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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五分局药品流通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6年3月)

    序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类型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结果备注1安徽翰祥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大墅镇彭林路1号标准化厂房1号楼一至三层西侧药品批发企业2026年3月18日冯志刚,蔡善峰基本符合2华润蚌埠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金河路42-1号药品批发企业2026年3月23日周雪鸿,董增惠,唐雯慧基本符合3华润蚌埠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金河路42-1号药品批发企业2026年3月23日周雪鸿,董增惠,唐雯慧符合专项检查4蚌埠海王银河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蚌埠市五河县城南工业园区兴潼路12号药品批发企业2026年3月24日周雪鸿,董增惠,唐雯慧基本符合5蚌埠海王银河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蚌埠市五河县城南工业园区兴潼路12号药品批发企业2026年3月24日周雪鸿,董增惠,唐雯慧符合专项检查

    监管 / 其它 / 药品 安徽省
  • 天津佳盈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销售案(津药监(五办)罚〔2025〕20号)

    当事人:天津佳盈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6BLMQ27住所: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八街村北环路116号法定代表人:曹作山2025年12月9日,我局接到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线索通报,在2025年广东省医疗器械监督抽检中,标示为天津佳盈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轮椅车抽检不合格。2025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天津佳盈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地址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八街村北环路116号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持有《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电动轮椅车《医疗器械注册证》。现场检查生产车间未组织电动轮椅车生产活动。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12月18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6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产品生产、检验、销售情况。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电动轮椅车《医疗器械注册证》。2025年3月15日,当事人在其生产地址生产了编号为**的电动轮椅车。2025年12月3日,当事人生产的电动轮椅车经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生产的电动轮椅车1台,货值金额为920元,违法所得92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检验报告、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复印件,送达告知书;3.生产记录、检验记录、采购单、进货验证记录、成品检验规程等复印件;4.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销售记录、销售发票复印件等证据材料。2026年3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电动轮椅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本案无从重、从轻、减轻情节,给予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20元;2.处罚款30000元。罚没合计3092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3月31日

    监管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 天津市
  • 浙江省义乌市名炫眼镜有限公司器械经营案(义市监处罚﹝2026﹞1011号)

    主体名称义乌市名炫眼镜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义市监处罚﹝2026﹞1011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6-04-01处罚内容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第三类医疗器械库房地址的行为,违反了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1.责令十日内改正;2.罚款1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1.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义乌市名炫眼镜有限公司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案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1月26日,被处罚人义乌市名炫眼镜有限公司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第三类医疗器械库房地址的行为,违反了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1.责令十日内改正;2.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782097919258G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

    监管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 浙江省
  • 浙江杭州保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杭临平市监处罚﹝2026﹞67号)

    主体名称杭州保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临平市监处罚﹝2026﹞67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6-04-01处罚内容当事人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120元,上缴国库。罚款金额(万元)0.312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杭州保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费用780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12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13MB1K82229E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浙江省
  • 广东省广州秋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案(穗花市监处罚〔2026〕294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6〕294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1.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2025年9月22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广州秋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唯品氨基酸去屑洗发露(批号:(B)20250808A02)”进行监督抽检。由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编号为“2025CIH1337”的《检验报告》显示广州秋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唯品氨基酸去屑洗发露(批号:(B)20250808A02)”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菌落总数”不符合《化妆品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编号:2025CIH1337)直接送达当事人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菊花石大道333号自编6栋201A的经营场所,由当事人质量负责人***现场签收,执法人员同时在***的陪同下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唯品氨基酸去屑洗发露。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经营上述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对已出库的涉事批次洗发露进行召回工作,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和制作了《现场笔录》。2026年2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2026年3月9日,当事人授权委托其质量负责人***到我局处理其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一案,并接受我局执法人员询问调查,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的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涉案批次洗发露的生产记录、员工福利领取表、成品检验报告、销售单据、情况说明,同时向我局提交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并对检查当日在现场提取的证据资料及有关物证照片进行了签名确认。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3598151W)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40333)。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成品仓中未发现涉案批次洗发露,生产记录显示该批次洗发露共生产222瓶。其中,检验室留样6瓶,此次化妆品监督抽检无偿抽样5瓶,剩余211瓶均未销售,由当事人作员工福利已全部发放完毕,该批次洗发露销售价为6元/瓶,因此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批次洗发露货值金额1332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能提供涉案批次洗发露生产记录、员工福利领取表、成品检验报告。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③《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④《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委托方、受委托方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或者半成品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处罚内容:对于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120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秋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4093598151W法定代表人:陈开明处罚决定日期:2026-04-01公示截止期:2026-07-01处罚机关: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监管 / 行政处罚 / 化妆品 广东省
  • 广东省广州市御金药业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经营案(穗番市监处罚〔2026〕172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番市监处罚〔2026〕172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9月4日从广东扬帆药业有限公司购入贵州利众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及时邦”牌造口皮肤保护剂共计6盒(其中补水型3盒、淡斑型1盒、美白型2盒),购入价为13元/盒,用于在美团平台销售,销售价为17.3元/盒。上述产品标签均标注有“【适用人群】适用于敏感肌肤、控油、除螨、过敏红斑、发痒、粉刺、痤疮、暗疮、晒伤、黑色素沉积、激素依赖性皮炎及激光、光子嫩肤、果酸活肤术后等不适人群。”信息。经核查该产品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备案编号:黔东南械备20240083)备案内容,并无“适用人群”。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存在经营含有误导性说明及标签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当事人共计售出“及时邦”牌“面部补水型造口皮肤保护剂【皮肤II型】”1盒,销售金额为17.3元。当事人已于9月28日下架相关皮肤造口保护剂,并于10月8日将其退回广东扬帆药业有限公司,该违法行为已被其主动纠正。当事人销售的造口皮肤保护剂标签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且暗示有“面部补水”等与医疗器械预期用途不符的内容,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七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二)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四)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六)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一)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三)委托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③《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④《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二)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处罚内容:经综合裁量,本局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罚款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30%。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御金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CRETC5R法定代表人:陈宝涛处罚决定日期:2026-04-01公示截止期:2026-07-01处罚机关: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监管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 广东省
  •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公告(2026年第1期)(2026年第27号)

      根据年度药品抽检计划,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了监督抽检。现将抽检发现的9批次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信息予以公告(见附件)。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组织相关药品监督部门对抽检不合格药品采取控制措施并依法处置。  特此公告。  附件:9批次抽检不合格药品名单  2026年4月1日附件9批次抽检不合格药品名单序号药品名称标示生产单位药品规格生产批号检品来源检验依据不合格项目检验机构抽检类别备注1骨碎补湖北孟氏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30101中原悦圣医院《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含量测定郑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省抽2淫羊藿安徽林城药业有限公司/230901清丰县柳格镇卫生院《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性状含量测定濮阳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省抽3桂枝泸州百草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50404-1商丘永晨大药房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性状商丘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省抽4黄精安徽润邦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40601夏邑县曹集乡卫生院《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性状商丘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省抽5羌活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40301洛阳杏鹤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性状杂质含量测定洛阳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省抽6益母草膏湖北广仁药业有限公司每瓶装120克2505020洛阳一杆称大药房有限公司安乐店《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含量测定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省抽7前胡湖南恒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0250201浚县御草堂医药大药房《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含量测定鹤壁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省抽8生地黄石药(山东)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40701商丘市睢阳区益安堂中药房《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及第四部性状商丘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省抽9巫山淫羊藿安国路路通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5053002柘城县陈青集镇卫生院《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及第四部杂质商丘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省抽

    监管 / 产品质量公告 / 药品 河南省
  • 贵州省关于撤销秦智梅等8人《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公告

    经核查,秦智梅等8人存在《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行为。依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八条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撤销秦智梅等8人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将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姓  名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编号执业药师注册证编号注册单位秦智梅ZZ00412470522222030710仁怀市李明换大药房吴  红ZY00230452521224030858遵义市播州区一品君药房刘力荣0106709521224030681贵州壹生源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虾子一分店陈德秀ZY00230379521224030639贵州一品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四百三十分店任建奇ZY00531531521225012251贵阳市乌当区福安堂医药零售店欧阳美亮ZZ00332387522225230156册亨县平众药房赵立珍2017026520262017522808000364521225011934贵州万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范荣亮0148385522221010767贵州一品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八十九分店特此公告。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4月1日

    监管 / 自然人处罚 贵州省
  • 贵州汇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案(黔药监行罚〔2026〕9号)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黔药监行罚〔2026〕9号贵州汇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案贵州汇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D714NY8E陈俭民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处罚种类:1.没收非法财物;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3月26日

    监管 / 行政处罚 / 化妆品 贵州省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 药品经营检查 医疗器械生产检查 (2026年第31期)

    序号1企业名称华润辽宁鞍山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6年3月17日-2026年3月18日所在地市鞍山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未发现缺陷问题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序号: 2企业名称鞍山市益美义齿厂(个人独资)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6年3月18日-2026年3月18日所在地市鞍山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采购方面存在未按照规定对原材料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价的问题;质量控制方面存在氧化锆固定义齿检验规程内容不完善的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监管 / 其它 / 药品 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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