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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6〕294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1.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事实: | 2025年9月22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广州秋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唯品氨基酸去屑洗发露(批号:(B)20250808A02)”进行监督抽检。由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编号为“2025CIH1337”的《检验报告》显示广州秋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唯品氨基酸去屑洗发露(批号:(B)20250808A02)”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菌落总数”不符合《化妆品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编号:2025CIH1337)直接送达当事人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菊花石大道333号自编6栋201A的经营场所,由当事人质量负责人***现场签收,执法人员同时在***的陪同下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唯品氨基酸去屑洗发露。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经营上述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对已出库的涉事批次洗发露进行召回工作,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和制作了《现场笔录》。2026年2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2026年3月9日,当事人授权委托其质量负责人***到我局处理其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一案,并接受我局执法人员询问调查,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的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涉案批次洗发露的生产记录、员工福利领取表、成品检验报告、销售单据、情况说明,同时向我局提交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并对检查当日在现场提取的证据资料及有关物证照片进行了签名确认。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3598151W)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40333)。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成品仓中未发现涉案批次洗发露,生产记录显示该批次洗发露共生产222瓶。其中,检验室留样6瓶,此次化妆品监督抽检无偿抽样5瓶,剩余211瓶均未销售,由当事人作员工福利已全部发放完毕,该批次洗发露销售价为6元/瓶,因此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批次洗发露货值金额1332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能提供涉案批次洗发露生产记录、员工福利领取表、成品检验报告。 |
| 处罚依据: |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③《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④《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委托方、受委托方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或者半成品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处罚内容: | 对于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12000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秋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4093598151W |
| 法定代表人: | 陈开明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4-01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7-01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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