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24年5月15日,本局对当事人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产品留样数量不足、产品成品放行审核栏非质量安全负责人签名等6项不内容符合规范要求(其中1项为关键项目、2项为重点项目、3项为一般项目),检查结果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 2024年9月19日,属地化妆品监管部门对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已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1日,属地化妆品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实验室试剂品类不满足检验需要、部分半成品存在昆虫污染源等8项不符合规定(其中6项为重点项目、2项为一般项目),检查结果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属地化妆品监管部门作出《暂停生产经营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6月28日,当事人完成整改并申请复工复产。经审核,7月26日当事人恢复生产。2023年12月1日,当事人因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受到属地化妆品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陈XX为当事人上述两次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管理,为该案的主要责任人。2023年陈XX从当事人处取得收入×××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