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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嘉兴梁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市监处罚﹝2026﹞527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其他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6-05-22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发布广告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教育,决定处罚如下:罚款9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已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发布广告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责令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教育,决定处罚如下:罚款9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9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嘉兴梁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经营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案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四)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销售[泰邦]云南白药痛经贴,但实际销售的产品为暖宫贴(痛经暖贴),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该店铺销售海氏海诺电子体温计,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当事人销售的口罩标注不准确(失效)的执行标准。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发布广告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教育,决定处罚如下:罚款9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已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发布广告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责令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教育,决定处罚如下:罚款9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481096777948X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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