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贝尼菲特(安徽)济顺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663861331法定代表人刘海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4﹞2-64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日期2024-12-02处罚内容1.没收不合格红花(批号:240301)54.72kg;2.没收违法所得肆万伍仟壹佰伍拾肆元柒角贰分(45154.72元);3.罚款壹拾捌万元(18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18.0000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4.51547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事实接省局《国家药品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核查函》(药监综便函〔2024〕194号),标示为贝尼菲特(安徽)济顺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花(批号240301)经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检验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YP202402238,检验项目-全检,不合格项目为【性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状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遂昌君峰便民药店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遂市监处罚﹝2024﹞332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11-30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1.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遂昌君峰便民药店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9月26日,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遂昌县王村口镇桥东路125号对遂昌君峰便民药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药店货架上有以下超过保质期的药品待售:1、摩罗丹,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3021325,产品批号:00121178,生产日期:2021/08/24,有效期至:2024/08/23,规格:9丸/盒,数量:2盒;2、泮托拉唑钠肠溶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93467,产品批号:20220903,生产日期:2022/08/29,有效期至:2024/08/28,规格:40mg,数量:7盒。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拍照取证,并对上述药品依法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上述药品的进货渠道为浙江鸿汇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摩罗丹进货价为23.92元/盒,销售价为30元/盒,货值为60元。泮托拉唑钠肠溶片进货价为10.90元/盒,销售价为20元/盒,货值为140元。货值金额共计200元。当事人提供上述药品销售记录,记录显示上述药品过期后未出售过,违法所得为0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积极配合调查,货值低,过期药品未销售过(无违法所得),主动提供进货票据等证据材料,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小等情形,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第九条第(五)、(六)项“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六)案涉货值金额较小;”之规定,决定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1、摩罗丹2盒,2、泮托拉唑钠肠溶片7盒;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73073575819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遂昌县建新药店处罚决定书文号遂市监处罚﹝2024﹞329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11-30处罚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对相关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罚款金额(万元)0.15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遂昌县建新药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本局认为:食品安全关系到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一旦超过保质期,公众购买使用后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存在危险。当事人将超过保质期限的保健食品放在店内货架上待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当事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未分区陈列且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的行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三)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四)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之规定,属于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积极配合调查,货值低,主动提供进货票据等证据材料等情形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决定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给予警告。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已扣押的超保质期食品:金奥力牌辅酶Q10软胶囊,数量:2瓶;三、罚款人民币1500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2024年09月26日,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遂昌县王村口镇桥东村对遂昌县建新药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药店保健食品货架上有待售的保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具体为:金奥力牌辅酶Q10软胶囊,规格:60粒/瓶(0.3g/粒),生产批号:PA2822081,生产日期:2022年09月16日,保质期至:2024年09月15日,注册号:国食健注G20110661,数量:2瓶。同时在非处方药货架上发现有以下处方药开架销售:1、清脑降压片,数量:23盒;2、黄氏响声丸,数量:13盒。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拍照取证,并对上述药品依法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上述保健食品的供应商为安徽扶元堂商贸有限公司。金奥力牌辅酶Q10软胶囊进货价为19元/瓶,销售价为25元/瓶,货值为50元。当事人提供上述保健食品的进货票据以及销售小票,上述保健食品于2023年01月04日购进6瓶,于2024年04月06日前共计销售出4瓶,即过期后未售出过,违法所得为0元。据当事人陈述:上述两种处方药原本是非处方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其转为处方药后因当事人忘记调整药品放置位置,故放置在非处方药货架上,与非处方药混放。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73073575819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信用主体名称:内蒙古仁泽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0776127199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4〕2号处罚名称:内蒙古仁泽药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事由: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60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4-11-29处罚生效期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苏市监处罚﹝2024﹞218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日期:2024-11-29处罚内容:"1.没收1盒氟哌噻吨美利曲辛片(产品批号:2726419)、3盒利可君片(产品批号:230117,2盒;产品批号221011,1盒)、7盒酒石酸美托洛尔片(产品批号:2304034,2盒;2308004,2盒;2310174,3盒); 2.罚款30000元,上缴财政。"罚款金额(万元):3违法行为类型:药品违法事实: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违法行为案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机关:苏家屯区市场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113407985739数据来源单位: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113407985739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省天康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嫩江为民分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21MAC5GAD94A法定代表人王天宝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嫩江市监处罚〔2024〕10038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行为违法事实2023年11月01日,我局兴农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黑龙江省天康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嫩江为民分店进行检查。检查时通过调取当天电脑记录和询问发现该店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头孢克肟分散片、批号:231004;药品规格50mg*10片的违法行为。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嫩市监责改字【2024】02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2024年11月04日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黑龙江省天康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嫩江为民分店进行了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店还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情况,通过对该店电脑系统记录和询问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乙酰螺旋霉素片,批号:230530;规格:0.1g*24片,该药属于处方药。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你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罚款金额(万元)0.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11-29处罚有效期2026-11-29公示截止期2024-12-06处罚机关嫩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信用主体名称:内蒙古北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085156863D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4〕118号处罚名称:内蒙古北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假药四味脾胃舒颗粒案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处罚事由:当事人销售假药四味脾胃舒颗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4.66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2.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不予行政处罚。处罚决定日期:2024-11-22处罚生效期: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信用主体名称:内蒙古北域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3MA0N01PR0Y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4〕119号处罚名称:内蒙古北域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假药四味脾胃舒颗粒案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处罚事由:当事人销售假药四味脾胃舒颗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27.84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2.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不予行政处罚。处罚决定日期:2024-11-22处罚生效期: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信用主体名称:土默特左旗鹤霖气体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1701369601K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4〕120号处罚名称:土默特左旗鹤霖气体厂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事由: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人民币壹拾玖万元(¥190000)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4-11-27处罚生效期: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在2024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名称为CALMANY清透持妆防晒隔离乳等40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见附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山西省、江苏省、广东省、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特此通告。附件:40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信息国家药监局2024年11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