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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慈溪市顺心大药房有限公司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慈市监处罚﹝2025﹞287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5-02-20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经营的医疗器械外包装标签、说明书上显著位置突出标注与实际产品名称不相符的字样,且部分标注内容与其产品备案信息表上内容不相符或相违悖,极易引起消费者对以上产品的误解,该行为违反《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新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对应的罚则已变更为第八十八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1.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慈溪市顺心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
| 处罚依据 | 第十八条 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对应的条款由第六十七条已改为第八十八条);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2023年6月至2024年购入并销售的4种医疗器械标签极易误导消费者。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的医疗器械外包装标签、说明书上显著位置突出标注与实际产品名称不相符的字样,且部分标注内容与其产品备案信息表上内容不相符或相违悖,极易引起消费者对以上产品的误解,该行为违反《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新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对应的罚则已变更为第八十八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282095537395H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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