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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日月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标准的医疗器械玻璃体温计案(渝药监械处罚〔2024〕13号)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内容决定机关名称处罚决定日期公示日期备注1渝药监械处罚〔2024〕13号重庆日月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标准的医疗器械玻璃体温计案重庆日月医疗设备有限公司915001097842309621李立中当事人生产玻璃体温计(三角型棒式,批号20231226、240307和240326)。经甘肃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所、贵州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检验,以及重庆市医疗器械质量检验中心复验,项目示值为不符合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玻璃体温计10065支,没收违法所得8047.4元;2.罚款47920元。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12.022024.12.02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重庆市
  • 南京长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微波热凝消融针案(苏药监宁检械处字〔2024〕1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南京长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1MF0AUX1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吴海梅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7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宁检械处字〔2024〕12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微波热凝消融针(苏械注准20182210706)。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4237640元;2.处罚款434382.69元;罚款金额(万元)43.438269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423.76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1/28处罚有效期2025/05/27公示截止期2027/11/28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罚款金额已确认。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江苏省
  • 孙吴县康荣医药零售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孙吴市监处罚〔2024〕1001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孙吴县康荣医药零售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24MA1C6PQH5X法定代表人张颖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孙吴市监处罚〔2024〕10012号违法行为类型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法事实2024年8月22日,接到来电人投诉,称于8月21日在康荣医药买了一盒丹参滴丸花费23元,索要消费小票打不了,该药从柜台下方取出怀疑不是正规药。执法人员于8月28日对孙吴县康荣医药零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药店营业室未见投诉人购买的批号为230925的复方丹参滴丸,未见批号为230925的复方丹参滴丸的采购票据、供货方资质;可见批号为221022的复方丹参滴丸9盒(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规格:180丸)及采购票据、供货方资质、检验报告。投诉人提供购买批号为230925的复方丹参滴丸的购买视频、付款截图,通过对质量负责人王丽荣的询问调查,承认在2024年8月21日销售过复方丹参滴丸,现场无法提供当时销售的批号为230925复方丹参滴丸的采购票据及供货方资质。孙吴县康荣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在2024年9月3日提供孙吴县人民医院门诊收费票据及处方笺,执法人员通过对质量负责人王丽荣的二次询问调查,了解到在2024年8月21日销售给投诉人的复方丹参滴丸是其亲家李淑杰于2024年3月4日在孙吴县人民医院看病后购买,共开了3种药共3盒,因其中的复方丹参滴丸没吃,就放在药店了,质量负责人王丽荣在8月21日就把这盒复方丹参滴丸销售给顾客了。因投诉人在外地,没有提供购买的药品实物,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也未发现投诉人购买的同批次复方丹参滴丸,故无法将涉案药品进行送检,也无法向厂家发送协助调查函,当前掌握的材料无法证明涉案药品批号为230925的复方丹参滴丸是否为假药、劣药。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23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合计10023 元。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23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12-02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5-03-02处罚机关孙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黑龙江省
  • 舟山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舟市监处罚﹝2024﹞46号)

    主体名称舟山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舟市监处罚﹝2024﹞46号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12-02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0.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59317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舟山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痔疮胶囊水分项目超过标准,违法所得为5931.7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水分项目超过标准痔疮胶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5931.7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900081677821C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浙江省
  • 慈溪市天玖大药房未按规定聘用执业药师及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慈市监处罚﹝2024﹞1509号)

    主体名称慈溪市天玖大药房处罚决定书文号慈市监处罚﹝2024﹞1509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12-02处罚内容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万元)5.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慈溪市天玖大药房未按规定聘用执业药师及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4月19日下午,当事人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期间,未凭处方销售了处方药。当事人聘用的药店质量管理人员及驻店执业药师同时担任慈溪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的企业负责人,亲自负责该公司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并参与该公司仓库温湿度记录、空调设备使用记录等工作。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改正。当事人未按规定聘用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解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聘用的人员,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82095537395H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浙江省
  • 内蒙古天使助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内药监处罚 〔2024〕404号)

    信用主体名称:内蒙古天使助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20964606339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 〔2024〕404号处罚名称:内蒙古天使助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处罚类别:罚款处罚事由:当事人将蛋白同化制剂销售给不具备资质的下游零售药店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4-11-26处罚生效期: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内蒙古自治区
  • 邵阳神农中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劣药人参片案(湘药监药罚〔2024〕44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药罚〔2024〕44号当事人邵阳神农中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5006639876279法定代表人刘铁立违法类型邵阳神农中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劣药人参片案行政处罚内容1.没收邵阳神农中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6713元;2.处货值金额1倍(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100000元的罚款,罚没款合计116713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1月26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湖南省
  • 湖南省弘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劣药炒酸枣仁、款冬花、蜜款冬花案(湘药监药罚〔2024〕35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药罚〔2024〕35号当事人湖南省弘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521580945296W法定代表人周平华违法类型湖南省弘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劣药炒酸枣仁、款冬花、蜜款冬花案行政处罚内容1.没收炒酸枣仁(批号:230604)违法所得28600元;2.没收款冬花(批号:240301)违法所得12870元;3.没收蜜款冬花(批号:240402)违法所得14450元;4.处货值金额3倍(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300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355920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1月26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湖南省
  • 永州市永靛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劣药蜜款冬花、蒲公英案(湘药监药罚〔2024〕74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药罚〔2024〕74号当事人永州市永靛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11027580157599法定代表人刘兴华违法类型永州市永靛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劣药蜜款冬花、蒲公英案行政处罚内容1.没收蜜款冬花的违法所得13694.28元;2.处货值金额1倍(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100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113694.28元。3.对该公司生产劣药蒲公英的行为给予警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1月26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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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厚寿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提供假冒的随货同行单案(提供的上述随货同行单为假冒的)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厚寿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565KTT5944***********11法人代表姓名:余晓民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4]Z320241202C01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违法事实:(一)经查明,当事人提供的《深圳宇创医药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电脑单号:XS202405130001),经深圳宇创医药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确认未开具过上述销售单,无相关交易记录。当事人提供的上述随货同行单为假冒的,当事人无法提供其销售的“牡荆油胶丸”(生产企业:江西天之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6020505,批号:230208)合法购进来源的证明材料,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药品属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牡荆油胶丸”(生产企业:江西天之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6020505,批号:230208)50盒,购进单价为8.4元/盒,购进金额为420元,全部销售给广东厚寿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深圳洪桥头分店,销售单价为8.4元/盒,销售金额为420元,取得收入为420元。、(二)当事人销售“牡荆油胶丸”(产品批号:230208)未作销售记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处罚内容:1、广东厚寿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警告、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贰拾元整(420)、合计罚没人民币壹拾壹万零肆佰贰拾元整(110420)。罚款金额(万元):11.0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0.04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2-02公示截止期:2027-12-02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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