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关于实施医用耗材挂网采购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要求和工作安排,现就集中开展2026第一季度医疗机构在用医用耗材价格信息填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填报主体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粤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二、填报范围各医疗机构院内在用医用耗材对应的最低采购价格信息;已在省平台线上交易且无线下更低价格信息的医用耗材则无需填报。三、时间安排集中填报时间为即日起至2026年3月6日;集中填报时间结束后各医疗机构仍可继续根据实际情况按要求填报。四、填报路径使用数字证书登录省平台医用耗材交易系统,通过“信息公示/复核管理”-“数据源项目”-“耗材数据源价格上报”-“耗材挂网医院价格申报”搜索在用医用耗材,填报对应的最低采购价格信息(具体操作手册可从系统首页下载)。五、注意事项(一)医用耗材价格信息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可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4位;以填报系统内显示的产品最小使用单位为计价单位(非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二)本次填报的价格信息为院内实际在用耗材价格信息,如同一个产品有多个价格信息(含线上线下),仅需填报最低采购价格信息。(三)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设专人负责本次医用耗材价格信息填报工作,并确保填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六、服务与支持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官网在线客服。咨询电话:020-38036193,020-38036197(工作日:8:30-12:00,14:00-17:30)。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2026年2月6日
各相关企业:按照挂网规定,现将部分独家药品申投诉结果公示申投诉后符合挂网条件的药品公示无异议后挂网。公示时间2026年2月6日-11日。如有异议,企业可登录平台进入:药品挂网管理-我的工作台-独家通用名、剂型药品挂网-申投诉管理-企业申投诉,申投诉事项按照药品分类对应选择【化药独家--申投诉处理公示】提交申(投)诉材料。反馈问题描述需准确详细,相关证明材料须真实可靠、清晰可辨。电话:0311-66906539附表:符合挂网条件独家药品公示表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6年2月6日
各医疗机构,相关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医用耗材阳光挂网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发〔2024〕19号)有关要求,近期部分企业提交了单臂一体式骨科外固定支架等102个医用耗材产品挂网价格下调的申请,现将拟调整价格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6年2月6日至2026年2月10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相关企业可登录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综合服务”模块,进入申投诉管理,选择相应产品,填写申投诉信息。公示期结束后,相关产品将按调整后的挂网价格更新至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 附件:医用耗材产品调整价格信息表.xls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2月6日
各医疗机构,有关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医用耗材阳光挂网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发〔2024〕19号)有关要求,医用耗材有10个省(区、市)及以上省级医药采购平台中标(挂网)价的,按照不高于各省最低中标(挂网)价作为我省挂网价格。体外诊断试剂有5个省(区、市)及以上省级医药采购平台中标(挂网)价的,按照不高于各省最低中标(挂网)价作为我省挂网价格。近期,部分企业通过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提交了“增补挂网价格”的申请,现将2026年1月企业申报的挂网价格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月6日至2月10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相关生产企业可登录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综合服务”模块,进入申投诉管理-耗材产品增补质疑,选择相应产品,填写申投诉信息。经公示无异议,企业申报的挂网价格信息将在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展示。 附件:2026年1月企业申报医用耗材(试剂)申报挂网价格信息公示表.xlsx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2月6日
各相关企业:按照我省药品挂网规则,经处理公示期间申诉情况,现将1月份符合挂网条件的化学药品进行公布。企业在外省挂网价低于我省挂网价的,应于30日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未及时申请的,一经查实,按失信相关规定处理。附件:1.2026年1月新申报符合挂网条件化学药品情况表 2.氯化钙注射液降价情况公布表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6年2月6日
各相关企业:按照《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挂网规则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5〕167号)及我区相关要求,现就做好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属于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42个品种,且已在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挂网的未中选药品。二、调整规则(一)非主供和备供中选清单内其他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二)未中选药品中属于参比制剂的,调整后价格高于同通用名药品最高挂网价1.8倍的进行黄标提示,同组药品最高挂网价超过黄标价格的,以黄标价的1.8倍进行黄标提示。(三)未中选药品中属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调整后价格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1.8倍的进行黄标提示,高于3倍的进行红标提示。(四)未中选药品中属于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挂网价格不得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格的60%。三、工作安排(一)请各企业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网上办事系统】-【药品价格调整】查看产品信息、红黄标警示标识信息、确认并填写价格相关信息和提交材料(材料模板见系统)。(二)鼓励相关企业下调药品价格至黄标价格以下,申请下调价格的在系统内填写调整后价格信息,并按照提示在规定时间内上传附件材料。企业对红黄标价格有异议的选择相应药品填写价格信息后,按照提示在规定时间内上传申诉材料说明和相应的佐证材料,企业对挂网价格无异议的,也需要选择相应药品填写价格信息后,按照提示在规定时间内上传说明和相应的佐证材料。(三)信息查看及递交材料时间为:2026年2月9日至2月11日。四、其他事项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挂网规则相关规定执行。各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要求开展价格治理工作。若企业逾期未提交或未按要求填报价格及相关资料的药品将暂停挂网。对于虚报、瞒报价格信息的企业,按照医药价格招采信用评级相关规定处理。联系方式:0471-3698365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2026年2月6日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各有关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公采药发〔2025〕1号)要求,现将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拟挂网产品目录(2026年第2期)的产品信息和价格信息予以公示。 一、公示内容 经审核,产品及其企业自主报价符合医用耗材阳光挂网申报要求,拟挂网的医用耗材的产品信息及价格信息。公示产品信息按组件编码计、价格信息按CODE编码计。(详见附件1,2)。 二、公示时间 2026年2月6日-2026年2月10日。 三、申投诉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相关企业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投诉”提出质疑和申投诉,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完整、真实,上传附件内容清晰。 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如实申报价格,一经核实,将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失信评级。 四、其他 已申报并送审但未列入本次公示目录的产品,主要为不符合产品阳光挂网申报要求的产品,包括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交的证明材料有误、包装单位填写有误、产品未报价或报价不符合申报要求等,请申报企业按要求对申报材料撤回修正后重新提交。 附件:1.拟挂网医用耗材产品信息表(2026年第2期) 2.拟挂网医用耗材价格信息表(2026年第2期)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 药械采购处 2026年2月6日
各有关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公采药发〔2025〕1号)要求,无医保编码的产品已纳入拟暂停挂网目录,相关企业应于2026年2月28日前,及时更新维护该目录中的产品医保编码,逾期未维护医保编码的产品将纳入暂停挂网目录。现将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医用耗材交易系统“拟暂停挂网目录”中已维护医保编码的产品信息予以公示,并将其恢复挂网。 公示期为2026年2月6日至2026年2月10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相关企业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投诉”提出质疑和申投诉,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完整、真实,上传附件内容清晰。 附件:已维护医保编码产品信息表(2026年第2期)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 药械采购处 2026年2月6日
各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关于开展京津冀“3+N”联盟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接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项目编号:LH-YD2025-2)》及我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整体工作部署,现开展京津冀“3+N”联盟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接续采购中选药品基础库维护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京津冀“3+N”联盟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接续采购中选药品,详见附件。二、维护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3月21日。三、操作步骤中选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点击“药品基础库”维护企业信息和药品信息,在省际联盟属性内勾选“京津冀“3+N”联盟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接续采购”批次。具体操作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首页-帮助文档-中药配方颗粒基础库操作手册”。四、联系方式CA数字证书咨询:4007188588平台技术支持:0951-5166918业务咨询:0951-5166972附件:京津冀“3+N”联盟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接续采购中选结果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
一、项目编号:NX-HCYJP2025-01二、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云胶片集中带量采购三、中选信息:序号成交价(元/人次)中选供应商名称中选供应商地址14.9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后海路1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