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博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报告,由于其生产的抗人乳头瘤病毒(HPV)凝胶敷料(孚瑞坦®)因标签缺少“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广西博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决定对其生产的抗人乳头瘤病毒(HPV)凝胶敷料(孚瑞坦®)发起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涉及此次召回的产品信息如下:产品名称:抗人乳头瘤病毒(HPV)凝胶敷料(孚瑞坦®)型号规格:HPV-L1-E6/7-IgYⅠ型 2.5g/支生产日期分别为:2023年7月14日、2023年8月17日、2023年9月25日、2024年6月16日生产批号分别为:09230714501、09230817501、09230925501、09240616502。注册证编号:桂械注准20232180013其他信息详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纳通生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78EYB1Y 住所(住址):天津空港经济区经一路296号3300房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郭占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4年9月6日,我局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查不合格产品“关节内窥镜”有关情况的通报函》(唐市监综合执法便函〔2024〕165号),来函确定检验报告(报告编号:Q20240153)中抽样检品关节内窥镜(注册证号:津械注准20222060836、序列号:1828037)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该检验报告显示上述产品性能指标综合光效的测定值低于其规定综合光效的名义值。2024年9月23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该产品的注册人,**公司为该产品的受托生产企业。该产品在***公司被更换产品标签,将产品所附成品序列号800623059更改为元器件序列号1828037。该产品为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预期使用寿命为“在适当操作和定期保养的前提下,预期使用期限15年”,经当事人研判确认该产品更换标签不会影响产品的性能指标。故,检验报告(报告编号:Q20240153)所判定结果适用于所抽样检品。当事人所生产的关节内窥镜(注册证号:津械注准20222060836、元器件序列号:1828037、成品序列号:800623059)用于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检,产品销售价格9292.04元,本案货值金额为9292.04元。另查,《医用内窥镜硬性内窥镜 第1部分:光学性能及测试方法(YY 0068.1-2008)》中4.6综合光效的要求为“制造商在随附资料中应给出在Wp的90%视场处的综合镜体光效的名义值并说明其意义。该光效的测定值应不小于名义值”,故该综合光效数值在强制性标准中无强制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9月20日完成了关节内窥镜(注册证号:津械注准2022060836)注册变更,产品的综合光效的性能指标由0.997变更为0.1。本案调查过程中,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郭占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查不合格产品“关节内窥镜”有关情况的通报函》(唐市监综合执法便函〔2024〕165号)、EMS邮寄单复印件及轨迹查询截图,证明本案案件来源。3.现场笔录2份(2024年6月3日、2024年6月11日)、**公司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关于纳通生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公司、****公司的关系说明》,证明当事人取得关节内窥镜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委托**公司生产的情况。4.现场笔录(2024年11月1日)、执法人员对**公司所作询问笔录(2024年6月3日)和现场笔录1份(2024年7月12日)、委托生产合同(合同编号:2021-03)、物资试验及判定委托单(记录编号:XZ-230818-6745-01)和生产作业单(生产批号:10230821001)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关于**公司受托生产“关节内窥镜”的情况说明》和《关于纳通生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确认样品真实性情况的说明》、《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纳通生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抽检样品有关的函》(津药监一办函〔2024〕45号)、《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共同核查问题产品“关节内窥镜”来源情况的函》(津药监一办函〔2024〕65号)、《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关节内窥镜”有关情况的函》复印件(唐市监协查〔2024〕1610号)、《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的复函》(津药监一办函〔2024〕59号)、《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查不合格产品“关节内窥镜”有关情况的通报函》(唐市监综合执法便函〔2024〕165号),证明当事人所生产的关节内窥镜成品序号与元器件序列号的对应关系及生产情况。5.现场笔录1份(2024年6月3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18日)、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复印件、检验报告(报告编号:Q20240153)复印件、2024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结果送达告知书((津)国抽送告〔2024〕020041A号)、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2024年11月18日),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关节内窥镜(注册证号:津械注准20222060836、元器件序列号:1828037、成品序列号:800623059)抽样及检验情况。6.现场笔录2份(2024年6月11日、2024年11月18日)、询问笔录(第2次)、当事人提供的《关于纳通生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公司、****公司的关系说明》、电子发票(发票号码:24122000000072231888)复印件和“工厂销售价格维护-优先选择基价处理”截图,证明当事人销售关节内窥镜价格。7.现场笔录(2024年11月1日)、医疗器械变更注册(备案)文件(注册证编号:津械注准20222060836)(第一次变更)复印件、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4-WT-2418-AP3)、当事人提供的《关节内窥镜综合镜体光效风险评估报告》和《情况说明》(2024年11月18日),证明当事人关节内窥镜综合光效数值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和注册变更的情况。2024年12月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药监一办罚告〔2024〕2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关节内窥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生产记录等材料,且当事人完成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罚款如下:罚款20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银行(详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12月1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佳木斯汉方九州通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富锦世纪家园分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82MA1CPBP729法定代表人李洪梅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富市监处罚〔2024〕10067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行为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2年08月26日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2023年03月06日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在富锦市新开社区44组世纪家园22栋000110门经营佳木斯汉方九州通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富锦世纪家园分店。2024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药品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我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富市监责改〔2024〕CX88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0月18日我局对当事人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截止案发当事人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参见证据: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4年10月14日10时00分,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销售药品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二)2024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照片五张,证明当事人在销售药品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三)2024年10月18日09时00分,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销售药品时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四)2024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在销售药品时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五)2024年10月18日14时00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销售药品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六)2024年10月18日,当事人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七)2024年10月18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八)2024年10月18日,当事人提供随货同行单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药品来源渠道合法情况;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罚款上缴财政。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12-12处罚有效期2026-12-12公示截止期2025-03-12处罚机关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金华柏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孝顺朝晖东路药店处罚决定书文号金东市监处罚﹝2024﹞552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12-12处罚内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罚款金额(万元)6.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138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金华柏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孝顺朝晖东路药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3月11日,当事人在其位于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朝晖东路的经营场所内未建立中药饮片购销记录,存在从非法渠道购进药材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当事人违法购进的药品(柴胡180克、黄芩90克、龙骨270克、炒酸枣仁35克、茯神270克、太子参270克、麦冬270克、紫苏梗90克);三、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380元;四、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0000元。当事人未建立中药饮片购销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703307522110T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医疗器械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强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医疗器械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械安全。现将4起医疗器械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如下:一、上海科灵精密量仪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未注册第二类医疗器械案2024年1月1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移送线索对上海科灵精密量仪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放疗定位持久型无菌皮肤记号笔”。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0月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产品,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二、吴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未注册第三类医疗器械案2024年3月12日,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开封市示范区金悦湾7号楼8楼813室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处经营者吴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未经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4月24日,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没款273250元的行政处罚。三、甘肃嘉悦创兴商贸有限公司擅自变更企业经营场所、库房地址案2023年12月,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甘肃嘉悦创兴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以外的地址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1月,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四、石家庄雍禾医疗服务有限公司桥西医疗美容诊所使用未注册第二类医疗器械案2024年3月21日,石家庄市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石家庄雍禾医疗服务有限公司桥西医疗美容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红光治疗仪和蓝光治疗仪。当事人使用未经注册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8月28日,石家庄市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产品,罚款242400元的行政处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近期,国家药监局组织对内蒙古宇航人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和广西锦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家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飞行检查。经查,发现上述企业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国家药监局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监局对上述企业涉嫌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监局已对上述企业立案调查,并责令相关企业暂停生产、经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具体情况见附件。特此通告。附件:1.内蒙古宇航人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飞行检查结果2.广西锦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飞行检查结果国家药监局2024年12月5日附件1内蒙古宇航人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飞行检查结果企业名称内蒙古宇航人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内妆20170001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150100603219730K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一纬路10号检查单位国家药监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检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等检查发现缺陷和问题该企业在质量保证与控制方面存在未按规定执行记录管理制度等问题;在厂房设施与设备管理方面存在擅自改变生产车间的功能区域划分等问题;在生产过程管理方面存在未按照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未按规定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等问题;在产品销售管理方面存在未按规定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等问题。处理措施1.国家药监局要求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对该企业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并评估相关产品安全风险,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该企业实施召回,必要时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有关查处结果及时报告国家药监局。2.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项目和问题,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已责令该企业暂停生产、经营,并进行整改。该企业完成全面整改并经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检查确认、发布复产通告前不得恢复生产。有关整改和复产情况及时报告国家药监局。发布日期2024年12月5日附件2广西锦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飞行检查结果企业名称广西锦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桂妆20240002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450100MACP9F4J2J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长凯路23号10号楼5楼西半层检查单位国家药监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检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等检查发现缺陷和问题该企业在质量保证与控制方面存在未按规定执行记录管理制度、未按规定执行留样管理制度等问题;在生产过程管理方面存在未按规定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等问题;在物料与产品管理方面存在未按规定贮存物料和产品等问题。处理措施1.国家药监局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监局对该企业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并评估相关产品安全风险,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该企业实施召回,必要时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有关查处结果及时报告国家药监局。2.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项目和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监局已责令该企业暂停生产、经营,并进行整改。该企业完成全面整改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监局检查确认、发布复产通告前不得恢复生产。有关整改和复产情况及时报告国家药监局。发布日期2024年12月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苏宏微特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MA1MKF9Q90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张娜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通处字〔2024〕9号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医疗器械应当由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违法事实更改2款持证医疗器械批号及有效期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没收“人CYP2C9和VKORC1基因多态性检测试剂盒(PCR-荧光探针法)”5盒,“人CYP2C19基因多态性检测试剂盒(PCR-荧光探针法)”39盒,并处罚款2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2.0000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3232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2/10处罚有效期2024/12/25公示截止期2027/12/10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信用主体名称:内蒙古复兴泰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MA13R88K5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4〕121号处罚名称:内蒙古复兴泰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白鲜皮案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处罚事由:当事人销售劣药白鲜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伍佰伍拾贰元柒角(¥2552.70),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处罚决定日期:2024-11-30处罚生效期: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合肥卫元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91340100MA2MT6LC7B法定代表人姓名张堂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强制决定文书名称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文书号皖药监药强制〔2024〕1-4号行政强制理由涉嫌生产销售劣药蜜款冬花行政强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强制种类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类型03行政强制执行类型行政强制内容对2.7公斤蜜款冬花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结果行政强制决定日期2024/12/9实施强制措施起始时间2024/12/9实施强制措施结束时间2025/1/8行政强制执行时间行政机关名称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分局行政机关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名称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分局数据来源单位代码11340000MB19570665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按照2024年全区药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及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要求,结合中药生产专项检查,自治区药监局对部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了现场检查。根据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要求,现将检查情况予以通告。附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信息(2024年第3期).doc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