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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7月10日起施行!云南医保支持生育政策再升级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文件精神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5〕56号)要求,巩固提升生育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就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一、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按照现行费率缴纳职工医保费(含生育保险费),其中将职工医保费率的0.5个百分点视为生育保险费率。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满12个月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和产假生育津贴待遇;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满6个月未满12个月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分娩医疗费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其他生育医疗费按普通门诊或普通住院待遇保障,其中,普通住院实行按项目付费。生育津贴计发不区分生产方式、胎数、胎次,计发基数为云南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天数为国家法定产假98天,即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为:云南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30天×98天。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最新发布标准执行。二、提升产前检查费用保障水平单位职工医保参保人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妊娠期间产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下同),经生育保险产前检查定额补助按规定支付后,超出部分按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待遇予以保障。定额补助限额内执行普通门诊起付线、报销比例政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报销比例统一为50%,支付限额与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合并保障,提高到每年1000元。三、完善住院分娩医疗费支付政策按照临床必需原则,区分顺产、剖宫产制定生育服务包。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住院分娩,生育服务包内实行单病种包干支付,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单病种包干标准进行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生育服务包内个人不承担费用。单病种包干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顺产4000元、剖宫产60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顺产3500元、剖宫产4500元。因危急重症孕产妇抢救、妊娠并发症、妊娠合并症或涉及特需服务需求等原因超出生育服务包范围或诊疗费用超出包干标准,跨省住院分娩,以及系统网络等原因不能在定点医疗机构实现直接结算的情况,不再执行单病种包干支付,实行按项目付费,参保人按普通住院待遇报销住院分娩费用。生育服务包根据医疗技术的发展以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调整,由省医保局牵头适时调整。四、规范生育医疗费支付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住院分娩医疗费、终止妊娠医疗费、计划生育的医疗费以及生育并发症、合并症医疗费等。生育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可由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职工医保参保人生育并发症、合并症医疗费按规定从职工医保基金列支。五、优化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待遇政策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辅助生殖费用按规定即时结算,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为50%。职工医保参保人实施辅助生殖服务项目,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由职工医保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六、优化新生儿参保缴费深入推进落实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工作要求,全面实施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参保,生育医疗费用即时报销。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出生后90天以上至一年内参保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其中:每年10—12月份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缴纳次年居民医保费的,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视同已缴纳,待遇享受期自出生之日至次年12月31日。七、强化参保人权益保障各级医保、财政、卫生健康、税务部门要加强联合监管和协同治理,加强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规范生育医疗服务,严厉查处欺诈骗保、套取生育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保障衔接,防止医保基金超范围重复支出。本通知自2026年7月10日起施行。以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由省医保局负责解释。中国医保,一生守护!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打击欺诈骗保举报电话:010-89061396,010-89061397;邮箱:jubao@nhs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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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关于组织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第四批增补)信息维护及配送关系建立的通知

    相关投标企业:根据《关于做好第十一批国家组织和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信息已更新(详见附件),为保障中选结果顺利执行,组织相关企业对新增中选品种供应清单内药品进行信息维护并建立配送关系。我省定于2026年7月15日零时起执行中选结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药品信息维护中心已根据中选品种供应清单内药品信息完成产品入库工作,请相关中选企业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http://ggzy.ln.gov.cn/yphc/),点击“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登录入口”,选择“生产企业、代理企业”,点击“单位登录”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信息维护。产品“基础信息”以国家医保信息平台为准,“产品扩展及资质信息”需企业自行填报。二、配送关系建立以流水号为单位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每个流水号在每个地级市可选择不超过3家配送企业。操作方法:由中选生产企业先行发起,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点击“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登录入口”,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在“药品招标管理”模块中,选择“产品信息管理”-“集采产品填报配送企业”菜单,页面中显示需填报配送企业的全部品种。点击品种对应的【填报配送企业】按钮,进入配送企业填报页面,按页面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在截止时间前,企业可随时更改填报信息。中选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送企业填报后,视同完成配送关系建立,中选结果执行时,选定的配送关系将自动生效,相关企业无需再行操作。三、时间安排药品信息维护和配送关系建立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7月14日24:00;四、咨询电话技术咨询电话:024-23447836业务咨询电话:024-23448115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30附件: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第四批增补)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7月9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辽宁省
  • 辽宁省7月份“企业接待日”时间表来啦

    为进一步加强医保部门与医药企业的沟通交流,提升医保服务质量,同时,搭建企业单位之间互相交流的平台,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建立并实施“企业及社会组织公开接待日”制度。7月份“企业接待日”时间为:7月14日(星期二)14:00-17:00,地点为:辽宁省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七楼会议室(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中兴二巷5甲8号)。欢迎各企(事)业单位前来咨询。企业接待日“小贴士”一、设立目的建立“企业及社会组织公开接待日制度”是辽宁省医保局《辽宁省医疗保障领域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企十二项措施》明确的便民利企重要举措之一,主要目的就是面向医保、医疗、医药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每月确定一天为公开接待日,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有效提升办公效率,进一步优化医保领域营商环境,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进一步畅通医保部门与有关企业、社会组织的沟通交流及信息共享渠道。二、接待内容辽宁省医保局将在“企业接待日”活动中,重点围绕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较为关注、来访咨询频次较高的医药价格招标采购及医药服务管理等业务,定期集中介绍有关政策措施实施情况,接受咨询,听取意见建议,解决服务对象普遍反映的问题。三、时间地点将每月第三周的周三为“企业接待日”(每月1日所在星期为第一周。接待日如逢节假日,向后顺延一周)。接待时间为下午14:00-17:00。地点设置在辽宁省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七楼会议室(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中兴二巷5甲8号)。四、接待环节一是由辽宁省医保局参加接待部门介绍近一阶段开展和推进的主要工作;二是对企(事)业单位在接待日之前提出的咨询事项进行集中解答;三是对服务对象现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接收各企(事)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五、其他事宜提倡各医药企业相关人员按照接待日安排集中来访或咨询。同时,辽宁省医保局原有电话、网络、邮箱等线上渠道继续开放,有临时或紧急咨询需求的,可继续通过原有方式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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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关于执行省际联盟结构心脏病封堵等17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晋医保函〔2026〕51号)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省际联盟结构心脏病封堵等17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晋医保函〔2026〕51号各市医疗保障局,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直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我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政策精神,按照《结构心脏病封堵器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FDQLC-2025-1)》《中医针具类医用耗材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X-ZYZJ2025-01)》《省际联盟缝合线等 5 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SJLM-24-HC2025-1)》《冠脉介入球囊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HN-GHDL-2026-1)》《输尿管支架类医用耗材省级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SNGZJLC-2025-1)》《高频电刀、中性电极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湖南)集中带量采购文件(HNLM-HCDL2025-1)》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执行相关集采中选结果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品种和约定采购量  本次落地执行的省际联盟集采和接续医用耗材产品有福建牵头结构心脏病封堵器类、广西牵头中医针具类、辽宁牵头缝合线等5类、河南牵头冠脉介入球囊类、重庆牵头输尿管支架类、湖南牵头高频电刀、中性电极类、京津冀“3+N”联盟留置针、硬脑(脊)膜补片、止血材料类、河南牵头通用介入、神经外科和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中选结果具体见附件1-10。  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依据各医疗机构报量及“中选产品选量”结果产生,由省药械采购中心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核定并组织完成省药械采购平台购销协议签订。  二、执行时间及采购周期  本次省际联盟医用耗材集采和接续中选结果自2026年7月2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执行,采购周期具体见附件11。  执行期间采购周期如有调整或续约,将另行通知。  三、相关工作要求  医疗机构要优先采购使用集采中选产品,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统筹区医疗机构采购使用集采中选产品的监测通报,将集采执行情况纳入医保“两定”协议管理。各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我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政策措施,做好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供应保障、货款结算、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及质量管理等工作,确保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有序衔接、平稳推进。  附件:1.结构心脏病封堵器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清单     2.缝合线、注射器、泵用输液器、吸氧管、真空采血管等5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清单     3.中医针具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清单     4.冠脉介入球囊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清单     5.输尿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清单     6.高频电刀、中性电极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清单     7.留置针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产品清单     8.硬脑(脊)膜补片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产品清单     9.止血材料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产品清单     10.通用介入类、神经外科类、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接续采购中选产品清单     11.本次落地执行集采和接续医用耗材采购周期山西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医保准入 / 集采 山西省
  • 广东关于同步药品挂网数据的通知(20260703批次)

    各相关单位:深圳市药品采购交易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深圳交易平台)已将省内符合要求的挂网药品数据同步到挂网目录,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同步范围 20260703批次审核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的新增挂网药品(详见附件)。二、配送关系确立及三方合同签订 请相关生产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通过深圳交易平台“药品交易管理-配送关系管理(生产)-配送关系设置”中自主选择药品配送企业;请配送企业通过深圳交易平台“药品交易管理-配送关系管理(配送)-配送关系列表”中完成配送关系确认工作,对于超范围经营品种不得确认。请相关医药机构按照一品规选择一家配送企业的原则,从已确认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中选择一家并签订合同。如有异议,可通过深圳交易平台“药品交易管理-申投诉管理-申投诉登记”中提交申投诉。三、其他请已在广东省新招采子系统注册并挂网产品的企业尽快在深圳交易平台上申请账号(账号申请网址https://trade.szggzy.com/ggzy/center/#/login)并开通业务。四、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755-36568999-4-3服务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附件:深圳交易平台同步药品挂网数据目录(20260703批次).xlsx 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7月10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广东省
  • 云南省医用耗材常态化挂网工作(第20260605批)审核结果申诉和质疑结果公告

    各相关企业: 现将云南省医用耗材常态化挂网工作(第20260605批)审核结果申诉和质疑结果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诉、质疑结果 现已完成对《云南省医用耗材常态化挂网工作审核结果公示及挂网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第20260605批)》中相关企业递交的申诉、质疑资料的审核,处理结果详见附件1。 二、公示时间 2026年7月9日至2026年7月16日,相关企业可对申诉质疑结果向我中心咨询,咨询后仍对申诉质疑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投诉。对于公示期有投诉的产品,待投诉处理完再按照投诉处理意见予以处置,无投诉且符合挂网条件的产品待公示期结束后按后续通知挂网采购。 三、投诉受理处理相关要求 针对采购平台审核公布的审核结果,认为采购平台对云南省医用耗材常态化挂网工作(第20260605批)审核结果申诉和质疑结果违反了有关招采政策及文件的,可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业务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医保〔2020〕80号)(见附件4)要求向省医疗保障局提起投诉。 (一)投诉人应填报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业务投诉登记表(见附件2)、投诉汇总表和投诉资料清单表(见附件3,递交时需提供U盘现场拷贝电子版),并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后,由授权人现场递交投诉。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企业)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3.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质疑(申诉)或评审处理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 5.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厂址、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授权人和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投诉资料递交时间:投诉资料递交时间不限(8: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递交地址:云南省医疗保障局5楼508办公室(昆明市环城南路439号)。 (三)投诉受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另行公告。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投诉咨询电话: 0871-63886059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综合监管科联系电话:0871-65330056 附件1:申诉质疑处理结果.xlsx 附件2: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业务投诉登记表.docx 附件3:投诉汇总表、投诉资料清单表.docx 附件4: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业务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医保〔2020〕80号 ).pdf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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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开展新疆牵头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第六批)、广东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产品(第六批)基础库维护的通知

    各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关于新疆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项目新增中选药品包装的函(八)》《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关于公布广东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产品信息的通知(六)》及我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整体工作部署,现开展新疆牵头二十六省联盟、广东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基础库维护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新疆牵头二十六省联盟、广东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详见附件。二、维护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7月15日。三、操作步骤中选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点击“药品基础库”维护企业信息和药品信息,在省际联盟属性内勾选“新疆二十六省联盟药品带量采购”“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对应批次。已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维护药品基础库信息,点击“产品信息管理-产品信息变更”,补充维护省际联盟来源等属性。具体操作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首页-帮助文档-操作指引”。四、联系方式CA数字证书咨询:4007188588平台技术支持:0951-5166918业务咨询:0951-5166082 附件:新疆牵头二十六省联盟、广东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新疆牵头二十六省联盟、广东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目录.xlsx

    医保准入 / 集采 宁夏回族自治区
  • 湖南省关于2026年第二批非免疫规划疫苗增补挂网产品相关信息的公示[2026-07-09]

    医保准入 / 目录 湖南省
  • 河北省关于开展心脏起搏类、神经介入治疗微导管、输尿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三方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按照工作安排,现开展心脏起搏类、神经介入治疗微导管和输尿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三方协议签订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品种范围(一)省际联盟心脏起搏类、神经介入治疗微导管类医用耗材(二)省际联盟输尿管支架类二、结果查看中选企业请登录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http://ylbzj.hebei.gov.cn/tps-local),通过“我的工作台”,点击“耗材交易结算”,选择“省际联盟心脏起搏类和神经介人治疗微导管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省际联盟输尿管支架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项目,查看并核对中选产品信息。医疗机构请登录招采管理子系统,点击“耗材交易结算”,选择具体项目,查看并采购中选产品。三、协议签订(一)配送关系确认。2026年7月9日—2026年7月20日,中选企业可通过招采管理子系统确认配送关系,每个统筹区可选择不超过3家配送企业,选择的配送企业应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二)三方协议签订。2026年7月10日起,医疗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可通过招采管理子系统线上签订三方电子购销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三方协议的签订由医疗机构发起,再按照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的顺序依次使用电子签章完成签订,医疗机构的电子签章以平台确认标识为准。配送关系选择及三方协议签订的操作手册详见招采子系统“帮助文档”。四、有关事项(一)各中选企业请积极组织货源,按时完成配送企业选择,确保中选结果能够如期落地执行,保障采购工作顺利开展。(二)三方协议签订完成后,如需变更,需由中选企业在招采子系统提交三方同意取消协议的说明。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6年7月9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北省
  • 山西关于开展神经介入微导丝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促进相关医用耗材价格合理形成,根据《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常态化制度化推进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及使用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组织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联合开展神经介入微导丝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实现以量换价,降低相关耗材采购价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均应参加本次带量联动采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二、品种范围  本次带量联动采购为神经介入微导丝类医用耗材,包含但不限于国家医保耗材分类代码前 7 位为 C020512 的产品。同一品种名称下包含所有规格型号。  三、采购周期  本次带量联动采购周期为2年。每一年度由省药械采购中心组织签订带量采购协议。自采购结果执行之日起计算,采购周期到期后可视实际情况延长。采购周期内,本次集采品种如纳入国家组织集采范围,执行国家组织集采中选结果。  四、采购方式  带量联动、双向选择。依据采购主体使用需求,参照市场总体价格水平、综合质量等因素,通过带量联动全国省级(省际联盟,下同)神经介入微导丝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及价格水平,形成候选产品清单。经购销双方互相选择,确定中选产品及协议采购量,实行带量采购。  五、主要工作环节  (一)企业申报参与产品  相关耗材生产企业登录“山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申报参与本次带量联动的产品及价格信息等。  (二)制定联动价格上限  原则上以同一品种名称同一注册证下所有规格型号产品制定申报产品的联动价格上限。  1.对于省级集中带量采购的中选产品,以本企业各省集采(包括带量联动)中选价格就低制定联动价格上限;  2.对于省级集中带量采购的非中选产品,以不高于同一品种名称内其他企业中选价格平均水平制定联动价格上限。  (三)企业申报拟供应价格  企业登录招采子系统,依据联动价格上限申报拟供应价格。报价不高于联动价格上限的所有产品获得拟中选资格。  (四)医疗机构填报历史数据和采购需求量  采购主体登录招采子系统,填报2025年本次集采范围内医用耗材的采购价格和对应采购量,具体到厂牌和规格型号;参照历史采购量和拟供应价格,填报本机构未来一年的采购需求量,汇集到同一品种名称同一注册证。原则上采购主体申报的采购需求总量应不低于历史采购总量的80%,同时须上传经主要负责人签章的填报确认书。  (五)企业确认供应  获得拟中选资格的企业登录招采子系统,查看全省采购主体的采购总需求量并确认是否供应。确认供应的为中选产品,获得采购需求量的90%作为协议采购量;拒绝供应的为非中选产品,其采购需求量由采购主体根据临床实际重新从中选产品中自行选择分配。  (六)公示、公布中选结果  经带量联动产生的拟中选产品形成本次带量联动中选产品,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公布。  六、其他要求  (一)本次带量联动结果,执行我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政策。  (二)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组织采购主体、中选企业及中选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按照中选价格签订购销三方协议,监测考核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情况;同一企业同一品种名称中选产品可统筹考核。采购主体严格按照协议采购量、中选价格开展网上阳光采购,完成约定采购任务,按时结算货款。  (三)采购周期内,采购主体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中选产品动态联动全国省级中选价格;未中选产品在周期内如遇其他省际联盟集采形成中选结果,可申报平台挂网,在首年期满续签协议时,可按中选产品参加下一年协议量申报签订等工作。  (四)本次带量联动采购由省药械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安排及要求,通过山西省药械集中竞价采购网(http://www.sxyxcg.com)发布,请相关单位及时关注。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6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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