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据校验说明1. 数据校验共涉及三张表:①交易院端招采项目表(TRNS_HOSP_BIDPRCU_ITEM_D)、②耗材挂网目录结果表(MCS_PUBONLN_RSLT_D)、③招采耗材产品表(BIDPRCU_MCS_PROD_D)(备注:该表由交易产品耗材表(TRNS_PROD_MCS_D)等多张表格生成)。2. 医用耗材编码规范:将省级归集数据中耗材挂网目录结果表中的耗材代码(MCS_CODE)字段和交易产品耗材表中的产品代码(PROD_CODE)字段,与国家医保耗材最新批次编码数据库进行比对。若二者与国家数据中台库中的数据完全一致,则认定为校验通过。3. 医用耗材目录招采业务校验逻辑:(1)通过耗材挂网目录结果表的招标项目ID(TENDITM_ID)字段,关联交易院端招采项目表的项目编码(ITEM_CODG)字段。(2)通过耗材挂网目录结果表的耗材代码(MCS_CODE)字段,关联招采耗材产品表的耗材代码(MCS_CODE)字段。关联查询到的结果数据为三张表质控通过数据,若关联失败则认定为脏数据。二、信息化方面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1.医保医用耗材编码必须归集规格型号产品27位编码,地方平台需及时更新国家最新版本数据。2.数据唯一记录号(RID)字段,需严格按照《数据归集交换库设计说明书》的要求规范生成。3.招采所有归集表的医保区划(ADMDVS)字段,需使用省级区划数值进行数据归集,如北京市为110000。4.数据无效标志(INVD_FLAG)字段,只有0和1两种状态,0为有效、1为无效。5.耗材挂网目录结果表(MCS_PUBONLN_RSLT_D)、交易院端招采项目表(TRNS_HOSP_BIDPRCU_ITEM_D)和交易产品耗材表(TRNS_PROD_MCS_D)三张表需要同步进行治理归集。6.数据归集查询路径。首先,确保省招采业务库数据正常同步到省交换库;其次,确定省交换库数据入库时间(exch_updt_time),确保T+1日归集至国家数据中台,以及数据量核对没问题;再次,关注国家数据中台基础质控,例如RID校验不通过的脏数据治理等;最后,关注招采业务质控,即上述三张表的关联关系。三、历史排查发现的典型问题及解决建议(一)挂网目录类Q1:为什么查询下载耗材挂网目录数据和本省集采挂网目录数据量差异较大?这是由于组套类耗材挂网数据对应的产品没有细化到27位耗材编码所致。目前对于组套类耗材挂网数据,首先应将其细化到27位编码,通过耗材挂网目录结果表进行同步归集至国家数据中台,没有对应细化到27位编码的这部分数据在国家端则无法归集显示。Q2:招采子系统挂网状态都有哪些?具体含义是什么?对应库表结构是什么?招采子系统耗材挂网状态共有四种:取消挂网、已挂网、停止执行和黑名单停止执行。数据字典中,挂网状态字段:0代表取消挂网,1代表已挂网,2代表停止执行,3代表黑名单停止执行。在业务口径上,相关字段具体含义如下:取消挂网指撤网、停止挂网产品,且短时间内不可恢复交易的情况;已挂网指能够正常挂网、交易的情况;停止执行指各种暂停挂网产品,但可申请恢复交易的情况;黑名单停止执行指触发本省黑名单制度撤网的情况。Q3:为什么国家端归集的省端耗材挂网数据中存在大量重复数据?原则上,各省向国家端归集同一产品挂网数据时,应该在现有挂网数据(即已有RID对应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更新归集,而非新增一条挂网数据(即生成新的RID)。但在实践中,个别省未能遵循更新归集原则,误增RID,导致国家端存在大量重复数据。(二)采购交易类Q1:为什么出现交易配送量大于订单数量的情况?排查发现个别省存在数据字段对应错误的情况,建议检查数据转换对应脚本,进行数据治理并归集。Q2:为什么交易明细订单金额不等于订单数量×采购价格?排查发现个别省存在数据字段对应错误的情况,建议检查数据转换对应脚本,进行数据治理并归集。Q3:为什么省内耗材订单时间和国家查询下载的订单时间不一致?国家查询下载的CSV文件中,耗材的订单时间为交易产品发货表的创建时间。Q4:为什么国家查询下载耗材交易采购数据多于本省交易采购数据,且存在采购量、采购金额倍增情况?目前,国家通过多省联合排查,在耗材交易采购环节质控规则上做了优化,即通过关联项目ID和耗材编码(27位码)杜绝数据倍增的情况,已于2025年6月10日更新发布。再遇到此问题,可以重新提交查询下载申请,进行数据对比。Q5:试剂采购交易订单数据是否归集?现阶段试剂数据因缺乏质控规则被判定为脏数据暂时不进行归集。将在增加试剂数据质控规则后,再行归集各省试剂相关数据。(三)国省数据一致性核查及一览表建设类下载功能集成在省招采子系统。没有更新下发版本的省份,通过FTP寻找最新下发的版本进行更新。如没有菜单权限,请联系省平台系统管理员授权。Q2:编码变更后,旧码、停码的挂网目录暂时判定为脏数据怎么办?此问题正在优化中,后续更新具体解决方案。Q3:不可单独收费的耗材产品动态维护平台无法赋码,无法进行挂网、采购怎么办?前期,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用耗材挂网编码的通知》,明确提出采用过渡编码方案,解决未赋码耗材挂网和数据归集问题。请各省先行按照通知相关要求,尽快落实到位。Q4:哪些价格形成方式可认定为集采?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价格形成方式,可认定为集采:①各批次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产生的中选产品对应的中选价;②按照“不视为非中选”方式形成的挂网价;③企业在未参加集采省份按照集采中选价挂网的挂网价。Q5:挂网不挂价的情况如何处理?对于挂网不挂价的产品,请各省份将其“挂网价”字段标准化为空值(即不填写任何数据,不得填写“0”或“0.1”等数值)。后续归集到国家端后,将在“一览表”中统一显示为“--”符号。同时,请相关省份尽快清理此类问题。Q6:开展过价格治理的医用耗材,如果同一耗材后续联动了其他省份的最低挂网价,那么该产品的价格形成方式如何确认?对于开展过价格治理的医用耗材,按照本省的执行范围,将价格形成方式统一标注为“治理”,该范围包括所有治理范围内的耗材,不局限于红黄标。Q7:同一27位编码、同一规格型号下,为区分不同销售包装规格(如50支/包、100支/包等)价格不一致,实际挂网多条,怎么办?在最小包装单位字段中明确当前挂网价对应产品的包装规格,先行归集至国家端,后续另行研究解决办法。Q8:本次新建医用耗材挂网价格一览表,与前期已上报至国家的耗材挂网目录,二者为替代、并行还是补充关系?数据是否需要双向同步、统一对标?医用耗材挂网价格一览表是新建归集表,新建归集流程,数据会用到现在核查的耗材挂网目录,两者相对独立归集。Q9:“挂网单位”等由企业申报,新申报产品可由企业按要求自主完善填报,但存量历史数据如何处理?牵头省份负责归口品类医用耗材所有新增产品和历史产品新增字段的数据审核工作。(四)耗材归仓率类Q1:归仓率中当月配送总金额、当月平台配送金额、当月归仓率(%)指标是什么意思?①当月配送总金额:各省集采业务经办单位上报国家医保局价采中心的配送金额。②当月平台配送金额:国家数据中台收到招采业务质控前的交易产品表中配送金额总额。③当月归仓率(%):当月平台配送金额/当月配送总金额×100%。Q2:耗材归仓率中统计耗材配送金额总额口径是什么?各省统一统计交易产品发货表(TRNS_PROD_SHP_C)中PROD_TYPE=2的配送金额总和。Q3:耗材归仓率上报配送金额是否包括试剂部分数据?目前上报配送金额不包括试剂部分数据,如后续增加会另行通知。Q4:耗材归仓率超过100%的原因有哪些?如何解决?存在原因有:①省归集到国家的数据,在本省做数据治理时,部分数据删除或者改变RID后重新归集到国家,但因没有删除国家原来的数据,导致数据倍增。②本省对删除的数据没有及时更新到国家。此类问题解决建议:按照数据重传管理办法,做一次全量删除后重新上传,后续及时归集数据,避免对数据RID进行修改。Q5:耗材归仓率低于100%的原因有哪些?如何解决?存在原因有:①数据没有及时归集至省交换库,国家数据中台缺失数据。②部分数据因为数据RID和医保区划不符合数仓的基础质控规则,判定为脏数据,各省没有及时治理归集。此类问题解决建议:定期督促地方治理数据并及时归集至国家端。中国医保,一生守护!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打击欺诈骗保举报电话:010-89061396,010-89061397;邮箱:jubao@nhsa.gov.cn。
各相关医药企业: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和国家医保局工作部署,为做好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品种的接续采购工作,河北、江西两省牵头成立“省际联盟药品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办公室”(简称“接续采购办公室”),代表联盟地区公立、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加的社会办医药机构,对部分协议期满(含部分省份未到协议期药品)开展接续采购。现开展相关药品信息预填报工作,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药品范围经研究,本次信息预填报范围为前期已参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且协议期满(含部分省份未到协议期药品)的药品(详见附件)。凡属于填报范围、获得国内有效注册批件的上市药品,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外上市许可持有人由其境内责任人或境内代理人)均应参与信息填报。二、填报内容(一)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类型、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等,原则上以国家医保局企业数据库相关信息为准。(二)药品基本信息。品种名称、剂型、规格、转换比、包装材料、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等基本信息,原则上以国家医保局药品数据库为准。企业需填写注册批件有效期、质量类型(参比制剂/过评/未过评),上传药品注册批件和再注册批件、说明书、药品质量标准、质量类型证明材料。(三)中选价格信息。填报该药品在全国范围内的最新最低中选价格,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如中选通知书、官方公告或系统截图等)。如同一药品在多个省际联盟或同一联盟不同批次中均有中选价,应填报其中最新且最低的中选价格。未中选药品填报该药品在全国挂网价格及挂网省份,并上传相关挂网截图。(四)GMP符合性材料。1.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或公布的GMP符合性检查相关证明材料。进口药品可提供境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GMP符合性证明材料(须附中文翻译件及公证书)。2.如申报药品的GMP符合性检查证明材料不在有效期内,须同时提供同类型制剂的最近一次GMP符合性检查结果。3.如GMP符合性检查证明材料未载明具体药品名称,须同时提交承诺书,承诺申报药品在已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生产线上生产,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如生产记录、情况说明等)。(五)上市销售材料。提供申报药品近5年以内(2021年7月以来)的上市放行记录或国内销售证明(须提供2021年7月以来任意2个时间点的相关材料,且两个时间点间隔须在24个月以上)。(六)关联企业信息。企业需如实填写是否与同品种其他申报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包括相同法人/实控人、存在控制关系等,并提供营业执照、《中国医药工业统计年报2025》的企业隶属关系、企业出资/股权构成等证明材料。(七)授权人信息。包括被授权人姓名、电话、邮箱等。具体材料以平台上传要求为准。三、填报时间及方式(一)填报时间。2026年7月14日—7月27日。(二)填报方式。请各相关企业登录江西省医保网上服务大厅(https://ggfw.ybj.jiangxi.gov.cn/#/Index),选择“单位登录”进入招采子系统,依次点击“药品招标管理-药品填报管理-产品信息填报”菜单,选择“河北江西牵头省际联盟集采药品接续采购项目”填报相关信息。四、注意事项(一)同一企业如有多个品种或规格属于本次信息填报范围的,应全部填报。本次接续采购品种最终范围、企业投标资质要求等,以后续发布的采购公告为准。(二)请各企业高度重视,及时填报符合条件的品种信息,避免漏报、错报影响后续参与接续采购。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公告,敬请关注。联系电话:0791-88130800、0791-86390516附件:填报药品范围河北、江西牵头省级药品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办公室(河北省医疗保障局代章)(江西省医疗保障局代章)2026年7月13日
各相关企业:按照河北省药品挂网规则,现将新申报符合挂网与不符合挂网条件过评药品公示。公示时间:2026年7月13日至7月16日。如有异议,企业可登录平台进入“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网上申(投)诉。通过“药品挂网管理-我的工作台-过评药品挂网-企业申投诉”选择“过评药品(2026年6月份)”服务事项提交申(投)诉材料。反馈问题描述需准确详细,相关证明材料须真实可靠、清晰可辨。附件:1.新申报符合挂网条件药品表2.新申报不符合挂网条件药品表3.已挂网不符合挂网条件药品表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6年7月13日
各药品、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经营企业:根据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2〕246号)和呼和浩特市医保局《关于按季度常态化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报名遴选工作的通知》(呼医保办发〔2022〕4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配送情况,我中心开展了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企业遴选及配送权限开通工作。经过材料审核及公示,现将新增配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呼和浩特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新增配送企业名单本次遴选,共有70家配送企业通过了审核、公示,取得呼和浩特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资格,详见附件。二、配送企业配送权限开通相关事项本次新增的配送企业请尽快完成注册认证,并按报名承诺书及时开展配送业务。(一)在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网完成注册认证本次遴选新增加的配送企业,请登录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网(https://ylbzj.nmg.gov.cn/ggfw/hallEnter/#/Index),选择单位业务登录,进行注册和角色认证,按要求上传信用承诺书,维护企业信息,等待自治区药采中心审核。已在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网注册认证过的配送企业不需要再次注册认证。(二)开通配送区域注册认证信息经自治区药采中心审核通过后,配送企业及时向呼和浩特市医药采购中心申请开通相应配送区域。联系电话:0471-3908541(三)建立配送关系配送企业开通配送区域后,对接生产企业在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网上建立配送关系,由呼和浩特市医药采购中心确认后开展配送工作。附件:2026年第二季度呼和浩特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名单呼和浩特市医药采购中心 2026年7月13日
各相关企业:按照省医保局《关于做好医用耗材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试行)》要求,我中心将组织开展医用耗材在我省平台日常挂网工作,现将挂网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挂网范围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表》一级分类中所有类别。二、申报时间2026年7月14日至2026年7月20日。三、申报程序1.生产企业、代理企业登录地址(https://ggfwhljybj.org.cn/hallst/web/hallEnter/#/index)。2.企业登录系统后点击“耗材招标管理”-“资质库管理”-“我的企业信息”先维护企业信息。3.完成企业信息维护后,点击“我的耗材资质库”维护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等信息。4.完成企业耗材资质库信息维护后,点击“我的耗材库”维护拟申请挂网产品信息。5.完成产品信息维护后,点击“承诺制挂网管理”-“承诺制挂网申报”找到拟挂网产品相对应的目录进行申报及报价。产品申报及报价后点击“承诺制挂网报价”进行价格证明材料或我省3家及以上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的采购使用推荐意见书的上传并关联到每一个产品上。四、上传内容1.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挂网(中标)价格的,需提供国内所有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挂网(中标)最低价格(不包含带量采购中选执行价格)截图。2.无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挂网(中标)价格的,需提供我省3家及以上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的采购使用推荐意见书。五、申报结果公示时间2026年7月21日至2026年7月23日。公示期间接受相关企业申投诉。请登录“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https://ggfw.hljybj.org.cn/hallSt/web/hallEnter/#/Index),点击进入【承诺制挂网管理】-【承诺制挂网公示】-【2026年6月份耗材日常挂网】,查看公示内容。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进行网上申投诉,点击进入【承诺制挂网管理】-【发起承诺制申投诉】-【2026年6月份耗材日常挂网】,进行申投诉。申投诉材料应包括企业法人代表授权书、情况说明、相关证明材料三部分,缺少材料或逾期的不予受理。申投诉企业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将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可直接进行交易,有申投诉的,处理完毕后再执行。技术支持电话:0451-85975635、0451-85975682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7月14日
各相关耗材生产企业、代理企业:现将2026年度第六批高值医用耗材企业申请的产品价格调整信息进行公示(详见附件),相关企业可到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中动态调整端口查看,公示期为2026年7月14日至2026年7月16日。企业如有申诉质疑,请在公示期内将法人代表授权书,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通过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中动态调整申诉质疑端口提交,逾期不子受理。如没有申诉质疑,将于公示期结束后直接执行,有申投诉的,处理完毕后再执行。附件:2026年第六批企业自主价格调整结果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7月14日
各相关医药企业: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省医保局《关于启动医用耗材挂网工作的函》的要求,2026年6月份通过全国联审通办申报挂网的医用耗材的申报工作已结束,现将相关企业维护的挂网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6年7月14日至2026年7月16日。公示期间接受相关企业申投诉。请登录“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 https://ggfw,.hliybj.org.cn/hallst/web/hallEnter/#/Index),点击进入【承诺制挂网管理】-【承诺制挂网公示】【2026年6月份黑龙江省医用耗材挂网(联审通办)】,查看公示内容。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进行网上申投诉,点击进入【承诺制挂网管理】-【发起承诺制申投诉】-【2026年6月份黑龙江省医用耗材挂网(联审通办)】进行申投诉。申投诉材料应包括企业法人代表授权书、情况说明、相关证明材料三部分,缺少材料或逾期的不予受理。申投诉企业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将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如没有申诉质疑,将于公示期结束后执行,有申投诉的,处理完毕后再执行。咨询电话:0451-85975635、85975682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7月14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航空港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有关企业:根据我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安排,为做好心脏起搏类等两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执行工作,按照采购文件和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品种范围浙江牵头的心脏起搏器类、湖南牵头的高频电刀和中性电极类医用耗材。二、机构范围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以及参与报量的其它各类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三、采购周期此次执行的医用耗材采购周期为3年。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四、有关要求(一)执行带量采购结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及时完善和更新中选产品信息标识、价格以及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组织中选企业自主确定配送企业,保持网上采购渠道畅通,确保2026年7月31日起我省患者能够以中选价格使用中选产品;组织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及时签订采购协议,明确协议采购量和各方权利义务;采购周期内,及时完成中选清单更新工作。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优先选择配送能力强、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医疗机构和中选企业应及时做好采购协议签订工作,未完成协议签订的,自执行日期开始,一个月内完成采购协议签订。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医疗机构原有协议的实际采购价格或者正在执行的集中带量采购价格,低于本次执行的中选价格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原价格采购。(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按照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进行收费并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企业收取附加费用。协议期内应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医疗机构仍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三)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5年)》内涉及执行的相关医用耗材,及时调整医保支付标准。(四)落实有关配套政策。医保基金直接结算之外的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产品,应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中选产品的基金预付等其他相关配套政策参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医保办〔2020〕40号)规定执行。(五)完善考核方式。对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时,同企业同一目录下进行合并考核,医疗机构采购上述产品的总量达到该品种各分组约定采购量的,视同完成该品种约定采购量。各省际联盟采购文件中,涉及不视为非中选的产品,实际采购中,不计入未中选产品统计,也不计入中选产品的约定采购量计算。中选企业二类注册证产品无法满足临床使用需求,该企业有同类型三类注册证中选产品时,医疗机构采购该企业三类证产品可合并折算完成协议采购量;若该企业无同类型三类注册证中选产品,医疗机构可向属地医保部门提出申请,适当调降二类证产品协议采购量。(六)其他要求。本执行通知未明确的相关事项,若各省际联盟采购文件和工作提示中有相关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部署,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做好有关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加强履约监管,严格落实信用评价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平稳推进、按时执行。河南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7月13日
有关药品企业:按照《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豫医保办〔2025〕61号)和我省有关要求,现将2026年7月6日-2026年7月12日按照绿色通道申报挂网的药品予以公示。一、公示时间:2026年7月13日-14日二、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登录中心医药采购系统—申投诉子系统—申投诉管理-产品质疑目录,选择相应目录,提交质疑材料。附件:2026年7月6日-2026年7月12日绿色通道申报药品清单.xlsx2026年7月13日
各医疗机构,药品企业:按照《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豫医保办〔2025〕61号)要求,经企业主动申请,现将银丹心脑通软胶囊等185个申请调整药品价格的药品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6年7月13日至7月15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登录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申投诉子系统—申投诉管理-产品质疑目录,选择相应目录,填写申投诉信息。公示期结束后,调整后价格将更新至我省医药采购平台。附件:银丹心脑通软胶囊等185个调整药品价格信息表.xls202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