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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海省关于部分医用耗材信息变更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近期,收到部分医用耗材信息变更申请,对变更信息进行了公示,现予以变更。  附件:医用耗材产品信息变更表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6年2月12日 主办单位: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医保准入 / 集采 青海省
  • 青海省关于调整部分医用耗材价格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企业申请,现对部分医用耗材的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从即日起执行。  附件:医用耗材产品降价变更汇总表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6年2月12日 主办单位: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医保准入 / 物价 青海省
  • 青海省关于调整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企业申请,现对甲磺酸仑伐替尼胶囊等药品的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从即日起执行。  附件:药品价格调整汇总表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6年2月12日 主办单位: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医保准入 / 物价 青海省
  • 河北省关于国家第十一批集采联合体中选药品落地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华北油田医疗保障中心,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按照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规范稳妥实施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要求,就部分联合体中选药品落地事宜通知如下:以联合体中选的企业共享约定采购量,共同承担履行集采协议的供应责任,原则上一家医药机构只与联合体内一家中选企业签订履约协议。我省默认以国家下发的联合体中选企业中的第一家企业发起三方协议,如第一家企业未在我省申报挂网,与第二家中选企业发起协议。协议期内采购联合体中选药品任何一家均合并计入该品种采购进度。附件:第十一批全国药品集采联合体中选药品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6年2月12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北省
  • 河北省关于公布部分申投诉药品挂网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经企业申投诉并经审核,现将符合挂网条件的部分独家药品进行公布。企业在外省出现挂网价低于我省挂网价的,应于30日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否则按失信相关规定处理。附件:符合挂网条件独家药品公布表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6年2月12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北省
  • 关于公布2026年1月份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结果及开展配送关系维护、购销 三方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宁药监规发〔2024〕3号)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5〕120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我区2026年1月份公示无异议的中药配方颗粒予以公布,同时开展配送关系维护、购销三方合同签订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药品范围2026年1月份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结果(详见附件)。二、操作时间即日起开始维护,请企业尽快维护以便医疗机构下单采购。三、配送关系确立流程(一)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请生产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在“配送协议管理”页面自主选择药品配送企业。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二)配送企业确认配送关系。请配送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在“配送协议管理”页面完成生产企业委托配送关系的确认工作。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四、采购购销三方合同签订流程(一)医疗机构发起合同。医疗机构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在“采购目录管理—采购目录维护”页面通过“勾选采购目录”功能选择需采购的药品,选择完毕后进入“合同管理—合同申报”页面申报合同,合同申报后进入“合同管理—合同签订”页面签订并提交《三方合同》。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二)生产企业签订合同。医疗机构签订合同后,生产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在“合同管理—卖方合同列表”页面查看、签订并提交《三方合同》。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三)配送企业签订合同。医疗机构签订合同后,配送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在“合同管理—配送方合同列表”页面查看、签订并提交《三方合同》。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五、注意事项(一)药品生产企业可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信息公开—药品配送企业信息公开”中查询配送企业信息,可自行配送或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药品经营企业作为配送企业负责该企业某个挂网药品的配送,以地市为单位实现配送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药品配送的全覆盖。(二)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及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按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实行药品配送。一个药品可在全区委托多家药品配送企业负责配送。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均应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相关规定履行承诺,并将配送情况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三)为保障我区医疗机构挂网品种用药供应,请各相关企业提前做好组织生产、备货工作,确保我区药品阳光挂网采购工作顺利推进。六、联系方式CA数字证书咨询:4007188588平台技术支持:0951-5166918业 务 咨 询:0951-5166972附件:2026年1月份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

    医保准入 / 集采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公示2026年2月份医用耗材阳光挂网资质审核结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根据《关于印发宁夏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医保发〔2021〕86号)及《自治区医保局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医保服务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优化药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4〕27 号)要求,现将我区2月份医用耗材阳光挂网审核通过的产品予以公示。公示期:即日起至2月25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陆“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主页点击“申投诉管理”模块,选择“2026年耗材阳光挂网2月申诉专项通道”项目发起申诉。递交申诉时请企业注明产品编号方便受理核实,逾期不予受理。附件:2026年2月份医用耗材阳光挂网资质审核结果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

    医保准入 / 集采 宁夏回族自治区
  • 辽宁省关于开展集采同通用名药品价格风险标识工作的通知(2026年第一批)

    各相关企业:根据国家医保局要求,现就我省开展集采同通用名挂网药品价格风险“红黄标”预警标识工作通知如下。一、标识范围第九、十批国家集采相关药品。二、标识原则1.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在非供应地区,高于中选价格1.5 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 执行“红黄标”预警标识。2.国家集采未中选已过评同通用名药,高于全国最高中选价的 1.8 倍为黄标,高于全国最高中选价的 3 倍为红标。3.国家集采未中选参比制剂,高于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格的 1.8 倍为黄标;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为同通用名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锚点,执行黄标预警标识。暂不执行红标预警标识。4.国家集采未中选未过评同通用名药,高于全国最高中选价的为黄标(红标=黄标/1.8*3)。三、价格调整时间及方式为满足部分企业进行价格调整的需求,将开通企业价格调整通道,企业产品价格调整到合理区间将不予标识。(一)调整时间2026年2月11日至2月25日,在调整时间结束后仍存在价格风险的将进行“红黄标”预警标识。(二)调整方式相关企业需在规定时间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http://ggzy.ln.gov.cn/yphc/),点击“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登录入口”,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点击“药品招标管理”模块,选择“产品信息管理”菜单中的“价格确认(比对)”,对相关内容进行查看。1.对反馈内容无异议的,企业可根据上述标识原则,主动申请降价,在规定调整时间内未进行任何操作,中心根据上述原则将进行“红黄标”预警标识。2.对反馈内容有异议的,需选择【拒绝】并在规定时间内在线上提出申诉。申诉提出应实事求是,中心将对所有申诉情况进行核实处理,经核实认定无效的,相关产品将进行“红黄标”预警标识。线上申诉具体操作方法如下:(1)点击页面中拟申诉产品对应的【申诉】按钮(选择【拒绝】后方可点击该按钮),进入产品申诉页面,每条产品仅有一个申诉入口。(2)填写相关申诉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点击【保存】按钮保存申诉内容。(3)已保存的申诉信息可进行查看和修改,具体路径为:药品招标管理-申诉管理-价格确认(比对)。点击【编辑详情】按钮进入申诉编辑页面,在提交前可对已保存的申诉信息进行修改、删除。(4)对所填写的申诉内容确认无误后,点击申诉编辑页面的【提交申诉】按钮,对申诉信息进行提交。已提交的申诉信息将无法进行修改、删除等操作。四、有关要求1.提出申诉的药品,企业应一并上传证明材料,包括情况说明,集采省份官网截图、公告(证明材料需清晰可辨识)。2.请相关企业高度重视,被标记“红黄标”预警标识的药品,企业可主动申请降价,平台会根据挂网价格自动调整颜色标识。五、联系方式药品保障部:024-23448115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2月11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辽宁省
  • 辽宁省关于查看2026年度药品增补挂网采购 (第一批)药品价格信息申诉应答情况的通知

    相关投标人:2026年度药品增补挂网采购(第一批)价格信息申诉问题第一轮应答已结束,根据价格信息申诉流程,现将被申诉企业针对申诉问题的应答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推送给申诉企业,请相关企业及时查看,并根据应答内容决定是否发起第二轮申诉。一、申诉应答情况查看1.进入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首页,点击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登录入口,通过用户名密码登录后进入信息库。2.进入“药品招标”模块,点击页面“产品信息管理”在“申诉管理”菜单中【挂网价申诉列表】标签进行查看。二、申诉应答确认和第二轮申诉发起1.在“申诉管理”菜单中【挂网价申诉列表】标签下,点击申诉右侧相应的【操作详情】按钮进入应答查看和确认页面。2.对应答内容认同的,点击【认同应答】按钮;对应答内容不认同的,可发起第二轮申诉,填写第二轮申诉内容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后点击【反驳应答】按钮。3.第二轮申诉信息尚未提交前,企业可以对申诉状态和内容进行修改、调整,对申诉内容确认无误后,即可点击【提交】按钮进行提交。已提交的申诉,将无法进行修改、调整等操作。4.未在规定时间内发起第二轮申诉的,视为认同应答。三、有关说明经过两轮申诉,最终认定申诉有效的,取消被申诉产品参加本次增补的资格;进行了第二轮申诉但最终认定申诉无效的,中心将结合被申诉企业第一轮应答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如被申诉企业第一轮应答清晰准确,则对进行第二轮申诉的企业记申诉无效记录一次(以申诉品种流水号计);记申诉无效记录累计达到三次的企业,依据《辽宁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将企业的信用评级评定为“一般”等级;对无效申诉情况较严重的企业经综合评估,存在恶意申诉行为的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严肃处理。四、申诉应答查看和第二轮申诉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2月12日24:00时。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2月11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辽宁省
  •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 带量联动接续采购、广东联盟双氯芬酸、常见病慢性病等批次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接续采购、广东联盟双氯芬酸、常见病慢性病等批次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医疗机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区域协同做好2024年医药集中采购提质扩面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8号)、《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发〔2024〕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我市参加了天津牵头的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接续采购,以及广东牵头的双氯芬酸和常见病慢性病等批次的药品联盟接续采购,现就中选结果执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一)机构范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加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二)药品范围。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接续采购中选结果(详见附件1);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详见附件2);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详见附件3)。二、采购周期和采购协议(一)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两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采购到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二)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中选限量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三)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中选限量价格足量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四)采购周期内,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含全国联采,下同)的品种与本次集中采购存在重叠的,按照国家集采相关管理要求执行。三、主要任务(一)规范交易采购。中选/中选限量企业及时在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采系统”)按其中选/中选限量价格挂网供应。交易各方通过招采系统签订《带量采购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内容,通过招采系统进行交易,不得线下采购。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中选/中选限量药品价格,不得再次议价。采购周期内中选药品,如在其他省级集中带量采购中产生新的低价(含省际联盟,下同),自其中选价格生效之日起(以正式公布中选结果日期计算),须在30日内主动申请进行价格联动。非中选药品挂网按照我市交易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二)落实采购任务。此次集中采购的协议采购量按《关于开展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接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项目编号:LH-YD2025-1)、《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DYJYPDL202501)和《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DYJYPDL202502)等文件要求中相关规则确定。各级医保部门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落实采购任务。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前提下,可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采购的非中选药品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纳入国家和我市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协议执行情况可按我市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三)确保生产、供应和使用。中选/中选限量企业作为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在招采系统及时完成供应清单内所有药品挂网工作,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按照《带量采购药品购销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各医疗机构要按需进行采购和使用,不得突击扎堆采购,确保采购有序、合理用药。(四)落实医保预付等配套政策。市医保监测中心测算医保总预付金。各级医保部门在落地执行的次月底前将医保预付金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在采购期第6个月末,预付剩余金额。采购周期结束后的次月起,将预付金纳入协议医疗机构当月医保基金支付费用予以抵扣,当月抵扣不完的,在以后结算月度继续抵扣,超过一年未抵扣完毕的,由医疗机构原渠道全部退回。其中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由职工医保基金预付和抵扣,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由居民医保基金预付和抵扣。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与医疗机构结算,及时拨付医保基金。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合同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的次月底,降低中选企业交易成本。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接续采购、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中,医保目录内的中选/中选限量药品及非中选药品均按挂网价格确定其医保支付标准。(五)加强监测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大对中选药品采购、中选企业履约、可能发生的可替代药品异常使用等情况的监控力度;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要求,对医疗机构采购进度和回款情况等开展监测和督导。市医保监测中心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对不能履约的中选/中选限量企业根据严重程度进行评级和处置。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按月报送全市采购、供应等情况。四、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医保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研判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强化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主动组织实施好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工作。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处置和报告。(二)加强协同配合。各级医保部门要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围绕医疗机构使用、质量监管、流通配送等重点任务细化措施,加强配合,相互协作,落实责任。(三)加强宣传引导。医疗机构要压实责任,加强对群众用药的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社会稳定工作,防止引发不稳定事件,确保工作平稳推进。本通知自2026年4月8日起实施。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通知中选/中选限量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预挂网,并在文件实施前10个工作日报送拟挂网的中选/中选限量药品信息。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或我市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附件:1.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接续采购中选结果    2.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    3.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6年2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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