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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杭州西湖之江眼科医院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杭医保罚决字﹝2026﹞第000010号)

    主体名称杭州西湖之江眼科医院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医保罚决字﹝2026﹞第000010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6-05-28处罚内容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柒仟壹佰柒拾肆元伍角贰分(¥197,174.52)罚款金额(万元)19.717452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杭州西湖之江眼科医院涉嫌医保违规案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2021-01-15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西湖之江眼科医院在2025年省综合巡查中发现存在串换收费、分解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医保违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柒仟壹佰柒拾肆元伍角贰分(¥197,174.52)。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00MB19370226数据来源单位杭州市医疗保障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00MB19370226

    监管 / 医保 / 医保 浙江省
  • 浙江省瑞安市新主张大药房有限公司药品经营案(瑞市监处罚﹝2026﹞551号)

    主体名称瑞安市新主张大药房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瑞市监处罚﹝2026﹞551号处罚类别罚款;其他处罚决定时间2026-05-28处罚内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处从轻罚款5000元。二、对当事人销售标签的内容与备案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合格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减轻处罚款4000元。综上所述,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共处罚款9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9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瑞安市新主张大药房有限公司未遵守GSP案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本局认为:一、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之规定。二、当事人销售标签的内容与备案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的行为,其行为违法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处从轻罚款5000元。二、对当事人销售标签的内容与备案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合格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减轻处罚款4000元。综上所述,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共处罚款9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10990318186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浙江省
  •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对 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 Medical X-ray Angiography System;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商品名:PHILIPS);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 Medical Angiography X-ray System;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Medical Angiography X-Ray System;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Medical X-Ray Angiography System;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Medical Angiogra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报告,由于涉及产品因飞利浦 Azurion 和 Allura /UNIQ系统由于硬盘驱动器老化,可能导致成像功能丧失 (Allura/UNIQ和Azurion)、机动移动功能丧失 (Allura/UNIQ) 或数据丢失 (Allura/UNIQ)的问题,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 ;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注册证号:国械注进20153061339;国械注进20193060317;国食药监械(进)字2012第3302356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2第3304196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4第3302214号;国械注进20143305281;国械注进20143305282;国械注进20143065284;国械注进20143065285;国械注进20143065289;国械注进20143065290;国械注进20143305291;国械注进20183060075;国械注进20193060314;国械注进20193060315;国械注进20193060319;国械注进20203060268;国食药监械(进)字2014第3302215号;国械注进20143305283;国械注进20143305287;国械注进20143305288;国械注进20183060069)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附件: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6年05月28日

    监管 / 主动召回 / 医疗器械 上海市
  •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企业GSP现场检查公告(第202600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我局依照《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组织现场检查,以下新开办企业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内容,现予以公告。监督电话:0898-66811655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53号邮    编:570216企业名称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企  业所在地经营地址检查时间及检查类型现  场检查员海南药尔康医药有限公司批发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以上含冷藏药品)海南省海口市海南省海口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22号海口国科中心3号楼(C栋)2层203室2026年05月7-8日(GSP符合性检查)张  为刘云海张向东特此公告。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

    监管 / 其它 / 药品 海南省
  • 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期:定点零售药店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问题

    为进一步深化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2026年,国家医保局继续在全国部署开展打击医保药品领域违法违规问题专项行动,不断净化医保基金使用环境。自2026年5月14日起,国家医保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定点零售药店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专项飞检。为强化警示教育,现将专项飞检中发现的6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案例一花露水“穿”上马甲,剪网线岂能剪断调查--海南省三亚市林和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吉阳区分公司串换套取医保基金案2026年4月8日,国家医保局收到一条关于海南省三亚市林和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吉阳区分公司的举报线索,举报称该药店存在“可使用社会保障卡购买生活用品及保健品”以及“执业药师挂证”等违规行为。国家医保局专项飞行检查组展开突击检查,通过调取店内监控记录,发现了顾客购买生活用品的画面,进一步比对同时间段内医保结算明细与药店销售系统记录,确认该店存在将“花露水”等生活用品串换为如“抗病毒口服液”“乌圆补血口服液”等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行为,并使用参保人医保个人账户完成结算。此外,该药店还存在恶意对抗检查的行为。检查组在店内调取进销存系统数据、医保端结算数据的过程中,网络系统突然中断。随后经电信工作人员现场勘查确认,网络线路被人为故意损毁。在对该店法定代表人正常问询过程中,其突然晕倒,送往医院约十分钟后自行苏醒。经相关医学检查,未发现异常情况。三亚市林和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吉阳区分公司涉嫌将其他商品串换为医保药品套取医保基金,并恶意对抗检查,目前已移交当地医保部门进一步深入核查处置。案例二 截图刷码,套走“救命钱”---海南省海口市千方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东风分店空刷社会保障卡套取医保基金案国家医保局专项飞行检查组对海南省海口市千方大药房突击检查时,一条“安宫牛黄丸”的医保结算记录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该药通常用于急症重症,价格较高,素有“救命药”之称。然而该笔结算既无对应的处方信息,也无购药人身份登记。通过比对该药结算记录与对应的监控视频,检查组发现,该笔结算发生时既无顾客到店,也无实际药品交付。经进一步核查,该药店店员通过微信接收了老板发来的参保人欧某的医保电子凭证截图,使用其医保个人账户完成“安宫牛黄丸”费用结算。海南省海口市千方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东风分店的行为涉嫌空刷医保电子凭证套取医保基金,已移交当地医保局进一步核查处置。案例三 医保购药转手卖,药店老板变身“药贩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颐仁堂养心和大药房销售“回流药”案国家医保局大数据筛查发现,同一中成药(2盒)“祖卡木颗粒”在不同时间、不同药店出现了两次结算记录。首次为2025年12月12日由王*俊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某药店购买,第二次于2026年3月3日由程*在乌鲁木齐市颐仁堂养心和大药房购买。国家医保局专项飞行检查组现场检查发现,首次购药人王*俊为乌鲁木齐市颐仁堂养心和大药房店长。该药在其他药店售价为26.5元/盒,王*俊利用自己参保人身份,通过医保报销21.1元/盒,个人支付6.4元/盒购入药品。随后凭借担任店长的便利,将药品在自家药店加价至38元/盒销售给程*,一进一出间,赚取差价21.6元/盒。医保基金为王*俊承担了大部分“进货”成本,而药店却通过倒卖转手获利。乌鲁木齐市颐仁堂养心和大药房涉嫌倒卖“回流药”套取医保基金,已移交当地医保部门进一步深入核查处置。案例四 尿不湿变维生素,护肤品变“医保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健民康药业有限公司串换药品套取医保基金案国家医保局大数据筛查显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健民康药业有限公司部分医保目录内药品存在多次结算的异常记录。国家医保局专项飞行检查组突击检查发现,该药店将“遮瑕粉底液”“抗皱紧致鎏金套盒”等护肤品、“婴儿尿不湿”等生活用品,串换为医保目录内药品“维生素E软胶囊”“黄芪颗粒”等,并使用参保人医保个人账户完成结算。乌鲁木齐市健民康药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将其他商品串换为医保药品套取医保基金,已移交当地医保部门进一步深入核查处置。案例五 社保卡长期存抽屉,药店竟成诊所“进货点”--四川省成都市康惠仁堂药店违规留存社会保障卡、协助套取医保基金案国家医保局专项飞行检查组在四川省成都市康惠仁堂药店突击检查时,发现一张社会保障卡被藏匿于收银台抽屉中。根据医保管理规定,定点药店严禁留存参保人社会保障卡,而参保人宋*华的卡却长期“寄存”于此。经查,该卡多次在宋*华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使用个人账户结算中药费用,累计金额约1100元。进一步深入调查发现,宋*华是成都市郫都区妙济正堂诊所的法定代表人,这些通过套刷购买的中药,被加价卖给不知情的患者,宋*华承认转卖收入超过2000元。成都市康惠仁堂药店涉嫌违规留存社会保障卡、协助套取医保基金。成都市郫都区妙济正堂诊所的法定代表人宋*华涉嫌套刷医保基金违规转卖药品,同时违反药品管理有关规定,已移交当地医保部门进一步深入核查处置。案例六 追溯码追出两次销售,“回流药”牵出同一负责人--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泰安堂医药连锁公司正兴丽园大药房销售“回流药”案国家医保局大数据筛查发现,一盒“心可舒丸”在不同时间、不同药店出现了两次结算记录,即同一盒药被前后“销售”了两次。首次于2025年11月在成都市天府新区泰安堂医药连锁公司正兴云雅大药房售出,第二次为2025年12月在成都市天府新区泰安堂医药连锁公司正兴丽园大药房售出。经国家医保局专项飞行检查组现场突击检查,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丽园大药房无法提供该药的随货同行单和发票,涉嫌倒卖“回流药”。此外,检查组还发现,上述两家药店为同一法人代表。成都市天府新区泰安堂医药连锁公司正兴丽园大药房涉嫌倒卖“回流药”套取医保基金,已移交当地医保部门进一步深入核查处置。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医保部门郑重提醒广大定点零售药店,通过倒卖“回流药”、空刷、串换等骗取或套取医保基金,均是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大数据时代,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无处遁形。各定点药店应以案为鉴,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医保基金滥用行为。同时,也提醒广大参保人,自觉规范就医购药行为,合规使用医保基金。如发现社会保障卡遗失或被盗刷,请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如发现“回流药”相关线索,请主动提交医保等相关部门,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守护医保基金安全。

    监管 / 医保 / 医保 全国
  • 关于拟注销四川川立康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川药监行注〔2026〕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经企业申请,本机关拟注销四川川立康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川AA831000001;经营方式:批发;经营地址: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筠连镇海瀛工业园区B2-02地块11幢附2号2楼;法定代表人:沈向红;主要负责人:刘思静;经营范围:化学药、中成药]。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无单位、个人提出异议,本机关将依法注销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特此公示。联系电话:028-86912503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7日

    监管 / 其它 / 药品 四川省
  • 贵州桐欣缘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案(黔药监行罚〔2026〕13号)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黔药监行罚〔2026〕13号贵州桐欣缘医药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贵州桐欣缘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6707318738程春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处罚种类:1.罚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5月25日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贵州省
  • 贵州省国大药业(贵州)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案(黔药监行罚〔2026〕14号)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2黔药监行罚〔2026〕14号国大药业(贵州)有限公司生产标签内容与经注册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红外治疗凝胶及未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案国大药业(贵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6MADF8PC02K李国香生产标签内容与经注册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红外治疗凝胶及未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处罚种类:1.没收非法财物;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5月22日

    监管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 贵州省
  • 山西省药监局开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安全隐患排查

    为认真落实省局党组关于加强“两品一械”质量监管和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相关要求,5月25日、26日,省药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晓军一行赴太原市,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专项排查。排查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深入企业生产车间、洁净区域、物料库房、检验实验室等重点场所,重点核查体系运行、生产过程管控、设备运维、物料管理、检验放行、隐患自查整改等关键环节,查阅各类台账记录,现场指出薄弱环节和潜在风险,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确保问题闭环整改。排查要求企业安全生产、质量安全须臾不可放松,时刻绷紧安全之弦。一是坚持目标导向,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把安全管理贯穿生产经营全链条,坚决杜绝麻痹松懈思想。二是全面举一反三,常态化开展全方位、无死角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聚焦高风险点位健全防控机制,从源头化解安全隐患。三是严守规范底线,持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人员、设备、物料、工序全流程管控,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稳定可控。(郭 庆)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山西省
  • 山西省太原市局开展化妆品经营环节跨县域交叉检查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经营市场秩序,严查严防化妆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消费者用妆安全,近日,太原市市场监管局紧扣《2026年度山西省化妆品监督检查计划》要求,聚焦化妆品经营核心风险环节,锚定“防风险、查案件、提能力”工作目标,统筹抽调全市30名业务骨干组建10个检查组,采取“异地交叉+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开展化妆品经营环节跨县域交叉检查。此次交叉检查突出“三个重点”,覆盖集中交易市场、美容美发机构、母婴用品店及城乡接合部等重点场所;聚焦儿童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及历年抽检不合格、投诉举报集中、监测发现严重不良反应等重点产品;紧盯化妆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产品标签标识及注册备案情况等重点内容,对全市100家化妆品经营企业进行精准检查。检查过程中,共发现各类问题线索67条,主要涉及经营标签标识不合规、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以及进货查验记录不完善等情形。目前,所有问题线索已全部移交属地监管部门核查处置,对54家无法提供相关票据和记录企业开展进一步核查,对13家涉嫌违法违规企业依法立案调查。市局将持续跟踪整改落实及案件查办进度,确保问题闭环处理。此次交叉检查坚持“以查代训、以干促学”,有效助力基层抓实抓细年度监督检查任务,促进执法人员在实战中交流经验,不断提升监管队伍专业化、规范化执法水平。太原市局将以此次交叉检查为契机,持续深化跨区域监管协作机制,强化实战练兵,全面提升一线执法效能;紧盯行业共性问题,常态化开展风险研判与预警防控;加大化妆品普法宣传与合规指导力度,压实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提升行业合规经营能力,全力营造安全、放心的化妆品消费环境。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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