据,当事人根据此文章制作了宣传内容。我局认定,当事人上述宣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中所列明的药品广告中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违法内容。根据当事人上述供述核算,该违法广告的广告费用为3000元+500元+200元=37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广告费用3700元的2倍罚款即7400元。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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