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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关于做好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机构,相关企业:为常态化制度化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落地执行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第十一批国采”)结果落地执行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地执行相关事项(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军队驻苏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其他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按相关规定及医保定点协议要求参加。(二)药品范围。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5-1)》公布的第十一批药品集采中选结果,供应清单中多包装产品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包装供应,以联合体申报中选的产品由联合体自行商定供应企业及产品进行申报,根据申报产品确定供应企业。洛索洛芬贴剂/洛索洛芬贴膏剂、二羟丙茶碱注射剂、头孢唑肟注射剂、苯唑西林注射剂、去氧肾上腺素注射剂、肾上腺素注射剂、碳酸氢钠注射剂等7个品种对接执行第十一批药品集采中选结果,原集采结果同步停止执行。(三)挂网价格。根据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要求,直接在省招采子系统按中选价格挂网,并由省招采子系统推送至医疗机构常用药目录。中选企业如有未在“供应清单”内且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其他规格和包装产品,应当按照差比价规则计算其挂网价格。(四)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采购合同签约至采购周期结束,同时在采购合同中明确每年约定采购量等相关内容。首年合同采购量和采购周期按照相关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内采购主体提前完成合同采购量的,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五)执行周期及近期工作。此次集采中选结果自2026年2月28日24:00起全省统一执行。近期相关工作安排为:1.2月12日前,中选企业按公布供应清单申报供应规格及包装。申报路径:省招采子系统-带量采购中选(备选)产品申报-国家组织集采药品-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产品申报;2.2月14日前,分配、核对合同采购量;3.2月25日-2月28日,网签采购合同;4.2月25日起,确定配送关系,省招采子系统切换采购价格。二、中选产品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质量管理,自主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并按照购销合同保障供应,满足临床用药需求。若合同企业不能及时保障供应,医疗机构可采购其他中选产品,保障临床需求。三、有关要求(一)供应企业应积极备货,保障供应。中选企业应主动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按照采购合同组织生产,首月备货量不得少于合同量的20%,确保采购周期内供应清单中规格保持供应,满足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凡属于医疗机构合同釆购量或超量在合理区间的药品,中选企业要及时保障供应。严禁恶意下单、超正常用量下单。(二)医疗机构应均衡采购,合理用药。各级医保部门要指导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根据合同采购量,合理制定采购和使用计划,均衡分配采购量,不得集中扎堆釆购。要引导患者合理用药,优先使用中选药品。要优化省招采子系统的数据对接和传输工作,每月按时推送中选药品执行情况,包括中选药品采购进度、中选药品占同通用名药品采购量的比例及金额等指标数据,确保内部数据的准确性,强化采购和供应监测的及时性。(三)优化中选药品使用考核要求,避免集采执行“一刀切”。参照《关于落实挂网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2号)对非中选药品执行“红黄标”预警标识。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本省份规定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非中选药品(含新获批药品)如符合本次集采申报资格要求,接受不高于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采购执行监测时不作为非中选药品统计。纳入国家和所在省份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可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四)医保部门应落实预付,分类考核。各级医保部门要继续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款制度,监督医疗机构及时回款。对纳入国家和所在省份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可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五)积极开展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医保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厂牌调整的情况,医保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做好药品变动对患者的解释工作。医保部门要加强中选产品日常供应和质量情况的监测处置。出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附件:1. 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表(GY-YD2025-1).pdf   2. 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pdf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11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江苏省
  • 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拟中选结果公示

    各相关单位:  现将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采购文件编号:LC-YPJX-2026-1)拟中选结果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截止日前通过广州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平台(网址:https://gpo.gzggzy.cn/,以下简称广州平台)救济渠道提交申投诉;没有广州平台账号的可通过邮箱gzgpo1@163.com提交申投诉。申投诉应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材料,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或逾期提出申投诉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公示时间:2026年2月10日至2026年2月12日  咨询电话:020-28866248、28866117  附件: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拟中选结果表(LC-YPJX-2026-1).pdf  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办公室2026年2月10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全国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开展广东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产品基础库维护的通知  

    各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文件(GDYJYPDL202501)》和《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文件(GDYJYPDL202502)》相关要求及我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整体工作部署,现开展广东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产品基础库维护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广东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产品,详见附件。二、维护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2月13日。三、操作步骤中选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点击“药品基础库”维护企业信息和药品信息,在省际联盟属性内勾选对应批次。已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维护药品基础库信息,点击“产品信息管理-产品信息变更”,补充维护省际联盟来源等属性。具体操作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首页-帮助文档-操作指引”。四、联系方式CA数字证书咨询:4007188588平台技术支持:0951-5166918业务咨询:0951-5166972附件:广东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产品信息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

    医保准入 / 集采 广东省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开展新疆牵头二十六省联盟 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第三批)基础库维护的通知

    各生产(经营)企业:按照《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编号:XJYPDL2025-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关于新疆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项目新增中选药品包装的函(五)》及我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整体工作部署,现开展新疆牵头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基础库维护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新疆牵头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详见附件。二、维护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2月13日。三、操作步骤中选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点击“药品基础库”维护企业信息和药品信息,在省际联盟属性内勾选“新疆二十六省联盟药品带量采购”批次。已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维护药品基础库信息,点击“产品信息管理-产品信息变更”,补充维护省际联盟来源等属性。具体操作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首页-帮助文档-操作指引”。四、联系方式CA数字证书咨询:4007188588平台技术支持:0951-5166918业务咨询:0951-5166972附件:新疆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包装信息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

    医保准入 / 集采 宁夏回族自治区
  • 辽宁省关于开展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信息维护及配送关系建立的通知

    相关投标企业:根据《关于做好第十一批国家组织和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实施,现开展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信息维护及配送关系建立工作。一、药品信息维护(一)需维护信息的药品范围《通知》附件1中的所有药品。(二)药品信息维护方式企业需要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http://ggzy.ln.gov.cn/yphc/),点击“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登录入口”,选择“生产企业、代理企业”,点击“单位登录”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中心根据《通知》的要求,已将《通知》附件1中的所有中选药品导入“国家第十一批带量集采”项目,请相关投标企业查询、维护信息,其中:药品的“基础信息”以国家医保信息平台为准,“药品扩展信息”需企业自行填报。根据相关产品在我省的情况,药品的扩展信息维护分为以下两种方式:1.原已有我省产品流水号但审核未通过的产品、信息未提交的产品、新发放流水号的产品。企业需在“药品招标管理”-“产品信息管理”-“本企业产品”-“待提交”菜单中,选择“国家第十一批带量集采”项目,对药品扩展信息进行维护并提交。2.原已有我省产品流水号且审核已通过的产品。企业如需修改药品扩展信息,需在“产品信息管理”-“本企业产品”-“审核通过”的菜单中,点击产品后方【扩展信息维护】按钮,在显示页面的右上方点击“扩展信息维护”进入维护界面,请企业修改信息并上传相应的凭证,保存并提交。二、配送关系建立以品种为单位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即同企业同通用名的中选药品和供应清单药品需选择同一配送企业。在选择时,以中选药品进行选择,其它供应清单药品自动关联。操作方法:由中选生产企业先行发起,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点击“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登录入口”,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在“药品招标管理”模块中,选择“产品信息管理”-“集采产品填报配送企业”菜单,页面中显示需填报配送企业的全部品种。点击品种对应的【填报配送企业】按钮,进入配送企业填报页面,按页面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在截止时间前,企业可随时更改填报信息。中选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送企业填报后,视同完成配送关系建立,中选结果执行时,选定的配送关系将自动生效,相关企业无需再行操作。三、时间安排药品信息维护和配送关系建立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2月23日24:00。四、问题咨询如在具体操作中遇到困难或问题,可通过电话进行咨询。业务咨询电话:024-23448115;技术咨询电话:024-23447836;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2月10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辽宁省
  • 广东省广州市关于同步药品挂网数据信息(20260130批次)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根据《广东省药品挂网规则》,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广州平台)现将省内符合要求的新增挂网药品在“新交易采购”模块进行数据同步,方便医疗机构和有关企业进行交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步范围20260130批次审核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已在国家医疗保障局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广东省)新增挂网的药品(详见附件)。二、配送关系建立请相关企业登录广州平台“新交易采购”模块,选择本次挂网药品中相应来源的药品建立配送关系;请配送企业登录系统及时响应,以便医疗机构按规定实施采购。三、反馈路径及方式(一)各单位如对本通知附件有异议,请通过广州平台“救济渠道”模块发起“咨询与反馈”,或在工作时间拨打020-28866476咨询。(二)各单位在采购过程中如有异议,请通过广州平台“救济渠道”模块发起“采购交易”类别的申(投)诉。特此通知。附件:同步药品挂网数据目录(20260130批次).xlsx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2月10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产品 广东省广州市
  • 吉林省关于开展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做好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按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5-1)和省医保局相关要求,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拟开展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挂网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一、申报范围第十一批国家集采中选品种供应清单(详见附件1)。二、申报时间及流程请相关企业于2026年2月10日至2026年2月14日通过吉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具体申报流程如下:(一)申报企业需在吉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网上服务大厅注册和认证(详见附件2),已完成注册和认证的企业无需重复注册。(二)为保障基层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申报企业除在吉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注册外,还须在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系统注册领取账号并维护企业信息,已领取账号并维护信息的无需重复领取。(三)申报企业需维护企业信息后勾选申报产品并维护产品资质(已维护企业信息和产品资质信息的无需重新维护,按照中选价格申报即可。)(详见附件3)。三、价格申报(一)第十一批国家集采中选品种供应清单中选品种按照中选价格进行申报。(二)企业可进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方网站(http://www.ggzyzx.jl.gov.cn/),点击药械招采子系统模块,登录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首页,通过首页下方“公告通知”栏 ,自行下载《第十一批国家集采中选品种供应清单中选结果》,查询相关药品中选价格。四、其他事项 (一)如申报企业有未在第十一批国家集采中选品种供应清单内的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含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包装)但已在吉林省挂网情形的,按照差比价规则进行参比计算,取低值作为已挂网药品限价。(二)其他挂网事宜另行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及吉林省医疗保障局药品采购相关政策执行。五、联系方式0431-81862955、81866987为简化企业办事流程,相关资料均可网上提交或电话咨询,中心不接待现场递交资料和咨询。 承办人:姜大伟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2月10日附件1:第十一批国家集采中选品种供应清单.xlsx附件2:吉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网上服务大厅注册和认证操作手册.docx附件3:吉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产品申报和报价操作手册.docx

    医保准入 / 集采 吉林省
  • 关于公布湖北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 挂网产品目录(2026年第2期)的通知

    各相关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及其动态调整工作实施细则》(鄂公采药发〔2025〕1号)要求,按照我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程序,现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湖北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挂网产品目录(2026年第2期)予以公布,供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依规采购使用。 附件:1.产品信息表(2026年第2期) 2.价格信息表(2026年第2期)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6年2月10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湖北省
  •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更正通知

    各相关医药企业、医药机构:2026年2月9日上海市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了《关于公布部分失效药品和医用耗材编码的通知》,现根据公示期企业反馈,更新部分数据,详见附件。请各相关医药企业、医药机构重新下载。附件:拟失效医用耗材编码清单(2026-1)(更新版)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026年2月10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上海市
  • 江西省关于做好河北省牵头京津冀赣化学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2〕39号)《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落地执行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医保字〔2026〕5号)和《河北省牵头京津冀赣化学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HBYPJC-2025-05)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做好河北省牵头京津冀赣化学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在我省落地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一)机构范围。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和驻赣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鼓励集采药品“三进”单位积极参与。(二)品种范围。河北省牵头京津冀赣化学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江西省中选品种,详见附件。二、执行时间自2026年3月1日零时起,全省医疗机构执行中选结果。三、约定量和采购周期全省和各医疗机构的约定采购量按照《河北省牵头京津冀赣化学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HBYPJC-2025-05)相关规则确定,具体另行通知。采购周期2年。第一年采购周期自2026年3月1日至2027年2月28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四、采购平台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须通过江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采购和配送相关中选药品。具体登录方式,通过江西医保网上服务大厅(https://ggfw.ybj.jiangxi.gov.cn),点击“招采系统”区域“立即进入”按钮,登录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采购和配送相关中选产品。五、有关工作要求(一)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生产企业自主选择中选产品配送企业,通过招采管理子系统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应提前做好库存清理、中选产品采购配备等工作,确保自执行之日起,患者可在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购买使用中选产品。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督促指导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及时通过招采管理子系统签订三方协议,对中选后长期不签合同,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开展采购、影响临床使用的,将视情节取消相关企业中选资格或按规定给予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评级。(二)合理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保障中选药品及时进院,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加强培训和政策解读,同时做好患者的解释说明和宣传。医疗机构在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的基础上,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可适量采购其他质优价宜的产品。鼓励和引导集采药品“三进”单位积极采购和销售中选产品。(三)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中选生产企业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的主体责任,按照全省年度约定采购量,结合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需求,做好生产供应准备,及时响应医疗机构发送的网上采购订单,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中选生产企业要加强对配送企业的管理,确保按医疗机构需求足量及时供应中选产品。设区市或县(市、区)医保局建立医保部门、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四方在内的工作联络机制,切实保障集采产品落地使用。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发送给配送企业的订单超过48小时未响应,向医保部门书面报备(县级医疗机构向县医保局报告,市级医疗机构向市医保局报告,省属医疗机构向南昌市医保局报告),相关医保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汇总形成延迟响应清单,发送给配送企业,督促相关配送企业及时配送到位;被督促的配送企业无不可抗力原因再次超过24小时仍未响应的,县(市、区)医保局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设区市医保局,通过约谈、暂停拨付结算款、建议生产企业取消配送企业的委托资格等方式,督促配送企业切实落实配送计划,强化供应保障。对无法协调解决的供应配送问题,按照《关于报送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情况的通知》要求,及时填报问题清单。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联系方式由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提供。(四)加强医保政策协同。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其中选价格确定。中选产品的采购货款实行医保基金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根据医疗机构和企业在招采管理子系统发生的网上采购数据确定结算金额,由省本级和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按《江西省医保基金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和国家谈判药品周转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分别与医疗机构和供货企业签订货款结算协议,明确结算方式和责任义务,落实医保基金直接结算政策,保证周转金及时拨付。(五)加强动态监测分析。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协同卫健、药监等部门加强对生产企业的中选产品生产和质量、经营企业的中选产品供应情况、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中选产品采购、配送和使用行为等动态监测和日常监管,每个季度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不能按要求履行供货义务的企业,可采取约谈、责令整改、公示通报等措施进行管理,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处理。在昌省直医疗机构的相关监测工作由南昌市医保局负责。(六)加强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应深刻认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同配合,强化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确保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联系电话: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0791-86390516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 0791-88130800附件:1.河北省牵头京津冀赣化学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江西中选清单2.河北省牵头京津冀赣化学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江西省医疗机构年度约定采购量(另行通知)江西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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