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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药品耗材生产流通企业上传、查询追溯信息操作指南2.0版发布

    为健全药品耗材全流程追溯体系建设,持续推进药耗、生产、流通端追溯信息常态化采集应用,国家医保局更新《药品耗材生产流通企业上传、查询追溯信息操作指南》形成《药品耗材生产流通企业上传、查询追溯信息操作指南2.0版》。后续,各相关药耗生产、流通企业可按照《药品耗材生产流通企业上传、查询追溯信息操作指南2.0版》要求,更加便捷、高效的完成追溯信息常态化上传与查询工作,主动落实追溯主体责任。国家医保局将持续优化平台功能、完善服务保障,稳步扩大追溯数据应用场景。附件:药品耗材生产流通企业上传、查询追溯信息操作指南(2.0版)(完整内容详见附件)中国医保,一生守护!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打击欺诈骗保举报电话:010-89061396,010-89061397;邮箱:jubao@nhs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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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关于公布2026年度药品增补挂网采购 (第六批)审核结果和价格确认的通知

    相关投标企业:根据《关于完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工作通知》辽医保规[2025]4号,中心组织开展了2026年度药品增补挂网采购(第六批)工作。经资质审核、审核结果和价格信息公示、申诉问题处理等,现将本次增补药品审核结果予以公布(附件),有关说明如下:一、申诉问题处理对于申诉问题已作出处理决定,请相关企业登录平台内进行查看。二、价格确认(一)需确认价格的药品根据相关挂网规则,中心梳理出以下7类需进行价格确认的药品并计算出符合要求的价格,请相关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平台进行确认。1.同企业、同通用名、不同规格、不同包装的药品,不同规格、包装间的价格不符合差比价关系的,就低调整。2.通用名已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目录的药品,申报价格不符合对应批次梯度降价标准的,需降价至符合对应批次梯度降价标准方可挂网,否则不予挂网。3.涉及撤网两年内药品其他包装规格的,其申报价格与撤网时价格应符合差比价关系。4.参比制剂的挂网价格以同通用名(参比制剂外)最高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超过黄标价格的以该价格作为参比制剂挂网价的计算锚点。5.过评产品的挂网价格不高于同通用名已挂网参比制剂挂网价的70%,并且不高于首个过评同通用名已挂网药品挂网价格;未开展集采的过评产品以过评同通用名产品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3倍为红标价格;开展集采的过评产品以同通用名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3倍为红标价格。6.未过评产品的挂网价格不高于同通用名已挂网参比制剂挂网价的60%。无过评同通用名的未过评产品,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的未过评产品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高于的按黄标价格管理,高于1.8倍的按红标管理;开展集采的未过评同通用名产品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7.开展集采的中成药、生物类似药产品以同通用名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5倍为红标价格;未开展集采产品以同通用名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5倍为红标价格。(二)价格确认方式对于上述7类药品,相关企业可在2026年7月17日24:00前进行价格确认,具体操作方式为: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http://ggzy.ln.gov.cn/yphc/),点击“药品耗材子系统登录入口”,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点击“药品招标”模块,选择“产品信息”菜单中的“价格确认”、“颜色确认”,对相关药品做出价格、颜色的【确认】或【拒绝】操作。选择【确认】的药品按照调整后价格挂网,选择【拒绝】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操作的药品按主动放弃处理,不予挂网。注意:需同时确认价格、颜色的药品,两项均需确认,只确认一个按主动放弃处理。附件:2026年度药品增补挂网采购(第六批)资质审核结果(https://ggfw.ybj.ln.gov.cn/tps-web/publicDrugInfoSec?btchNo=o%2BCQysTjPd%2FLtvcH966ovA%3D%3D)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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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关于执行血液制品挂网价格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各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各相关药品投标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6〕9号)和《关于完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辽医保规〔2025〕4号)要求,中心开展了我省血液制品挂网价格规范工作,经价格比对,拟调整价格推送,价格确认,申诉问题处理等环节,现将血液制品挂网价格结果予以公布,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申诉问题处理对于申诉问题已作出处理决定,请相关企业登录平台进行查看。二、价格问题处理1.对于确认价格的产品对于确认拟调整价格的产品,将按确认价格继续挂网。全省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于7月16日起执行挂网采购价格,并可在此基础上进行议价。2、对于到期未确认、未进行操作、拒绝的产品对于到期未确认拟调整价格、未操作、拒绝未申诉的产品,将暂停该药品挂网资格。3、对于进行价格申诉的产品对于价格申诉有效的产品,将按企业在申诉中明确提出的价格继续挂网。对于价格申诉无效的产品,将暂停该药品挂网资格。请相关企业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关于完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辽医保规〔2025〕4号)要求,在外省产生新低价格后及时主动申请降价。附件:血液制品价格确认的表.xlsx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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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关于做好部分药品价格信息比对结果核准、确认的通知(2026年第六批)

    各药品生产企业:为持续扩大医药价格治理成效,常态化加强医药价格监督管理,中心将我省普通挂网药品与《全国药品挂网一览表》数据进行了价格比对,现将比对信息向企业提供,请各有关企业及时登录平台查看,并进行信息核准、确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范围1.比对省份价格低于辽宁省挂网价格的产品(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和辽宁未参加的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价不纳入比对)。二、时间安排价格确认和线上申诉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7月22日。三、操作流程相关企业需在规定时间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http://ggzy.ln.gov.cn/yphc/),点击“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登录入口”,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点击“药品招标管理”模块,选择“产品信息管理”菜单中的“价格确认(比对)”,对相关内容进行查看。(一)对反馈内容无异议的,需在规定时间内对比对省份中的最低价格(拟调整价格)做出【确认】或【拒绝】操作。选择【确认】的药品将按照调整后价格挂网,选择【拒绝】且未提出申诉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任何操作的药品暂停挂网。【确认】或【拒绝】操作在截止时间前可任意修改,截止后不得修改。(二)对反馈内容有异议的,需选择【拒绝】并在规定时间内在线上提出申诉。申诉提出应实事求是,中心将对所有申诉情况进行核实处理,经核实认定无效的,相关产品将按照选择【拒绝】处理。线上申诉具体操作方法如下:1.点击页面中拟申诉产品对应的【申诉】按钮(选择【拒绝】后方可点击该按钮),进入产品申诉页面,每条产品仅有一个申诉入口。2.填写相关申诉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点击【提交申诉】按钮提交申诉内容,已提交的申诉信息将无法进行修改、删除等操作。3.已提交的申诉信息可进行查看,具体路径为:药品招标管理-申诉管理-价格确认(比对)。点击【申诉查看】按钮进入申诉查看页面。四、有关要求1.提出申诉的药品,企业应一并上传证明材料,包括情况说明,价格来源省份官网截图、公告、一年内无销售记录截图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清晰可辨识,所提供的截图材料为最新有效凭证)。2.请相关企业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关于完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辽医保规〔2025〕4号)要求,在外省产生新低价格后及时主动申请降价(具体操作方法详见登录页面“下载中心”的“操作手册”)。3.同企业降价产品的其他包装、规格的价格也应同步调整,使挂网产品价格符合差比价规则。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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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关于做好国家组织和省际联盟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根据省医保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和省际联盟医用耗材集中带量(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准备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已完成平台及相关数据的执行前准备工作。现将企业参与中选结果增补挂网准备工作的相关问题说明如下:1.生产企业账号登录:企业访问“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点击首页上方的招采子系统登录入口进入平台。2.增补挂网产品:已挂网产品价格调整和未挂网中选产品的增补工作等均由中心统一操作,无需生产企业填报。生产企业登录平台后点击“耗材交易结算”模块并选择“带量采购管理”,可在“集采供应清单查询”菜单中查询相关产品详细信息。3.查询协议采购量:生产企业登录平台后点击“耗材交易结算”模块并选择“带量采购管理”,可在“项目列表”菜单中查询相关产品协议量信息。4.建立配送关系:生产企业登录平台后点击“耗材交易结算”模块并选择“配送关系管理”,可在“上报配送企业”菜单中根据平台提示填报配送关系。2026年7月24日前,企业可随时调整已填报的配送关系。业务咨询电话:024-23448117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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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关于对2026年辽宁省医用耗材限价挂网产品申报第六批资料审核结果进行公示的通知

    相关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根据《关于启动辽宁省医用耗材限价挂网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辽宁省2026年第六批医用耗材限价挂网产品申报的受理及资料审核工作已完成,现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示内容本次申报已提交的产品共24061条,涉及企业678家,现对其中审核通过的产品信息和价格信息(含联审通办产品)进行公示(附件1)。提示:国家风险处置的经导管主动脉瓣膜系统和其他按组套获批使用的耗材,均应按整套系统挂网挂价。涉及到天津设定挂网价格高线的带量非中选产品及国家历次价格风险处置的相关产品(如人工耳蜗、外周血管支架、带线锚钉、环式多功能外固定支架、经导管主动脉瓣膜系统)限价挂网的,生产企业也要举一反三,参照价格高线及价格风险处置相关要求报价。二、申诉受理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投标企业可以访问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点击“药品耗材子系统登录入口”登录子系统,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耗材招标管理”模块后点击“企业产品管理”,点击“申诉管理”及“被申诉管理”模块,选择当前“项目名称”及“批次名称”进行网上申诉及查询。具体操作方法详见《辽宁省医用耗材限价挂网采购工作企业申报操作手册》(附件2)。投标企业提出申诉应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依据。如对其他企业信息有异议,本着“谁提出、谁举证”的原则,申诉时应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审核通过且无有效申诉的产品将作为限价挂网采购产品挂网。三、时间安排网上公示及申诉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7月21日四、联系方式技术咨询电话:024-23447836业务咨询电话:024-23448117附件:1.《第六批医用耗材限价挂网审核通过申报产品列表》(https://ggfw.ybj.ln.gov.cn/tps-web/publicViewPubList?btchId=6m1Kdd1f9HHbkzDmDdluDWLTWnjibMNNwNrNHfLURbc%3D)2.《辽宁省医用耗材限价挂网采购工作企业申报操作手册》.docx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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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配送企业公示信息(2026年第12期)

    配送企业公示信息(2026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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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关于公布部分生物制剂挂网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按照我省生物制剂独家、同组最低申报增补挂网规定,现将符合挂网条件的药品公布并挂网。企业在外省出现挂网价低于我省挂网价的,应于30日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如挂网药品价格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价的,一经查实,按失信相关规定处理。附表:符合生物制剂独家挂网条件公布表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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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印发《关于促...

    各有关单位:为促进商保医保共同发展,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与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健康保障需求,现将《关于促进商业健康保险高质量发展助力生物医药产业创新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2025年7月29日关于促进商业健康保险高质量发展助力生物医药产业创新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21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金发〔2025〕2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4〕9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以下措施。一、构建多层次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体系(一)拓宽商业健康保险保障内容。鼓励保险机构坚持商业健康保险保障属性,适应消费者需求,提供包括医疗、疾病、康复、照护等多领域的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完善保障内容,将供需适配的医疗新技术、新药品、新器械、新耗材应用纳入保障范围,发展多层次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责任部门:上海金融监管局、上海市科委)(二)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形式。持续优化城市定制型医疗保险产品,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沪”系列健康保险产品。继续做优做强“沪惠保”,在基础数据支撑基础上,支持将创新药械纳入保障,提高参保人群覆盖面。鼓励发展面向不同群体、覆盖更多创新药械的健康保险产品,顺应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将合理的医疗费用纳入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为市民提供更为便捷、自主的保障服务。鼓励探索开发疾病预测与干预保险,降低高发疾病发病率。(责任部门:上海金融监管局、上海市医保局、上海市科委、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三)加快发展商业护理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加快研究开发适合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及机构护理等多样化护理需求的保险产品,加强商业护理保险与护理服务相结合。积极探索建立商业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标准。持续推动商业保险年金业务发展。积极参与构建长期照护体系,不断提升长期护理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支持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探索养老金融产品与护理保障的有效衔接。(责任部门:上海金融监管局、上海市医保局)二、强化商业健康保险服务能力建设(四)拓宽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人群。围绕“一老一小”、患病人群等群体的需求,鼓励保险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将老年人、既往症和慢性病人群纳入保障范围。应用医疗大数据、行业经验数据等,合理厘定保险产品费率,适当放宽投保条件。提供多元化定制服务,加大对新市民及新产业、新业态等特定人群的健康保障力度。(责任部门:上海金融监管局、上海市医保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五)延伸商业健康保险服务领域。促进商业健康保险与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深化保险机构与健康产业链、生物医药行业企业主体的合作互动,发挥医疗费用审核的专业优势,参与医疗行为规范,探索保险机构与药企形成集体采购药价谈判、新药上市沟通、按疗效付费、分期支付等机制,提升创新药械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责任部门:上海市医保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上海金融监管局)(六)优化商业健康保险服务方式。加强保险机构健康服务能力建设,探索制定健康管理服务、技术、数据等相关标准,从事后理赔扩展至事中事前增值服务,提供一揽子健康管理综合服务。鼓励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体检机构、康复护理机构、签约家庭医生等开展合作,在预防健身、健康检查、疾病康复、慢病管理等各类场景,形成与消费者良性互动,发挥保险健康管理的风险减量作用。(责任部门:上海金融监管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七)持续做好政府项目相关服务。依据相关规定,根据政府部门的需求,提供便民、高效的保险保障或经办服务。积极参与政府财政支持的健康卫生项目,提升项目政策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责任部门:上海市医保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上海金融监管局)三、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创新实践(八)优化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项目和个人税优健康保险项目。持续深化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项目。推动医保个账支持团体健康保险发展,用人单位为职工或其近亲属投保的经备案且符合条件的团体健康保险,保费可以由单位与员工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的部分,经个人授权、单位收集、保险公司汇总后,可以由医保经办部门统一划扣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扩大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市场知晓度,丰富产品责任类型,覆盖更多投保人群,拓宽税收优惠政策惠及面。(责任部门:上海市医保局、上海金融监管局)(九)鼓励开发创新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共同发展、互为补充。重点支持能够扩大基础保障覆盖面,在保障范围、保障内容、保障形式等方面有所创新,定价合理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鼓励开发由用人单位统一投保且单位缴费比例不低于一定比例、覆盖创新药械费用保障、与基本医保同步结算的团体健康保险产品。探索建立创新激励机制,给予保险行业正面支持引导。(责任部门:上海金融监管局、上海市医保局、上海市委金融办)(十)探索建立共保模式服务新兴重点领域。探索“保团”模式支持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依托保险行业自发组成共保体,服务风险保障薄弱、需求强烈的领域。通过多年期经营成本统算调节,探索建立创新领域的风险调节机制,增厚风险控制的安全垫。(责任部门:上海金融监管局、上海市科委)(十一)加强商业健康保险创新监管。探索建立“监管沙盒”试点机制,对带病体保险等创新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展创新试点。加强对创新型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的合规性监管,防止以政策套利为目的的“伪创新”“乱创新”。加强商业健康保险业务日常跟踪监测与分析管理,建立创新型商业健康保险的项目制管理机制。(责任部门:上海金融监管局、上海市医保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四、推动商业健康保险数据赋能(十二)升级卫生健康数据共享功能。深化医疗、医保和商保数据共享机制,在确保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完善数据共享维度,扩大数据共享范围,为商保产品设计、精算定价、风险评估提供数据支持。依托市大数据中心、经认证的第三方机构,建立医疗、医保和商保的数据合作共享机制。支持保险公司在安全可控环境下访问卫生健康历史数据,收集分析理赔环节的诊疗信息具体名目和医疗费用具体明细信息,为特定群体、特定风险保险产品研发和风险防控提供支持。鼓励医疗机构、药企及时将创新药械适配的疾病及适应症范围、临床试验数据提供给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定价参考。(责任部门: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上海市医保局、上海金融监管局)(十三)加强医保数据应用于商保结算。优化医保与商保同步结算模式,协同“上海保险码”平台,不断完善直赔服务流程,推进更多医疗机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和国际医疗业务接入平台,实现二三级医院全覆盖,探索将直赔服务扩展到医院特需部、国际部。不断完善“上海保险码”的“一码通赔”功能,基于区块链技术构建医保与商保主动赔系统,通过授权信息、交易记录、理赔结果上链存证等方式,确保全流程可追溯,提升理赔服务的透明度和效率,探索医保数据在残疾人、妇女、农民等特定人群保险产品中的理赔结算应用。(责任部门:上海市医保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上海金融监管局)(十四)多方支持“上海保险码”数字保险平台建设。借助“上海保险码”保险产品供需对接、保险理赔结算、销售人员荣誉体系、政策宣传等功能,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供给,优化服务流程,加大“上海保险码”小程序的建设和推广力度,提高保险服务便利度。基于基本医保和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画像,与健康保险产品特征相匹配,探索形成“保险码-个账专区”产品大类匹配引擎。(责任部门:上海金融监管局、上海市医保局、上海市委金融办)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十五)深化创新药械支付机制创新。探索建立医保支付、商保赔付、慈善组织参与、药企主动分担等多元支付和多方协同机制,加快创新药械临床应用,畅通创新药械“进医院”“进目录”“进处方”,对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目录内药品,不计入基本医保自费率指标和集采中选可替代品种监测的范围;鼓励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医保目录内的创新药械,不适合按病种标准支付的,支持医疗机构自主申报特例单议;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相关商业健康保险保障范围内的创新药应用病例可不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经审核评议程序后支付。(责任部门:上海市医保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上海市科委、上海金融监管局)(十六)优化国际医疗支付政策。立足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打造国际医疗服务业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与国际医疗服务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探索推进“名单备查、动态监控、定期报告”的国际医疗跨境收付费模式,完善支付政策衔接。(责任部门: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上海金融监管局)(十七)深化多方政策支持。符合规定的事业单位可按制度要求使用财政资金购买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鼓励企业用足用好职工工资总额5%税前扣除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支持上海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投资入股、参股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培育健康保险市场。支持浦东新区创新药综合改革,通过优化筹资等方式,鼓励保险公司推出覆盖创新药械责任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加大推广力度。(责任部门:上海市医保局、上海市委金融办、上海市发改委、浦东新区政府)(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形成各方共识。加强对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促进创新药械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引导,加大对“沪惠保”等产品的宣传推广力度,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手段,开展政策解读,教育引导市民真正成为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提升保险意识和保险理念,引导社会各界凝聚共识、形成合力,积极营造加强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共同发展的良好氛围,彰显商业保险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推动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责任部门:上海市委金融办、上海金融监管局、上海市医保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上海市科委、浦东新区政府)中国医保,一生守护!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打击欺诈骗保举报电话:010-89061396,010-89061397;邮箱:jubao@nhs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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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关于公布2026年6月份企业申报医用耗材(试剂)挂网产品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有关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医用耗材阳光挂网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发〔2024〕19号)有关要求,我中心对2026年6月份企业申报的医用耗材(试剂)挂网产品进行了公示,现将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医用耗材(试剂)产品清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纳入河南省医用耗材(试剂)挂网交易目录。附件:医用耗材(试剂)挂网产品清单.xlsx 202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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