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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关于2026年第三批非免疫规划疫苗增补挂网产品相关信息的公示

    医保准入 / 目录 湖南省
  • 云南省药品常态化挂网工作(第20260805批)审核结果申诉和质疑结果公告

    各相关企业: 现将云南省药品常态化挂网工作(第20260805批)审核结果申诉、质疑结果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诉、质疑结果 现已完成对《云南省药品常态化挂网工作审核结果公示及挂网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第20260805批)》中相关企业递交的申诉、质疑资料的审核,处理结果详见附件1。 二、公示时间 2026年8月31日至2026年9月7日,相关企业可对申诉质疑结果向我中心咨询,咨询后仍对申诉质疑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投诉。对于公示期有投诉的产品,待投诉处理完再按照投诉处理意见予以处置,无投诉且符合挂网条件的产品待公示期结束后按后续通知挂网采购。 三、投诉受理处理相关要求 针对采购平台审核公布的审核结果,认为采购平台对云南省药品常态化挂网工作(第20260805批)审核结果申诉、质疑结果违反了有关招采政策及文件的,可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业务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医保〔2020〕80号)(见附件4)要求向省医疗保障局提起投诉。 (一)投诉人应填报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业务投诉登记表(见附件2)、投诉汇总表和投诉资料清单表(见附件3,递交时需提供U盘现场拷贝电子版),并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后,由授权人现场递交投诉。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企业)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3.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质疑(申诉)或评审处理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 5.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厂址、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授权人和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投诉资料递交时间:投诉资料递交时间不限(8: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递交地址:云南省医疗保障局5楼508办公室(昆明市环城南路439号)。 (三)投诉受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另行公告。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投诉咨询电话: 0871-63886059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综合监管科联系电话:0871-65330065附件1:申诉质疑处理结果.xlsx附件2: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业务投诉登记表.docx附件3:投诉汇总表、投诉资料清单表.docx附件4: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业务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医保〔2020〕80号).pdf2026年8月31日

    医保准入 / 目录 云南省
  • 山东关于签订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第三年度)

    各相关单位:根据工作安排,现组织签订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第三年度)、第九批(第三年度)、第十批(第二年度)、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首批扩围接续(第二年度)、第三批(第二年度)、省际联盟集采干扰素(第三年度)购销协议。一、签订时间2026年9月1日至9月24日。二、签订主体各市医联体牵头单位和中选药品的申报企业。三、签订方式医疗机构或申报企业任何一方可通过山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发起生成并签订购销协议。四、操作方式(一)权限设置操作路径:“用户管理”-“权限管理”-“机构角色管理”页面增加“协议签订角色(并选择双方协议签订菜单)”-“账号管理”-“机构账号管理”页面选择对应的子账号,设置“协议签订角色”。(二)签订购销协议操作路径:“药品采购管理”-“电子协议签订管理”-“双方协议签订”-在“进行中”页面对应项目名称点击“进入”-点击“电子签章”后按操作说明步骤,查看协议并签章。附件:1.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双方协议签订操作说明(生产企业)2.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双方协议签订操作说明(医疗机构)2026年9月1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山东省
  •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26年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26年版)》要求,我省将于2026年9月1日统一调整在山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内挂网全部药品的基本药物属性,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相关企业对照目录认真核查本企业挂网药品的基药标识信息,如对本企业的基药标识信息有异议,请登录招采子系统(药品采购管理 - 药品挂网信息管理 -药品挂网信息调整)发起调整申请;如对其他企业的基药标识信息有异议,可通过邮件形式(sdggzyjyeb@shandong.cn)进行反馈。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8月31日

    医保准入 / 目录 山东省
  • 天津关于开展部分药品价格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按照《天津市药品挂网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和我市药品价格治理工作要求,现就开展部分药品价格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治理范围及要求对于部分挂网价格存在价格风险的红标药品,请相关企业将价格调整至合理水平。二、价格调整时间2026年9月3日—9月7日17时。三、操作方式企业登录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药品集中采购系统”,在“药品挂网价格调整”页面查看限价并重新报价。四、其他要求未及时填报价格的产品予以暂停挂网。暂停挂网后,申请恢复挂网的应符合限价要求。五、联系方式办公地址:天津陈塘科技商务区服务中心四楼(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0号)联系电话:022-24538156电子邮箱:tjmpc@tjmpc.cn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2026年9月1日

    医保准入 / 物价 天津市
  • 河北关于开展外周血管弹簧圈等15类省际联盟接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产品报名及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按照《外周血管弹簧圈等医用耗材省际联盟(原京津冀“3+N”联盟)接续带量采购文件》《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等医用耗材省际联盟(原京津冀“3+N”联盟)接续带量联动采购文件》《左心耳封堵器及其输送系统等医用耗材省际联盟(原京津冀“3+N”联盟)接续带量联动采购文件》要求和安排,现组织开展外周血管弹簧圈等15类医用耗材产品报名及材料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品种范围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外周血管弹簧圈、胸骨结扎带、冠脉微导管、外周溶栓导管、透析用临时中心静脉导管(NCC)、透析用长期中心静脉导管(TCC)、心肌停跳液、吹雾管、一次性使用医用喉罩、一次性使用植入式给药装置专用针、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留置针、一次性输液接头消毒帽、左心耳封堵器及其输送系统、冠脉切割/棘突/乳突球囊等15类采购品种,品种要求见采购文件(https://ylbzj.hebei.gov.cn/content/5406)。二、申报资格(一)申报企业:指已取得本次接续采购产品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其中,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协助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委托其作为申报企业。(二)申报品种:指接续采购品种范围内获得国内有效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上市医用耗材。三、报名时间2026年9月2日—2026年9月11日。四、产品和材料申报申报企业请使用账号密码或CA数字证书登录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http://ylbzj.hebei.gov.cn/pub/#/unitLogin),选择“耗材挂网管理”,点击具体的项目进行产品报名和材料申报(附件1),并填报相关产品的全国省级集中带量采购、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附件2)。(一)外周血管弹簧圈、胸骨结扎带、冠脉微导管、外周溶栓导管、透析用临时中心静脉导管(NCC)、透析用长期中心静脉导管(TCC)、心肌停跳液、吹雾管、一次性使用医用喉罩、一次性使用植入式给药装置专用针等10类耗材的申报企业请选择“外周血管弹簧圈等10种医用耗材集中带量接续采购”。(二)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类耗材的申报企业请选择“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医用耗材集中带量接续采购”。(三)留置针和一次性输液接头消毒帽等2类耗材的申报企业请选择“留置针等2种医用耗材集中带量接续采购”。(四)左心耳封堵器及其输送系统和冠脉切割/棘突/乳突球囊等2类耗材的申报企业请选择“左心耳封堵器及其输送系统等2种医用耗材集中带量接续采购”。五、关联关系申报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同接续采购品种下,申报企业(医疗器械注册人)间如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或存在控股关系(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超过50%的情形),则认为存在关联关系,视为同一申报企业(医疗器械注册人),需申报企业关联关系表(附件3)。请相关申报企业于2026年9月11日24时前,将企业关联关系表(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发至邮箱(hbybcgzx@163.com)。六、有关要求(一)申报产品应属于采购品种范围,并获得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同一企业生产的符合申报条件的产品,不同规格型号委托不同代理企业进行申报的,不予受理。(二)需办理CA的企业,请在工作时间及时来我中心办理,以免影响材料申报及报名等工作。(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材料申报、报名等工作,将影响后续的接续采购,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七、联系方式技术咨询:0311-66906539技术咨询微信:服务时间:8:30-11:30,14:30-17:30,节假日除外。附件:1.15类省际联盟接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产品报名目录 2.产品报名及材料申报操作手册 3.企业关联关系表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6年9月1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北省
  • 河北关于公示集采中选药品增加包装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现将我省国家集采中选药品新增包装的药品进行公示,并视为具有中选资格。公示时间:2026年9 月1日至9月4日。如有异议的,可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药品挂网管理-我的工作台-国家、联盟(省)集采药品中选规格增包装-企业申投诉”选择“集采药品增包装(2026年8月份)”提交申(投)诉材料。反馈问题描述须准确详细,相关证明材料须真实可靠、清晰可辨。电话:0311-66906539附表:集采中选药品新增包装药品表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6年9月1日关于公示过评药品遴选结果的通知关于转发《外周血管弹簧圈等15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接续带量采购文件的通知》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北省
  • 内蒙古关于开展巴彦淖尔市2026年第三季度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企业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药品、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经营企业:为满足巴彦淖尔市公立医疗机构临床选择需求,保障药品、医用耗材及体外诊断试剂及时供应,并做好配送企业管理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41号)要求,将开展巴彦淖尔市2026年第三季度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遴选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配送方式药品、医用耗材及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配送企业配送。二、报名范围(一)新增企业。拟在我市开展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及体外诊断试剂集中采购系统挂网产品配送(含生产企业直配),且在巴彦淖尔市无配送资格的药品、医用耗材及体外诊断试剂配送企业。(二)在库企业。已取得自治区其他盟市医药采购平台账号(包含县级以下)的生产配送企业,如需开通巴彦淖尔市配送,随时递交申报资料,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开通配送区域。三、报名条件(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药品或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参加增补报名前两年内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无违规违法和不良记录。(三)具有及时供货、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能力。配送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企业,需具备乡村一体化配送能力,并承诺配送区域包括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四)保证依法依规配送药品和医用耗材。能够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及我市集中采购配送政策,承诺诚信经营、规范服务,接受考核管理。四、报名材料要求各药品、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经营企业:(一)报名材料统一使用A4纸。(二)报名材料应清晰完整,材料不清晰和错误、不完整造成无法核验,不再接受企业提供补证材料,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三)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内容不得有涂、抹、刮、擦和覆盖。(四)报名材料必须按照要求编制页码,材料不符合装订要求的将不予接收,本次报名材料按顺序装成册后不再接收资料补充。(五)报名材料均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加盖企业其他印鉴一律无效),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六)报名材料当面递交或邮寄形式递交,现场递交时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并登记企业相关信息;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相关材料将视为放弃报名。五、增补程序(一)审核、公示和备案1.审核。市医疗保障局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对于审核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告知其理由。2.公示。市医疗保障局对材料审核合格企业名单在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3.备案。公示期满无异议,市医疗保障局将中选企业名单报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备案并申请配置相应采购系统用户名。(二)资质维护网上发布公告后,通过的企业被授权人需及时维护网上企业资质信息,提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核验。(三)配送区域开通网上企业资质信息核验通过后,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开通相应配送区域。所有拟增补我市药品、医用耗材及体外诊断试剂阳光采购的配送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巴彦淖尔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及体外诊断试剂阳光采购配送企业报名材料》(见附件)和本通知的要求,编制、装订和报送资质材料。六、报名材料报送时间和地点报名时间:2026年9月2日—2026年9月9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5:00-18:00),周六、日及节假日不予受理,逾期不予受理。地    点:巴彦淖尔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与招标采购科4006室联 系 人:张立青联系电话:0478-8929522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楼4006(室)七、注意事项报名的配送企业,在报名材料封面上勾选拟配送的药品或医用耗材时,只可单选,并不得涂改,否则本次报名材料作废,企业自行承担责任。巴彦淖尔市医疗保障局2026年9月1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内蒙古自治区
  • 辽宁关于调整部分中成药挂网价格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各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各相关药品投标企业: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价格风险处理要求,对相关中成药挂网价格进行调整(详见附件),上述药品自2026年9月2日零时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附件:药品价格调整清单.xlsx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9月1日

    医保准入 / 物价 辽宁省
  • 黑龙江关于开展2026年9月份医药产品挂网全国联审通办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为进一步推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医药产品挂网事项提质增效,根据国家医保局价采中心《关于开展医药产品挂网全国联审通办工作安排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4〕64号),现就我省2026年9月份开展医药产品挂网全国联审通办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凡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编码的医药产品,相关医药企业通过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门户向我省提交新增挂网申请。我省将对向我省提出“申请挂网”的产品信息按照我省现有挂网政策审核挂网。二、操作流程企业提交申请。注册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网上服务大厅(https://fuwu.nhsa.gov.cn/nationalHallSt/#/unitLogin), 进入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点击“服务规范”图标,选择“挂网申报规范”-“常态挂网”-“药品挂网全国联审通办”,按系统要求选择相关产品、填报各省挂网情况和价格信息,上传相关附件,具体包括: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承诺函(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申请挂网承诺书);3.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4.药品注册证书;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6.其它省份挂网截图;7.药品说明书。上述附件需全部上传、保存并提交。三、集中审核2026年8月11日至2026年9月10日在我省完成新增挂网申请的药品将于2026年9月11日起集中审核(针对于各省挂网价格的核实情况为:截止至2026年9月11日当日抓取的各个省份上传到国家平台的一览表数据为准)。未提供相关材料或提供不全的将不予通过。核验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请登录“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点击进入【承诺制挂网管理】-【承诺制挂网公示】,查看公示内容。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进行网上申投诉,点击进入【承诺制挂网管理】-【发起承诺制申投诉】-【关于开展2026年8月份黑龙江省药品常态挂网】,进行申投诉。申投诉材料应包括企业法人代表授权书、情况说明、相关证明材料三部分,缺少材料或逾期的不予受理。申投诉企业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将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处理。无申投诉的药品,公示期结束后可直接执行。有申投诉的药品,处理完毕后再执行。四、挂网咨询方式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大厅设置“医药咨询”服务窗口,相关企业可通过“线下面对面”和“线上电话”双通道方式进行咨询。1、咨询服务电话:0451-85975635、0451-85975682、0451-859756882、咨询服务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2(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服务大厅“医药咨询”服务窗口)。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2026年9月1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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