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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阳鑫康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药品案(沈西市监药械四处罚﹝2024﹞39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西市监药械四处罚﹝2024﹞397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4-11-29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602.6元,罚款200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2违法行为类型:一般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药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处罚机关: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6340682829T数据来源单位: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6340682829T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辽宁省
  • 东莞市民心医药有限公司大朗圹岭分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行政相对人名称:东莞市民心医药有限公司大朗圹岭分店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55PM6U0G44***********49法人代表姓名:邹金辉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罚〔2024〕091203C243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第一百二十六条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圹岭六巷51号101室开设药店从事药品零售经营活动。2024年3月21日,当事人因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行为被我局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至2024年10月8日,当事人逾期仍不改正。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于2024年10月8日被我局依法查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2-05公示截止期:2027-12-05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广东省
  • 湖北普爱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标准的远红外磁疗贴案(鄂药监武械处罚〔2024〕3号)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违法行为类型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内容行政处罚的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1鄂药监武械处罚〔2024〕3号湖北普爱药业有限公司刘故乡9142011217844221XH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湖北普爱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标准的远红外磁疗贴(批号:20230704)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1.没收不合格产品2.罚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主动履行,已履行完毕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2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湖北省
  • 哈尔滨市益龙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哈平市监罚〔2024〕23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哈尔滨市益龙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MA1BBG15XF法定代表人姜艳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哈平市监罚〔2024〕239号违法行为类型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10月3日销售“欧意罗红霉素分散片”(生产企业: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批号:388240201)1盒,无法提供相对应的处方,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药店立即整改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1日销售“他达拉非片”(生产企业: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号:624065010)1盒,依然无法提供处方,再次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当事人哈尔滨市益龙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逾期未改正。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哈尔滨市益龙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5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12-04处罚有效期2025-03-04公示截止期2027-12-04处罚机关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黑龙江省
  • 国家药监局关于15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的通告(2024年第53号)

    在2024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名称为发彩地去屑净化洗发液等15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检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规定的禁用原料(见附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浙江省、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特此通告。附件:15批次检出禁用原料的化妆品信息国家药监局2024年12月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全国
  • 邵阳神农中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中药饮片五加皮案(湘药监药罚〔2024〕5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药罚〔2024〕51号当事人邵阳神农中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5006639876279法定代表人刘铁立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劣药中药饮片五加皮案行政处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中药饮片五加皮(批号:230501)24kg、五加皮(批号:230901)0.5kg;2.没收违法所得40117.00元;3.处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2倍罚款,即200000.00元;合计罚没款240117.00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1月28日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立即执行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湖南省
  • 哈尔滨康安大药房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道里市监处罚〔2024〕1012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哈尔滨康安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763159706J法定代表人匡影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道里市监处罚〔2024〕10128号违法行为类型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法事实经查,哈尔滨康安大药房有限公司以17元/盒的价格从药品推销业务员手中购入金水宝牌金水宝片25盒,规格:12片/板×2板/盒,售价35元/盒,货值金额为35×25=875元。并在门店分13次将其全部售出,违法所得689.76元。我局于2024年8月6日下达《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哈里市监药械限提[2024]12号)该药店无法提供上述药品供货商资质及药品随货同行单,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为非法渠道购入药品;该公司通过门店计算机销售系统售出,未进行进货查验,未录入计算机日常管理系统进行规范管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履行购销查验义务或者开具销售凭证,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其他-责令改正处罚内容责令哈尔滨康安大药房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决定给予哈尔滨市康安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89.76元; 3.并处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875元,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2倍的罚款10万元(罚没款合计壹拾万零陆佰捌拾玖圆柒角陆分。¥100,689.76元)。罚款金额(万元)1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6897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12-03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12-03处罚机关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黑龙江省
  • 温州宝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擅自配制化妆品,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温鹿市监处罚﹝2024﹞1922号)

    主体名称温州宝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温鹿市监处罚﹝2024﹞1922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12-03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物品;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物品;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金额(万元)5.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温州宝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擅自配制化妆品,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9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尚正路160号正岙锦苑4幢107室-2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摆放药品的下侧抽屉内发现2瓶“祛痘霜”,该2瓶“祛痘霜”除名称外无任何标注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祛痘霜”的注册或备案信息,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曲咪新乳膏、甲硝唑片、氯霉素滴眼液和马来酸氯苯那敏片等原料按照一定比例添加进冰王尿素护肤膏,经搅拌制作成“祛痘霜”并包装后以120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涉案“祛痘霜”未经注册或备案,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完整的涉案化妆品生产销售记录,无法确定涉案“祛痘霜”的实际生产销售情况。目前能查明的涉案“祛痘霜”的销量为3瓶,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扣押2瓶,故涉案“祛痘霜”的货值金额为600元。案发后,当事人已将销售的3瓶涉案化妆品的货款退还,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当事人添加的甲硝唑片、氯霉素滴眼液、马来酸氯苯那敏片、曲咪新乳膏成份中的醋酸曲安奈德均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化妆品禁用组分。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且在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系一个行为违反两个法律规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应择一重处。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祛痘霜”2瓶;二、处以罚款5000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02307337759G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浙江省
  • 慈溪市正鑫大药房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慈市监处罚﹝2024﹞1524号)

    主体名称慈溪市正鑫大药房处罚决定书文号慈市监处罚﹝2024﹞1524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12-03处罚内容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罚款金额(万元)1.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慈溪市正鑫大药房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处罚依据第十八条 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对应的条款由第六十七条已改为第八十八条);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3年6月28日,当事人购入医用退热凝胶10盒,产品备案凭证显示备案的“[预期用途]用于发热患者的局部降温”,在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上却标着“蓝光卫士”TM商标、“[使用方法]外用。如近视眼、青光眼、白内障、工作、学习、驾驶、熬夜等引起的缓解和辅助理疗”等引人误解的字样。2024年6月10日,当事人购入清洗液10盒,产品备案凭证显示备案的“[预期用途]用于检测过程中反应体系的清洗,以便于对待测物质进行体外检测,不包含单独用于一起清洗的清洗液”,外包装盒上和说明书上却标着“视力清”TM商标、“[使用说明]用于用眼过度引起的视疲劳、眼干、眼涩、视物模糊等人群”等引人误解的字样及人类左眼的图形。以上共计货值金额230元,违法所得153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上述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说明书和标签有误导性内容的医疗器械的行为。综合案情,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82095537395H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浙江省
  • 湖北昌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鄂药监汉江械处罚〔2024〕3号)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违法行为类型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内容行政处罚的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1鄂药监汉江械处罚〔2024〕3号湖北昌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昌海燕91429004767432116G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当事人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1.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2.罚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主动履行,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1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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