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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宁波市海曙区一佰分大药房有限公司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甬海市监处罚﹝2025﹞46号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5-01-23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超出许可的经营方式从事中药饮片配方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药品经营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事项的违法行为。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执法人员已于2024年2月8日向当事人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已于当月完成整改。当事人将炒理枣仁冒充炒酸枣仁进行配方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销售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假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炒理枣仁112.24克;二、没收违法所得14519.03元;三、罚款73838.75元。罚没款合计88357.78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7.383875 |
| 没收违法所得 | 1.451903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市海曙区一佰分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第一百一十八条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自2022年3月起,由于中药饮片炒酸枣仁的价格不断升高,为获取非法利润,当事人从“药师帮”网站上先后购入10批炒理枣仁,并在其使用的供应链管理系统“流通之星”中以“中药443酸枣仁(炒)”的名义进行入库,同时将炒理枣仁装入“炒酸枣仁”的包装袋,并放置于“炒酸枣仁”药斗中冒充炒酸枣仁对外进行销售。2024年2月1日,当事人在未取得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根据投诉举报人出具的(急)诊病历进行配药,共15副配方药,销售价格为820元。案发后,当事人于2024年3月停止中药饮片配方经营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超出许可的经营方式从事中药饮片配方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药品经营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事项的违法行为。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执法人员已于2024年2月8日向当事人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已于当月完成整改。当事人将炒理枣仁冒充炒酸枣仁进行配方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销售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假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炒理枣仁112.24克;二、没收违法所得14519.03元;三、罚款73838.75元。罚没款合计88357.7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203309059836N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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