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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关于公开征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标前技术资料的通知

    相关生产企业:为进一步做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工作安排,现就公开征集标前技术资料事宜通知如下:一、征集设备范围属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23年)乙类管理目录内的医用设备(见附件1)。二、公开征集企业资质要求上述目录内取得产品合法资质的设备生产企业,进口产品全国总代理企业视同为生产企业。三、公开征集时间2026年7月15日至8月5日。三、征集内容及相关要求(一)企业需提交本企业生产或具有全国总代理授权的产品标前技术资料,包括完整的信息登记表、医疗器械注册证、技术参数表、技术白皮书、配置清单等(见附件2、3)。(二)请在征集时间内登录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医用设备管理系统”(网址:http://sjsb.ahyycg.cn/login),在“产品信息管理”-“投标产品管理”模块中进行信息填报和资料上传。上传资料应为逐页加盖公章的PDF版。资料上传完成后,将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邮寄至中心医用设备科。(三)若填报信息和上传资料后续发生变动的,企业应及时登录系统进行更新补充,并递交更新补充后的纸质材料。(四)企业对填报信息和上传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四、相关说明(一)标前技术资料仅作为我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编制技术参数时的重要参考,而非集中采购企业资格预审。(二)企业需安排熟悉集中采购工作程序和产品技术的联络人,并确保人员相对稳定和信息回应及时。邮寄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益民街20号六楼联系电话:0551-62651993附件:1.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23年)2.信息登记表3.产品技术参数表4.医用设备管理系统账号注册说明2026年7月15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安徽省
  •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公示口腔牙冠联动挂网产品的通知(苏易药发〔2026〕295号)

    各相关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牙冠挂网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19号)的要求,已按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与确认,现将口腔牙冠联动挂网产品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2026年7月17日至7月19日17:00。如有异议,企业须在公示期内通过省招采子系统(耗材招采管理-公示期申投诉-添加反馈-选择批次(260708-260714耗材))进行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7月17日    附件1:口腔牙冠联动挂网产品公示表(20260708-0714).pdf

    医保准入 / 集采 江苏省
  •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公示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拟挂网产品的通知(苏易药发〔2026〕294号)

    各相关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2〕13号)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用耗材阳光挂网价格治理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35号)的要求,已按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与确认,现将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拟挂网产品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2026年7月17日至7月19日17:00。如有异议,企业须在公示期内通过省招采子系统(耗材招采管理-公示期申投诉-添加反馈-选择批次(20260708-0714耗材))进行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7月17日   附件1: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拟挂网产品公示表(20260708-0714).pdf附件2:医用耗材不满足省份数量拟挂网产品公示表(20260708-0714).pdf附件3:拟挂网产品规格型号明细公示表(20260708-0714).pdf

    医保准入 / 集采 江苏省
  • 江西省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保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为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管理工作,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2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保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73号)和国家有关部门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药配方颗粒可以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以下简称医保支付)的申报范围:(一)申报的中药配方颗粒所对应的同名中药饮片应已纳入现行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或《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支付管理目录》。(二)申报的中药配方颗粒应取得国家或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中药配方颗粒备案许可,并符合国家药品或我省药品相关标准要求。(三)申报的中药配方颗粒应取得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编制的中药配方颗粒医保代码。(四)申报的中药配方颗粒应为在我省有一定临床使用基础、符合我省疾病谱和临床用药习惯、具有我省临床使用数据、安全有效、价格适宜的产品,且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可承受。(五)申报的中药配方颗粒应当通过江西省医药服务采购平台进行阳光采购、网上交易。二、申报流程和材料要求申请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应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我省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设区市医疗保障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理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材料,并将初审通过的中药配方颗粒申报材料报送省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受理在昌省直医疗机构的申报、合规审核并对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初审后报送的中药配方颗粒申报材料进行合规审核,实行动态受理、动态评审。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一)《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申报表》(附件);(二)国家或我省药监部门的备案许可证明文件;(三)经济性评价材料:我省近3年申报产品使用量、总费用、克单价及幅度变化情况,不足3年的按实际时间计算。预计3年内使用量、总费用的变化趋势;我省的进院价格,销售价格,近3年的采购和使用数量等相关数据材料;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四)申报产品已纳入外省医保支付范围的,须提供医保支付类别、标准等相应证明材料。三、论证评估管理(一)专家人员组成省医疗保障局在纪检部门监督下,从医保和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专家应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科级及以上职务,主要来自临床中医学、中药学、医保(工伤)管理等领域。专家组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奇数,与评审产品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应主动回避,不参与专家论证评估。(二)情况说明与问询申报单位负责人向专家组陈述所申报中药配方颗粒的临床适用性、安全性、有效性及使用管理等情况,并接受专家问询。(三)专家评审与谈判专家组对申报品种的临床必需性、疗效价值、经济性及对医保(工伤)基金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投票。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专家赞成票“建议纳入”的品种,视为通过专家论证。四、专家评估结果应用与目录管理(一)报备与公示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人社厅等有关部门,根据专家评估建议,组织对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是否有承受能力进行评估,按规定向国家医疗保障局履行报备,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二)实行动态调整对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我省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管理目录进行动态管理。根据临床需求、基金运行、价格变动及国家政策调整等情况,定期对目录进行优化,将符合条件的品种或同通用名目录外产品按规定动态调增纳入,将不符合条件的品种或产品动态调出。如遇中药饮片国家目录政策调整、中药配方颗粒国家医保代码取消、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备案等重大政策变化,按政策要求进行调整。(三)印发与执行公示期满无重大异议后,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人社厅等有关部门按程序印发执行文件,更新我省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管理目录。五、强化医保支付管理(一)支付范围及条件1.纳入我省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参照其同名中药饮片进行管理,执行国家及我省目录内同名中药饮片的限定支付范围。2.国家和我省明确规定的单独使用时不予支付的同名中药饮片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单独使用或全部由此类中药配方颗粒组成的处方,医保统筹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3.纳入我省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在我省定点医疗机构符合规定使用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在我省定点零售药店和非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以及跨省定点医药机构使用未直接结算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跨省异地就医参保患者在省外定点医药机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直接结算,按“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执行。(二)支付标准和类别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按乙类药品管理,按规定比例支付,统一执行28%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即个人负担20%后再按乙类10%的先行自付比例)。我省对《目录》内中药配方颗粒实行分类支付:集采品种以“中选价”为医保支付标准进行结算,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行承担,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医保基金据实结算;非集采品种的医保支付标准,由江西省医疗保障局结合我省采购价格、临床使用数据等因素另行研究确定。中药配方颗粒由工伤保险支付的,不区分甲、乙类,按工伤保险政策执行。六、监督管理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有效处置中药配方颗粒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使用超范围、超剂量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社保经办机构要综合运用协议管理、结算审核等方式加强中药配方颗粒支付政策落实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各级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使用中药配方颗粒,强化对医疗机构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各级药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对中药配方颗粒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参保人员用药安全。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的规范和指导,督促医师遵循中医药理论合理用药,确保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中药配方颗粒使用安全、有效。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有关规定对中药配方颗粒进行使用管理,严格遵循中医辨证论治原则,合理使用中药配方颗粒,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有效,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与费用上传等工作。各中药配方颗粒上市许可持有人要及时在我省医药采购平台完成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并做好医保编码对接有关工作,确保临床用药供应平稳和质量安全。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如遇国家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情况,请依职责分别向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省药监局、省中医药管理局报告。附件: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申报表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7月8日

    医保准入 / 目录 江西省
  • 河北省关于开展部分药品竞价挂网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按照《河北省药品挂网规则》,现就部分药品竞价挂网事宜通知如下:一、竞价挂网政策过评药品竞价按照《河北省药品挂网规则》执行。其中:同通用名无过评药品挂网的,新申报过评药品需提供三省挂网价格,最小制剂单位价格超100元的需提供价格说明;无法提供外省参比制剂(原研药)挂网截图及外省本药品过评前挂网价格的,企业需作出说明。二、产品资质申报企业登录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址:http://ylbzj.hebei.gov.cn/pub/#/unitLogin)“药品挂网管理-资质库管理-我的药品库”完成产品资质申报。申报时间:2026年7月17日-7月22日。三、企业目录勾选、报价未挂网与已挂网符合申报资格的药品均需报价,企业登录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址:http://ylbzj.hebei.gov.cn/pub/#/unitLogin)“药品挂网管理-我的工作台”进入“部分药品竞价挂网(2026年7月份)”项目进行目录勾选、加密报价并上传价格承诺函。价格承诺函上传至【申报管理--企业管理增补申报】。所有挂网截图及说明附件上传至【申报管理--产品资料增补管理】。按照最小零售包装(如:盒)申报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申报价格不能高于本企业该药品“全国最低挂网(交易)价”。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报价的,重新加密后方可完成有效报价,已挂网不报价或报价未解密的以现挂网价作为本次报价。目录勾选、报价时间:2026年7月23日9时-10时。四、企业解密企业持数字证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价格解密工作。企业超过规定时间不解密,视同放弃该药品拟中选资格。解密时间:2026年7月23日10时-11时。附表:过评药品需竞价表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6年7月17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北省
  • 河北省关于取消山西普德药业蔗糖铁注射液中选资格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山西普德药业蔗糖铁注射液是2025年底河北省联盟(省)集采到期接续中选药品,因中选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风险,根据《河北省联盟(省)集采到期接续药品集中采购文件》(文件编号:HBYPJC-2025-06)规定,现取消山西普德药业蔗糖铁注射液挂网中选资格,并取消挂网,即日起将该品种列入“违规名单”,并自列入“违规名单”之日起2年内取消山西普德药业蔗糖铁注射液参与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的资格。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6年7月17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山西省
  • 黑龙江省关于2026年已挂网药品价格治理企业自主申请价格调整公示(第二十一批)

    各相关企业:按照省医保局《关于对已挂网药品开展价格治理的函》的要求,现将企业自主申请价格调整信息进行公示。一、相关企业可登录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药品招标管理→动态调整管理→动态调整公示结果→查看。二、相关医院可登录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登录主账号→药品招标管理→动态调整管理→动态调整公示结果→查看。三、公示期:1天,对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药品,在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恢复挂网并执行。四、公示期内,如对公示信息内容有异议,可进行网上申诉或质疑,逾期不予受理。附件:价格调整情况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2026年7月17日附件: 附件:价格调整情况表(2).rar

    医保准入 / 物价 黑龙江省
  • 云南省全国联审通办审核结果及挂网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第20260706批)

    各相关企业、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开展医药产品挂网全国联审通办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医药产品挂网事项提质增效,云南省医药产品挂网全国联审通办(第20260706批)信息审核已完成。现通知如下: 一、审核结果查询: 国家联审通办 (一)请企业进入国家招采子系统查看办理情况。 (二)查询期:2026年7月17日至2026年7月24日。 企业如对办理情况有异议,应在2026年7月24日17:00时前(法定节假日除外)原件扫描发送至电子邮箱:zhjgk701@126.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药品、耗材国家联审通办(第20260706批)+企业名称+申诉质疑” 二、申诉或质疑材料要求: (一)申诉材料不再接受申诉企业对其申报系统中申报材料所做的修改和补充。 (二)申诉或质疑材料应包含:申诉/质疑函(格式自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2)及相关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上述2中材料应按要求签字、加盖鲜章后以PDF形式上传,证明材料大小不得超过8M。 (四)提交申诉、质疑汇总表(电子版)(附件3)。 三、涉及申诉、质疑和投诉的本批产品,按照处理结果通知或公告执行,不在本批次挂网执行范围。审核不通过且未涉及申诉、质疑的本批产品,待查询期满后企业可选择完善相关信息后申报。 四、挂网交易目录 经审核通过,不包含涉及申诉、质疑和投诉的本批产品,将于2026年7月25日起在云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正式启用。 挂网方式按《关于开展医药产品挂网全国联审通办工作安排的通知》执行。 五、样品备案有关工作 (一)本批公布中药品属性为“基药(含原省补)”的药品,即日起开展基药告知承诺备案工作。请有关企业根据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示公告:https://mpa.yn.gov.cn/zfxxgk/fdzdgknr/gsgg/202109/t20210917_1231876.html的要求,完成告知承诺备案。 (二)请有关企业携此公告打印件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地点完成备案工作,备案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未完成告知承诺备案的,后果自负。 六、挂网产品出现新的全国最低价,应在30天内提出调价申请。如出现瞒报、谎报、错报、漏报等行为,一切后果由本企业承担。 申诉、质疑咨询联系电话:综合监管科0871-65330065、65332056 挂网咨询联系电话:0871-65159625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871-65379183、65165512 联系地址:昆明高新区科发路269号交易大厦七楼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701室 基药备案联系电话:0871-63112057 基药备案地址:云南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一楼受理大厅(昆明市科发路616号新楼)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docx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doc附件3:申诉质疑汇总表(格式).xls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2026年7月17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云南省
  • 云南省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谈判药品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同通用名药品(第20260706批)审核结果公示及挂网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医疗机构: 根据《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 一、审核结果公示查询 方式1:请企业进入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招采子系统入口(https://ggfw.ynylbz.cn/#/zcLogin)→药品招标管理→药品申报管理→审核结果公示查询。 方式2:可点击以下链接查看审核结果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谈判药品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同通用名药品(第20260706批)审核结果(www.ynyyzb.com.cn/detailJGGS.html?infoId=27513&catalogId=94&pageNow=1) 二、公示期:2026年7月17日至2026年7月24日。 1.在公示期内企业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进入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招采子系统入口→药品招标管理→药品申报管理→审核结果公示查询,选择公示中的药品信息进行申诉或质疑。 2.申诉或质疑材料要求: (1)申诉材料不再接受申诉企业对其申报系统中申报材料所做的修改或补充。 (2)申诉或质疑材料应包含:申诉/质疑函(格式自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2)及相关必要的证明材料; (3)上述(2)中材料应按要求签字、加盖鲜章后以PDF形式上传,证明材料大小不得超过8M。 三、涉及申诉、质疑和投诉的本批药品,按照处理结果通知或公告执行,不在本批次挂网执行范围。审核不通过且未涉及申诉、质疑的本批药品,待公示期满后企业可选择完善相关信息后申报。 四、挂网交易目录 经审核通过,不包含涉及申诉、质疑和投诉的本批药品,将于2026年7月25日起在云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正式启用。请企业进入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招采子系统入口→药品招标管理→药品申报管理→挂网药品公布查询。 五、其他 根据2025年9月12日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发布的《关于云南省在网交易化学药和常态化挂网申报化学药(含联审通办)更新国家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质量层次相关字段的通知》相关要求,本次申报的化学药“质量层次”字段,统一按照医保编码信息“上市药品目录集药品”中的“进口原研药品、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调整。 申诉、质疑咨询联系电话:综合监管科0871-65330065 挂网咨询联系电话:0871-65353103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871-65379183、65165512 联系地址:昆明高新区科发路269号交易大厦七楼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710、703室 基药备案联系电话:0871-63112057 基药备案地址:云南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一楼受理大厅(昆明市科发路616号新楼)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docx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doc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2026年7月17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云南省
  • 云南省药品常态化挂网工作审核结果公示及挂网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第20260706批)

    各相关企业、医疗机构: 根据《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动态挂网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2〕92号)要求,为优化营商环境,做好药品挂网申报工作,切实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相关工作要求,云南省药品常态化挂网工作(第20260706批)信息审核已完成。现通知如下: 一、审核结果公示查询: 方式1:请企业进入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招采子系统入口(https://ggfw.ynylbz.cn/#/zcLogin)→药品招标管理→药品申报管理→审核结果公示查询。 方式2:可点击以下链接查看审核结果云南省药品常态化挂网工作(第20260706批)审核结果(www.ynyyzb.com.cn/detailJGGS.html?infoId=27533&catalogId=94&pageNow=1) 二、在公示期内企业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进入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招采子系统入口→药品招标管理→药品申报管理→审核结果公示查询,选择公示中的药品信息进行申诉或质疑。 三、申诉或质疑材料要求: 1.申诉材料不再接受申诉企业对其申报系统中申报材料所做的修改和补充。 2.申诉或质疑材料应包含:申诉/质疑函(格式自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2)及相关必要的证明材料; 3.上述2中材料应按要求签字、加盖鲜章后以PDF形式上传,证明材料大小不得超过8M。 四、公示期:2026年7月17日至2026年7月24日。 五、涉及申诉、质疑和投诉的本批药品,按照处理结果通知或公告执行,不在本批次挂网执行范围。审核不通过且未涉及申诉、质疑的本批药品,待公示期满后企业可选择完善相关信息后申报。 六、挂网交易目录 经审核通过,不包含涉及申诉、质疑和投诉的本批药品,将于2026年7月25日起在云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正式启用。请企业进入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招采子系统入口→药品招标管理→药品申报管理→挂网产品公布查询。 挂网方式按《关于做好药品常态化挂网工作的通知》执行。 七、样品备案有关工作 (一)本批公布中药品属性为“基药(含原省补)”的药品,即日起开展基药告知承诺备案工作。请有关企业根据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示公告:https://mpa.yn.gov.cn/zfxxgk/fdzdgknr/gsgg/202109/t20210917_1231876.html的要求,完成告知承诺备案。 (二)请有关企业携此公告打印件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地点完成备案工作,备案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未完成告知承诺备案的,后果自负。 八、挂网药品出现新的全国最低价,应在30天内提出调价申请。如出现瞒报、谎报、错报、漏报等行为,一切后果由本企业承担。 九、根据2025年9月12日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发布的《关于云南省在网交易化学药和常态化挂网申报化学药(含联审通办)更新国家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质量层次相关字段的通知》相关要求,本次申报的化学药“质量层次”字段,统一按照医保编码信息“上市药品目录集药品”中的“进口原研药品、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调整。 申诉、质疑咨询联系电话:综合监管科0871-65330065 挂网咨询联系电话:0871-63606934、68313372、65388795、65357873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871-65379183、65165512 联系地址:昆明高新区科发路269号交易大厦七楼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710、703室 基药备案联系电话:0871-63112057 基药备案地址:云南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一楼受理大厅(昆明市科发路616号新楼)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docx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doc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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