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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齐齐哈尔药小帮大药房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02MAD3H3LX8H |
| 法定代表人 | 孙佳男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齐龙市监处罚〔2025〕6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假药行为 |
| 违法事实 | 2024年12月6日,我局接到“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对《关于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积极协助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并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2.5元。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325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2-10 |
| 处罚有效期 | 2027-02-10 |
| 公示截止期 | 2028-02-10 |
| 处罚机关 |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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