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注销青海福春医药有限公司、青海智冉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
自公告之日起,企业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药品经营活动。
附件:注销企业基本信息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9日
附件
2026-02-12
202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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