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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黑龙江省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讷河祥和大药房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81795040128J |
| 法定代表人 | 孙明庆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讷市监处罚〔2025〕44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行为 |
| 违法事实 | 黑龙江省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讷河祥和大药房于2024年11月23日从齐齐哈尔泰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上述“酒石酸美托洛尔片(倍他乐克)”10盒、2024年10月26日从齐齐哈尔泰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上述“头孢氨苄片”30盒,2024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随机抽取的“酒石酸美托洛尔片(倍他乐克)”于2024年12月16日售出2盒,未凭医师处方销售,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房进行复查,发现随机抽取的处方药“头孢氨苄片”于2024年12月26日售出1盒,仍未能提供销售时的医师处方。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5,000.00元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2-10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5-05-10 |
| 处罚机关 |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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