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谯申医药有限公司:2026年5月22日,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公司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正常运行,不能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现通知你公司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暂停销售药品。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8日
根据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2年第22号)等有关要求,我局开展了中药材GAP相关延伸检查。现将检查结果公布如下:序号被检查主体被检查品种中药材品种中药材生产企业基地面积基地地址本次检查预计产量检查时间检查结果1江阴天江药业有限公司板蓝根(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板蓝根陇西一方制药有限公司420亩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宏伟乡景坪村:坐标点1:北纬35°17′25.37″,东经104°47′14.86″坐标点2:北纬35°17′46.13″,东经104°46′53.73″坐标点3:北纬35°17′24.22″,东经104°47′55.58″60吨2026年05月19日-20日符合2苏州市天灵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当归、党参、黄芪(中药饮片)当归党参黄芪陇西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1455亩甘肃省定西市漳县大草滩镇石咀村:坐标点1:北纬35°08′55″,东经104°12′22″坐标点2:北纬35°09′14″,东经104°12′38″坐标点3:北纬35°08′42″,东经104°12′11″当归:115吨党参:104吨黄芪:153吨2026年05月21日-22日符合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5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企业申请,我局现依法注销靖宇天池制药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吉20230323,现予以公告。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5月28日
海南日报消息,2026年5月17日-27日,国家医保局对海南省部分定点零售药店开展医保基金专项飞行检查。5月27日,海南日报记者从海南省医保局获悉,我省及时跟进处置,此次检查涉及的6个市县医保部门均已迅速响应,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其中3家定点零售药店已核查完毕,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下一步,我省将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全面核查,持续保持医保监管高压态势。据悉,被检药店主要存在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视频监控数据未按协议要求保存、内部管理混乱等医保违规问题。其中一例为三亚市林和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吉阳区分公司。三亚市吉阳区医保局于5月15日检查发现该店存在将非医保药品串换成医保药品、执业药师不在岗期间销售处方药等违规行为,三亚市医保局于5月19日移交市医保服务中心处理。国家检查组5月22日上午对该店检查发现该店存在将“花露水”等生活用品串换为“抗病毒口服液”“乌圆补血口服液”等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行为,并使用个人账户完成结算,且遇到药店法人拒绝配合问询、故意剪断视频监控线路等拒不配合调查的情形。三亚市医保服务中心于5月22日下午对该店予以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处理,责令其缴纳违约金,并公开曝光其违规行为。另外一例,海口市千方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东风分店。5月19日,国家检查组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店员通过微信接收老板发来的参保人欧某的医保电子凭证截图,使用其医保个人账户完成“安宫牛黄丸”费用结算,涉嫌空刷医保电子凭证套取医保基金。5月27日上午,国家检查组向属地医保部门移交检查结果,下午4时左右,海口市医保局已联合市医保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区医保局对该药店涉嫌违规行为进行深入核查,目前已对该店予以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处理。海南省医保局将严肃处置涉事定点零售药店,绝不姑息。强化各部门协同联动,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惩戒。我省将持续深化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整治,要求各市县医保部门将此次曝光案例通报至辖区内各定点零售药店,强化警示教育。对照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全面核查,持续保持医保监管高压态势。同时,建立我省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制度,进一步规范定点零售药店销售行为,防止将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内的不合理费用纳入支出范围。
5月14日起,国家医保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定点零售药店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专项飞检,并将专项飞检中发现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5月27日,成都市郫都区康惠仁堂药店违规留存社会保障卡套取医保基金和四川天府新区泰安堂医药连锁公司正兴丽园大药房销售“回流药”问题被通报。5月28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在国家医保局专项飞行检查组反馈问题后,成都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严查严处、严肃问责,并举一反三全覆盖、全面检查定点药店,进一步加强全市药店管理。市医保局第一时间与四川天府新区和郫都区医保、市场监管、卫健等部门组建联合工作组,对涉事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同时,在市、区两级官方平台对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针对四川天府新区泰安堂医药连锁公司正兴丽园大药房一药品两次扫药品追溯码销售问题,已核查属实。5月27日晚,四川天府新区医保部门已依法对涉事药店下达解除医保协议通知书,对药店主要负责人予以医保支付资格扣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涉事药店立案调查,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对涉及的相关人员同步启动追责问责程序。针对郫都区康惠仁堂药店违规留存社会保障卡套取医保基金问题,已核查属实。5月27日晚,郫都区医保部门已依法对涉事药店下达解除医保协议通知书,对药店主要负责人予以医保支付资格扣分,对妙济正堂诊所法定代表人宋某华根据后续调查情况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对涉及的相关人员同步启动追责问责程序。市医保局负责人表示,将以对欺诈骗保零容忍的态度,从严从实抓好问题整改、风险防控和行业治理,持续构建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常态化开展全市医保基金监管警示教育和政策专题培训,压紧压实定点医药机构合规经营、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主体责任。重点围绕协助伪造、变造医学文书、租借药师证、销售回流药等问题,协同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全市定点零售药店、定点诊所、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全覆盖、拉网式专项排查整治,对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快实施联合惩戒,绝不姑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6〕794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从葵花中方(广东)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葵花XVIII医用退热凝胶”(备案号:黔东南械备20240383)230盒。葵花XVIII医用退热凝胶(备案号:黔东南械备20240383)备案信息显示:“本品由瓶体或软管、瓶盖或容器和凝胶组成。凝胶由纯化水、甘油、卡波姆、纤维素、丙二醇、硬脂酸组成。降温物质不应含有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作用的成分,不应包含附录所列成分。非无菌产品。预期用途:用于患者的局部降温,仅用于体表完整皮肤。上述“葵花XVIII医用退热凝胶”(备案号:黔东南械备20240383)说明书和外包装标注有:“【适用人群】适用于婴童皮肤引起湿疹、奶疹、痒子疹、瘙痒、红屁屁、尿疹、淹脖子、淹腋窝、蚊虫叮咬、奶癣、肌肤滋润、保湿、减少摩擦等不适人群的局部降温”等内容。上述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与备案的相关内容不一致,且具有误导性。当事人销售上述“葵花XVIII医用退热凝胶”(备案号:黔东南械备20240383)203盒,销售金额为832.49元。当事人称上述销售的医疗器械已无法召回。剩余27盒已退回给葵花中方(广东)药业有限公司。按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为943.22元。处罚依据: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③《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条: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经营的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二)未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④《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⑤《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二)转让或者捐赠过期、失效、淘汰、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⑥《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14)》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广粤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080363679K法定代表人:杨小明处罚决定日期:2026-05-28公示截止期:2026-08-28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主体名称瑞安市安乐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瑞市监处罚﹝2026﹞558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6-05-28处罚内容当事人经营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其说明书、标签的内容与备案相关内容不一致以及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具备对该产品真实性和准确性的体现与备案信息中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其减轻处罚如下:罚款4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4000元,上缴国库。罚款金额(万元)0.4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瑞安市安乐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其它违法行为案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其说明书、标签的内容与备案相关内容不一致以及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具备对该产品真实性和准确性的体现与备案信息中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其减轻处罚如下:罚款4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4000元,上缴国库。处罚机关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10990318186数据来源单位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10990318186
主体名称杭州楠康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医保罚决字﹝2026﹞第000013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6-05-28处罚内容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陆佰叁拾柒元玖角捌分(¥58,637.98)罚款金额(万元)5.863798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杭州楠康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定点医药机构涉嫌医保违规案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2021-01-15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楠康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在2025年省综合巡查中发现存在串换诊疗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医保违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陆佰叁拾柒元玖角捌分(¥58,637.98)。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00MB19370226数据来源单位杭州市医疗保障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00MB19370226
主体名称慈溪市德众堂大药房金桥店处罚决定书文号慈市监处罚﹝2026﹞691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时间2026-05-28处罚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过期的腕式电子血压计2台;二、罚款2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2.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慈溪市德众堂大药房金桥店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案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4月15日,被处罚人在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金桥路310-314号销售的2台腕式电子血压计已过期。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过期的腕式电子血压计2台;二、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82095537395H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
主体名称东阳市老百姓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6﹞579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6-05-28处罚内容当事人未按规定审方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罚款金额(万元)0.5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东阳市老百姓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其它违法行为案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按规定审方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处罚机关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783MB0N94570U数据来源单位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783MB0N94570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