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观复星医疗器械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报告,由于公司发现部分da Vinci Xi机械臂固定套管支架的螺钉可能存在断裂风险,套管支架由六颗螺钉固定在机械臂上,极端情况下六颗螺钉全部断裂会导致套管支架与机械臂分离进而可能造成患者伤害,因此公司将安排服务人员到现场对受影响机械臂进行维修,至今未发现与此问题相关的不良事件。等问题,直观复星医疗器械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胸腹腔内窥镜手术控制系统(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233010800)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二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附件: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6年05月2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注销海南领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序号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址注销时间备注1海南领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琼20240181海南省海口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药谷工业园区药谷三横路2号东侧办公楼1F层2026年5月21日企业申请 特此通告。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2日(此件主动公开)
美敦力(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报告,Medtronic已识别出某些特定序列号的移动式O形臂X射线机因探测器面板固件异常可能导致图像伪影的问题。该问题表现为二维(2D)和三维(3D)图像中出现伪影,并可通过对系统进行断电重启(重新启动)来解决。该问题具有间歇性,发生率较低,可能导致手术延迟和额外成像检查。截至目前,美敦力中国尚未收到由于该问题而造成患者伤害的投诉和不良事件。美敦力导航股份有限公司 Medtronic Navigation, Inc.对其生产的移动式O形臂X射线机(注册证号:国械注进20183060139)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二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序列号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附件: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6年05月26日
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报告,由于涉及产品在某些条件下,例如运输期间的撞击,固定顶盖的一个或多个卡扣可能会脱开的问题,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多功能培养箱(注册证号:国药管械(进)字2003第3540157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07第3541963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1第3544129号;国械注进20153544163;国械注进20153084163)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二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附件: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6年05月26日
企业名称抚顺市健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6年5月12日-2026年5月14日所在地市抚顺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计算机系统方面,存在企业更新质量管理基础数据,未经过质量管理人员审核的问题;在验收方面,存在企业的验收记录中,验收员未填写每批次验收药品的合格数量的问题。处理措施要求企业按照《药品经营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的规定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主体名称杭州康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仁堂中医诊所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富医保罚决字﹝2026﹞第000003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6-05-22处罚内容处罚款人民币柒仟捌佰贰拾柒元伍角柒分整(¥7827.57)罚款金额(万元)0.782757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杭州康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仁堂中医诊所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案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康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仁堂中医诊所于2026年5月9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北路947号实施了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捌佰贰拾柒元伍角柒分(¥7,827.57)。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83MB1532164Y数据来源单位杭州市医疗保障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83MB1532164Y
主体名称江山市清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处罚决定书文号江医保罚决字﹝2026﹞第000004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6-05-22处罚内容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贰佰肆拾元壹角贰分整(¥13240.12)。罚款金额(万元)1.324012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江山市清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案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违法事实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8日期间,江山市清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属的九村卫生室医生余某某、和睦卫生室医生曹某某,在未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依替米星、头孢克肟、舒巴坦钠)处方,造成医保基金支出13240.12元,涉及其他违规资金14011.68元。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医保基金损失13240.12元1倍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贰佰肆拾元壹角贰分(¥13,240.12)。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江山市医疗保障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81MB1581548N数据来源单位江山市医疗保障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81MB1581548N
主体名称金华丽康可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金婺城东当罚决字﹝2026﹞第000010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6-05-22处罚内容罚款20元罚款金额(万元)0.002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金华丽康可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违法事实罚款20元处罚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702002597066P数据来源单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702002597066P
主体名称嘉兴梁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海市监处罚﹝2026﹞527号处罚类别罚款;其他处罚决定时间2026-05-22处罚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发布广告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教育,决定处罚如下:罚款9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已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发布广告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责令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教育,决定处罚如下:罚款900元。罚款金额(万元)0.09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嘉兴梁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经营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四)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销售[泰邦]云南白药痛经贴,但实际销售的产品为暖宫贴(痛经暖贴),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该店铺销售海氏海诺电子体温计,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当事人销售的口罩标注不准确(失效)的执行标准。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发布广告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教育,决定处罚如下:罚款9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已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发布广告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责令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教育,决定处罚如下:罚款9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481096777948X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
主体名称宁波禾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宁市监处罚﹝2026﹞330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6-05-22处罚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宁波禾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自建网站的产品中心页面发布含有“有效预防交叉感染”“可辅助病人坐起,有助于缓解呼吸困难、咳嗽排痰、胸腔引流、心力衰竭、心包积液、支气管哮喘,有利于颅内静脉回流,减轻脑水肿”“缓解心力衰竭”“舒缓呼吸困难”“颅内静脉回流”等内容的医疗器械广告;当事人还在自建网站“About企业简介”页面上发布含有“携手国际顶尖品牌”“有效降低医护操作负荷与职业伤害风险”“精度与耐用性达国际标准”和“全球”等内容的广告,对企业形象进行宣传,虽未直接指向其所推销的商品,但属于间接介绍的情形,符合商业广告的定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之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互联网自有网站上发布广告,且当事人主动删除相关广告内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节,本局坚持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8500元。当事人宁波禾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属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互联网自有网站上发布广告,且当事人主动删除相关广告内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节,本局坚持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1500元。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10000。罚款金额(万元)1.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宁波禾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违法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宁波禾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自建网站的产品中心页面发布含有“有效预防交叉感染”“可辅助病人坐起,有助于缓解呼吸困难、咳嗽排痰、胸腔引流、心力衰竭、心包积液、支气管哮喘,有利于颅内静脉回流,减轻脑水肿”“缓解心力衰竭”“舒缓呼吸困难”“颅内静脉回流”等内容的医疗器械广告;当事人还在自建网站“About企业简介”页面上发布含有“携手国际顶尖品牌”“有效降低医护操作负荷与职业伤害风险”“精度与耐用性达国际标准”和“全球”等内容的广告,对企业形象进行宣传,虽未直接指向其所推销的商品,但属于间接介绍的情形,符合商业广告的定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之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互联网自有网站上发布广告,且当事人主动删除相关广告内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节,本局坚持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8500元。当事人宁波禾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属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互联网自有网站上发布广告,且当事人主动删除相关广告内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节,本局坚持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1500元。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10000。处罚机关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263090630184数据来源单位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263090630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