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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关于扩大“省内大病无异地”试点病种的通知(皖医保发〔2025〕4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中心、省医保信息中心,有关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减轻大病、重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方便群众省内就医,经研究,决定扩大“省内大病无异地”试点病种保障范围。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完善试点政策。参保群众患有“省内大病无异地”第一批试点病种及本次新增病种疾病的,在试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受医保转诊转院备案规定限制,享受参保地市属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报销比例等医保待遇。二、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及试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采取适当方式开展政策宣传解读,提高参保群众政策知晓率。要将政策宣传延伸到辖区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鼓励首诊医疗机构在充分尊重患者就医意愿基础上,引导罹患试点病种疾病的患者优先选择在省内就医。三、强化经办管理服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为符合条件的参保群众提供暖心、贴心的经办服务。试点医疗机构要畅通罹患试点病种患者就诊渠道,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在保障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医疗总费用与医保目录外费用,有效维护参保患者健康权益。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医疗保障局。附件:1.“省内大病无异地”新增试点病种2.“省内大病无异地”保障政策试点医疗机构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22日    附件1“省内大病无异地”新增试点病种序号病组(病种)疾病诊断编码疾病名称手术操作编码治疗方式名称1复杂先天性心脏病Q21.300法洛[法乐]四联症35.8100x001法乐氏四联症根治术Q21.200房室间隔缺损39.2100x004双向肺动脉-上腔静脉分流术[双向Glenn手术]Q20.100右心室双出口35.3400x003右室流出道疏通术I36.800x003三尖瓣下移35.7300x004部分型心内膜垫缺损矫治术Q20.300心室动脉连接不协调35.7300x006完全型心内膜垫缺损矫治术Q21.805法洛三联症35.9200x005右室双出口矫治术Q26.800x001部分型肺静脉异位引流,镰刀综合征35.1400x002三尖瓣下移矫治术[Ebstein畸形]I25.800x005冠状动脉瘘36.9903冠状动脉瘘修补术Q25.705肺动脉吊带38.3500x002肺动脉吊带矫治术2血液系统疾病行造血干细胞移植C95.000急性白血病41.0000骨髓移植C92.000急性髓细胞白血病41.0100自体骨髓移植不伴净化C91.000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41.0200异体骨髓移植伴净化C90.000多发性骨髓瘤41.0300异体骨髓移植不伴净化C81.900霍奇金淋巴瘤,未特指41.0400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不伴净化D46.900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41.0401自体外周血干细胞移植术D47.401慢性原发性(特发性)骨髓纤维化41.0500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不伴净化C92.100x001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41.0600脐血干细胞移植C85.900非霍奇金淋巴瘤41.0700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伴净化41.0701自体外周血干细胞移植伴净化41.0800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41.0800x001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伴净化41.0900自体骨髓移植伴净化3心脏移植I42.000扩张型心肌病37.5100心脏移植术I50.900x017难治性心力衰竭37.5200全部内置式双心室心脏置换系统植入I50.908慢性心力衰竭37.5200x001全人工心脏移植术I50.900x018慢性心功能不全急性加重附件2“省内大病无异地”保障政策试点医疗机构序号试点病种(病组)试点省属三级医疗机构试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项目医院1肾衰竭1.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 2.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3.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病种1-9) 4.蚌埠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5.皖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弋矶山医院)(病种3-9) 6.安徽省胸科医院(病种4,8)1.北京天坛医院安徽医院(病种3-9) 2.上海第六人民医院安徽医院(病种3) 3.上海曙光医院安徽医院(病种6-7) 4.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蚌埠医院(病种3,6-7) 5.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安徽医院(病种8-9) 6.上海仁济医院安徽医院(病种3-6,8-9) 7.北京安贞医院安徽医院(病种4,8,10)2肝衰竭3垂体腺瘤4主动脉夹层(A型)5颈静脉孔区肿瘤6帕金森7大面积烧伤(多处三度烧伤)8复杂先天性心脏病9血液系统疾病行造血干细胞移植10心脏移植规范性文件编号:WG-2025-31-05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3月22日印发

    医保准入 / 集采 安徽省
  •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浙江省药监局关于印发 《浙江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现将《浙江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27日浙江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部门对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相关人员”)的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医保支付资格是指相关人员依据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而取得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资格(不涉及行政准入和事前备案)。未取得医保支付资格的人员,提供的医药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结算。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相关人员是指定点医药机构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主要包括两类:(一)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医药服务的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技术类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负责医疗费用和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审核的工作人员;(二)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医药服务的责任人,即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药师、执业药师。第五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实施相关人员医保支付管理工作。各级经办机构负责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具体实施工作,加强医保基金审核结算管理。定点医药机构应动态维护本机构相关人员登记备案信息,形成“一医一档”。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对相关人员的管理要求,开展医疗保障政策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鼓励定点医药机构将相关人员记分处理情况与年度考核、职务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等相挂钩。第六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履行行业主管责任,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指导,依法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送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记分和处理情况进行后续处理。第七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定点零售药店药品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送的定点零售药店责任人员记分与处理情况进行后续处理。第二章 资格取得第八条相关人员根据其执业(就业)的定点医药机构与经办机构签订的医保协议,即获得医保支付资格。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医保协议约定,作出并履行服务承诺。服务承诺指相关人员以规范形式作出的合法合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书面承诺。第九条定点医药机构自签订医保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通过签署承诺书等形式作出服务承诺。承诺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医保协议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承诺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安全、高效、合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等。第三章 登记备案第十条定点医药机构应通过全国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窗口,对作出服务承诺的相关人员予以登记备案,取得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为参保人员提供医药服务,并纳入医保监管范围。第十一条登记备案内容包括:相关人员代码、姓名、身份证号、医药机构名称及代码、医保区划、执业类型、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专业技术职务、登记备案状态、服务承诺等。登记备案应当做到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动态更新。第十二条经相关行政部门许可多点执业的医师或者多点就业的相关人员,执业、就业的定点医药机构均应为其登记备案及状态维护,实现联动。第十三条登记备案状态包括:正常、暂停、终止。(一)登记备案正常状态的相关人员正常开展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计费服务等,其执业(就业)的定点医药机构按规定向经办机构申报医保费用;(二)登记备案暂停状态的相关人员,经办机构不予结算其在暂停期内提供服务发生的医保费用,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除外;(三)登记备案终止状态的相关人员,经办机构不予结算其在终止期内提供服务发生的医保费用,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除外。第十四条相关人员经首次登记备案的,状态即为正常。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根据经办机构记分结果,动态维护相关人员的登记备案状态。第十五条登记备案状态为暂停或者终止的相关人员,不影响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执业活动。定点医药机构要妥善做好工作交接,不得影响参保人员正常就医和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第十六条定点医药机构或者部门(科室)被中止医保协议、中止(责令暂停)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疗服务,应一并将相关责任人员登记备案状态调整为暂停;定点医药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应一并将相关责任人员登记备案状态调整为终止。相关人员对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不负有责任的,登记备案状态仍为正常,不影响其在其他定点医药机构的执业(就业)。第十七条在一家定点医药机构登记备案状态为暂停或者终止的多点执业(就业)相关人员,在其他定点医药机构的登记备案状态也同时为暂停或者终止。第十八条对不再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其所在的定点医药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动态维护窗口更新信息。第十九条相关人员被行业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撤销或者吊销执业证书、撤销卫生及医药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相关文书下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抄送经办机构。第二十条相关人员变更执业(就业)机构的,应当重新登记备案,当年度累计记分。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药机构向相关人员开放登记备案状态、记分等情况查询。将相关人员的医保支付资格暂停、终止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确保参保人员及其家属在就医购药等医疗服务过程中充分知晓。第四章 记分分值第二十二条在对定点医药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协议处理时,作出处理的部门一并认定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即作出行政处罚的由行政部门认定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作出协议处理的由经办机构认定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经办机构根据行政处罚或者协议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记分。第二十三条根据相关责任人员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档次为1—3分、4—6分、7—9分、10—12分。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满分为12分。记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积计算,下一个自然年度自动清零。第二十四条相关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行为性质和负有一般责任、重要责任、主要责任的责任程度,一次记1—3分:(一)所在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约定受到经办机构协议处理,协议处理方式包括:2号令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3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要求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该人员负有责任的;(二)所在定点医药机构或者科室涉及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作出行政处罚,该人员负有责任的;(三)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在执行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政策时,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要求使用高价非中选产品,被医疗保障部门通报的;(四)其他应记1—3分的情形。第二十五条相关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行为性质和负有一般责任、重要责任、主要责任的责任程度,一次记4—6分:(一)所在定点医药机构或者科室涉及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该人员负有责任的;(二)其他应记4—6分的情形。第二十六条相关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行为性质和负有一般责任、重要责任、主要责任的责任程度,一次记7—9分:(一)为非登记备案相关人员,或者登记备案状态为暂停、终止的相关人员冒名提供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二)其他应记7—9分的情形。第二十七条 相关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行为性质和负有一般责任、重要责任、主要责任的责任程度,一次记10—12分:(一)所在定点医药机构或者科室涉及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四十条作出行政处罚,该人员负有责任的;(二)被行业主管部门注销注册、吊销或撤销卫生及医药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的;(三)其他应记10—12分的情形。第二十八条对相关责任人员负有一般责任、重要责任、主要责任的责任程度认定遵循以下原则:一般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负面情形的发生起配合作用的相关责任人员。重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负面情形的发生起主动作用的相关责任人员。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负面情形的发生起决定作用的相关责任人员。第二十九条对同一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负面情形负一般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按对应记分档次从低到高记分。对主动交代情况、如实说明问题、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利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员,可在同一记分档次内从轻记分或者减轻一档记分。对强迫或者教唆他人违法违规、拒不配合、存在主观故意、拒不改正的相关责任人员,可在同一记分档次内从重记分或者加重一档记分。第三十条相关责任人员初次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之情形的,可以不予记分。初次违法违规,是指相关责任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统筹区范围内首次违法违规行为。第五章 记分处理第三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根据记分结果,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一)累计记分达到6分以上,经办机构对相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二)累计记分达到9分的,暂停医保支付资格1个月;一次性记分达到9分,暂停医保支付资格2个月;(三)累计记分达到10分的,暂停医保支付资格3个月;一次性记分达到10分,暂停医保支付资格4个月;(四)累计记分达到11分的,暂停医保支付资格5个月;一次性记分达到11分,暂停医保支付资格6个月;(五)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终止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六)一次性记分达到12分的,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终止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第六章 记分执行第三十二条医疗保障部门拟对相关责任人员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予以记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或者协议处理征求意见环节一并将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情况书面告知定点医药机构,由定点医药机构通知相关责任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协议处理进行陈述、申辩时,可一并对拟责任认定情况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在作出协议处理决定或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人员记分情况出具处理通知书,并于3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责任人员发生本次记分处理行为所在的定点医药机构。如果相关责任人员系多点执业(就业)的,还应抄送其他执业(就业)定点医药机构。第三十四条相关责任人员登记备案状态需要维护为暂停或者终止的,其所在定点医药机构根据记分处理结果维护登记备案状态。由于定点医药机构未及时维护相关责任人员登记备案状态,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记分以行政处罚、协议处理作出时,或者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情形发生时作为记分时点。第三十六条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相关责任人员有不同类型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应分别记分,累加分值。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涉及不同负面情形的,按最高分值记分。多点执业的医师在各执业点记分应累积计算。担任多家定点零售药店主要负责人的人员,在各定点零售药店记分应累积计算。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协议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相应记分应当变更或者撤销。第七章 异议申诉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或者相关责任人员对记分结果、登记备案状态动态维护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记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做出处理部门提出申诉,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陈述申辩材料需经相关责任人员签字并由定点医药机构签字盖章确认。第三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向定点医药机构反馈复核意见,由定点医药机构通知当事人。对存在争议的专业问题,医疗保障部门可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评议、评估时间不计入复核意见反馈时限。第四十条定点医药机构对经办机构的记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第八章 修复恢复第四十一条相关责任人员因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受到记分处理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记分修复:(一)参加医疗保障政策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的;(二)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涉医保领域的公益活动的;(三)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涉医保领域的政策研究的;(四)协助医疗保障部门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工作的。相关责任人员一次性被记分达到12分的,不予记分修复。第四十二条记分修复的减免幅度为:(一)参加医疗保障政策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的,一次减免1分;(二)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涉医保领域的公益活动的,一次减免1分;(三)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涉医保领域的政策研究的,一次减免1分;(四)协助医疗保障部门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工作的,一次减免2分。第四十三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最高减免记分3分。对于相关责任人员的记分修复,由其所在定点医药机构向经办机构提出记分修复申请。经办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责任人员整改情况的审核,向定点医药机构反馈审核意见,由定点医药机构通知当事人。第四十四条相关责任人员登记备案状态暂停、终止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由相关责任人员提出申请,经其所在定点医药机构同意后,报送经办机构评估。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向定点医药机构反馈意见,由定点医药机构通知当事人。第四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根据经办机构反馈的评估意见维护相关责任人员的登记备案状态。通过评估的,相关责任人员医保支付资格予以恢复,登记备案状态维护为正常。暂停资格恢复的,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累积计算;终止资格恢复的,应当重新登记备案并作出服务承诺。未通过评估的,相关责任人员医保支付资格不予恢复,登记备案状态不予变更。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应在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季度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责任人员的记分和处理情况。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将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情况纳入服务协议管理。第四十八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时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的记分与处理情况依部门职责通报同级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卫生健康、药品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将查处的符合记分情形的违法行为通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依据规定采取措施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第四十九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动员行业协会组织等力量广泛参与,发挥各自优势,促进形成社会共治格局。第十章 附 则第五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3月1日起试行。

    医保准入 / 支付 浙江省
  • 关于取消四川海梦智森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间苯三酚注射液中选资格并将该企业及该产品生产企业太极集团四川太极制药有限公司列入违规名单的公告

    四川海梦智森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委托太极集团四川太极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间苯三酚注射液为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目前尚未执行。根据2025年3月17日四川省药监局发布的监督检查通告,持有人四川海梦智森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未能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监控,受托生产企业太极集团四川太极制药有限公司部分批次产品关键生产过程出现偏差,未按规范要求开展偏差处理,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药监部门已暂停太极集团四川太极制药有限公司间苯三酚注射液生产,暂停四川海梦智森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间苯三酚注射液上市销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精神,经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集体审议,四川海梦智森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违背在申报材料中作出的承诺,与其委托生产企业太极集团四川太极制药有限公司违反《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4-2)》有关条款。联合采购办公室决定取消四川海梦智森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间苯三酚注射液中选资格,同时将四川海梦智森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和太极集团四川太极制药有限公司列入“违规名单”,暂停2家企业自2025年3月18日至2026年9月17日参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申报资格。第十批集采中选结果将于2025年4月在全国各省份落地实施。由四川海梦智森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作为间苯三酚注射液主供企业的省份,应按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4-2)》相关条款启动替补程序,由备供企业替补成为主供企业,并按本企业中选价格供应;当新确认的主供企业不能满足供应需求时,由所在省份启动增补备供企业供应流程。特此公告。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2025年3月17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全国
  • 安徽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皖医保发〔2025〕1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公立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增强现行价格项目对医疗技术和医疗活动改良创新的兼容性,提升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性,现就修订完善我省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通知如下:一、修订59项(见附件1)、废止4项(见附件2)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所标注价格为省属三级公立医院最高政府指导价,原医保支付政策不变。二、各市医保局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区医保信息系统数据库更新维护和对照匹配等工作。三、本通知自2025年4月10日起执行,既往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附件:1.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总表2.废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总表安徽省医疗保障局2025年3月10日附件1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总表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元)计价说明支付分类统计分类1110600001救护车费含来回里程。过路过桥费、监护费车次30五公里内按30元/车次收取,超过五公里,每公里按2元收取。3C2210102017非血管介入临床操作数字减影(DSA)引导手术治疗次8002A3210300001c单次多层CT平扫锥形束CT(CBCT)扫描参照执行每部位180大于等于16排加收15%。1B4220201008床旁超声检查半小时在相应超声检查收费基础上,加收18元术中超声检查参照执行。1B5220201009临床操作的B超引导半小时271B6220301001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包括胸部(含肺、胸腔、纵隔)、腹部(含肝、胆、胰、脾、双肾)、胃肠道、泌尿系(含双肾、输尿管、膀胱、前列腺)、妇科(含子宫、附件、膀胱及周围组织)、产科(含胎儿及宫腔,双胎及以上加收50%)、男性生殖系统(含睾丸、附睾、输精管、精索、前列腺)。部位90膜腹后肿物加收50%;同时检查两个部位以上的,第二个部位起减半收费。1B7220302012临床操作的彩色多普勒超声引导半小时271B8220600003床旁超声心动图含心房、心室、心瓣膜、大动脉等超声检查。次在相应超声检查收费基础上,加收27元1B9230600016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次241A10240300005直线加速器放疗(特殊照射)包括旋转、门控、弧形、楔形滤板、多叶光栅等方法。每照射野1801A11250102023尿沉渣镜检项2尿沉渣镜检收费不超过6项;尿有形成分超活体S染色分析检查收费不超过25项。1B12250302001葡萄糖测定指各种酶法次51.干化学法、酶电极法加收100%; 2.床边血糖仪检测7.5元(不区分方法学)。1B13250309005血清药物浓度测定每种药物30荧光偏振法100元;色谱法加收100%,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加收150%;免疫抑制药物浓度测定255元。1B14250310024儿茶酚胺测定指各种免疫学方法项40儿茶酚胺代谢物测定参照执行。色谱法加收100%。1B15250401014各种白介素测定化学发光法项50各种免疫学法30元。1B16250402018抗甲状腺微粒体抗体测定(TMAb)指免疫学法。项20抗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测定参照执行;化学发光方法加收100%。1B17250403032人轮状病毒抗原测定项20诺如病毒抗原测定参照执行。1B18250403068高敏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核糖核酸扩增定量测定项△3B19250405001总IgE测定指各种免疫学方法项301B20310100004动态脑电图包括24小时脑电视频监测或脑电Holter。次2502B21310701003动态心电图含磁带、电池费用;含心率变异性分析。次18012导加收120元。1B22310702004射频消融术消融导管次3600脉冲消融术参照执行。1A23310800016骨髓或外周血干细胞冷冻保存(首日)包括程控降温仪或超低温、液氮保存。天960第二天起按5元收取。1A24310902009超声胃镜检查术含活检次600超声肠镜检查术参照执行。2B25310903001经胃镜胃肠置管术含电子胃镜检查。空肠营养管次360十二指肠/空肠置管术参照执行。2B26311000006血液透析包括碳酸液透析或醋酸液透析,含透析液、生理盐水(用于配置透析液)。透析器、管道次2161A27311000007血液滤过含透析液、置换液、生理盐水(用于配置透析液和置换液)。滤器、管道次1801A28311000008血液透析滤过含透析液、置换液、生理盐水(用于配置透析液和置换液)。滤器、管道次2401A29311000009连续性血浆滤过吸附滤器次6002A30311000010血液灌流含透析、透析液、生理盐水(用于配置透析液)。血液灌流器次3002A31311000011连续性血液净化含置换液、透析液、生理盐水(用于配置置换液和透析液);包括人工法、机器法。滤器、管道小时801A32311201004阴道镜检查次30电子镜加收55元。1B33311201020h臭氧治疗次262A34320100008经皮静脉内溶栓术导管、溶栓导线次2025经皮动脉内溶栓术参照执行。2A35320500008冠状血管内多普勒血流测量术含术前的靶血管造影。Doppler导丝次3375冠状动脉微循环阻力指数检查、冠状动脉血管内压力导丝测定术分别参照执行。本项目中的三项检查不得同时收取。2A36320600001经动脉插管全脑动脉造影术含颈动脉、椎动脉。导管次27002B37330407002玻璃体切除术消毒铺巾,开睑,置手术贴膜,应用倒像系统、眼内照明系统、光学透镜辅助手术,在手术显微镜下切开结膜,电凝或压迫止血,巩膜穿刺,眼内灌注建立,用玻璃体切除机行玻璃体切除,机械性行玻璃体后脱离,清除周边玻璃体皮质,查找视网膜裂孔,应用眼内激光系统、眼部冷凝系统处理视网膜变性区或裂孔,拔管,缝合伤口,消毒纱布遮盖。玻璃体切割头、膨胀气体、硅油、重水次1781微创手术加收800元(应用小于0.7mm的玻璃体切割头行玻璃体切除术)。1A38330803023主动脉内球囊反搏置管术指切开法;含主动脉内球囊及导管撤离术。球囊反搏导管、人造血管次6563经皮穿刺主动脉内球囊反博置管术按50%收取。1A39331003017肠造口术全身麻醉,消毒铺巾,逐层进腹,探查,小肠或结肠双腔、襻式或单腔造瘘,腹壁另开口,提出固定,能量设备止血,经腹壁另戳孔置管固定,清点器具、纱布无误,冲洗腹腔,逐层关腹。次1012.51A40331201006经尿道前列腺电切术包括电切、汽化、激光等;包括前列腺热蒸汽消融术。次1969使用钬激光进行前列腺剜出术加收2000元。1A41331301002卵巢囊肿剔除术消毒术野,铺巾,开腹,留取腹腔冲洗液,探查盆腹腔,暴露卵巢肿物,切开肿瘤包膜剥除肿瘤,可吸收线缝合卵巢,常规关腹。单侧1400输卵管系膜囊肿剥除术参照执行。1A42331303017广泛性子宫切除+盆腹腔淋巴结清除术指妇科恶性肿瘤手术,切除范围为宫旁3厘米,较次广泛子宫切除范围广,难度大。消毒铺巾,逐层开腹,全面探查后切除双侧卵巢固有韧带、双侧输卵管峡部、双侧子宫圆韧带,打开阔韧带前后页,下推膀胱和直肠,切断双侧子宫动静脉,打开输尿管隧道,打开直肠侧窝与膀胱侧窝,切断双侧子宫主韧带和骶韧带,加切缝合阴道旁组织,切除部分阴道(以上各韧带、血管及阴道均距宫体大于3厘米处切断),盆腹腔淋巴结清扫,留取腹腔引流管,缝合阴道断端,关腹。次30001A43331304001阴道异物取出术膀胱截石位,臀部铺消毒垫巾,消毒外阴,放置窥阴器,暴露阴道异物,钳取阴道异物,消毒宫颈、阴道。次202.5直肠内异物取出术参照执行。1A44331306002盆腔粘连分离术次13881A45331306006经宫腔镜粘连分离术膀胱截石位,外阴阴道消毒铺巾,放置窥器,暴露宫颈,宫腔镜检查宫腔及宫颈,明确粘连部位、程度,宫腔镜分离切除粘连组织,酌情放置防粘连制剂。次7503A46331501054脊柱内固定物取出术次1485胸壁矫形内固定物取出术参照执行。1A47331505001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摆体位,选择适合入路切开,保护周围血管神经组织,保护骨折端血供,显露骨折形态,准确复位骨折端,选择相应内固定物进行骨折固定,冲洗伤口,放置引流,逐层缝合伤口。不含术中X线引导。次1080肩胛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参照执行。1A48331505035跟骨骨折切开复位撬拨术次675跟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参照执行。1A49331510003掌指骨截骨矫形术消毒铺巾,气囊止血带止血,切开皮肤,显露截骨部位,用骨刀或摆锯截骨,短缩(或延长或矫形),对合骨端,内固定或外固定。不含术中X线引导。次1500跖趾骨截骨矫形术参照执行。1A50331521029屈伸指肌腱吻合术每根肌腱938屈伸趾肌腱吻合术参照执行。1A51331601004单纯乳房切除术切口设计,大梭形切口切开皮肤,皮瓣游离,将乳腺、乳头及多余皮肤完整切除,创面止血,置管引出,固定,缝合切口。单侧540保留乳头乳晕的皮下腺体切除加收20%。1A52331601005乳腺癌根治术包括传统与改良根治两种方式。取皮植皮术单侧2250乳腺癌保乳术参照执行;需植皮术加收200元。1A53510101003b去白细胞悬浮红细胞单位240200ml全血制备。1A54BDAE0001组织/细胞荧光定量脱氧核糖核酸(DNA)多聚酶链式反应检查诊断甲醛固定组织,石蜡包埋组织,新鲜或冷冻组织,离心收集细胞;组织粉萃机匀浆化,组织裂解,经反复离心及相应化学试剂去除蛋白,回收DNA,于荧光PCR仪行荧光素PCR反应,分析结果,诊断。含上述技术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液、废物的处理。位点485第二个位点开始,每个按40%收取,最高收费不超过2813元。2B55BDAF0001组织/细胞荧光定量核糖核酸(RNA)多聚酶链式反应检查诊断甲醛固定组织,石蜡包埋组织,新鲜或冷冻组织,离心收集细胞;组织粉淬机匀浆化,或切片机切片,或离心收集细胞洗涤,对上述处理样本进行组织裂解,经反复离心及相应化学试剂去除蛋白,回收RNA,于荧光PCR仪行荧光素逆转录-PCR反应,分析结果,诊断。含上述技术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液、废物的处理。位点485第二个位点开始,每个按40%收取,最高收费不超过2813元。2B56CF000334基因甲基化检测标本采集,核收登记,标本评估,样本离心分离,(据样本类型不同进行相应的前处理),提取模板DNA,DNA甲基化处理,与标准品、阴阳性对照及质控品同时进行实时荧光扩增或测序等,判断并审核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记,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相关咨询。检测试剂项△超过3项按3项收费;限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疗政发〔2010〕194号)》实验室开展。3B57CGLB1000流感病毒抗原检测样本类型:鼻咽拭子样本、咽拭子样本。样本采集、签收,样本裂解液裂解,加免疫试剂,检测,质控,审核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记,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相关咨询。项401B58FKA02704心搏出量测定-无创阻抗法皮肤清洁处理,安放探查电极,采用阻抗监测分析仪探查并分析随时间变化的胸部体表阻抗变化并自动分析结果,打印报告。次△无创阻抗法肺水测定参照执行。3B59HQA72107复合式液氮实体肿瘤消融术术前局部麻醉,消毒铺巾,影像扫描监测,进行经皮穿刺进针点和进针深度评估,在影像设备监测、导引下,采用一次性无菌冷冻消融针经皮穿刺至肿瘤靶向位置,行冷热消融治疗。不含监护、影像学引导。一次性冷冻消融针次△氩氦可变冷刀实体肿瘤消融术参照执行。3A附件2废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总表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元)计价说明支付分类统计分类1KNA65703去白细胞悬浮红细胞将滤白套组件中的1号采血袋倒置挂在血液滤白监测仪或低温滤白柜的挂钩上,让1号采血袋中的全血通过重力作用,经过滤器流入到2号采血袋中。过滤完毕后,热合去除1号袋和滤器组件。滤除白细胞的全血多联袋在留取三节交叉配血流样辫条后便按相关操作规程进行离心和分离操作。过滤器1单位△200ml全血制备3C2KNA65704去白细胞混合浓缩血小板去白细胞混合浓缩血小板是由5-6袋相同ABO血型全血(400 毫升)按白膜法制备的血小板,用无菌接驳机将6袋同型白膜与六头两联袋连接,经过混合、离心、导入后,将血小板袋悬挂在滤白柜挂钩上,通过滤盘滤除白细胞后流入血小板专用保存袋中。热合后,经过血小板计数合格后完成制备。1单位△200ml全血制备3C3KNA65705机器洗涤红细胞首先使用无菌接驳机将待洗涤的红细胞和洗涤溶液联袋进行无菌接驳连通;使用红细胞处理仪,将洗涤溶液转移至红细胞袋内,离心后,把上清液和白膜层转移至空袋内,反复洗涤,去除98%以上的血浆,90%以上的白细胞、 血小板,同时也去除保存过程中产生的钾、氨、乳酸等代谢产物, 保留了70%以上的红细胞。1单位△200ml全血制备3C4KNA65706血液分袋用无菌接管机将待分的悬浮红细胞袋/血浆袋/全血袋/制备好的洗涤红细胞袋等与转移袋连接,分出需要的剂量。袋△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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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优化调整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组付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皖医保秘〔2025〕4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中心、省医保信息中心,各省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现按病种分组付费政策向按病组(DRG)和按病种分值(DIP)付费的平稳过渡,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基本医疗保障,现就优化调整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组付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组付费病种及医保支付标准(第一批)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41号)中的“扁桃体腺样体肥大”等408组病种的按病种分组付费政策。参保人员发生相关病种的医疗费用,根据参保地规定实行按项目报销,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参保类型、异地就医类型等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相关病种医疗费用中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按照医保DRG/DIP付费等付费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不再执行按病种分组付费的医保支付标准及支付比例。省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收治“儿童白血病”等14组病种的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医保结算标准等继续执行按病种分组付费政策(具体见附件)。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省医保中心加强政策调整的培训辅导、需求测试与宣传解读,指导省属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保结算管理,同步加强医疗机构端的政策培训,合理引导群众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省医保信息中心做好医保结算信息系统业务政策需求更新维护。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以患者入院时间为准。附件:部分病种按病种分组付费标准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7日附件部分病种按病种分组付费标准序号疾病名称系统编码主要治疗方式系统编码医保支付标准(万元)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比例(%)城乡居民医保支付定额(万元)城乡居民患者自付比例(%)医疗救助支付金额(万元)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1白血病(≤14岁)ZDZ003首次诱导加巩固化疗。ZLFS000063702.1100.6202白血病(≤14岁)ZDZ003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亲缘不合、非亲缘)。ZLFS00007307021106203白血病(≤14岁)ZDZ003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亲缘相合)。ZLFS00008157010.5103204白血病(≤14岁)ZDZ003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ZLFS0000910707102205白血病(≤14岁)ZDZ003再次诱导加巩固化疗。ZLFS009592.5701.75100.5206白血病(≤14岁)ZDZ003缓解后巩固化疗。ZLFS009610.65700.46100.13207白血病(≤14岁)ZDZ003大剂量甲氨蝶呤冲击治疗。ZLFS011830.75700.53100.15208先天性心脏病(3-14岁)ZDZ092外科手术治疗。ZLFS003384.6502.3300.92209先天性心脏病(3-14岁)ZDZ092介入治疗。ZLFS006252.5501.25300.52010先天性心脏病(3岁以下)ZDZ090外科手术治疗。ZLFS003384502300.82011先天性心脏病(3岁以下)ZDZ090介入治疗。ZLFS006252.8501.4300.562012脑瘫(<3周岁)ZDZ062康复训练治疗。ZLFS000980.6600.36200.122013脑瘫(3周岁-6周岁)ZDZ063康复训练治疗。ZLFS000980.3600.18200.062014听力语言障碍ZDZ085康复训练治疗。ZLFS000980.9600.54200.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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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2025年第一季度集采中选药品续签的通知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部分集采中选药品采购协议期满并完成约定采购量,根据药品集采文件对中选药品采购周期的要求,市药事所将与相关中选企业及其指定的配送企业续签中选药品购销三方协议,本次协议期为1年。医疗机构在带量采购中选药品采购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药事所反馈。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文件,以及中选药品购销三方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于2025年3月20日执行。附件:2025年第一季度集采中选药品续签信息表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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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部分中选药品信息变更的通知(第一批)

    各相关单位:按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等文件精神,中选企业满足一定条件时,允许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企业、增加规格包装、变更企业名称等信息,并仍视为具有中选资格。经核实相关企业申请材料,同意企业变更中选药品的有关信息。请各相关单位及时做好信息衔接变更以及挂网和采购等工作。附表:国家组织药品集采部分中选药品的信息变更情况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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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布上海市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SH-HD2024-1)中选结果的通知

    各相关生产(总代)企业:根据《上海市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SH-HD2024-1)》规定,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开展了上海市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现公布中选结果(详见附件),具体执行日期另行公告。特此通知。附件:上海市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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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付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2025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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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有序推进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纳入按病种付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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