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2024年4月14日日生产的汉斯人参首乌养发乳(批号:HY24.04.0702,包装规格:60ml)、2024年5月16日生产的HELLSE汉斯人参首乌植萃精华乳(批号:HY24.05.0901,包装规格:60ml)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判定为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共生产汉斯人参首乌养发乳(批号:HY24.04.0702,包装规格:60ml)1948盒,销售了1942盒(召回405盒,实际销售1537盒),销售价1.8元/盒,留样6盒(被飞行检查抽样送检);共生产HELLSE汉斯人参首乌植萃精华乳(批号:HY24.05.0901,包装规格:60ml)1965盒,销售了1959盒(召回140盒,实际销售1819盒),销售价1.9元/盒,留样6盒(被飞行检查抽样送检)。 2种化妆品货值合计为7239.90元,违法所得合计为6222.7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