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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江山市清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江医保罚决字﹝2026﹞第000004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6-05-22 |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贰佰肆拾元壹角贰分整(¥13240.12)。 |
| 罚款金额(万元) | 1.324012 |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江山市清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案 |
| 处罚依据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
| 违法事实 | 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8日期间,江山市清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属的九村卫生室医生余某某、和睦卫生室医生曹某某,在未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依替米星、头孢克肟、舒巴坦钠)处方,造成医保基金支出13240.12元,涉及其他违规资金14011.68元。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医保基金损失13240.12元1倍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贰佰肆拾元壹角贰分(¥13,240.12)。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江山市医疗保障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881MB1581548N |
| 数据来源单位 | 江山市医疗保障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881MB1581548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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