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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联采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度协议续签工作的通知》,为做好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协议期满续约采购工作,切实保障临床需求,根据工作安排,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
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主动参与。
(二)医用耗材范围
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
二、采购周期
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采购周期为3年,第二年度续约时间:2026年3月15日-2027年3月14日。
三、合同签订、协议量调整和价格
医疗机构应严格履行合同,按要求完成各年度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未完成的首年协议量将累计到周期内第二年度,医疗机构在尊重临床实际的前提下,应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促进协议量执行。
原则上3年采购周期内总采购量应为首年协议采购量的3倍,医疗机构无需重新报量,每年度同产品类别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的90%,不低于同中选企业同产品类别上年协议采购量。经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协商一致的,人工耳蜗类耗材同企业同产品类别的中选产品协议量可调整至新一代高质量中选产品(如“不支持核磁的植入体”协议量可以调整至“支持3.0T核磁的植入体”;“分体式的言语处理器”协议量可以调整至“一体式的言语处理器”)。首年未填报采购需求的医疗机构如新增采购需求,须签订采购协议;如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下调采购量的,须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及需调整的采购量。续约采购的中选产品,由中选企业按照最新中选价格继续供应。
四、工作内容
(一)配送关系调整。原则上均沿用现有配送关系开展采购。确需变更配送关系、新增配送区域或新增配送企业的需在协议签订前,按要求登录【内蒙古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耗材交易结算】-【配送关系管理】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将中选耗材勾选至常用采购目录,并为中选耗材从已建立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中选定。
(二)电子协议签订。各单位于2026年3月14日起登录招采子系统【耗材交易结算】开展协议签订工作。医疗机构分别与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委托(电子)协议》,与中选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带量采购耗材购销三方协议》,与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及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电子)协议》,其中已签订过相关协议且协议责任主体无变化的无需重复签订。
(三)采购货款预拨。各统筹区依据预拨货款的通知,及时预拨中选耗材货款,确保医疗机构在预拨货款额度内开展采购。
(四)企业结算账户信息报送。
1.2026年3月20日前,配送企业登录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维护配送企业结算账户信息,操作步骤参照《结算账户登记操作手册》(附件)。
2.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作为自治区药械款唯一收款账户,同一企业只需提供一个银行账户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采购及入库
医疗机构对所采购耗材产品应当按照购销三方协议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收和使用,并通过招采子系统采购中选耗材产品并核验发票,票货相符的及时验收入库。
(二)货款结算
中选耗材产品入库后系统自动生成结算单,医疗机构应在15日内进行财务章和法人章签章,未如期签章系统自动纳入结算。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确保中选耗材产品入库后次月底前付款,各相关单位可在自治区药采结算系统下载银行出具的各类回单分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六、其他事宜
各盟市要密切关注涉及重点人群的集采产品落地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
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遵照国家组织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文件及协议约定执行。如遇国家或自治区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七、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0471-4907213
配送审核:0471-4908367
账户信息:0471-4938206
附件:结算账户登记操作手册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6年3月1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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