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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做好第十一批国家组织和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相关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各中选产品相关生产、配送企业:按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Y-YD2025-1)、《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DYJYPDL202501)和《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DYJYPDL202502)等要求和工作安排,现就做好相关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通知如下:一、执行范围(一)品种范围第十一批国家集采中选品种供应清单(附件1)、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清单(附件2)和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清单(附件3)内的药品。(二)医疗机构范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简称各医疗机构)。(三)企业范围各中选产品有关生产、配送企业(简称各有关企业)。二、采购周期与协议管理(一)采购周期自2026年2月28日零时开始,截止时间如下:1.第十一批国家组织集采至2028年12月31日24时。2.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和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至2028年2月27日24时。采购周期如有调整另行通知。(二)以联合体中选的企业共享约定采购量,共同承担履行集采协议的供应责任,一家医疗机构只与联合体内一家中选企业签订履约协议。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可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各品种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同时各厂牌中选药品年约定采购量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的90%。采购协议也可签约至采购周期结束,同时在采购协议中明确每年约定采购量等相关内容。采购周期(年度)不足一年时,协议采购量按照月数进行折算。(三)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四)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药品采购政策变化,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三、执行准备工作要求(一)开展中选药品增补挂网和价格梳理。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近期将开展附件相关药品的增补挂网工作。未在辽宁省挂网的中选产品,请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的通知公告及时响应,按时配合完成相关操作;已在我省挂网的相关品种,执行之日起,直接按中选价格调整挂网价格。(二)建立配送关系。相关药品企业要及时响应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简称省平台)的通知公告,按照时间节点审慎填报配送关系。通过省平台完成相关操作,视同已建立配送关系。中选结果执行时,省平台将启动配送关系关联,相关企业无需再行操作。(三)划拨预付金。各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在2月24日前依据辖区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完成预付金的测算与划拨。未实行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的地区,要将预付金划拨到相关医疗机构。四、中选产品的采购与使用政策(一)落实中选结果。各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控制、使用产品规格数量限制及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和使用;应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并按采购协议完成协议采购量;要将年度协议采购量按月均摊采购和使用,不得扎堆采购。医务人员应在合理诊疗原则下,优先使用中选产品;要引导患者合理使用,不得单一采购中选产品、对非中选产品“一刀切”简单停用。协议采购量以外的部分鼓励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也可采购其他质优价宜的挂网产品。各有关企业要按照协议及时供应中选产品,对各医疗机构超过协议采购量采购的中选产品,也要及时保障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二)加强协议管理。各医疗机构及各有关企业要及时签订《辽宁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要严格履行采购协议,不得再订立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提出除协议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各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协议与各有关中选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各生产企业要落实中选产品的质量、供应、配送主体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对不能履行规定责任和义务的配送企业,报请属地医保部门,及时取消配送资格,选择其他配送企业确保按规定配送。(三)确保及时备货和日常供应。各有关企业和医疗机构要加强日常沟通,确保2月26日前提前备货到相关医疗机构。凡属于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或超量在合理区间的药品,如果中选企业出现日常供应不及时、不足量的情形,医疗机构要及时向属地医疗保障部门报告。采购周期内,因中选产品供应不足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可依据有关规定扣减协议采购量,同时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进行处理,因保障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无法履行协议的企业承担。当遇到药品质量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场部门上报。五、落实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保配套政策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以中选品种的最高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同通用名同医保药品目录剂型下的其他注册规格药品按照规格差比价确定其医保支付标准。依据中选价格、挂网采购结果、实际挂网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的比较关系等因素实施不同类别品种医保支付政策。中选品种和供应品种、实际挂网价格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未中选品种,按现行政策和实际价格结算。实际挂网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未中选挂网品种,按实际价格结算,医保甲类药品,增加先行自付费用,先行自付比例为10%;医保乙类药品,在原先行自付比例基础上增加10%;高值管理药品在原先行自付比例基础上增加2%。未挂网和取消挂网的未中选品种,按医保支付标准结算,实际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以实际价格按规定支付;实际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以医保支付标准按规定支付,超出医保支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比照乙类先行自付费用由患者自付。具体集中带量采购分类、先行自付比例、医保支付标准等,按照《辽宁省医疗保障药品编码数据库》相关更新数据执行。六、确保平稳有序落实(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医保部门要深刻认识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如遇问题及时处置、及时协调、及时上报。(二)加强履约监管,确保稳定供应。各市医保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各有关企业、各医疗机构在2月26日前按临床需求提前完成备货,确保结果执行前后的平稳有序衔接;要切实加强对中选产品采购、配送、货款结算等情况的日常监测监管,落实各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和及时回款责任,确保中选产品按协议采购、使用和结算货款;集采结果落地2个月后,要对本辖区医疗机构中选产品进院情况开展排查梳理,督促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疗机构尽快履行协议。督促医疗机构按时上传采购和使用数据,对中选药品采购序时进度低、非中选药品采购量占同品种药品总采购量比例偏高、供应配送出现异常的医疗机构,采取提醒、约谈、通报等措施,确保医疗机构履约质量。(三)优化中选药品使用考核要求。各市医保部门要做好中选产品使用考核,非中选药品(含新获批药品)如符合本次集采申报资格要求,接受不高于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采购执行监测时不作为非中选药品统计。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可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中选供应清单内属于同一家中选企业的同通用名同剂型的中选产品(不含不同适应症和不同用药群体)可结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际合并考核。(四)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各市医保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准确解读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引导医务人员、患者进一步认识集采改革的重大意义;要畅通问题反馈渠道,及时解答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引导医疗机构在规范执行政策中实现供应;要会同相关部门科学客观宣传仿制药治疗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指导医务人员做好对患者解释沟通工作,凝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附件:1.第十一批国家集采中选品种供应清单2.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清单3.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清单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26年2月9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广东省广州市关于开展国家集采相关挂网药品价格信息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价格治理及落实挂网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工作有关要求,现开展我省国家集采相关挂网药品价格信息申报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第九批和第十批国家集采相关挂网药品(具体见系统)。二、时间安排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2月10日17:00。三、申报路径请各相关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使用CA证书登录广东省招采子系统(以下简称子系统),通过“药品集中采购管理-药品价格管理-药品价格联动-国家集采相关挂网药品价格信息申报项目”查看相关药品红黄标价格并进行价格申报。四、其他要求(一)申报时间截止后,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价格的药品,省内三平台将统一调整;对于申报价格高于红黄标价格要求以及企业逾期未操作的药品,将实行红黄标预警标识。(二)如对相关价格有异议的,请在规定时间内将逐页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诉材料上传至“(申投诉)附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或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原则上不予受理。五、联系方式(一)广州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平台在线客服;(二)咨询电话:020-28866117,020-28866470(工作日:8:30-12:00 ,14:00-17:30)。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2月9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广东省广州市
  • 浙江省关于公布药品挂网等信息的通知(2026年1月)

    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相关生产企业:现公布2026年1月符合挂网采购等要求的产品(详见附件),新纳入平台挂网采购的产品,相关生产企业应按照《关于开展在线交易药品配送关系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于规定时间内在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相关模块与配送企业确立好产品的配送关系。特此通知。附件:2026年1月符合挂网采购等要求的产品浙江省交易系统信息变更产品(2026年度第1批)浙江省下调联动(采购)价格产品附件浙江省挂网采购药品清单260209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2026年2月9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浙江省
  • 河南省关于公示2026年2月通过绿色通道增补挂网药品的通知(二) 豫公共资源药采函〔2026〕22号

    有关药品企业:按照《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豫医保办〔2025〕61号)和我省有关要求,现将2026年2月2日-2026年2月8日按照绿色通道申报挂网的药品予以公示。一、公示时间:2026年2月9日-10日二、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登录中心医药采购系统—申投诉子系统—申投诉管理-产品质疑目录,选择相应目录,提交质疑材料。附件:2026年2月2日-2026年2月8日绿色通道申报药品清单.xlsx 2026年2月9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南省
  • 关于2025年度仪器设备入围供应商评估结果的公示

    各相关单位:按照中检院《仪器设备供应商评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设备中心于近期完成了2025年度仪器设备入围供应商评估工作,已通过的供应商详见附件。公示期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如对上述结果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将有关问题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大兴区华佗路31号中检院1号楼408室。联系人(电话):高婧涵(53852460)附件:相关供应商名单序号单位名称1上海怡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舜德立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3北京广源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北京中机信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5北京仪诺科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6北京芃诚科技有限公司7北京西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8北京华源众信科技有限公司9北京合众日盛科技有限公司10北京志翔领驭冷链科技有限公司11北京昊诺斯科技有限公司12北京科尔德科贸有限公司13北京莱艾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4北京博瑞腾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5北京新科融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6华润医药商业集团医疗器械有限公司17国药(上海)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18珹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19通用联合(北京)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中检院2026年2月9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全国
  • 河南省关于开展国家集采相关药品风险预警标识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 豫公共资源药采函〔2026〕21号

    有关药品企业:为全面落实药品挂网政策,提升药品价格常态化治理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现就开展国家集采相关药品风险预警标识价格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及标准  (一)调整范围已在我省医药采购平台挂网,属于国九批、国十批集采未中选药品以及中选非供应河南品种,挂网价格明显偏高,按规定应落实“红黄标”预警标识的相关药品。(二)调整标准  1.国采中选药品非供应河南品种,高于自身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执行“红黄标”预警标识。  2.国采未中选药品属于参比制剂的,高于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最高挂网价超过黄标价格的,以黄标价格为锚点。暂不执行红标预警标识。3.国采未中选已过评药品,高于全国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高于全国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  4.国采未中选未过评药品,高于全国最高中选价的为黄标(红标=黄标/1.8*3)。  二、调整时间及方式  (一)调整时间  2026年2月9日-11日  (二)调整方式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点击“登录(注册)”,选择“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操作路径: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基础库-产品信息管理-药品价格调整申请本次价格调整结束后,将统一对挂网价格进行调整。三、调整要求  相关企业应主动规范价格行为,调整挂网价至合理价格水平。未按要求进行挂网价格调整或调整不到位的,将按规定对挂网药品进行“红黄标”预警标识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业务咨询电话:0371-65915577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2月9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南省
  • 河南省关于做好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等4批次集采中选结果落地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保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部,局属各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文件精神,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现就做好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第十一批国采)、京津冀“3+N”化药接续集中采购、京津冀“3+N”中药配方颗粒接续集中采购、陕西联盟集中采购等4批次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及时间(一)药品范围1.国家药品联采办公布的第十一批国采中选品种供应清单(详见附件1)。2.我省参与的京津冀“3+N”化药接续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详见附件2)。3.我省参与的京津冀“3+N”中药配方颗粒接续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详见附件3)。4.我省参与的陕西联盟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详见附件4)。(二)机构范围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豫军队医疗机构、已填报需求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均应参加,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药店自愿参加。(参加集中采购的各级各类医药机构以下简称医药机构)(三)实施时间2026年2月28日起实施。二、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一)第十一批国采中选药品采购周期自执行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我省参与的京津冀“3+N”化药接续集中采购、陕西联盟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采购周期为2年;我省参与的京津冀“3+N”中药配方颗粒接续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采购周期为1年,到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二)以联合体中选的企业共享约定采购量,共同承担履行集采协议的供应责任,原则上一家医药机构只与联合体内一家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可每年一签,每年签采购协议时,需综合考量医药机构上年度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确定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中选品种年约定采购量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同时各厂牌中选药品年约定采购量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的90%。采购协议也可签约至采购周期结束,同时在采购协议中明确每年约定采购量等相关内容。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结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采购周期内不同采购年度的约定采购量确认、执行等工作。 三、中选药品挂网价格确定中选企业(含联合体内所有企业)在我省均按照中选价格直接挂网供应,按照中选产品管理。第十一批国采中选产品未在“供应清单”内的规格和包装,应当基于其中选价格按照差比价规则计算调整挂网价格,不接受调整价格的,予以撤网,其他集采批次参照执行。同时,通过检查中选产品编码等方式确认价格信息,清理采购平台旧的高价挂网信息,以及“一药多码”造成的错误挂网信息。参照《关于落实挂网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2号)对非中选产品执行“红黄标”预警标识。四、有关要求(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做好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的信息维护、中选产品配送关系建立、三方购销合同签订等工作,做好中选、未中选、备选产品动态调整工作。(二)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做好集采品种医药机构网上采购、交易、结算的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中选产品实际执行情况,采购周期内同品种中选产品的使用比例不低于80%。(三)各级医保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申请,做好中选产品的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督促医药机构及时结清中选及备选产品货款,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要落实集采结果执行的监管责任,主动开展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中选产品的实际执行情况,密切关注高价非中选产品异常使用、采高价不采低价等现象。要畅通医药机构的沟通和反馈渠道,发现中选产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的,通过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保障供应。各级医保部门收到本区域内集采中选产品质量相关投诉等信息后,及时向本区域药监部门反馈,并及时跟进处置。(四)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医药机构(含未报量的公立和驻豫军队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不含中选限量产品),也可根据临床实际按需采购非中选产品,不得“一刀切”停用非中选产品。第十一批国采非中选产品(含新获批药品)如符合集采申报资格要求,接受不高于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采购执行监测时不作为非中选产品统计。(五)在采购周期执行过程中,因纳入国家或我省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可按中选产品的约定采购量或中选产品使用比例考核。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与上述集采批次药品存在重复的,按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六)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等政策措施,参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53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豫卫药政函〔2019〕6号)、《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加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药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豫药监综药流〔2019〕3号)等各项配套措施的规定和要求执行。附件:1.第十一批国采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2.我省参与的京津冀“3+N”化药接续集中采购中选药品 3.我省参与的京津冀“3+N”中药配方颗粒接续集中采购中选药品4.我省参与的陕西联盟集中采购中选药品 2026年2月6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南省
  • 上海市关于公布部分失效药品和医用耗材编码的通知

    各相关医药企业、医药机构:根据《关于更新维护招采平台医药数据信息的通知》要求,现公布部分国家编码库已经失效的药品、医用耗材编码相关信息,涉及本市药品、耗材编码将于2026年3月9日做医药机构失效处理。请各医疗机构使用有效的药品、耗材编码进行采购,相关医药企业及时做好药品、医用耗材编码信息维护工作。特此通知。附件:1.拟失效药品编码清单(2026-1)2.拟失效医用耗材编码清单(2026-1)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026年2月9日

    医保准入 / 目录 上海市
  • 山东省关于落实国家组织第十一批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中选结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根据工作要求,现就山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落实国家组织第十一批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中选结果等事宜通知如 下。一、阳光挂网目录中属于集采范围内药品(一)中选企业挂网药品属于集采供应清单内的统一由“阳光挂网目录”调整到“集采挂网目录”,价格调整为中选价格。其中已暂停挂网的药品,在我省为主供或者有医疗机构报量的,恢复挂网;在我省为非主供且没有医疗机构报量的,仍暂停挂网,中选企业如需恢复挂网可在招采子系统内提出申请。(二)中选企业挂网药品不属于集采供应清单内的统一按暂停挂网处理,如需将暂停挂网药品增补为中选药品可在招采子系统内提出申请,增补药品价格应与中选药品符合差比价规则。(三)申请路径:招采子系统 - 药品采购管理 - 挂网申请管理 - 恢复挂网申请。 二、执行中选结果2026年2月10日起,按规定执行第十一批国采中选结果。购销协议的签订另行通知。三、未中选药品风险预警标识价格调整(一)调整范围阳光挂网目录涉及第十一批国采相关药品,按规定进行“红黄标”预警标识。(二)调整标准1.国采未中选药品已过评的,高于全国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高于全国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2.国采未中选药品是参比制剂的,高于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最高挂网价超过黄标价格的,以黄标价格为锚点。暂不执行红标预警标识。3.国采未中选药品未过评的,高于全国最高中选价的为黄标(红标=黄标/1.8*3)。4.豁免情形:化学药,口服固体制剂药监部门审批的最大规格价格不高于0.2元/片(粒)的,其他规格的豁免标准按含量差比价计算;注射剂小水针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1元、大输液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2元的。(三)调整要求相关企业应参照系统推送的红黄标价格,主动规范价格行为,调整挂网价至合理价格水平或符合豁免情形的价格。(四)调整时间2026年2月9日至2月11日(五)调整方式登录山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https:/ypjc.ybj.shandong.gov.cn/login)查看相关药品的黄红标价格,填写调整后的挂网价格。操作路径:招采子系统 - 药品采购管理 - 价格治理管理 – 风险预警标识价格调整 - 需要调整的药品信息 - 发起价格调整 - 填写调整后的挂网价格。本次价格调整结束后,将统一对挂网价格进行调整,企业无需通过“挂网价格动态调整”栏目发起申请。对系统推送价格有异议,或者申请暂停挂网的,可在需要调整的药品信息后发起申诉。(六)相关情形处置未按要求进行挂网价格调整或调整不到位的,将按规定对挂网药品进行“红黄标”预警标识并实行动态管理。四、省集采与第十一批国采重合品种(一)山东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与第十一批国采重合的品种,不再标识省集采中选身份。(二)同企业省集采中选价格和第十一批国采中选价格不一致的,按第十一批国采中选价格执行;省集采中选但第十一批国采未中选的,按照第三条规定进行风险预警标识价格调整。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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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报价操作提示

      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的两次模拟报价测试已于2月6日和2月7日完成,少数企业反馈了问题。经测试,现对有关事项予以提示,请各企业关注:  一、测试后的报价系统已支持手机号修改,正式报价当天,企业原注册手机确实不能正常接收到验证码的,可联系接续采购办公室申请修改手机号。  二、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公告(第3号)已明确,“企业自行换算结果与平台展示信息不一致的,以平台展示信息为准”。对于模拟报价时少数企业反馈自行折算价格与报价系统展示的折算价格存在微小差异,接续采购办公室均已核实并向企业反馈。现再次提示,正式报价时,企业需要折算价格作为参考的,务必以系统中显示的数值为准。  三、本次接续采购正式报价将于2月9日(星期一)上午8:30-12:00进行,请各企业务必按时谨慎操作。接续采购办公室将于12:00后解密报价信息。各企业报价操作中如遇到问题,请拨打联系电话:020-28866248、28866117、28817310、28866402、28866464(政策咨询),020-28866470(平台操作)。  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办公室2026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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