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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6〕342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金额(万元): | 2.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265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2025年5月,当事人根据他人订单生产上述“洛芮琪靓肤精萃水”产品548盒、上述“宜仙堂仙人掌润颜鲜养面膜”产品303盒、上述“季颜皙赋活美肌调理精华霜”产品502盒。“洛芮琪靓肤精萃水”产品的包装材料(瓶子、盒子)均由客户提供,其中瓶子单价为2.8元/个,盒子单价为1.5元/个,产品的约定销售单价为3.5元/盒,其中542盒产品于2025年6月22日销售给客户,当事人共召回323盒,其余219盒无法召回。“宜仙堂仙人掌润颜鲜养面膜”产品的包装材料(盒子、面膜袋)均由客户提供,其中盒子单价为0.3元/个,面膜袋单价为0.12元/个,产品的约定销售单价为3元/盒,其中300盒产品于2025年6月22日销售给客户,该产品无法召回。“季颜皙赋活美肌调理精华霜”产品的包装材料(瓶子、盒子)由客户提供,瓶子单价为0.8元/个,盒子单价为0.3元/个,产品的约定销售单价为3.5元/盒,其中500盒产品于2025年6月1日销售给客户,该产品无法召回。我局已对剩余上述323盒“洛芮琪靓肤精萃水”产品、3盒“宜仙堂仙人掌润颜鲜养面膜”、2盒“季颜皙赋活美肌调理精华霜”产品依法扣押。综上,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存在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化妆品的产品货值为7619.86元,违法所得为3416.5元。另查明,当事人生产上述“宜仙堂仙人掌润颜鲜养面膜”(28ml×7片,粤G妆网备字2022282258)产品添加了“海藻糖”成分,其外包装标明成分含“海藻糖”,但备案成分中并未无“海藻糖”,外包装标识的成分与备案不一致。我局认定其未按技术规范生产化妆品的产品货值应为1036.26元,违法所得为900元。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的,由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处罚内容: | 我局已对当事人涉案产品“洛芮琪靓肤精萃水”(批号:ZYBEB17A03、限用日期:2028/02/16、规格:30ml/盒)共计323盒另行立案调查,于2026年1月5日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766.5元;二、没收违法专用生产原料“巯基臭水美白剂”(生产商:广州博之越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含瓶823g);三、没收“洛芮琪靓肤精萃水”(批号:ZYBEB17A03、限用日期:2028/02/16、规格:30ml/盒)产品323盒;四、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766.5元)。现本案查明此产品同时存在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行为,但对此产品产生的违法所得766.5元不予重复没收。因当事人所使用的生产工具、设备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法生产的化妆品,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故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工具、设备。对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650元;二、没收“宜仙堂仙人掌润颜鲜养面膜”产品3盒、“季颜皙赋活美肌调理精华霜”产品2盒;三、罚款11000元。(罚没款合计13650元)未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以及化妆品标签内容与备案信息不一致、不符合真实完整准确要求的牵连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1000元。综上,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分别处罚,合并执行,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650元;二、没收“宜仙堂仙人掌润颜鲜养面膜”产品3盒、“季颜皙赋活美肌调理精华霜”产品2盒;三、罚款22000元。(罚没款合计2465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和未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以及化妆品标签内容与备案信息不一致、不符合真实完整准确要求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其他的化妆品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中樱化妆品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CK9F9X0 |
法定代表人: | 张乔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2-25 |
公示截止期: | 2029-02-25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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