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 钦分械罚〔2024〕4号广西凯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的血氧检测仪(生产批号:KE-6004-221231)广西凯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91450706MA5Q9YD395田国辉当事人生产销售说明书或标签未标明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的血氧检测仪(批号:KE-6004-221231),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说明书或标签未标明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的血氧检测仪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肆仟柒佰零肆元整(¥14704.00元);二、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元);主动履行2024年11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1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瑞年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东莞石龙王屋洲新村分店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055344257W44***********32法人代表姓名:孙丽平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4〕01093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违法事实:当事人广东瑞年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东莞石龙王屋洲新村分店位于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石龙龙林路二街七巷6号101室经营,在2024-07-28、2024-08-11、2024-08-26销售的“阿莫西林胶囊”(国药准字H50021364)处方药未能提供处方的情况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罚款金额(万元):0.05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1-22公示截止期:2027-11-22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东莞市石龙恩康大药房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54Y1C63944***********16法人代表姓名:陈惜燕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4〕01092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违法事实:当事人东莞市石龙恩康大药房位于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民强路69号103室经营,在2024-03-24、2024-04-21、2024-04-23销售的“阿莫西林胶囊”(国药准字H23020932)和在2024-07-01销售的“罗红霉素片”(国药准字H20056872)处方药均未能提供处方的情况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罚款金额(万元):0.05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1-22公示截止期:2027-11-22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案件名称丹东医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劣药“注射用炎琥宁”案处罚决定文书号辽药监(稽六)罚〔2024〕7号被处罚企业名称丹东医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0075578371X5法定代表人孙中泽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劣药“注射用炎琥宁”,货值金额146735.1元,违法所得106875.5元。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没收违法生产的劣药“注射用炎琥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结果没收违法生产的劣药注射用炎琥宁19441支,没收违法所得106875.5元;并处罚款1614086.1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待履行,履行期限为2024年12月5日。作出处罚的日期2024-11-14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信用主体名称:内蒙古弘达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255545791XY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4〕510号处罚名称:内蒙古弘达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假药四味脾胃舒颗粒案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罚事由:当事人销售假药四味脾胃舒颗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假药四味脾胃舒颗粒(批号:230780)1盒和违法所得人民币柒元壹角叁分整(¥7.13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不予行政处罚。处罚决定日期:2024-11-22处罚生效期: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监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了一批药品网售案件,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为保持高压震慑态势,现向社会公布2024年第一批药品网络销售典型案例。一、永修县某母婴用品馆通过网络无证经营药品案2024年8月,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永修县辖区内某母婴用品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母婴用品馆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渠道购进“舒坦明克立硼罗软膏”后通过自建的微信小程序进行销售,涉案货值金额3588元。该母婴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10月,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对该母婴店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588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二、赣州市某大药房非法渠道购进并销售药品案2023年10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赣州市某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京东商城、拼多多商城销售“感清糖浆”“经带宁胶囊”“补肾强身胶囊”等药品,相关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涉案货值金额2105.49元,违法所得2044.58元。该药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1月,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该药店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44.58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三、宜春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无证经营药品案2024年1月,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药品网络监测线索,对京东商城入驻商家宜春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销售“对乙酰氨基酚”“阿司匹林”,涉案货值金额960元。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2024年3月,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960元、罚款24040元的行政处罚。四、鹰潭市某化妆品店无证经营药品案2024年3月,根据投诉举报线索,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鹰潭市某化妆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在某app上销售“双飞人药水”“經皮鎮痛消炎劑外用藥(俗称久光贴)”等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涉案货值金额8.281万元。该化妆品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8月,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对该化妆品店处以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五、新余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非法渠道购进并销售药品案2024年3月,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余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通过拼多多商城、京东商城、美团平台销售“乳酸菌素片”“妇宝颗粒”等,涉案药品共14批次14031盒,相关药品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购进,货值金额为22.4147万元。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2024年8月,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7.614071万元、罚款22.4147万元的行政处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苏市监处罚﹝2024﹞204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4-11-21处罚内容:罚款1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1违法行为类型:广告违法事实:沈阳维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苏家屯大药房涉嫌发布含有“推荐”综合性评价内容的药品广告处罚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处罚机关:苏家屯区市场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113407985739数据来源单位: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113407985739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在2024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为广州红鑫龙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鑫龙染发膏(亚麻棕色)等50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见附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天津市、辽宁省、江苏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特此通告。 附件:50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信息国家药监局2024年11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集贤县双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太兴分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21MA18YBTR7D法定代表人关宏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集市监处罚〔2024〕212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违法事实何平是集贤县双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太兴分店的验收员、养护员、业务负责人,平时负责购进、销售药品。2019年1月19日至2022年7月期间,从朱丽艳(微信:刘平)处购进了“风湿灵胶囊”、“咳喘灵胶囊”两种药品,购进邮寄地址为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太平镇双福药店,药品购进后放在集贤县双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太平分店的柜台里进行售卖。何平共计购进“风湿灵胶囊”、“咳喘灵胶囊”20次,每次购进100盒,共2000盒,购进价格12.00元/盒,销售价格25.00元/盒,购进药品金额24000.00元,货值金额50000.00元,违法所得50000.00(集贤县公安局没收违法所得9100.00元)。何平销售“风湿灵胶囊”、“咳喘灵胶囊”的行为系集贤县双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太兴分店的经营行为。 集贤县双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太兴分店购进并销售风湿灵胶囊、咳喘灵胶囊两种药品未能提供药品随货同行单或有效送货票据、供货公司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药品批准注册证明文件等资料。药品购进后没有输入电脑数据平台,购进、销售也没有记录,销售时也没凭处方销售。 当事人购进药品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我局于2024年1月17日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集市监责改[2024]203号,责令当事人2024年1月24日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因当事人违法时间是2019年1月至2022年7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应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罚。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2024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对购进药品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凭据处方销售处方药。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已对当事人责令改正。 风湿灵胶囊,产品标签上标准信息:山东康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号:Z37030066,规格:0.5g×48粒。咳喘灵胶囊,产品标签上标准信息:山东康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号:Z37030069,规格:0.5g×48粒。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风湿灵”和“咳喘灵”药品相关信息的情况说明: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平台系统查询,未查见样品标示的“山东康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也未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37030069”咳喘灵胶囊和“国药准字:Z37030066”风湿灵胶囊的相关药品注册信息。经哈尔滨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内容显示,两种药品不符合药品标准。 集贤县双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太兴分店于2022年12月10日发布召回公告,愿意为药品服用者身体因服用涉案两种药品而出现的身体状况进行治疗,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集贤县双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太兴分店实际负责人李志新本身患有肝脾疾病无劳动能力,需常年吃药,生活困难,名下无房产。经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 办案期间集贤县双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太兴分店负责人李志新能够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提供声明并按声明严格去做,并对违法事实主动交代。本案的涉案药品有5名购买者证实服用“风湿灵胶囊”“咳喘灵胶囊”,购买者均无其他症状且效果较好,未造成人员伤害后果。处罚依据1、当事人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构成了涉嫌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予以处罚;2、作为药品经营企业,应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涉嫌构成了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予以处罚;3、购进药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的规定,构成了涉嫌购进药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应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类别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内容警告、责令停产停业一天、没收违法所得40900.00元、罚款1100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1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4.09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11-20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11-20处罚机关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省药监局年度抽检工作计划,省药监局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了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现将抽检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情况通告如下:一、经核查确认,标示3家生产企业的3个品种共3批次药品,经抽检不符合标准规定。二、相关药品监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产品已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产品召回等控制措施,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生产企业(配制单位)、被抽样单位依法严肃查处,查处情况可查询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相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三、对不符合规定产品及相应生产经营企业、单位,相关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其查明问题原因,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消除风险隐患。特此通告。附件1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3期药品质量通告不符合规定品种名单序号药品名称标示生产企业药品规格生产批号检品来源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项目检验机构备注1海藻河北国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中药饮片221001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性状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2大黄河南华夏药材有限公司中药饮片201201日照市东港区德军中医综合诊所《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含量测定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3杏仁水山东省惠诺药业有限公司中药提取物M231105山东省惠诺药业有限公司《中国药典》1963年版二部不符合规定检查烟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附件2不符合规定项目小知识一、性状是指药品的物理特征或外观形状,记载药品的外观、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药品的质量特性。二、含量测定系指用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定原料及制剂中有效成分的含量,一般可采用化学、仪器或生物测定方法。含量测定与药物的疗效相关。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