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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汇济药业芜湖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皖药监药处罚﹝2024﹞7W-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上海汇济药业芜湖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TGAC32U法定代表人林长武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4﹞7W-2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4-11-28处罚内容1.没收不合格红花(批号:2305003)10kg;2.没收违法所得陆万叁仟零肆拾贰元(63042元);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1.4倍的罚款计壹拾肆万元(140000元);罚没款共计贰拾万叁仟零肆拾贰元(203042元)。罚款金额(万元)14.0000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6.3042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违法事实2024年4月26日,接省局《国家药品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核查函》(药监综便函〔2024〕93号),标示为上海汇济药业芜湖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花(批号2305003)经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检验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YP202401104,检验项目-全检,不合格项目为【性状】,被抽样单位上海善夷普济中医门诊部。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状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安徽省
  • 重庆贝奥新视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案(渝药监械处罚〔2024〕14号)

    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年第19期,总第157期)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内容决定机关名称处罚决定日期公示日期备注1渝药监械处罚〔2024〕14号重庆贝奥新视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案重庆贝奥新视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915001060682688046尚华英当事人生产的出厂编号为QLG041053的眼科光学生物测量仪辐射发射试验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8000元。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11.272024.11.28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重庆市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2024年第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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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辽宁省
  • 沈阳艾益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沈皇市监处罚﹝2024﹞25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皇市监处罚﹝2024﹞252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4-11-27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75元; 2、罚款5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5违法行为类型:行政违法违法事实: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处罚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处罚机关: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5MB05402774数据来源单位: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5MB05402774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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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阳弘健大药房有限公司沈师分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沈皇市监处罚﹝2024﹞25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皇市监处罚﹝2024﹞250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关闭处罚决定日期:2024-11-27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16.00元; 2、罚款5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5违法行为类型:行政违法违法事实: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处罚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处罚机关: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5MB05402774数据来源单位: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5MB05402774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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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望奎县达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东升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望市监处罚〔2024〕1010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望奎县达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东升分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1583846672U法定代表人尹庆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望市监处罚〔2024〕10102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法事实2024年10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本局于2024年10月15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望市监责改[2024]YP1015007号)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现场复核检查。经依法查阅电脑系统药品销售记录,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3日售出广东华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批号为231013的处方药“头孢克肟分散片”1盒,销售价格为19.8元/盒,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处方单。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4年10月25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500元。罚款金额(万元)0.1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11-27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5-02-27处罚机关望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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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望奎县同齐祥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望市监处罚〔2024〕1009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望奎县同齐祥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1MA18XYX41L法定代表人孙亚慧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望市监处罚〔2024〕10090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法事实2024年10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本局于2024年10月11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望市监责改[2024]YP1011004号)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现场复核检查。经依法查阅电脑系统药品销售记录,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1日售出长春迪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40804的处方药“头孢氨苄片”1盒,销售价格为8元/盒,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处方单。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4年10月23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500元。罚款金额(万元)0.1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11-27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5-11-27处罚机关望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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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望奎县达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东风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望市监处罚〔2024〕1010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望奎县达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东风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13332733654法定代表人尹庆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望市监处罚〔2024〕10101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法事实2024年10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本局于2024年10月14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望市监责改[2024]YP1014006号)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现场复核检查。经依法查阅电脑系统药品销售记录,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2日售出吉林市双士药业有限公司的批号为240701的处方药“天麻丸”1盒,销售价格为14.5元/盒,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处方单。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4年10月24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500元。罚款金额(万元)0.1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11-27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5-02-27处罚机关望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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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硕鑫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鑫源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望市监处罚〔2024〕1008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省硕鑫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鑫源分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1MACJ89303N法定代表人鲁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望市监处罚〔2024〕10087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法事实2024年11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本局于2024年10月21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望市监责改[2024]YJG102102号)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现场复核检查。经依法查阅电脑系统药品销售记录,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6日售出甲硝唑片1盒(生产企业:吉林省银河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31002有效期至:202609)销售价格10元/盒,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处方单。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4年11月16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对检查过程无异议,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本案于2024年11月16日调查终结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企业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的事实。 2、2024年10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望市监责改[2024]YJG102102号)1份共1页;证明: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本局责令其立即改正的事实。 3、2024年10月21日和2024年11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电脑系统药品销售记录及处方平台记录截图2份共4页及涉案药品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及销售价格的事实。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500元.罚款金额(万元)0.1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11-27处罚有效期2026-11-27公示截止期2025-02-27处罚机关望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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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望奎县达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莲花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望市监处罚〔2024〕1009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望奎县达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莲花分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1588102277M法定代表人尹庆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望市监处罚〔2024〕10096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法事实2024年10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本局于2024年10月14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望市监责改[2024]YP1014005号)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现场复核检查。经依法查阅电脑系统药品销售记录,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2日售出金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号为B240906的处方药“头孢克肟分散片”1盒,销售价格为28元/盒,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处方单。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4年10月24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500元。罚款金额(万元)0.1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11-27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5-11-27处罚机关望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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