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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医用耗材常态化挂网工作审核结果公示及挂网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第20260706批)

    各相关企业、医疗机构: 根据《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动态挂网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2〕92号)的要求,为优化营商环境,做好医用耗材挂网申报工作,切实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相关工作要求,云南省医用耗材常态化挂网工作(第20260706批)信息审核工作已完成。现通知如下: 一、审核结果公示查询: 方式1:请企业进入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招采子系统入口(https://ggfw.ynylbz.cn/#/zcLogin)→耗材招标管理→耗材申报管理→审核结果公示查询。 方式2:可点击以下链接查看审核结果云南省医用耗材常态化挂网工作(第20260706批)审核结果(www.ynyyzb.com.cn/detailJGGS.html?infoId=27534&catalogId=94&pageNow=1) 二、企业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进入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招采子系统入口→耗材招标管理→耗材申报管理→审核结果公示查询,选择公示中的医用耗材信息进行申诉或质疑。 三、申诉或质疑材料要求: 1.申诉材料不再接受申诉企业对其申报系统中申报材料所做的修改和补充。 2.申诉或质疑材料应包含:申诉/质疑函(格式自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2)及相关必要的证明材料; 3.上述2中材料应按要求签字、加盖鲜章后以PDF形式上传,证明材料大小不得超过8M。 四、公示期:2026年7月17日至2026年7月24日。 五、涉及申诉、质疑和投诉的本批医用耗材,按照处理结果通知或公告执行,不在本批次挂网执行范围。审核不通过且未涉及申诉、质疑的本批医用耗材,待公示期满后企业可选择完善相关信息后申报。 六、挂网交易目录 经审核通过,不包含涉及申诉、质疑和投诉的本批医用耗材,将于2026年7月25日起在云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正式启用。请企业进入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招采子系统入口→耗材招标管理→耗材申报管理→挂网产品公布查询。 挂网方式按《关于做好医用耗材常态化挂网工作的通知》执行。 七、挂网医用耗材出现新的全国最低价,应在30天内提出调价申请。如出现瞒报、谎报、错报、漏报等行为,一切后果由本企业承担。 申诉、质疑咨询联系电话:综合监管科0871-65330065 挂网咨询联系电话:0871-65167613、65388795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871-65379183、65165512 联系地址:昆明高新区科发路269号交易大厦七楼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701、702室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docx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doc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2026年7月17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云南省
  • 辽宁省关于执行2026年第二十八批耗材产品调价结果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各医疗机构,驻辽部队医疗机构,各相关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的耗材产品在辽宁省主动降价的申请和价格联动确认结果,按照省医保局《关于改革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辽医保规〔2024〕1号)要求,同意上述产品挂网采购价格进行调整(详见附件),全省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于7月22日起执行新的挂网采购价格。降价产品设置采购过渡期,时间为1周。附件:耗材价格调整清单(https://ypzb2015gs.lnypcg.com.cn/BidInfoPublic/Genuine/hc_prics_info.aspx?RID=2077926804992040961)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07月17日

    医保准入 / 物价 辽宁省
  • 甘肃省关于执行缝合线等17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级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根据《省际联盟缝合线等5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SJLM-24-HC2025-1)》《结构心脏病封堵器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FDQLC-2025-1)》《关于开展通用介入类、神经外科类和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接续采购工作的函》《冠脉介入球囊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HN-GHDL-2026-1)》《输尿管支架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SNGZJLC-2025-1)》《关于京津冀“3+N”联盟止血材料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H-HD2025-2)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京津冀“3+N”联盟留置针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H-HD2025-4)有关工作的通知》《心脏起搏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ZJHCCG-2026-01)》《周围血管介入微导管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ZJHCCG-2026-02)》《高频电刀、中性电极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湖南)集中带量采购文件(HNLM-HCDL2025-1)》相关要求,现就做好缝合线等17类医用耗材集采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已填报意向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二)采购范围1.辽宁牵头组织的缝合线、注射器、泵用输液器、吸氧管和真空采血管等5类集采中选结果;2.福建牵头组织的结构心脏病封堵器类集采中选结果;3.河南牵头组织的通用介入、神经外科、血液透析和冠脉介入球囊等4类集采中选结果;4.重庆牵头组织的输尿管支架类集采中选结果;5.京津冀“3+N”联盟开展的止血材料类、留置针类集采中选结果;6.浙江牵头组织的心脏起搏类、神经介入微导管类集采中选结果;7.湖南牵头组织的高频电刀类、中性电极类集采中选结果。(三)执行时间2026年8月1日执行。二、采购平台和采购周期(一)采购平台。各单位通过甘肃医保公共服务网(https://ybdzpz.ylbz.gansu.gov.cn/hsa-local-prod/web/hallEnter/#/Index)进入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二)采购周期缝合线类、注射器类、泵用输液器类、吸氧管类、真空采血管类、输尿管支架类、留置针类、心脏起搏类、神经介入微导管类采购周期3年;冠脉介入球囊、止血材料类、高频电刀类、中性电极类采购周期2年;通用介入类、神经外科类、血液透析类采购周期1年;结构心脏病封堵器类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三、重点任务和配套措施(一)中选产品关联和协议签订1.中选产品关联。各中选企业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产品项目关联”,将已挂网产品与中选目录进行关联,未挂网的中选产品须申请挂网,挂网后方可关联中选目录。中选产品关联应于2026年7月28日前完成。2.配送关系维护。严格落实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的要求。各企业应于2026年7月24日前完成中选产品配送关系确认,确保采购周期内可完成配送工作。3.协议签订。医疗机构应于2026年7月28日前完成协议签订,生产企业应督促配送企业于2026年7月31日前共同完成协议签订工作。(二)协议采购量落实和货款结算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线上采购政策,严禁线下采购、串换产品,及时上传采购信息;确保协议期内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以外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应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医保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密切监测辖区内医疗机构履约情况,按期通报协议采购量执行进度。对通用介入、神经外科和血液透析3类医用耗材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时,同企业同一目录下进行合并考核,医疗机构采购上述产品的总量达到该品种各分组约定采购量的,视同完成该品种约定采购量。(三)严格质量监管和供应保障中选企业是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质量和供应入围标准,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产品质量的行为。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保障临床使用。对于不响应采购需求、供货规格不全等失信行为,将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相关要求,对相关生产、配送企业进行失信行为处置。四、联系方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931-2909385省医疗保障局:0931-8127072技术支持电话:15214081132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15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甘肃省
  • 甘肃省关于做好冠脉导引导丝等12类医用耗材集采协议续签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级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根据甘肃省医保局等8部门《关于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21〕101号)精神,现就做好冠脉导引导丝等11类医用耗材集采协议续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参加需求量填报的医疗机构、集采中选企业、中选企业自主选择的配送企业。(二)采购范围1.京津冀“3+N”联盟冠脉导引导丝集采第三协议年;4.浙江牵头组织的冠脉超声导管和输注泵集采第三协议年、乳房旋切针集采第二协议年;5.江西牵头组织的糖代谢检测试剂集采第二协议年;5.三明联盟一次性使用气管插管、一次性使用活体取样钳/活检钳、一次性使用热活检钳集采第二协议年;6.河北牵头组织的血流导向密网支架、颅内球囊扩张导管、外周血管球囊扩张导管、外周血管介入导引通路集采第二协议年。二、执行时间2026年8月1日。三、重点工作(一)中选产品关联和配送关系维护1.中选产品关联。各中选企业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产品项目关联”,将增补中选挂网产品与中选目录进行关联。中选产品关联应于2026年7月28日前完成。2.配送关系维护。2026年7月24日前,中选企业应对上一年度已维护的配送关系完成调整确认。如配送企业在采购协议期内无法正常履行配送义务的,中选企业应及时向所属医保部门报告并更换配送企业,相关采购协议配送关系予以终止。(二)协议采购量和协议签订1.协议采购量。采购协议原则上按本医疗机构上年度协议采购量续签,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下调采购量的,须向辖区医保部门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及需调整的采购量。各级医保部门应从严把关,由市州医保局书面上报省医保局。医疗机构如拟采购首年未报量的中选产品,可向辖区医保部门递交新增采购需求量申请,逐级审核上报后由省医保局增补三方协议。协议采购量完成情况按注册证考核,医疗机构可选择对应注册证下不同规格型号的中选产品。2.协议签订。医疗机构应于2026年7月27日前完成协议签订,生产企业应督促配送企业于2026年7月31日前共同完成协议签订工作。(三)网采政策要求和补单管理各市州医保局指导医疗机构严格落实线上采购政策。医疗机构应通过招采子系统及时上传采购信息,相关配送企业应及时对医疗机构采购订单进行确认。不及时补单的视为线下采购。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15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甘肃省
  •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调整部分药品挂网价格的通知(苏易药发〔2026〕290号)

    各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1﹞64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药品挂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41号)的要求和企业申请,对部分药品的挂网价格进行了调整,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7月16日附件1:部分药品挂网价格调整表.pdf

    医保准入 / 集采 江苏省
  •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调整部分医用耗材挂网价格的通知(苏易药发〔2026〕291号)

    各相关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2〕13号)的要求和企业申请,对部分医用耗材的挂网价格进行了调整,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7月16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江苏省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中药配方颗粒挂网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6〕14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省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企业:根据《关于完善药品阳光采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41号)要求,为加强中药配方颗粒挂网和采购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挂网的中药配方颗粒应符合国家或省级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和药监部门生产监管要求。其中,仅符合其他省级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的,还应在江苏省药监部门完成跨省销售备案。二、符合质量要求的中药配方颗粒,申报价格不高于各省挂网价,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阳光挂网:1. 挂网省份数量不少于3个且申报价格不高于本产品上一年度省内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平均价和中位价的;2. 省内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采购数量不少于3家且不高于本产品上一年度省内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平均价和中位价的;3. 申报价格不高于同品种阳光挂网产品最低价。三、符合质量要求但不符合阳光挂网要求的中药配方颗粒,在承诺挂网价格不高于本产品各省挂网价后,可申请按承诺价挂网并标注“承诺价挂网”。承诺价挂网中药配方颗粒,在符合阳光挂网要求后,可申请转为阳光挂网,但挂网价格还应不高于省内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在省平台采购最低价。医疗机构采购承诺价挂网的中药配方颗粒时,应与企业议价,并在省平台登记实际采购价,实际采购价应不高于企业承诺挂网价。承诺价挂网的中药配方颗粒采购情况,纳入网采率计算。四、中药配方颗粒的挂网申请审核程序、平台采购管理要求等参照中成药有关规定执行。五、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在江苏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采购中药配方颗粒。自2026年11月1日起,对定点医疗机构采购的未挂网中药配方颗粒费用,医保基金原则上不予结算。六、本通知自8月1日起执行。此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7月14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江苏省
  • 甘肃省关于开展甘肃省第一批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产品价格联动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医用耗材企业:为深入贯彻国家深化医药价格改革决策部署,推进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集中带量采购提质扩面,扩大集中带量采购覆盖范围,通过价格联动共享其他省际联盟(省级)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成果,更好保障全省群众享受到全国同等优质实惠的医用耗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联动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医保编码前15位将产品进行分类,第一批我省未参与其他省际联盟(省级)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产品(含已过采购周期未接续产品)51类。(见附件1)二、申报要求及申报方式(一)企业资格及要求1.取得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其中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协助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委托其作为申报企业。同一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的同一注册证必须委托同一企业申报。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如实提供申报材料或证明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3.同一实际控制人或存在控股关系的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视为企业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委托同一家企业申报的,或受托企业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或存在控股关系,视为企业间存在关联关系。4.对申报产品的质量负责,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按药监局相关规定及时、足量组织生产,满足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需求。5.应向医疗机构提供必要的伴随服务,伴随服务包含但不限于物流配送、仓储管理、合规技术服务支持、对医疗机构进行使用操作培训等必需的相关服务,服务内容、质量、标准不得低于集中带量采购前。6.应承诺保障各中选产品对应的所有规格型号在采购周期内满足甘肃省内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7.不存在生产环节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况,与生产环节无关的除外。未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二)产品资格及要求1.应具有有效医疗器械注册证。2.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标准要求,并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组织生产。3.申报截止日前,属于集中带量采购范围所列医保编码(15位)其他省际联盟(省级)的中选产品均应参加(即将停产或未上市的产品除外),否则暂停挂网,待联动后恢复挂网。即将停产产品的企业应提交承诺函,承诺该产品中选结果执行后在全省范围内不得销售。(三)申报方式及时间申报方式:通过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在“耗材招标管理—带量采购管理—甘肃省价格联动”模块中,按采购品种目录维护相关信息并上传对应材料进行申报,不接受其他申报方式。(操作帮助见附件2)维护时间:2026年7月17日至2026年7月31日三、价格联动规则企业通过招采子系统主动申报联动产品价格信息,申报价格要求如下:(一)同一医保编码产品有不同集中带量采购价格的,企业须以最低集采价格进行联动,价格联动后产生新低价的,企业须在一个月内联动新的集采价。(二)企业选择申报价格联动品种须包括所有规格型号,不得选择性申报。(三)纳入国家和省际联盟新开展的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产品,按集中带量采购政策执行。(四)省际联盟(省级)非中选企业和新获批上市的产品,申报时,申报价不得高于同类中选产品的中位价和各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格的低值。(五)企业存在瞒报价格的,经核实后,暂停挂网,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四、未价格联动产品处置价格联动结果执行后,有带量采购价格但未进行价格联动的,暂停挂网。医疗机构不得以各种形式采购暂停挂网的产品。五、申诉质疑及信息公开申诉质疑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将加盖企业公章的PDF版申诉质疑材料上传在招采子系统“耗材招标管理—申诉质疑申报”模块。不接收纸质材料。通过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官网和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价格联动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完成申诉质疑处理结束后,通过原有渠道公布最终结果。六、相关说明(一)联动价格产品(不带量)按我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进行管理,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并按要求回款。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甘肃省政策调整,按照最新政策有关规定执行。(二)价格联动后,如联动产品注册证更新,中选资格及中选价格维持不变。中选产品新增注册证、新增规格,且同意按照本企业中选产品的最低中选价格供应的,可增补为中选产品。进口企业中标后在国内设厂生产,并获得同产品类别批件的,视同中选产品。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应完全同意并接受医疗机构与原医疗器械注册人签订的相关协议内容,且自愿承担中选产品的相关义务。七、联系方式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931-2909290、2909385、2909260甘肃省医疗保障局:0931-8127072甘肃耗材企业服务QQ群:465870450、1109098468电子邮箱:gansuhczb@163.com服务时间:9:0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附件:1.第一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产品目录.xls2.操作帮助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7月15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甘肃省
  • 辽宁省关于召开《硬脑(脊)膜和疝补片类医用耗材集采期满接续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解读座谈会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为做好硬脑(脊)膜和疝补片类医用耗材集采期满接续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我们起草了《硬脑(脊)膜和疝补片类医用耗材集采期满接续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决定采用座谈会方式向各相关企业征求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解读《硬脑(脊)膜和疝补片类医用耗材集采期满接续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内容;围绕相关要点进行座谈交流。二、参会人员(一)取得本次硬脑(脊)膜和疝补片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品种范围内相关产品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委托参会人员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原件及参会人员身份证原件参加会议,原则上每个企业限2人参加。(二)请各相关生产企业于7月17日(本周五)15:00时前,将加盖公章的参会回执(详见附件2,PDF版和Excel版)以“企业名称+参会回执”为主题,发送至指定邮箱。三、会议时间和地点时间:2026年7月20日上午9:00。地点:辽宁省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七楼会议室(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兴街中兴二巷5号甲8号)。四、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419-5777019、024-23447076邮 箱:lysylbzjjck2026@163.com附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参会回执》硬脑(脊)膜补片和疝补片类医用耗材集采期满接续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辽宁省医疗保障局代章)2026年7月15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辽宁省
  •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消化系统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6〕20号)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消化系统等6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依据《青海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消化系统类等2538项青海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目录进行调整,现予以公布(具体调整内容见附件)。  各有关医疗机构需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可以依据自身条件和市场供求状况,在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相应等级价格基础上进行下浮,具体下浮幅度不限。同时各级医保部门要密切关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施情况,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与舆论监测。省级医保经办机构和相关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疗服务项目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  由于落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较多,为稳妥审慎落地执行相关医疗服务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分两批次执行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第一批次于2026年8月1日执行消化系统、血管淋巴系统、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三类医疗服价格项目及相关修订项目;第二批次于2026年9月1日执行颌面外科、口腔、一般治疗三类医疗服价格项目及相关修订项目。  附件:1.消化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调整明细表     2.血管淋巴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调整明细表     3.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调整明细表     4.颌面外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调整明细表     5.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调整明细表     6.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调整明细表     7.1987项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调整明细表青海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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