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吉卫联发〔2017〕55号)、《关于启用吉林省挂网药品“两票制”界定新功能模块的通知》和《关于同意调整吉林省挂网药品“两票制”界定方式的复函》要求,现将2026年度吉林省第一批挂网药品(不含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两票制”界定结果予以公示,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示时间 公示期自2026年2月10日—2月12日。 二、公示内容 2026年度吉林省第一批挂网药品(不含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两票制”界定结果(详见附件)。 三、质疑方式 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相关企业于2026年2月12日16:00前,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书面质疑(或投诉)材料和其它佐证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PDF版本,发送到指定邮箱jlggzyypc@163.com。发送的邮件名称按以下格式书写“两票制界定和联动全国省级最低价格申/投诉-企业名称”请各企业务必认真核对,确保信息无误后提交。公示期结束后,不再受理申诉质疑。 四、其他事宜 1.投标企业申请界定药品“两票制”的,如挂网药品有全国其他省级中标(挂网)价格低于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挂网价格的,相关企业应主动申请价格联动。 2.2026年度吉林省第一批挂网药品(不含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两票制”界定结果审核不通过的,请相关企业登录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查看审核不通过原因,按照审核不通过原因修改,并于每月1-10日按照相关要求重新提交。 3.企业应对填报和上传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如上传的电子图片资料涉嫌故意造假获取界定结果或企业提供虚假承诺获取界定结果的,一经查实,中心将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国家和省级相关部门。 4.为简化企业办事流程,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资料均可网上提交或电话咨询,中心不接待现场递交资料和咨询。 五、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31-81866909。 承办人:马铭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2月10日2026年度吉林省第一批挂网药品(不含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两票制”界定结果.xlsx
各相关企业:按照省医保局《关于对已挂网药品开展价格治理的函》的要求,现将企业自主申请价格调整信息在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1天,对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药品,在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恢复挂网并执行。公示期内,如对公示信息内容有异议,可进行网上申诉或质疑,逾期不予受理。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2026年2月10日
相关医药机构,相关企业:根据《关于做好医药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1〕66号)、《关于做好近期药械产品分类采购申报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川药招〔2021〕112号)及《关于公示医用耗材申报企业变更境外生产企业信息的通知》(川药招〔2026〕22号)等文件要求,省药招中心按程序对医用耗材申报企业提交境外生产企业变更的申请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信息的质疑投诉,现对公示无异议的境外生产企业信息予以公布执行(详见附件)。附件:1.耗材境外生产企业信息变更 2.试剂境外生产企业信息变更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6年2月10日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障监测和电子结算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关于规范稳妥实施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等文件精神,现就福建省落实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医疗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闽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参与填报预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药品范围。本次执行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确定的55个品种。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供应品种清单详见附件。 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与在执行期内的其他批次集采品种重叠的,按照联盟采购和省集采规定,自国家集采结果执行之日起,联盟采购和省集采结果不再执行,执行国家集采结果,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 (三)执行时间。中选结果于2026年2月28日在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挂网执行。3月4日起,中选药品和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同步执行规定的销售价格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机构院内信息系统调整工作。 二、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 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执行采购文件统一确定的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约定采购量按照医疗机构所分配的最终结果结合企业申报情况确定,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采购执行要求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在此基础上,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原则上中选药品采购比例应不低于同通用名集采非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含新获批药品)如符合本次集采申报资格要求,接受不高于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采购执行监测时不作为非中选药品统计。纳入国家和我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可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标准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 四、组织签订合同 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合同采用网上签订形式,登录招采子系统进行操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合同确认签署。各中选企业请于2月22日前完成配送关系的点选或变更操作,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于2月24日至2月27日登录招采子系统,确认带量购销合同并进行合同签章。 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选择“药品交易结算”模块进入→选择“协议管理”→“电子合同签订”→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系统进行合同签署。 (二)医疗机构合同确认签署。医疗机构于2月28日至3月4日登录招采子系统,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电子合同进行确认并签订。 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选择“药品交易结算”模块进入→选择“协议管理”→“电子合同签订”→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系统→完成合同签订。对于生产、配送企业需要纸质版本合同(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以联合体中选的企业共享约定采购量,共同承担履行集采协议的供应责任,医疗机构只需与联合体内的一家企业签订三方协议。 五、完善限价及医保支付标准 (一)中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其销售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二)同通用名非竞争组除中选药品以外的产品,实际采购价格不高于最高销售限价的,按实际采购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实际采购价格高于最高销售限价的,按最高销售限价销售。销售价格不高于中选药品最低价格的,以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销售价格高于中选药品最低价格的,以销售价格的70%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以中选药品最低价格托底。 (三)同通用名竞争组药品,最高销售限价按不超过所有非竞争组药品价格确定,按不超过最高销售限价实行零差率销售,以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根据职能及分工要求,加强跟踪评估,推动工作落实。加强对中选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确保质量安全。加强医疗机构采购情况监测,将有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的采购情况纳入监测范围。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药品集采政策落实情况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做好费用结算、资金拨付等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工作要求,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政策解读及培训,做好宣传引导和沟通解释工作,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三)落实供应保障。生产、配送企业应严格履行购销合同,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各有关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药品正常供应和使用。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不及时供货等行为,按照福建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及采购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2月10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在榕省属公立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〇医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3号)精神,加强我省医保医用耗材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福建省医保医用耗材支付管理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现将《目录》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本次共新增耗材条目190条,涉及056-瓣膜类、185-可吸收缝线类、212-止血材料类等18个医保通用名分类。 二、工作要求 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做好系统更新、对照匹配等工作,加强调整前后的政策衔接与宣传引导,将政策宣贯到临床一线医护人员、管理人员,确保调整后的目录顺利落地应用。 医保部门要常态化做好医用耗材的使用监管工作,重点对临床使用多、基金消耗大以及患者负担重等的医用耗材进行监测。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临床耗材使用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调整条目自2026年2月10日起执行。 附件: 医保医用耗材目录新增条目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6年2月9日,1-8批国家集采药品新一轮接续采购开标产生拟中选结果。本次接续采购涉及1-8批国家集采的316种常用药品,覆盖抗感染、抗肿瘤、降血糖、降血压、降血脂、神经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等26个治疗领域。全国5.1万家医药机构参加报量,共1091家国内外企业的4623个产品参与投标,1020家企业的4163个产品获得拟中选资格。本次接续采购是国家组织集采的化学药品首次开展全国范围统一接续,由江苏、河南、广东三省医保局联合牵头,各省份全部参与,实现了采购规则规范统一。企业只需在线投标一次,中选即可实现全国销售,大幅减轻投标成本。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企业参与积极性高,中选产品丰富多样。具备投标资格的企业绝大多数参与投标报价,整体中选率高达93%。每个品种平均14家企业中选,市场供应多元,临床选择丰富。二是临床需求匹配度高,患者用药总体稳定。本次接续采购实行按厂牌报量,初步统计,医药机构填报厂牌的需求匹配率达到88%。临床在用的原中选产品绝大多数继续中选,中选率98%,有利于避免用药替换。三是投标资质门槛提高,质量要求更加严格。在坚持要求投标药品为参比制剂或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相关企业具有同类型药品生产经验、生产线2年内无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记录等,防范因缺乏生产经验而产生的质量风险,提高中选药品的质量稳定性和可靠性。四是中选预期更加明确,鲜明体现“反内卷”导向。本次接续采用询价方式,主要基于以往中选价格形成最高有效申报价和询价基准,企业能够精确测算成本收益,理性报价,中选和带量预期明确,实现了稳定中选价格和行业预期的效果。本次接续采购中选结果预计将于2026年3月底落地实施,采购周期至2028年底。较长的采购周期能够让患者持续获益,为行业带来稳定的生产和销售预期,促进国家组织药品集采成果进一步巩固。
各市、县(市、区)医保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为做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工作在我区落地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一)机构范围。全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桂医保定点军队医疗及药材供应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自愿参加。(二)品种范围。第十一批集采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二、采购周期(一)本轮采购周期自2026年2月28日至2028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各品种年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二)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三)医疗机构报送的承诺采购量审核完成后,如医疗机构因客观原因提交变更承诺量申请的,由相应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审批后在本统筹地区内调整,并确保本统筹区整体完成承诺采购量。(四)在采购周期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与省际联盟集采品种存在重复的,按国家中选结果执行。三、工作安排(一)规范挂网工作。请中选企业在2026年2月24日前登录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广西)(网址:https://ybwt.ybj.gxzf.gov.cn/#/unitLogin,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按照要求补充完善企业信息,在招采子系统-药品招标管理-集采产品专题-集采产品申报中按中选价格申报挂网,审核通过后予以挂网发布。生产企业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完成配送方案点选及配送协议签约工作。(二)签订购销合同。各医疗机构应于2026年2月25日至2026年2月28日登录招采子系统,与有关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完成购销合同的签订工作。(三)预付周转金。各医疗卫生机构于2026年3月31日前在招采子系统预付周转金板块,申请该批次预付周转金,未申请视为放弃。(四)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控制、使用产品规格数量限制及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和使用。协议期内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企业收取附加费用,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医疗机构仍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五)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其中,限适应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中,带量采购适应症以外的,暂按现行医保支付政策执行)。同通用名下非中选品种按差比价规则换算后,以中选价格中的就低原则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六)其他配套政策。本次中选结果在我区涉及的供应保障、货款结算、医保预付、结余留用以及管理、监测等要求,参照我区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四、工作要求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落实部门责任;要落实集采结果执行的监管责任,主动开展监测分析,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执行中选品种使用情况的监督;要压实医疗机构采购主体责任,对不按规定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采取提醒教育、约谈、通报等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联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约谈,必要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应对,及时回应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努力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 附件:第十一批集采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6年2月10日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药机构:按照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要求,我区将组织开展中选产品配送关系建立和三方协议签订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品种范围品种范围为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清单(详见附件)。二、操作方式请各单位自行登录西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网址:https://ggfw.ylbzj.xizang.gov.cn/webPortal/),点击“登录入口”选择“西藏医保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并按照下述工作流程进行网上操作。未注册账号的单位,请按照招采子系统账号注册操作指引注册账号后进行操作,操作指引详见首页右上方“操作指南”。三、工作流程(一)产品信息维护。本次中选清单内已挂网产品将按照国家医保编码动态库导入带量采购专区,企业无需申报;未挂网产品,我区已通知各企业在招采子系统申报。请相关企业登录子系统核查产品信息,若有误请将材料发送至xzypcgzx@163.com。(二)配送关系维护。生产企业自行登录招采子系统,进行配送关系设置,对已有配送关系需调整的,须在2月28日前完成变更(取消配送关系操作为:取消勾选“配送企业配送区域”,依次点击保存、提交),无需调整的,保持原有配送关系不变,其配送区域叠加后应覆盖全区所有参加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对生产企业勾选的配送关系进行确认,配送企业一旦确认配送区域,原则上采购周期内不得再修改。(三)签订三方协议。请相关单位自行登录招采子系统,完成三方协议签订操作。协议签订顺序为【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三方依次响应。以上工作流程操作手册详见招采子系统“帮助文档”。四、时间安排请各相关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于2026年2月28日至3月15日前,通过招采子系统完成配送关系确认和三方协议签订工作。全区统一执行时间:2026年2月28日起正式挂网执行。五、其他事项(一)做好配送关系维护及三方协议签订工作是确保本次集采工作顺利落地的重要环节,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要求完成。(二)相关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采购和使用工作,不得拒绝中选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进行入院配送其供应清单产品,不得设置条件增加中选生产(经营)企业负担,确保中选企业产品正常使用。(三)各地(市)医保局负责指导和督促所属区域的有关医疗机构,并协调相关企业做好配送关系的建立以及三方协议的签订工作。(四)无故不按要求建立配送关系和签订三方协议及设置不合理条件的相关单位,我局将进行全区通报并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等相关部门。(联系方式:0891-6609950)附件: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清单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6年2月10日
各申报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医保发〔2024〕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规定,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结果全省共享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办〔2018〕47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结果全省共享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18〕16号)、《福建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工作的通知》(闽药采中心〔2024〕12号)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申报情况及提交的挂网申请,现将拟新增共享挂网的医用耗材产品予以公示,具体如下:一、拟新增挂网医用耗材产品公示查看方式相关产品详细信息请登录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进行查看。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项目→点击左侧菜单栏“共享结果管理”菜单→选择“共享结果挂网公示”→进行查看。公示时间:2月11日至2月24日。二、不符合挂网条件产品相关原因查看方式对于不符合挂网条件的产品,企业可于招采子系统中查看产品未挂网原因。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项目→点击左侧菜单栏“共享结果管理”菜单→选择“未挂网原因查询”→进行查看。三、申投诉方式对于本次拟新增挂网的医用耗材有异议的企业,请在公示期内通过招采子系统“企业申诉”和“企业投诉”模块提交申投诉。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项目→点击左侧菜单栏于“企业申诉”或“企业投诉”模块选择“新增共享挂网”事项进行申诉、投诉。四、价格存疑澄清方式部分拟新增挂网产品全国最低省级挂网价存疑,请各申报企业于公示期内在招采子系统中查看是否有产品需进行价格存疑澄清,涉及的产品如未完成澄清则不予新增挂网。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项目→点击左侧菜单栏中“价格存疑澄清”菜单→进行澄清。联系电话:0591-87279375QQ群:福建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结果全省共享工作咨询群787360440(同一家企业仅支持一名操作人员入群)附件:2026年1月拟新增共享挂网医用耗材产品名单 福建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 2026年2月10日
各相关单位:按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等有关规定,中选企业满足一定条件时,允许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企业、增加规格包装、变更企业名称等信息,并仍视为具有中选资格。经核实相关企业申请材料,同意企业变更中选药品的有关信息。请各相关单位及时做好信息衔接变更以及挂网和采购等工作。附表:国家组织药品集采部分中选药品的信息变更情况(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