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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浙江仁康医药用品有限公司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兰市监处罚﹝2025﹞22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5-01-23 |
| 处罚内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 |
| 罚款金额(万元) | 1.1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02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仁康医药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生产无中文标签的医疗器械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一、责令改正;二、处罚款11000元;三、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12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7810931049759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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