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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4〕333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0.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在淘宝网店“凯金医疗器械专营店”销售“蓝莓叶黄素医用退热凝胶”(鄂天械备20220048),在上述商品的销售页面发布广告“叶黄素滴眼液眼干眼涩眼部疲劳眼部肿胀用眼过度”,与上述商品说明书内容不符,上述商品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上述商品广告素材均由广州品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当事人联系邓少安制作了上述商品的宣传广告,并于2023年7月1日-2024年1月16日在“凯金医疗器械专营店”投放上述商品的宣传广告。通过现金支付“蓝莓叶黄素医用退热凝胶”广告制作费用人民币800元。即“蓝莓叶黄素医用退热凝胶”广告制作费用人民币800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发布与备案医疗器械说明书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发布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虚假广告行为;当事人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擅自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发布虚假、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已持续半年以上(2023年7月1日-2024年1月16日),其违法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一般级别情形进行处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品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131181MA0G2MFD45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邓妙才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4-9 | |||||
公示截止期: | 2024-7-9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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