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上海医药集团(本溪)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1月17日-2024年1月19日所在地市本溪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检查事项药品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MP情况。存在问题在人员培训方面存在部分岗位培训效果不佳的问题;在供应商的评估和批准方面存在个别质量协议缺少质量管理部门签字的问题。处理措施要求企业按照《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的要求进行系统性整改。整改情况企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药监药不罚〔2024〕1号案件名称固原市人民医院制剂室配制装量不符合要求的劣药案违法行为类型配制装量不符合要求的劣药案件类型一般违法行为主要违法事实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处罚种类和方式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依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固原市人民医院改正违法行为,销毁库存劣药。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4年3月1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并综合评定,现将厦门燕来福制药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企业名称检查地址检查范围检查时间类型检查结果厦门燕来福制药有限公司厦门市集美区灌南工业区安仁大道1599号中药饮片(煨制)2024年1月17-18日依申请符合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1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南京智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593545777C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荣梅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3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宁)械处字〔2024〕1002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不粘镀钛双极电凝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项、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1. 处罚款247125元;2. 没收“一次性使用不粘镀钛双极电凝镊”(批号:230501,规格型号:TN-TQ-195-0.8)1283副,“一次性使用不粘镀钛双极电凝镊”(批号:230502,规格型号:TN-TZ-165-0.5)369副。罚款金额(万元)24.712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47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3/18处罚有效期2024/9/18公示截止期2027/3/18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罚款金额已确认。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抚顺市健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4年1月24日-2024年1月26日所在地市抚顺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校准与验证方面,存在未依据验证确定的参数和条件制定实施设备的使用规程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辽宁荣泰药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1月22日-2024年1月24日所在地市抚顺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人员与培训方面,存在未及时培训新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在质量管理体系方面,存在更换质量部负责人未及时开展内审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麦盖提县爱心门诊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3127L15692217M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韩晖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喀麦市监处罚〔2024〕1号违法行为类型: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 2、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金额:100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3/18处罚有效期:2024/6/18公示日期:2024/3/18公示截止期:2024/6/18备注:2024年1月4日16时,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努尔艾力·艾买尔、李祯对麦盖提县爱心门诊依法监督检查时,该门诊药房进门右手边货架中第二号、第三号货柜有医用棉签(10cm/个,生产日期:2021.02.05,有效期至:2023.02.04)16包;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1副/包:生产日期:2021.02.01,有效期至:2023.01.31)77包;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耳挂式,生产日期:20200413,有效期至:20220412)4包;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0只/包,生产日期:20200827,有效期至:20220826)8包;检查手套(中号,生产日期:20201208,有效期至:20231207)18包;医用纱布敷料(A1型,生产日期:20210523,有效期至:20230522)2 包;医用棉签(10cm,生产日期:20210505,有效期至:20230504)20包;一次性使用无菌肛门镜(1个/包(I型),生产日期:20200506,有效期至:20230505)40包;一次性使用气流雾化器(1个/包,生产日期:20211205,有效期至:20231204)5包;一次性体用鼻氧管(1个/包,生产日期:20200302,有效期至:20220301)8包:脱脂棉(500g/包生产日期:20210108,有效期至:20230107)1包:弹性绷带(10*450cm,生产日期:2020.06.01,有效期至:2022.05.31)10包。以上12种209包医疗器械已过期。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越市监处罚〔2024〕15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升民环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400038902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肖雯违法行为类型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3月1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越市监处罚〔2024〕150号当事人:广州升民环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074633695C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115号1613房2023年12月14日,我局收到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举报材料,具体内容为: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广州升民环贝”上,发布一款清咽滴丸的药品广告,其中有“疗效显著 26秒快速崩解 118秒极速起效快速 无糖滴丸制剂 剂型独特 副作用小...”等描述,属于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嫌违反广告法,要求我局查处。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与某药厂达成口头协议,为其推广清咽滴丸,收取药厂3000元。当事人将药厂提供的资料,交给微信公众号的运营维护商整理制作为《独家基药丨清咽滴丸,速效救心丸同系之作,咽病利器!》推文,于2022年3月24日发布了这篇广告文章。当事人支付500元设计制作费,另,根据当事人签订的《服务合同》和发票,当事人2021年10月15日至2022年10月14日期间的广告发布费用2000元,共计发布10篇文章,故涉嫌违法的文章广告发布费用为2000元÷10篇=200元。当事人称清咽滴丸宣传材料和《中国误诊学杂志》2009年7月第9卷第21期中的《清咽滴丸临床应用分析》文章,其中有清咽滴丸对各年龄段咽痛缓解时间的比较实验数据,当事人根据此文章制作了宣传内容。我局认定,当事人上述宣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中所列明的药品广告中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违法内容。根据当事人上述供述核算,该违法广告的广告费用为3000元+500元+200元=37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广告费用3700元的2倍罚款即7400元。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3月1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消除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陕西省药监局以“防范风险、查办案件、提升能力”为主线,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各地药品监管部门迅速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现公布第四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典型案例。案件一:凤县某美甲美睫店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办案单位: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概述:2023年4月,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某美甲美睫店经营的甲油胶系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不知道该化妆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符合免除行政处罚情形,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做出了没收涉案化妆品,免于罚款处理。典型意义:行政处罚是一种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故不予行政处罚。这对化妆品经营者具有教育和警示意义,有效的督促化妆品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案件二:西乡县某化妆品店经营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案办案单位: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沙河市场监督管理所案件概述:2023年10月,西乡县市场监管局沙河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市局案件移送线索,对西乡县某化妆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未标明批准文号的珀莱雅精醇烟酰胺粉。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未标明批准文号的“珀莱雅精醇烟酰胺粉”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结合《陕西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化妆品类)》,给予:1.没收未经注册的珀莱雅精醇烟酰胺粉1瓶;2.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本案为典型的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案件,通过在特殊化妆品“组合”产品中掺杂(正规标签标识特殊化妆品+未经注册备案化妆品)销售,使消费者误以为该“组合”为同商标标识产品,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产生误解。本案的查处,为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了示范,对不法经营主体起到教育震慑效果,对及时化解化妆品安全风险具有积极意义。案件三:榆阳区某酒店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办案单位:榆阳区新明楼市场监管所案件概述:2023年9月,榆阳区新明楼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开展化妆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榆林市榆阳区某酒店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结合《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化妆品类)》之规定,给予:1.警告;2.罚款3500元。典型意义: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实现产品溯源、违法线索追踪、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的重要保证。本案中,当事人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进货台账记录,造成问题产品追根溯源困难。本案的查处,有效增强了酒店服务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意识,督促该行业经营者建立并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案件四:合阳县某美容养生中心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办案单位:合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概述:2023年6月,合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合阳县某美容养生中心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摆放的“相娥花语净肤导出液”已超过使用期限。该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1.没收相娥花语净肤导出液2瓶(折价90元);2.罚款6000元。典型意义:过期化妆品可能会导致皮肤过敏,其安全性得不到有效保障。《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本案的查处,强化了对使用过期过期化妆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和震慑作用,对化妆品经营主体起到教育震慑效果。案件五:汉台区某美容美发用品店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妆品案办案单位: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概述:2023年11月,汉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汉中市市场监管局违法线索交办单,反映汉台区某美容美发用品店被抽样的染发膏经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对苯二胺”等检验项目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鉴于当事人履行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且事先无法得知被抽样的染发膏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在查办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免除行政处罚。典型意义:对于此类案件,当事人经营过程中并无过错,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当事人能积极提供其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的相关证据,不予处罚能够让市场主体实现自我纠正,实现执法与普法相统一、教育与处罚相统一的良好社会效果。案件六:西安市碑林区某化妆品经销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案办案单位: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案件概述:2023年5月,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化妆品专项检查中发现,西安市碑林区某化妆品经销店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有待售的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9盒。经查,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且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9盒;2.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化妆品标签是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的主要途径,是消费者选购产品的关键因素。本案的查处,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业秩序,提升化妆品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意识,切实保障消费者用妆安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药监稽处〔2024〕76202300006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萧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20MA1HR5RM7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赵楠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0.824212万元,罚款2.00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3-05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020051028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药监稽处〔2024〕762023000064号当事人:上海萧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R5RM74住所:上海市奉贤区芝云路168号9幢1-3层法定代表人:赵楠2023年10月31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留样室内查见其于2023年5月13日、6月4日生产的摩登红人鸡蛋花水润滋养雪花膏(净含量:110g,限期使用日期:20260429)16瓶(其中批号为3D1952A的14瓶,批号为3D1951A的2瓶)。上述两批次化妆品的外包装标签上均未标注使用方法。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于2023年11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于2024年2月1经批准案件办理期限延期三十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20200011)。摩登红人鸡蛋花水润滋养雪花膏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1007317),备案人为 ,当事人系实际生产企业。2023年5月13日,当事人生产摩登红人鸡蛋花水润滋养雪花膏(净含量:110g,限期使用日期:20260429)10605瓶(其中批号为3D1951A-20260429的5214瓶,批号为3D1952A-20260429的5391瓶);2023年6月4日,当事人生产摩登红人鸡蛋花水润滋养雪花膏(净含量:110g,限期使用日期:20260429,批号为3D1952A-20260429)542瓶。除9瓶作为当事人参展使用,其余全部销售。上述两批次化妆品外包装标签上未标注使用方法。标注限用日期为20260429,与其批号管理文件(文件编号:XC-WI-QA15)“5.2.6.1限用日期由八位数字组成,依次为:年份四位、月份两位、日期两位,按照产品灌装日期推算。”的要求不一致,未按照实际灌装日期(生产日期)推算限用日期。2023年11月1日,当事人告知委托企业开展召回,实际未能召回上述两批次化妆品。上述两批次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9467.3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8242.12元。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相关人员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材料、报价单、化妆品备案凭证、化妆品生产批记录、原料采购单、化妆品生产所需物料领用记录、化妆品技术要求、化妆品销售出库单、委托企业的情况说明、当事人的情况说明、现场检查笔录以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4年2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药监稽罚告〔2024〕76202300006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仟贰佰肆拾贰元壹角贰分;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和没收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5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2023年以来,湖北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全面推进公安部“昆仑行动”和国家药监局“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一批违法犯罪案件,用实际行动维护群众用药安全。3月14日,湖北省药品监管局、湖北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了药品领域十大涉刑典型案件。1.随州广水市查处“3.10”生产销售假药案。2023年3月,广水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开展联合行动,成功捣毁隐藏在辖区破旧民宅生产销售假药窝点1处,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16人,查扣制假设备2台、用于制作假药的玉米淀粉、山梨糖醇、硬脂酸镁等材质若干,以及假冒治疗新冠的成品药片10万余片,涉案金额3.1亿余元。2.黄冈武穴市查处“4.22”黄某武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2023年8月,黄冈武穴市公安局联合武穴市市场监管局成功捣毁黄某武制售假药团伙,查获主要犯罪嫌疑人30余人,抓捕犯罪嫌疑人30人,网上追逃8人;先后捣毁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广东普宁市、湖南长沙等地生产销售假药窝点8个,查获作案手机24部、成品中药8300包、半成品中药粉200余斤、各类包装材料、宣传广告贴、药品说明书等近1万余份,涉案金额1.5亿余元。3.武汉市查处余某鹏等人妨害药品管理案。2023年8月,武汉公安机关根据武汉海关移送的案件线索,成功侦破销售网络涉及全国20余个省市的余某鹏妨害药品管理案,打掉涉案团伙1个,捣毁仓储窝点1处,现场查扣境内外医疗美容产品150余种、20000余盒,涉案金额达1.1亿余元。4.恩施州查处“2.14”系列妨害药品管理案。2023年2月至7月,恩施州公安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药品涉刑案件线索,成功破获“2.14”系列妨害药品管理案,打掉犯罪团伙3个,捣毁生产销售伪劣医美产品及包材仓储窝点2处,抓获犯罪嫌疑人8人,现场查获手机、水光仪等作案工具、包装盒28330套、成品医美产品10余万盒(支),半成品冻干粉、溶酶液4万余瓶,涉案金额1亿余元。5.鄂州市查处周某广等人妨害药品管理案。2023年5月,鄂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鄂州市公安局查获周某广等人涉嫌妨害药品管理案,该案涉及印度、日本等境外6国及国内山东、上海等多个省市,涉案人员300余人,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32人,捣毁非法药品仓储窝点11处,查获非法药品150余种、26000余盒,涉案金额5000余万元。6.襄阳南漳县查处李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2023年5月,襄阳南漳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辖区某药店涉嫌销售假药案件线索深挖扩线,成功捣毁制售假药窝点4个,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起诉4人,查获生产假药机械设备5套,假药原料粉剂2吨,半成品1200余万粒、包装盒、说明书、合格证120余万套,涉案金额5000余万元。7.武汉市黄陂区查处“9.25”生产销售提供假药案。2023年8月,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分局根据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线索,成功破获一起制售假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9人,捣毁销售窝点2个,现场查扣产品标示为“奇方滴草本滴剂”的假儿童用药成品4536支,全环节、全链条、全要素摧毁涉及湖北、湖南、山东三省30多个城市、营销团队100余个、受害患者1000余人的假药制售流通渠道,涉案金额约2500余万元。8.仙桃市查处肖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2023年6月,仙桃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该市公安机关成功破获肖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一举捣毁河南郑州、辽宁鞍山、湖南邵阳、湖北仙桃4地制售假药窝点8个,现场查扣各种成品假药70个品种计20万余盒,半成品药丸、片剂、胶囊剂、粉末状物约1吨,包材及产品说明书37.6万份,生产模具4块,作案手机16部,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13人,网上追逃1人,涉案金额2500余万元。9.武汉市查处李某东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2023年4月,武汉公安机关根据药监部门通报线索,成功侦破一起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经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产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经查,2019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东等人通过微信大量购进伪劣医美激光治疗仪,伪造铭牌、合格证、授权书、检验报告等,冒充武汉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通过多家医疗器械公司销往全国各地医院及医美机构,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10.天门市查处“4.25”生产销售提供假药案。2023年5月,天门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联合行动,成功破获涉及河南、安徽等多个省份的易某飞、马某等涉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犯罪案件,抓捕6人,网上追逃2人,捣毁生产假药窝点1个,查扣涉案产品“德国小钢炮”“持久战神”等15种27427盒,查获生产设备1套,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下一步,省药监局和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将强强联手,聚焦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持续深化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和“昆仑2024”专项行动,把防范化解风险隐患与严厉打击涉药违法犯罪、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相结合,动态监管“两品一械”全生命周期安全,全方位筑牢药品安全底线。一是强化案件查办。以疫苗、血液制品、特殊药品、集采中选药品、中药饮片等品种为稽查重点,以黑窝点、非法渠道购销药品、违法网络销售、持证企业故意犯罪等突出问题为打击重点,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实施精准打击、重典治乱,依法从严处罚。要集中查处一批违法案件,主动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二是优化协同联动。推进检查稽查衔接,坚决落实行刑衔接,坚持案件查办全省“一盘棋”,织密横向协同、纵向联动执法办案“一张网”,涉及跨区域跨层级的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要加强与公安、海关、卫生健康、医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联动,规范药品涉刑案件检验认定,对移送司法部门查处的假劣药等案件持续跟进,配合严查上下游流向,以点带面,抓住一个、清理一链、整改一片。三是深化督查督办。统筹做好药品违法案件办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对危害大的案件和重大违法线索加强督查督办。对涉嫌犯罪的重大案件,联合公安部门进行挂牌督办,完善重大案件协同办理和挂牌督办机制。对制售假劣药品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坚决打击,为谱写湖北药品监管事业改革发展新篇章,为湖北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信息来源:稽查处)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